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郭伟昌 王 洋 李逸飞
(昆明医科大学 体育部,云南 昆明 650500)
近年来,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运动而发生伤害的事件频频出现,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学校体育运动伤害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进行研究,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清法律责任,同时探索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机制,让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件得到更好的解决。
我们应在特定的概念下来研究问题,所以首先我们应对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做一个法律界定。目前学者使用最多的概念是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学生体育运动伤害、学校体育运动伤害,而这些概念也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内涵界定。
在不同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类型中,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分。我们认为大致分为以下类型:一是,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二是,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训练或竞赛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三是,学生自行进行在学校内的课外活动或竞赛中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四是,学生在学校外自行进行的体育运动伤害。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起来的确非常棘手,学生、教师、学校之间的责任难以分清。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大大增强,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也大大增加。如果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能够达成谅解,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1)1998年夏天,山东省枣庄市发生了一起轰动全省的 “郑涛事件”。在市中区读小学的郑涛,一次上体育课被老师做压腿动作时因用力过猛,导致腿骨骨折。此后,为了给郑涛治伤,其父母几乎耗尽了家庭所有。由于郑涛父母和学校、教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不把学校和教师告上了法院。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使这起本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民事纠纷变得错综复杂,引起了各级政府、新闻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经过旷日持久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以校方赔偿数万元而了结,双方为此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2)1996年12月9日,山东省商河县某中学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安排女生自由活动。该班女生高某未经老师允许,拿来铅球与同学李某对掷。李某掷铅球时将铅球掷偏,当场将刘某砸昏,经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确认为脑出血,花费7000多元。为了追索住院、医疗费,刘某之父一纸诉状将学校、高某、李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在校学生,学校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高某未经老师允许擅自取出铅球与李某对掷,是造成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李某是刘某致伤的直接责任人,其监护人应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虽然这几起典型的学校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及纠纷似、乎都得到了圆满解决,却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学校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我们只有明确了产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学生参加田径、体操、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运动,这些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学生没有掌握正确的锻炼方法,对运动项目本身存在的危险缺乏预见性,很可能就要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由于资金等原因许多学校的场地器材条件较差,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有些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活动过程缺乏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也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学校体育活动缺乏必要的医务监督,往往只提口号,而得不到真正落实。如很多的运动会及其他比赛的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身体不健康者不能参加比赛,而这条规定有谁能真正做到呢?另外,学生身体素质差、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等也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通过上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要加大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
事故处理的方式:
(1)医疗救护处理
指在学校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的必要救助措施。医疗救护措施需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
(2)责任追究处理
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导致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会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了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7.1.1 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对抗性,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等都是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7.1.2 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一些小的意外事故,这样得不偿失,对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毫无益处。
7.2.1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该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科学锻炼的原则,学校应真正加强对体育活动的医务监督和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7.2.2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赔偿。
7.2.3 学校应该普遍为学生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7.2.4 学校、体育教师、学生、家长都应加强安全意识。我们既要鼓励和引导学生踊跃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又要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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