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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话语权缺失的原因及提升路径

时间:2024-04-24

向长艳

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在企业职工维权、企业的发展等领域基本处于功能缺位的状态。工会从组织设计、人事安排到资金来源上依附于企业,其尴尬的身份导致工会话语权基本缺失。2012年3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工会实施“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意见》,曾掀起一股“双亮”热潮。这种“双亮”活动意见出台的背景就是为了解决工会有名无实(无办公室、无挂牌、无工作人员)的现实尴尬,以切实提升工会的话语权,让工会能实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无论是亮工会牌子也好,还是亮工会主席身份也好,于工会话语权的提升实际上有隔靴搔痒之嫌。说到底,工会功能的缺位,是有其制度上的原因的,而工会话语权的提升,不仅依赖于制度设计上的改革,更依赖于工会对职工的团结能力的增强、职工法治理念的提高、体制上对职工维权的设计等。而在目前大的传播环境中,公共领域舆论领域正在发展,这无疑为工会话语权的提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工会话语权缺失的制度性原因

(一)组织上的依赖性

对于我国企业所有权归属,基本上以改革开放为分界,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控制着几乎全部的社会资源,企业在所有权理论上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企业利润收归国家,企业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一方面,企业的人事任免由国家统一管辖;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工资由国家发放,企业的效益基本与职工的收入不相关,而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发放。这就是所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因此,作为企业的工会基本是企业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工会的领导由国家指派。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无论在组织设计还是人事安排上都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它不过是国家机构的一个衍生,如果职工有什么利益诉求反应到工会,还需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之后解决,工会根本无自主性可言。

(二)经济上的依赖性

如上所述,企业的利润要上缴国家,然后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性待遇,这种再分配的对象包括企业管理层。其中,工会也属于企业的管理层,或者享受着和管理层相同级别的待遇。同时,工会的活动经费也由企业拨付,也就是说,工会在经济上并不是独立于企业。在西方国家,一般都设立有罢工基金,用于弥补工人罢工时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而我国,既没有罢工基金,工会经费同样也是由企业拨付。古语说“吃人饭,受人管”,因缺乏组织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使工会毫无话语权可言。

(三)职能定位上的缺失

正是在这种模式之下,传统工会的职能定位于“以生产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维护职工的利益并不在工会的职能定位中,更无维护职工权益的权利。1988年工会的“十一大”将工会的职能定位为: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开展群众性生产活动、帮助职工提高素质。1992年《工会法》规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至此,维护职工的利益才被中国的工会正式纳入其职能定位。

综上所述,工会的性质及其权限被限制在企业之内,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不过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下遗留下来的工会的这种制度性缺陷,使工会的职能具有天生的缺陷,造成近年来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工会不作为、不代表、听命企业老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即在我国长期以来,罢工权是被作为政治权利来对待的。事实也确实如此,中国共产党产生初期,便是在一次又一次的工人罢工运动中发展并壮大的。由于人们长期受传统认识的影响,谈到罢工,就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即人们认为罢工现象只会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劳动人民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争取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一种斗争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工会在我国一诞生便具有政治属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下,国家、企业、工人阶级三者的利益根本一致,工人罢工不但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会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罢工在我国基本是不鼓励的,公共权在法律上也是不被认可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30年,罢工问题一直没有纳入立法视野,罢工是政治手段,罢工权使政治权利的观点堂而皇之占据着法学理论的殿堂。在这种背景下,工会也成为企业的一个附庸机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人们也从新的视角审视罢工权,逐渐认识到罢工权的经济权利属性。然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工会设置上的制度性缺陷,使工会在日渐复杂的劳资冲突和矛盾中失去了话语权。

二、工会话语权的提升路径

(一)明确工会的功能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劳资关系领域利益的不平衡和不统一,甚至是对立,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工会理论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因此,提升工会的话语权势在必行。要明确工会的新的功能定位,首先,工会存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工会是广大劳工的组织,在团结和组织广大工人阶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当下,工会作为工人维权的基本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不可小觑。同时,也只有在独立、完整意义上履行自己的维权功能,才能在工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发挥出强大的功能作用。其次,正确处理党和工会的关系。面对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执政党及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担当起法律的制定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要保护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存在。换言之,国家必须以中立的角色来面对经济领域的纷争,而不是参与其中。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党对工会的政治领导,因为缺乏这种政治方向,也就不能真正代表和捍卫工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政治领导应该表现在方向上的指引,通过教育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和社会组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制度安排,协调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使得他们总体向有利于整个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最后,正确定位政府在劳资冲突中的角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是必然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政府所要做的,是从这种矛盾和冲突中超脱出来,以中立的角色来协调双方的关系。这实际上也要求工会能有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此才能起到代表工人利益的作用。综上所述,在现行的工会法制下,就是要明确工会的角色定位,明确工会的职责,确定工会的维权手段,因此,《工会法》亟待完善。endprint

(二)完善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谁掌握了经济,谁就有话语权。这句看似不合理的话确实有其道理,如资本在劳资关系领域显然具有这种优势。这种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其实践基础。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资金和一些其他目的,在政策制定上明显地向资本一方倾斜,而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方面采取打压的方式。而目前,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大多也是沿用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因缺乏对罢工权的明确确认,致使劳资领域的罢工现象难以规范。因此,完善《工会法》是关键。首先,依法组建工会。《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组建工会和参与工会是劳工的权利,要引导和鼓励劳工参与工会,尤其是当下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其次,赋予工会维权手段。虽然《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一系列权利,如代表权、维护权、民主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社会监督权等,但是,权利并不是写在纸上就能实现的。为了让劳工实实在在地享有权利,《工会法》应进一步完善,让这些纸上的权利转变成实际权利,并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完善和强化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的目的,但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劳工的基本权益,如有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发生,工会在这个层面就大有作为,如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最后,建立健全工会配套制度和措施。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应有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以免其流于形式。如工会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工会主席的评选、与资方政府进行协商的代表等,工会还应建立员工异常情况通报制度、和员工具体的沟通措施、开通维权热线等,促使工会维权真正落到实处。

(三)明确工会的维权职责

工会是广大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在这个功能发挥的过程中,工会要能够拥有制约平衡劳动者个人无法抗衡的资本巨大优势,并能适当协调经济利益在劳动力市场上向资方一边倾斜的社会矛盾,这就需要工会有与资方和政府协商及沟通的能力。同时,这种合作博弈的行为,应具体体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因此,法律对工会维权职责的赋予是工会功能发挥的前提。首先,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有作为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的声音。工会在保障和改善劳动者生活条件等重大问题中要有中肯的意见,在民生领域关于完善社会保障、提高劳动者子女的受教育条件、促进劳资纠纷的解决等问题上要有切实的推动作用。其次,工会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促进企业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处劳动争议,配合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最后,工会应保障工人广泛参与工会选举,落实广大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丰富和改善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并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罢工权的法律保护与规制”(14240041057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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