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曹 鹏
(宁夏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 平罗753400)
由于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历时尚短,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影响力还时常起作用,人们对建设监理尤其是监理责任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许多问题,以及监理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短缺、业主对监理工作不配合等这些都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发展,致使监理无法很好履行其质量责任,导致我国监理面临着一系列质量责任风险。在现有制度下,我国监理都面临着哪些质量责任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监理单位在投标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与业主要就投标进行博弃,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以明确双方的责任、酬金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签订监理合同,作为约束双方的依据。 签订监理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风险不仅存在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体现在合同的内容上。 监理单位首先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确保己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企业一方面要确保自己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防范关于合同的一般风险,如欺诈、胁迫、串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异种语言文本的效力级别与解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
工程建设中,承包方为了获得不当工程收益,往往会想方设法地讨好、拉拢监理,即进行所谓的攻关活动。而监理人员不拥有工程的所有权,也不能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于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就可能背叛道德,滥用权力,从而表现出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承包方监管不力的失责行为。这样“豆腐渣工程”就会产生,监理的质量责任风险加大。 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这种行为称为道德风险。 不可否认,道德风险是在监理或承包方的道德素质存在缺陷且追求不当利益的条件下直接产生的,即是由内因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忽视外因的消极诱导作用,从系统的、联系的观点看,在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与承包方三者问约束机制的好坏也是能否产生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制度不良,或者制度实施机制软化,即存在监控不力、约束激励不健全或有法不依的管理漏洞的条件下,承包方攻关才能额外获利,这时,攻关活动才会发生,失责行为才会发展和壮大。 因此可以看出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约束制度来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也从根源上防止承包方的寻租行为是监理企业防范监理质量风险的一个途径。
另外, 在监理责任的管理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权力义务界定。例如,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并无任何的工作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业主之间才是相互的责任主体。 因此,该类的责任首先应该山监理单位面对业主来进行承担,我国的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的,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 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位。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另外还要注意做好监理企业的内部培训工作,使内部的从业人员能够更加及时、全面的了解到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以及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要求他们要定期学习员工手册中有关工作要求、沟通技巧、员工责任等内容,并通过定期考核等方式促使他们能够真正掌握相关内容, 使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履行自身职责,最大限度的减小自身的监理质量责任风险。
对监理工程师来说, 专业技能是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墨守成规,不注意学习,仅凭以往的经验办事,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显然风险也就无法避免。因此,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1)建立完善的法制环境,这是控制监理质量责任风险的基础。
(2)宣传、学习建设法律规范,认清监理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
(3)加强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监理行业规范化管理、监理単位规范化管理、监理人的规范化管理。
1)完善职业道德教育
2)完善监理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1)健全建设监理市场信用法规体系
(2)可率先建立我国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示范区
(3)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理市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4)建立我国监理质量责任的信用评价奖惩制度
推行质量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减少监理单位质量责任风险程度行之有效的途径。 监理单位所从事的丁作对象都是投资大,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涉及的经济额度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监理单位本身经济薄弱,实力不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到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可避免监理单位承担过重的质量责任。而对一些监理中的潜在性质量风险责任来说,通过保险来承担责任,显得就更为合理与公正。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监理业的健康发展。
2.3.1 引入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
引入监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可在建筑方案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监理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强化对监理的监管, 把质量风险消除在建设过程中。
2.3.2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在此,导致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即监理工程师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单位或依赖于监理工程师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 否则,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承担的范围, 如对某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检查了但是未发现问题, 从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除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自身的职业责任。
经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给政府、监理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使政府部门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管理,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监理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建设监理企业提高质量责任风险防范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竞争为需要。
[1]刘廷彦.关于工程建设监理人才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13(01).
[2]贾福辉,李建军.现阶段监理行业发展的争议热点及政策建议[J].建设监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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