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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

时间:2024-05-19

赵建玲

(临沂市文物局,山东 临沂 276000)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漫历史长河中,留下了浩瀚如海且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珍贵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中国人民创造精神和革命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些文物真实地见证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伟大发展历程,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是中华民族的魂之所系、根之所在。在当前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如何让文物成为提升区域文化的“软实力”,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助推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支撑”,使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两者的齐头并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1 我国文物保护现状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世界上保存文物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历史文化名城123座,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有47处。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不同规模的文物普查及相关工作,已基本摸清了我国文物的家底,目前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有近百万处;保存在国有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可移动文物,更是数以千万计。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物遍布中华大地,反映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绵延不绝的生存、斗争、发展的历史,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全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发挥文物作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的繁荣昌盛有着多方面的重大意义。然而在关注经济发展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措施不断加强,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指导性文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制度、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文物管理与保护水平明显提高。但重经济轻文化、重开发轻遗产、重建设轻保护的情况依然存在。

2 我国文物保护在城镇化建设中的机遇与挑战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要“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城镇化建设给文物保护带来了新机遇。一是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利于国家从战略高度全盘思考城镇化战略与历史文物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把历史文物保护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促使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重视。二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历史文物保护搭建了一个全新的支撑“平台”,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从而有利于增加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的组织领导,有利于贯彻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制。同时,新型城镇化建设也给历史文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严峻挑战。一是有些地方领导和干部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保护的主动性不强,有些领导把新型城镇化建设视为房地产开发,滥拆滥建,对待历史遗存,不是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鉴别哪些是好的,哪些要留的,哪些要拆的以及采取怎样适当的措施把好的留下来,并且在新建的过程中怎样继承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而是单纯地图大、图快、图政绩。有些地方把传统历史遗存一扫而光,全部建成新房新楼。有些地方热衷于外国样式;有些地方热衷仿古建筑,拆了历史文物重建,对历史文物构成毁灭性破坏。二是一些群众对文物保护知识缺乏了解,随意出售历史文物,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章搭盖,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风貌等。三是历史文物的发现、鉴别和保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快速的大规模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给历史文物保护管理、考古发掘、执法督察等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挑战,而且也对历史文化保护资金以及文物资源策划展示利用等提出了挑战。

3 文物保护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对策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大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认识新型城镇化建设给文物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法律机制,在文物保护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之间切实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继承与创新、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尊重和顺应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深入挖掘历史文物文化底蕴,不断丰富新型城镇内涵,提升新型城镇化品位,走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3.1 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确保新型城镇化中的文物安全

在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落实好文物保护责任,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在文物保护的机构队伍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齐抓共管机制等方面不断规范,真正使“五纳入”和“四有”要求落到实处,促进文物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3.2 确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中要坚持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切实保护好相关文物,落实真实性保护、发展中保护、整体性保护措施,并在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文物利用,使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严禁对传统村落、街巷、古旧建筑进行大拆大建,切实“留住记忆、留住乡愁”。

3.3 加强城镇化进程中文物管理执法

在城镇化建设中毁坏文物事件不时被报导出来,折射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文物保护的困境和难度,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文物管理执法。一是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利用文物的浓厚氛围。二是文物部门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管理,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分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健全保护员档案、巡查制度和巡查记录,有效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田野文物安全。三是文物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市场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有效震慑文物违法犯罪。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管理好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维系中华民族血脉,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理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走文物保护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之路,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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