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郭松华 杨建华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然而,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案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的在与外单位合作时,利用职权让利给对方然后收受巨额回扣;有的利用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之机,上下勾结,隐匿资金,大肆侵吞;有的独揽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之权,从中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供自己或亲友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有的制造假凭证,侵吞单位巨额资金;有的以亲友的名义开办公司,经营本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个人从中牟利;还有的利用企业班子组合、干部任免、晋级分房等机会收受贿赂。
一些企业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而沆瀣一气,合伙作案。有的虽不是合伙作案,但案与案之间彼此相联,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手段,利用各自掌握的权力,分别接受一人或多人的贿赂,查案中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又往往与“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相关联。一些企业成了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经济基础”。
少数企业领导人素质不高,个人修养差,有了权,有了钱,就头脑发昏,法纪、影响什么都不顾。有的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无度;有的不顾企业亏损,超标乘坐豪华轿车,高标准装修住房;有的对企业发展无所用心,以考察为名四处游山玩水,耗费大量资金;有的生活腐化,赌博、嫖娼、养情妇。
由于一些企业领导者弄权渎职,企业管理混乱,使各项改革措施不能正确实施,使职工无心生产。有的国有企业甚至因此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失浪费惊人,以致企业资不抵债,工人工资发不出,集体上访告状。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犯罪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厂长的选拔和任用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在选拔厂长(经理)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财轻德、重能力轻思想的倾向。配备企业领导干部时没有认真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造成用人不准。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工作指导上,只注重经济指标的完成,忽视了思想教育工作,对厂长(经理)重使用、重激励,轻管理、轻约束,企业垮了,厂长(经理)们毫发无损,一走了之,甚至以此为契机,改换门庭、异地当官。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进步,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能否正确地行使权力,往往靠厂长(经理)的个人素质,这就很容易出现权力过于集中、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一些人把厂长(经理)负责制理解为个人说了算,把给企业的权力看成是给个人的权力,搞家长式管理。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人事变动等问题,该集体研究的不研究,该论证的不论证,凭想当然办事。有的企业职代会形同虚设,对重大问题,职工代表不敢发表不同意见,担心影响提职、调资,甚至受打击报复。还有的企业,财务和内部监督等关键岗位,大多是厂长(经理)的“亲信”掌权,他们对厂长(经理)根本不起监督作用。外部监督也往往因诸多原因走过场多,事后检查多,而经常的、具体的、有效的监督少。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企业只抓生产,放松了思想教育。使一些人认为经济效益是硬指标,廉政建设是软指标,在实施行动上只重经济指标;一些人个人主义膨胀,把企业取得的成绩记在自己账上,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在企业里反腐败会束缚厂长(经理)的手脚,影响生产经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一讲就是松绑放权,很少讲法律约束,甚至对有的企业出现了经济犯罪也往往是网开一面。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与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关系不正常,把企业变成自己的“钱袋子”,自觉不自觉地成了某些厂长犯罪的保护伞,这使一些厂长实施经济犯罪更加有恃无恐。
国有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上级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拔厂长(经理)时一定要全面考察,严格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把那些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关心群众、作风民主、精通经营、善于管理的人选进企业领导班子。并要经常对企业领导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考核,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污受贿、作风腐化的,要及早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企业管理:一是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作用,注意听取职工的意见,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翁,改变企业领导的武断作风,尽量减少决策的失误。二是科学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三是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规章制度,使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有章可循,并做到违章必究。其次,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生产经营中的漏洞,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最后,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犯罪的实际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现实,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打击、服务与保护的关系。要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净化企业发展的环境。特别是要重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发展和职工思想稳定的案件。要从政治安定、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从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出发,既要彻底清除“蛀虫”,又要注意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预防犯罪是减少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打击犯罪的目的所在。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犯罪是保护和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向党委、人大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有针对性地探索企业管理中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运用检察建议,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强化的措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把对犯罪分子运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宣传教育的一般预防结合起来,组织人员到企业上法制课,配合企业开展廉政教育;要加大检察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新闻媒介,选择社会效果好的案例进行重点报道,以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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