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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析

时间:2024-05-19

陈开来

【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并未建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已经具备一定雏形。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将迎来新的契机。本文简单地阐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的一些障碍,同时就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探析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24-0127-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24.061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is essential for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building of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China has not yet established a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but it already has a certain prototype.Under the impetus of judicial reform,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will usher in a new opportunity.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analyzes some obstacl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opin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Construction;Analysis

1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涵义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一个单独存在的实体,而是观念和学术研究的虚构,但这种虚构却又是以法律职业者具有某种共性为基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职业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从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流传起来。

目前,国内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涵义有着不同的理解。陈信勇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共同文化的法律工作者群体。这个共同体有时不受地域限制,也不受有形组织的限制”。[1]张志铭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从业者社群,即通常所谓的法律界、法学界,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官员、法学教研人员、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家等等”。[2]许章润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法律教师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联合,是他们之间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以特有的传统和精神为纽带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3]尽管一些学者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他们都是在对法律共同体的内涵有着共识的基础上对其外延予以扩大或缩小。这种共识就是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或生活表现时,就可以称其为法律共同体。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包括两层涵义:其一,它是法律职业群体,在这一群体中主要由法官、检查官、律师、法学家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组成;其二,法律职业群体并不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自然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被称之为法律共同体。[4]

2 社会转型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的障碍

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全面转型期,各项社会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特别是司法制度的改革更是力度空前,司法制度的改革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准入门槛较低,没有形成统一的準入标准

在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这几类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核心的组成成员的准入标准是不统一的。虽然,当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但法官和检察官的来源主要是复员军人,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素质都比较低。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则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我国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同时规定了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者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对法律职业主要群体的准入标准从形式上达到了统一。这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了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司法考试制度也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比较宽松,不限于法律本科,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参加辅导班或背法律条文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到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队伍后,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很难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价值观。[5]另外,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后的合格者,如何获得职业经验和技能,如何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出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如何将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司法人员的遴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组成成员之间缺乏职业认同感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很融洽,在有些时候甚至是对立的。如,检察官和法官的对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对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在于同为职业法律人,却缺乏职业认同感。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的司法地位不同。法官、检察官掌握公权力,是国家机器的象征,而律师意欲扩张私权,极力维护当事人的私权利,再加上法官、检察官大多有一种“官”本位思想存在,因此三者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其实,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都有着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应形成职业认同感。为了提高律师的地位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改善司法环境,以及进一步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師三者之间职业认同感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大量规范和文件。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加强法官、律师、检察官三者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强化职业认同感,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交流机制不畅通

目前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核心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机制没有建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明确从职业律师中选拔法官。2004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院长,2006年贵州省高院,2007年安徽阜阳中院也进行了公开选拔副院长。[6]但总的来说,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人数极少。反而法官、检察官辞职进入律师队伍的人越来越多。自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后,大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年轻的法检人员辞职下海从事律师工作。笔者所在地的法检系统近几年来辞职干律师的人也逐年增多。之所以导致这种法律职业流通呈“逆向流通”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普遍偏低,工作自主性弱,职业荣誉感不强。尽管现在已开始实行员额制法官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普遍得到大幅提高。但是一个法院的员额是有限的,还是有一部分人入不了员额,待遇增幅不是太大,比起律师的收入,差距很大。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属于体制内的人,实行的是官僚化、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一个律师进法院和检察院要从最底层干起,要做到法官,甚至更高级别的行政领导是需要经过漫长时间打拼,才有可能完成的。更何况律师一向自由惯了,受不了体制的束缚,且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收入差别较大,绝大多的律师不愿进入司法系统成为体制内的人就显而易见了。

(四)法学教育体系不成熟,法律职业群体没有形成共同法律理念

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资源,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要来源。因此,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确。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技能培训,与法律职业要求不符。第二,课程开设比较单一,缺乏交叉学科的学习。现在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是法学理论课,实践课,交叉学科课程设置较少,不利于法律分析、推理思维能力的培养。第三,法学教师队伍趋利性流动比较严重,教师队伍不稳定。高校教师的合理流动是很正常的,但以经济待遇为目的,以促进学科点建设进行流动就有较强的功利性了。第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职业纪律、精神教育不足。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至上的信仰是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的。当今社会正处于各项变革和转型中,各种社会诱惑大量存在,能否在社会洪流中经受考验,靠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职业道德和理想、信念、信仰。而我们的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人的主要阵地,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教育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3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与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相比有了几个明显的变化。第一,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原来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外,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都纳入了法律职业资格准入的范围。第二,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所限制和拔高。本科报考的必须具备全日制法学本科且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第三,新办法同时对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上也做了新的规定。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准入提供了形式上的统一标准,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现行的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规定,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系列,除了要参加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外,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还需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只有两项条件具备才能成为法律职业群体里的公务人员。笔者认为要真正做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统一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进行实务培训,再从培训合格的人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如,法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分离制度。在法国,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律师单独实行考试。为了保证司法官职业资质要求,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国家统一培训来培养司法官。德国和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则实行先统一资格考试,再统一培训模式。在统一培训合格后,根据司法需要,经过遴选实现职业分流。[7]当然,对西方的成功经验,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主要吸其精华,去其糟粕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为我所用。

