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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先贤的环保智慧

时间:2024-04-24

牛占龙

环境保护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不少有识之士的努力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实数千年来,我国古人一直都非常看重对环境的保护。

我国古代先贤以其渊博的学识、睿智的见解,意识到在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尊重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生态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目的。时至今日,古人“天人合一”的思想理念依然闪耀着璀璨夺目的光芒。“天人合一”的理念,对中国古代环保理念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道家思想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天”与“人”的关系,提出“天”与“人”合而为一,肯定了人是自然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却不是自然界的主宰。人在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应该顺应自然,尊重客观规律,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早期,保护环境被提升到政治高度。我国古代先贤的环保理念可以一直追溯到先秦时期,从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崇尚之中,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说,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由中国古人提出来的。战国时期赵国著名的思想家荀子,被称为中国古代环保的先行者,最早提出了“环保治国”的理念。《荀子·王制》中记载:“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一段话的意思是:植物正在发育的时候,不能进山砍树;鼋鼍鱼鳖鳅鳣繁殖的时期,不能用网捕捞,不能用药捕捉;一年四季应当根据季节、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播种庄稼,这样庄稼才多,老百姓才有充足的粮食;对池塘、沼泽也应给予保护,这样鱼鳖会又多又好,百姓明年才能捕捞到鱼鳖;对于树林,在恰当的时候伐木育林,这样百姓来年才有多余的树林。)荀子尊重生态环境、重视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被视为“圣王之制”的一部分,这一思想后来在历代统治者的法治中都有所继承和发展。

齐国的上卿管仲,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管子·地数》记载:“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管仲指出要尊重自然规律,适度砍伐,并且在合适的时间砍伐。管仲还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管仲的这种环保治国理念,不仅提出了环保问题,也考虑到了民生问题。

我国古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环保部门,清朝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中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门叫做“虞”,管理范围涉及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虞”,既是机构名称,又是官职名称,其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同时他也致力于动物保护。《尚书·尧典》中记录了舜认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至周代时,“环保部”编制已初具规模,而且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均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其为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至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主管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條款”。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其中的《田律》被称为最早的“环保法”,其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环境保护法令。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秦国的环保法令,不但囊括了前代环保法的精华,还增添了新的规定。比如不能堵塞、污染河道。不能在夏天以外的季节焚烧草木灰当肥料。这在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不仅有环境保护的思想,还记载有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故事。

古代记载典章制度的《礼记》,其中有很多篇章是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例如,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臣们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也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确实是很早就被人们注意到的一项工作,而且非常深入人心,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

《国语·鲁语上》中所记载的“里革断罟匡君”,反对竭泽而渔的故事强调了利用、开发大自然要顺时有度、适可而止,这样大自然才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供给人类。故事的大意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君主鲁宣公在夏天鱼类繁殖的时候,到泗水撒网捕鱼,他的臣子里革就将他的渔网割破扔在了一边,并教育宣公要根据法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不应在鱼类生长繁殖的季节用网捕鱼。自然界万物皆有生长规律,须按季节捕猎,不可贪得无厌,滥捕滥杀。鲁宣公欣然接受里革的意见,停止夏季捕鱼的活动。这则故事体现了古人朴素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也反映了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望。

司马迁《史记·殷本纪》中记载:“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 这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关于君侯保护鸟类的最早记载。“网开三面”这个成语就是由此而来,后来,人们把它改为“网开一面”。主要内容是:一天,汤在田野散步,看见一人张开大网,喃喃地说:“来吧,鸟儿们!飞到我的网里来。无论是飞得高的低的,向东还是向西的,所有的鸟儿都飞到我的网里来吧!”汤走过去对那人说:“你的方法太残忍了,所有的鸟儿都会被你捕尽的!”汤一边说着,一边砍断了三面网。然后低声说:“哦,鸟儿们,喜欢向左飞的,就向左飞;喜欢向右飞的,就向右飞;如果你真的厌倦了你的生活,就飞到这张网里吧。”到了周代,周王朝制定了专门用来保护鸟类的条律,这一传统也延续到了秦、汉、唐、宋各朝,这对鸟类的繁衍生息、保持生态平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千年井,不反唾”这个故事一直在告诫着人们不要弄脏水源,要懂得保护水资源,爱护自然环境的道理。故事的内容是:古时候,在我国江南某地有一个小官吏。一天,他接到一个去京城送文件的任务。他骑着马匆忙地上了路,傍晚时歇宿在一个旅馆里。旅馆里有一口水井,这口水井给南来北往的行人增添了许多美好的回忆,井水冬暖夏凉,还有一丝淡淡的甘甜。小官吏喝着甘甜的井水,感觉旅途的劳累减轻了许多。但这个小官吏却是个自私的人,第二天早上他离开旅馆时,便顺手把马吃剩下的残草败根倒在了水井里。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小官吏从京城办完事又来到这家旅馆歇宿。他赶到这里时,夜幕已经降临,经过一天的长途跋涉,小官吏感到又累又渴,他便想从水井里打水喝。但因为天黑,他看不清水桶里的水,又饥渴难耐,于是就大口地喝起了井水,结果却喝进去一根草杆。草杆卡在小官吏的喉咙里,吐不出来也咽不下去,不一会儿,小官吏就丢了性命。而这草杆正是他上次来时,倒在水井里的残草败根。古人为了吸取小官吏的教训,便告诫后人说:“千年井,不反唾。”

在我国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者违反环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的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反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当代,环境保护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保护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我们期待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迎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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