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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伪装犯罪现场的勘查

时间:2024-05-19

周磊 凌青

犯罪现场是案件发生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作案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案件侦查工作以及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起点和基础。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影视等媒介的普及,犯罪分子的智能化日益提高,在案发后对现场进行巧妙的伪装,且手法日新月异,等价狡猾隐蔽。这样就给勘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因此,如何有效的识别伪装犯罪现场,从伪装的假象中寻找出真相,就成了勘查人员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就伪装的犯罪现场做一些探讨:

1 伪装犯罪现场的定义

伪装现场,是指作案人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转移侦查视线,逃避罪责和法律的惩罚,而在实施犯罪侵害过程中或作案后对现场加以毁坏或掩饰的现场。

2 伪装犯罪现场的内容

伪装现场既包括对现场的全部伪装,也包括对现场的局部伪装,还包括对现场个别痕迹、物品、尸体的伪装。

3 伪装犯罪现场的形式

由于伪装者和被侵害对象的情况以及作案环境的条件不同,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伪装手段也不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3.1 销毁作案时形成的痕迹、物证,布置假痕迹、物证,以转移侦查视线

在进出口障碍物、盗窃目标障碍物上进行伪装,将开锁入室伪装成撬门破锁入室;在现场戴手套作案,或擦拭遗留的指纹痕迹;改变步法,退步走,倒穿鞋,大脚穿小鞋,小脚穿大鞋,只穿袜子,在现场换穿鞋,拖抹鞋印等。有的破坏了现场的物品又恢复原状,使当事人或他人一时难以发现,如撬门窗入室作案后把门窗修好,锁好门窗后再离开;把他人的物品带到现场,以转移侦查视线;故意移动、破坏现场物品;故意窃走钱财物品,如将仇杀、情杀伪装成“财杀”而窃走财物等。

3.2 布置假象,掩盖作案手段,企图改变案件性质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掐死、勒死他人后把尸体吊起来,伪装成上吊自杀;把尸体投入水中,伪装成投水自杀或失足落水;电击杀人伪装成触电事故;枪杀他人后,把枪放在其手上伪装成自杀;毒死他人后,把毒物塞进死者口内,伪装成服毒自杀;把尸体从窗口推下,伪装成跳楼自杀。(2)对尸体的姿势、位置进行伪装,如将尸体从地面移到床上,重新摆布尸体姿势。(3)对死者的衣着进行伪装,如换上干净的衣服;换上他人的衣服。(4)对伤痕进行伪装。无抵抗搏斗伤痕的伪装成有抵抗搏斗伤痕,有抵抗搏斗伤痕的尸体伪装成没有抵抗搏斗伤痕。

3.3 以一种罪行掩盖另一种罪行

如盗窃、杀人后,放火烧毁现场,企图烧毁罪证;强奸后,为掩盖事实将被害人杀死,企图杀人灭口。

4 伪装犯罪现场的识别

作案现场,是案犯实施作案行为最为集中、最频繁的場所,会留下很多痕迹物证,因而也是案犯破坏现场、改变现场状况达到留下虚假现场目的的重点场所。伪装、伪造行为会导致现场状况更复杂,真、假现象混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犯罪行为引起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案犯无法克服这些事物之间的真与假的矛盾。只要抓住正常和反常、合情不合情现象的矛盾,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各种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不难找出矛盾点和可疑点,从中看到案件的本质,从而准确的识别伪装现场。

4.1 利用现场环境和遗留痕迹分析识别

嫌疑人在实施作案行为时,必然要受到时间、地点、现场环境等客观环境的制约,并决定他在作案时间、进出口、手段等方面进行选择。但是,无论案犯如何精心策划,客观因素制约着他不能做到天衣无缝。

4.2 从事主自述与现场态势的比较中识别

在发案现场,侦查员要抓紧访问当事人或受害人,因为在伪装现场中,这两种人都有可能是案件的行为人。如果是,他们往往做贼心虚,心情紧张,被访问时,临时想对策,编造的情况不符规律,不合常理,陈述的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矛盾。

