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孟庆国
政务数据共享发展到今天,我们认为还面临一些老问题,即所谓的“一无、二难、三不”。“一无”,是指共享资源无基础。“二难”,是指利益责任难划分、政策约束难执行。“三不”,是指共享内容不明确、共享标准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完善。
如果数据不能共享,只好自己去采集,这会导致资源之间不能合理的配置,也会导致重复建设。实际上很多的政务事项需要部门之间去配合、去协同,但是因为我们的信息系统被分割了,数据不能共享,导致有效监管难以实现,大数据创新应用更是无从谈起。
现在的共享模式我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对一的共享模式。这种模式是非制度化的,所以往往存在靠感情、靠关系、靠一事一议,共享很难持续,这也是各级政府部门交换数据最主要的一种方式。第二种是中心化的集中式共享模式。各个地方建了很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级政府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投入非常多,但是这些平台要和每个业务系统进行对接,这里面涉及很复杂的责权问题,还包括技术、标准、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很多地方只是建成了平台,但是共享并没有实现。
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共享需求不明确,因为是先收集数据再进行共享,收集到的数据往往与实际需求存在显著差异。另外,数据资源差异十分巨大,不同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提供的数据有的有用,有的没用。各个部门配合的意愿不强,不是内生的动力,而是外在强加的,这种数据共享就很难有保障。
这背后隐含着一个权责的问题。在我们现有的行政架构下,如果不解决权责的问题,就得靠行政命令把数据汇集在一起,这里面的问题非常多。因此,要实现这种数据共享,首先必须明確数据的权属问题,必须解决信任机制问题。如何在数据拿出来之后,不至于产生风险,即使有风险,也能够说清楚是谁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取得信任。另外很多地方也提到共享的过程是可溯的,把数据拿出来以后,能说清楚这个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哪些环节出了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数据共享,不然的话,数据共享永远是一个口号。
基于前期调研工作和相关探讨,我们提出一个数据三权机制。什么是三权?归属权、使用权和共享管理权。所谓的归属权,是指存储、掌握政务数据资源,可对数据内容进行定义、解释的权利。对数据进行收集、采集、整理、维护的这些部门,本身应该赋予他们数据的归属权,归属权不是所有权,但可以优先使用数据。
对于政务数据,很多企业、社会机构都感兴趣,这些数据如果能共享出来,数据的价值还会放得更大。一方面是数据归属方,一方面是数据使用方。归属方把这些数据拿到共享交换平台上去,使用方来使用这些数据。整个过程谁来管理?很多地方成立了很多新的机构,比如说数据管理中心、大数据局等,实际上在政务数据的交换共享中,我们还有一个机制,明确共享交换管理权,谁对平台数据加以负责,谁来决定这个数据能不能共享、如何共享。
在共享过程中,谁应该起到一个调度、协调、仲裁的角色,对数据共享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进行处置和裁决,这也是在数据管理中,作为政府部门或者作为一个公共部门应该行使的权利。
政府数据开放之后,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来提供监管和服务。整个政府的组织架构可能就要发生变化,从原来政府自己使用数据转向政府管理数据,真正使用数据的应该是市场和社会,这种机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的使用理念。共享交换管理权是政府应该强化的责任,不论是成立大数据平台,还是成立大数据局,或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这个责任政府应该承担起来。
权责界定清楚之后,一旦发现谁没有按照赋予的权利行事,怎样追究责任呢?实际上,现在的技术有了非常大的突破,就像区块链,我们能不能基于智能合约改造我们的分布式共享机制?任何一类数据共享,除了界定这三类权利之外,能不能从共享的机制和流程上,通过合约的方式约定?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是不可分的,按照合约,数据归属方把数据共享出来,形成一个动态的、虚拟的、分布式的共享交换机制。任何一个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使用过程都可以被记录,一旦这个数据被使用了,或者一旦这个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安全问题,整个过程都是清晰可见的。所以,基于三方权利的约定,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新型的政务数据规管机制。将这种数据规管机制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架构相结合,来解决我们政府数据共享交换的问题。
简单地小结一下我的发言,主要想跟大家阐述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就是政务数据在交换共享中必须理清权责关系,基于此,我们要实现责权清晰、可控、可信、可溯的交换共享机制,我们的数据共享交换才能真正实现。现在我们有智能合约技术,有区块链技术,把这些技术相结合,我认为就能够破解这一难题,实现政务数据交换中的创新,从而创造政府改变数据共享的一种新模式。
(根据演讲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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