(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努力形成共同价值追求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都处于一种非良性的状态,由于律师处于体制之外,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法检的排挤,他们都认为律师商人气息太浓,只知道逐利,不知道维护公平、正义。因此,要使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核心法律职责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彼此认同,首先就应该提高律师的地位,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其次,创新法官、检察官、律师良性互动的机制,加强交流与沟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相互征求意见等形式加强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彼此之间的互信。还可以利用召开法律论坛、法律沙龙、案例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加强共同守法人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8]再次,也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沟通机构。这一机构可以由律协牵头组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学专家作为成员,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分享相关信息资源和进行业务交流。[9]

(三)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的交流机制

201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公开选拔检察官。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向社会选拔法官,其选拔范围包括高等院校和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10]这是畅通法律职业群体成员之间交流、转换的很好的尝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些都说明了党和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法律职业群体成员之间转换交流制度建设,这也为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奠定了基础。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本国实践的情况下加以运用。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就比较注重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乃至法学家之间的职业互换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常见现象。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20世纪以来推行了“法曹一元制”,即实行任命拥有律师资格或者從事法官职务以外相关法律事务的人为法官的制度。[11]不管怎样,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的交流机制最根本的还是在于打破法律职业之间在体制上的壁垒,这种壁垒不是法律职业群体自己能在职业上或观念上能够解决的,必须从体制本身予以解决。

(四)改革法学教育,重新定位培养目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人才储备

培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源泉所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整合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目前我国开办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几百所之多。其中既有专门的政法院校,也有综合性大学,甚至连一些工科类院校也开设法学专业。这种状况不仅导致法学教育资源分散,同时也导致了教学水平、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有些重点院校条件好、待遇好,把一些大家、名家挖走,导致一些一般的没有什么名气的学校招生困难,教学质量跟不上,培养出来的学生专业水准更是堪忧。与其这样,还不如整合资源,减少开办法学专业院校的数量,提高开办法学教育院校的教学质量,重点打造一批社会影响大的院校,可以从人、财、物等一些方向予以倾斜和支持。其次,重新定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更新教学理念,进行法学精英化、职业化教育。我们要转变过去那种重学科轻职业,重学术轻应用,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事例的观念,要树立起把学科型法学教育变革为职业型法学教育,把教学型法学教育转变为训练型法学教育,把知识型法学教育改造为能力型法学教育的观念。[12]再次,改革课程设置,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水平。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大多数为理论课程,实践、训练课程相对设置较少。这样的的课程设置导致很多学生实践能力很差,四年大学毕业后,有些学生学习认真的理论知识还懂一点,学习不好的理论知识也不懂,更不用说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了。有的人甚至不会写一份诉状,也从没有在法庭感受庭审过程,这样培养出来的人,不可能成为法学精英人才。我们在课程设置时可以尽量开设一些实战课程。如,模拟法庭开庭训练,带领学生到法庭旁听,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举办案例讲座等。另外,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与专业实践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一些法学院在招聘教师时通常考虑的是学历、专业知识水平,对实践、实务能力水平考虑较少,这就导致有些人专业知识水平还可以,但对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较差,甚至有些教师根本不懂法律实务,没有实战经验,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只讲理论,不涉及实务,不会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学教师最好是双师型的教师,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办案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法学教育与职业技能结合起来,培养出更多地法律职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信勇.法律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77.

[2]许章润.以法律为业—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J].金陵法律评论,2003(春季卷).

[3]张志铭.20世纪的中国律师业[J].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2001:454.

[4]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4.

[5]吴玲.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J].中国律师,2016(1).

[6]谭世贵、王建林.法律职业互动:现状、困境、出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样本的分析[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7]郭立新.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兼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之路[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8]韩玉芬.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之建构[J].中国审判新闻,2014(2).

[9]张小余.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J].理论研究,2016(2).

[10]刘红柳.论平等、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构建[J].求索,2014(6).

[11]刘薇.法官与律师共同职业伦理的构建—以日本法曹一元制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02(5).

[12]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J].中国法律评论,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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