4.3 从反常现象中发现疑点进行识别

现场是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行为的客观记录,伪装现场伴随着很多的反常现象,认真分析判断反常现象,就能较好的识别伪装现场。

4.4 通过现场侦查实验识别

现场实验是用模拟方法证实现场上某一事件在某一条件下是否能够发生的侦查行为。它可用于判定案件是否成立,实施作案时间是否属实,出入口案犯是否可能通过,现场遗留痕迹能否形成等。因此,在现场实验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识别伪装现场。

4.5 运用科技手段检验识别

运用科学技术检验相关痕迹物证,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伪装现场。

下面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阐述:

1)犯罪现场的出入口:

在伪装现场所涉及的众多要素中,最常见的就是开启或者破碎的窗户。这种情况使人产生一种印象,即犯罪分子可能就是从该位置进入犯罪现场。因此,对于现场勘查的技术员而言,检查犯罪现场的出入口就显得至关重要。下列方法可能对于技术员有一些启发:确定犯罪现场的所有进口和出口(门、窗户、通道、道路等);确定这些地点在犯罪发生当时能否通行(例如,某些窗户和门可能被堵住或者永久性地封闭起来,某些窗户可能很高,常人难以通过);通过记录犯罪现场上的移转性证据(血迹、指纹、破碎的玻璃、掉落的物品等)和反向移转性证据(在窗户外面的灰尘中缺乏足迹,缺乏任何暴力入室的痕迹等)确定这些地点是否与犯罪活动相关;从而确定犯罪现场的进口和出口是否可能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相符合。

2)命案现场尸体的移动

为了确定具体的移动原因,技术员必须仔细地检查犯罪现场的各种情况和情形,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每个犯罪现场,具体的检查结果都将取决于作案人与被害人所处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预期存在的移转性证据。重点检查一下几个方面:地面上以及周遭物体(包括折起的地毯、鞋跟拖带的泥土、从另外一个房间延伸过来的血迹等)表面上存在的拖曳痕迹证据和拖带污迹证据;被害人尸体上被折起或者卷起的衣服;与尸体最后呈现出的姿势不一致的尸斑(血液沉积方向与重力相反);与尸体最后呈现出的姿势不一致的尸僵(关节僵硬状态与重力相反);在原本不应出现血迹的位置发现了血迹证据;在尸体上发现的微量物质与犯罪现场不存在关联。

3)现场血迹和毛发

血迹能够记录下伤者流血当时发生的相关行为。血迹需要遵循的普遍规律就是重力法则。血液通常垂直向下运动,只有在其他外力的作用下才会转向其他方向。

头发所处的位置是一个通常遭到忽视的线索。被害人的头发通常能够反映出被害人为何会呈现出案发时所表现出来的姿势。这种情况在长头发的被害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当某人被推着行进时,她的头发将会向她行进的方向伸展。如果某人的头发先被提起又被放下,那么,她的头发将会呈现出“高卷式”(一种前发梳高的女子发型)模式。如果某人被人拖着一条手臂行进,就只会有一侧头发呈现出这种“高卷式”模式。当某个长着长头发的人仰面倒向地面时,她的头发就会从头部四散散布开来,呈现出光环一般的分布。如果某个长着长头发的人俯卧倒向地面时,她的头发就会从头部散布开来,并且头发不会位于脸部下方。

头发也遵循重力法则,头发通常呈现垂落状态,除非受到外力的作用。被害人在死亡之前遭到的损伤可能导致头发由于沾血凝固而粘在头部的一侧。干涸的血迹也可能在平面上显示出头发的运动形态。头发能够显示出十分清晰的条纹模式。在讨论这些线索时,我们必须了解被害人的尸体如何弯曲与运动,同时,我们还必须牢记重力的作用。

5 结束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总是想方设法进行心理伪装和行为伪装。但无论伪装得多么巧妙,诡密,都不可以有完全,改变早期形成的特点。犯罪人真实的犯罪活动的败露是一种必然。技术员要抓住这些现场上痕迹的反常性,揭露犯罪分子的伪装。

[责任编辑: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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