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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探析

时间:2024-05-20

张 华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从恢复作为独立的学科到初步的繁荣,不管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升,法学人才开始呈现梯队化,法学教育大大发展。但随着法学专业无限制大跃进式的扩招,法学教育进入瓶颈期,法学院培养出的“法学精英”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走出校门的同时跌进了失业的悬崖。这种形势对大学法学教育是严峻的考验,对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却是难得的机遇。

1 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目前国外通例来看,要培养出有一定文化素养又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人员,需要六年左右的时间,我国法学本科四年,高职教育只有短短的三年,要在相对短的时间里培养出社会需的人才,任务重难度大。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培养的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原因主要在于法学教育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脱节、教育结构不合理、培养目标过于盲目。不同于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标是培养辅助性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第一位的,主要是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因为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不是研究型的人才,而是应用型的人才,是辅助性法律职业人员。相比于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务实性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育改革面临的任务仍然很艰巨。

2 高职法律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

高职教育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专门的技能,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能够熟练的解决问题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不同种类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应针对不同职业类型进行,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就在于培养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目前主要是专科层次,主要培养法律辅助人员,结合市场需要,把培养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职业人才作为自己的专业方向。现有的高职院校虽然已经认识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在人才培养方案、师资等方面进行了有利的探索,但是还不能很好的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实现无缝对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师资水平有待提升,师资力量不能满足需求,师资队伍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另一方面,课程设置难以凸现高职教育的特色,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基本上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压缩版。此外,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法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3 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举措

3.1 重视师资力量建设

一方面,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已成为我国职教师资人才培养的目标,谈到师资的培养,我们自然会想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詹姆斯·波特的“三段式师范教育”,把师范教育分成普通高等教育、专业培训、在职培训三个阶段。针对目前高职教育师资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多错并举,同时加强教师的知识更新与实践能力的提升,建立真正的双师型教师梯队。

另一方面,加强教师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量考核机制。高职院校的教师由于授课阶段的不同,使用统一的工作量考核办法只能打击教师的积极性,可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科学的工作量考核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教师评价体系。现在大多数的高职院校教师评价体系没有体现高职院校的特点,评价体系对双师素质的考查没有针对性,和一般的高校如出一辙,既不能科学的评价现有教师素质,又不能起到激励作用,更不能提升教师的职业能力。要建立健全教师评价体系,一方面要注意评价主体的多元性,组成学生、同行专家、同校教师等多元主体评价体系。不能片面的仅以学生评教为唯一参考系,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主体体系,才会公正客观的肯定、激励教师。另一方面,要建立评价统一量化的标准。可是当参考如下因素:(1)工作表现;(2)职业道德(可采用一票否决);(3)学历资历;(4)论文情况;(5)外语计算机水平;(6)继续教育情况;(7)业绩成果等;(8)资格考试情况。 最后,也是尤为重要的是要有科学、公正的程序。用科学公正的程序修正评价体系中的误差和过多的人为干扰。

3.2 建设科学的课程体系

笔者以为,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当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依照对口岗位的能力要求,将课程设置为法律职业综合素质课程、法律基本理论课程、法律职业能力课程三部分,形成凸现职业技能的课程体系。

一是法律职业综合素质课程。建议在第一学期开设,主要涉及品德修养、人文修养、身心素质等方面,可开设哲学、心理学、英语、公共关系等课程,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走向社会后,能够与人正常交流,熟知基本礼仪,能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中各类现象,能够第一时间适应社会而不是与社会格格不入,甚至仇视社会。

二是法律基本理论课程。建议第一学年开设,主要涉及法律职业岗位必需的基本法律知识,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即法律核心课,包括:法理课、民法、刑法、商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诉讼法等,可根据就业对口单位需求进行调整。选修课,可开设物权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保法、法制史等。这部分课程是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石,主要让学生通过学习这类课程,形成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下一步职业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法律职业能力课程。可开设法律文书写作实务、诉讼实务、非诉处理实务、现代化办公实务、档案管理、庭审记录实务等法律实务类课程。这部分突出培养法律辅助人才的职业应用能力,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特色和精华,重点培养学生具备动手、动嘴的职业能力。

第一类课程可在第一学期开设,第二类课程可放在第一学年开设和第二学年,第三类课程可放在第二第三学年开设。课程学时比例可参照 1:2:2。

课程开设要突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特色,特别是第二类法律基本理论课程,一定要跳出高等院校的法学理论教学的模式,一方面要对课程的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不需要的进行大幅度的删减,内容的整合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指挥棒,可编写校本教材。另一方面要加大实践学时的比例。充分利用好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3.3 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坚持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育实质应当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理论讲授与实践相结合,更要偏重实践能力的训练。笔者认为应当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传统教学法主要有:讨论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随着高职教育生源质量的下降及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的提高,这些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应当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新的尝试。

问答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为美国哈佛大学首创,又叫做苏格拉底教学法,要求教师把需要辩材料、理论知识和案例提前给学生,留给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课堂上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并就有关的理论和实务相互辩论,对于基础性的问题,学生答不出来会影响本门课的成绩。主要形式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相互辩论,在辩论中明真理,掌握理论知识,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归纳总结能力。

专题教学法。即讲座进普通课堂。一般来说,专题教学选题非常重要,要来源于课本知识,又要高于课本,并与社会热点相结合。专题教学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信息量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容易讲活讲透。这些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必然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可结合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拿出一定比例的学时,进行专题教学。确定专题后,教师要充分组织材料,要突出重点,把专题讲清讲透,把前因后果,历史变革阐述清楚,结合社会热点或者真实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实践教学法。诊所式实践教学法来源于美国,它实现了高职法律教育模式由传统的理论型教学向实践型教学的转变。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诊所式实践教学法就是通过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领回课堂教学无法体会的法律思维和办案技巧。在诊所课堂教学中,指导教师紧紧围绕着解决学生在所承办的真实的案件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展开教学。不仅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技巧,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

教学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每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辨证的,所以教学方法应坚持多元化,根据不同课程的要求,灵活选取。

自我国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来,高职院校法发展迅猛,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使命,在现有形势下,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只有提升双师型师资力量,下大力气改革课程体系,并探索适应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才能推动法律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繁荣法学教育体系,为建设法治化国家贡献力量。

[1]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02).

[2]2010年10月3日徐显明在第二届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上的讲话[R].

[3]魏志耕.注重前沿性与复合型培训适应素质教育的新型师资[J].中国成人教育,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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