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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完善建议

时间:2024-05-20

将限塑政策的管理对象扩展到所有其他材质的一次性购物袋

我们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应该将一次性非塑料材质的购物袋,比如纸袋纳入到收费政策的范围内。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他材质的购物袋(包括可降解的)比塑料购物袋绝对环保。而且,在《通知》颁布后,社会上已经出现了盲目依赖“替代品”的苗头,比如主张大规模投资和生产可降解购物袋,以及大规模发放纸袋和布袋的现象。因此,如果仅仅针对塑料购物袋采取行动,势必增加其替代品滥用的可能性,其结果很可能还是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与《通知》和《办法》的宗旨不符 。

基于如上理由,我们还建议删除《办法》第十一条,或将之修改为:“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减少提供各种材质的一次性购物袋。” 我们认为,要求零售商自行辨认哪些购物袋环保是不切实际的。有关部门应对不同材质的购物袋进行生命周期分析,进而把它们在功能、经济和环保等各方面的比较结果向社会公布,再由商家和消费者进行选择。另外,不论是哪种材质的购物袋,只要过度使用,都会破坏环境,因此,使用“鼓励提供替代品”的表述不恰当,可能助长民众滥用替代品的情况发生。

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于一些不是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的商品零售商,比如流动的摊贩、店面非常小的杂货店在不在政策的适用范围内,《办法》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一些地区和零售行业的特殊性,限定政策实施的范围,甚至是批准一些豁免都是正常的,有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所以,针对《办法》第二条,我们建议相关部门仔细研究政策不适用或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进而对不在政策适用范围的或应被豁免的零售商类型给予明确说明,以便社会各界了解他们的责任义务。

对于塑料购物袋收费,避免使用“有偿”或“无偿”的表述

《通知》和《办法》皆表示,在新政策下,对塑料购物袋进行显性收费是一种“有偿使用制度”。这种表述会对公众的理解产生误导,因为实际上在政策实行之前,塑料袋也不是无偿的,消费者实际在对其进行隐性付费。新政策的意义不在于告诉老百姓,你要多掏钱了;而是告诉他们,你原来就掏钱了,如果少用,你还可以省钱,而且环保。因此,我们建议把《办法》第三条改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告知消费者塑料购物袋实际为有偿,并以不低于成本价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把第六条的(三)改为:“把塑料购物袋成本隐含在,或变相隐含在商品价格中。”

仍有必要规定塑料袋的最低价格

我们注意到,《通知》颁布后,有关人士建议为塑料购物袋制定最低价格,但在《办法》中,此项建议没有被采纳,并被替之以“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我们理解对于不同零售商所使用的塑料购物袋的种类相差很大,因而成本差别也很大,统一定价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但我们同时也担心,让商家按自己的成本自行定价难以得到政府的有效管理和公众的监督。因此,我们建议,对于一些塑料购物袋使用种类相近,成本容易确定且相差不大的零售商类型,比如超市和集贸市场,政府还是规定不同规格的常用塑料购物袋的最低价格。而对于那些种类和成本相差很大的行业,如服装商店、电器商店,可依《办法》第六条(一)中的规定执行。对于不适用最低价格的零售商,第八条相关规定的执行犹为重要;政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行业守法的情况和查验的情况。另外,我们认为《办法》第十条是对价格监管不足的有效补充,但缺乏有关奖惩措施的明确表述,应该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相关部门主动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并将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众

限塑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众参与和监督。我们建议《办法》第十九条应得到进一步补充,使相关部门主动建立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机制(比如设置专人、专线等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的情况,不仅使公众了解政策的实施情况,也让政府的执法得到公众的监督。

适当延长《通知》和《办法》征求意见的时限

我们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的时间过短,《通知》中的一些内容也值得商榷,对于这样一个涉及面如此广的政策,有必要留有更多的时间征集民意。

2008年4月14日

关于我们“民间限塑政策研究小组”对限塑政策的研究及政策建议详细内容,请在如下网站下载:

http://www.envirofriends.ngo.cn/download/fow_download/NGO_analysis_on_plasticbags_reduction_policy.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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