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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吉林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前景

时间:2024-05-20

方 悦

(吉林工商学院,长春 130000)

探究吉林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前景

方悦

(吉林工商学院,长春 130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吉林省当前巨灾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日后我省逐步建立巨灾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证券化机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通过建立巨灾保险的一套保障体系给吉林省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保驾护航。

关键词:吉林省;巨灾保险;再保险

1 吉林省巨灾保险体系的发展概述

近几年,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冰冻、地震、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给我国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对于保险业的经营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迫切的感受到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吉林省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较多的省份,洪灾、旱灾、冰冻等巨灾时有发生,吉林省又是农业大省,巨灾不可避免的对吉林省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例如1998年和2010年的两次的洪水,给我省带来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投保的灾民只能获得一些赔偿金,而政府由于财政负担,只能发放一些救济金或者出台相应的减免政策,根本无法弥补灾民的实际损失,只能灾民自身承担天灾所带来的大部分后果。巨灾保险缺位之痛,促使吉林省政府在《吉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机制,在寻求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以外,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用社会的力量来拓宽转移灾害风险渠道。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然而,巨灾险与其他险种最大的区别,是其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制。巨灾损失主要依靠社会捐助以及政府救济,但随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居灾损失成为上升的趋势已是不可辩驳的事实。这无疑给原本就紧张的政府财政造成更大的负担。所以开发建立巨灾保险体制就成了当务之急。

2 我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在我省建立巨灾保险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1)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据和财政支持。目前,吉林省还没有专门针对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导致巨灾保险体制建立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无论是承保条件、承保范围、理赔方式统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省现阶段对巨灾保险采取的还是商业运作 模式,这对于巨灾险的建立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目前吉林省财政只有针对农业的防灾救灾专项资金,但在其他的领域还没有相应防灾救灾专项资金投入,一旦发生灾难只能临时抱佛脚,要想建立巨灾保险体制政策先行是最终的保障。

(2)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差。巨灾保险所要承保的风险,一般都是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即使在附加条款里可以明确承保,也由于巨灾保险的高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

(3)政府财政压力较大。当前吉林省政府的财政预算里,极少部分是用来应对巨灾的。由于我省财政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当巨灾发生时,在大量的经济救助需求下财政支出只能是杯水车薪。给政府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4)巨灾保险投保率低。虽然巨灾保险设立的初衷很好,但是投保人的参与度却不是很高。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一方面也是投保人对于自然灾害认识程度不高,存有很大的侥幸心理。

3 吉林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1)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则,加强政府对于巨灾保险的投入。根据国外的经验,各国巨灾的防范一般都离不开政府财政支持。如地震多发的日本就其发生的地震损失,有针对性的建立了以保险公司基础赔付、国际再保险市场超额赔付和政府财政支持的三级保险补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在多次地震灾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共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此带来的损失。保障了政治和社会的安定 。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可见,在巨灾面前,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第一位的。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建立这一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完善这方面的法规体系。

(2)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基金,为当地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减轻保险公司的支付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性。尽快的建立一个合理的长期的政策,每年根据财政收入情况。以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予以确认一个预算支出比例,每年有计划的投入一部分资金,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起到无灾预防有灾保障的作用。此外,一旦发生巨灾时,还有针对的给予一定的税收方面的扶持。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达到大灾之后保证赔付、稳定社会的目的。

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后,要对此进行严格监管。每年除了国家财政和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参照各地出险情况的历史数据提留一部分风险准备金外,同时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巨灾风险条款收缴保费再提留一部分防御自身风险的准备金,形成巨灾保险专项基金,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管理。考虑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和对社会的巨大影响,此项承保业务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应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政府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给予赔偿。

(3)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融资融券,增强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和范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来扩大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能力和范围已经不是什么天方夜谭了。对于巨灾保险所想要的资金,可以以政府的名义或企业的名义债券发行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所有的其发行程序、筹资金额、资金的使用、归还。利率等一系列问题均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实施。

只要合理的确定利率、以及严格的监管,是会有投资人感兴趣的,这种方式对投资人、政府和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无疑都是有利的,真正可以达到利国利民。

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通常是保险公司),从而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突发事件,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保险人)将运用该笔基金进行理赔。这对吉林省发行巨灾风险债券,对于繁荣资本市场、增加保险承保能力,同样也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春华.巨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厦门大学,2009.

[2]任自力.论中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构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3(10).

[3]方印.巨灾保险立法需把握的五个基本问题[J].理论探索,2013(09).

[4]岳婷.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外资,2013(08).

作者简介:方悦(1982—),男,吉林长春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金融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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