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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保障体系探析

时间:2024-05-19

黄辉满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广西 南宁 530022)

0 引言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体系不只针对低收入者,也针对高、中收入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体系一个重要保障制度。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市场化及政府保障制度解决了全国很多市民的住房问题,但住房市场体系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1],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关心和维护群众的利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是一个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这句朴实无华的话语,既蕴涵着深刻的道理,也充满着诚挚的亲民之情,给人以强烈的震撼力。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深厚意蕴,我们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1 南宁市实施住房保障现状

目前,南宁市以建立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这四种住房保障方式,这对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民生、保增长等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1.1 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70号),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随着南宁市“136”工程的实施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逐步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1.2 廉租住房

2002年以来,南宁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廉租住房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8年11月1日实施了《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进一步完善了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完善了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1.3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特定的时期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安居乐业提供住房保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大部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属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包括解放初期的无住房,上个世纪70年代安置的“上山下乡”回城无房“知青”,还有本世纪以来房管部门安置的城市生活困难且无力购房的拆迁户等,实行低廉的福利型租金政策,继续承担着我市部分弱势群体家庭的住房保障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指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进一步加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1.4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46号),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此次颁布的《办法》中,限价商品住房对某些特定人群的限制条件也有所放宽。根据《办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南宁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确定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的“夹心层”中等收入阶层居民的保障体系。

2 对完善南宁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除了目前我们非常重视的保障住房供应体系之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的研究[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2.1 多部门联合,提高运用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配合,程序繁琐,环节众多,保障对象人杂面广,诉求多样,需要与各居委会、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通力配合,可以实现有效的动态管理,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从而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条件合适,在南宁市各个城区开辟更多的办证大厅,综合相关部门,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尽可能让群众在短时间内,完成各项相关办事过程,更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的利益。

2.2 人性化管理,创新实践住房保障体系

以责任制方式,为辖区入住群众提供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在生活上多下基层,了解入住居民实际情况,给予生活上的贴心照顾;政策上给予相应倾斜,为未就业人群牵线搭桥,寻求就业机会,保证入住居民安居乐业;成立居民小组,收集入住居民的意见建议,切实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领里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居民小组为主导,社区居委会和房管局监督、帮助,实现对住户进行管理、服务的保障性管理新模式。

3 结束语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积极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等基本生存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当前,最能体现、最能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所谓民生问题,即有关国民的生计与生活问题,孙中山曾经将民生问题概括为衣、食、住、行四要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群众利益,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保民生、保增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因此,如何更好地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我们的探索方向。

[1]陶钧,刘仰斌.浅析我国住房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赣南医学院学报,2011(5):815-816.

[2]孙爱龙,李伟梁.确立两条标准线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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