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并运用在艺术创作活动中,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文章试图初步阐明人工智能和艺术创作之间的关系,分析使用人工智能的作品能否算创作、人工智能协助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人工智能创作能否和人类创作进行类比等问题,以期为业界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在技术上的逐步推进,其在诸多领域已经有了更加广泛的运用,但随之而来的是新问题的出现。在设计领域,人工智能的辅助已经越来越多,与更加倾向于具体实践运用的艺术设计相比,艺术创作所面临的人工智能挑战似乎还没有那么明显,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人工智能对艺术创作的影响必然增大。因此,人工智能和艺术创作之间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一个方向。
关于艺术创作与人工智能,时下讨论最多的几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参与能不能算“创作”?人工智能协助创作有没有法律定义下的著作权?人工智能的创作能不能和人类创作进行类比?还有,人类的创作会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等等。
首先应当明确,从历史来看,科学技术的进步都会对艺术创作产生重大影响,例如颜料技术的进步对油画的影响、造纸术改良对中国画的影响、光学进步和照相术的运用对近现代繪画的影响等。如果没有这些技术的改良和进步,我们的艺术类型和创作方式也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所以说,在艺术创作中完全排斥人工智能,既无法做到,也没有必要。
但是,人工智能的运用和以往的艺术创作技术与材料的革新都不一样,固然光学的初步运用塑造了近代欧洲古典艺术的构图和写实传统,照相的发明和运用又使得这种写实习惯逐步过时,技术对艺术创作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但是这些影响可能都比不上人工智能对艺术创作的影响。究其原因,传统的技术进步依旧是带来创作材料和表现手段的改变,或者是因为表现方式变化带来艺术思维和创作方向的变化,而人工智能却在模仿人类艺术创作的思维方式与创作逻辑。人工智能首先通过具体的算法构建,再以大量的图形数据进行训练,最后以类似关键词这样的语言方式确定具体图形的生成范围,这种模式类似于人类艺术创作者的成长和创作的模式,或者说人工智能绘图就是模仿人类艺术家的创作模式而被设计出来的。艺术家艺术思维的构建也是基于基础的人类思维逻辑,依赖于人脑的生物学结构和基础图形逻辑,而人工智能同样基于基础的逻辑算法;然后艺术家在成长中需要大量的临摹和写生来锻炼自己的艺术技巧和构建自己的艺术语言,人工智能同样需要大量的图形数据输入和训练;最后艺术家会基于模糊的语言词汇来确定自己的创作方向,例如来自《圣经》或《庄子》的只言片语就能够衍生出许多重要的艺术作品,而人工智能的创作同样依赖于指定范围来确定创作的诸多选择方向。所以说,担忧人类的创作会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并非杞人忧天,因为人工智能的创作就是在思维上对人类进行模仿。
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技术的进步非常快。十几年前计算机仅仅能够辅助完成部分重复性的图像处理工作,当时人们还认为例如围棋之类的复杂思维难以被模拟,然而现在人工智能在诸多领域超过了人类。人工智能已经在设计领域取代很多基础性的图像创作者,在数字艺术或出版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运用人工智能,而在艺术领域中也已经有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来辅助创作,甚至直接产生“艺术作品”,当然这些是否属于艺术作品,依旧有很大争议。人工智能图像创作的训练要远比人类训练简单得多,只要有足够的算力,人工智能的进步之迅速,远超需要慢慢成长的人类艺术家。计算机不需要像人类一样吃喝拉撒维持生命,它只要有足够的硬件和能源就可以快速地迭代成长。随着人类对自身思维逻辑的解析越来越清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必然会越来越接近于人类艺术家。
那么,人工智能参与能不能算“创作”?人工智能协助创作有没有法律定义下的著作权?正因为人工智能趋向接近人类艺术家的发展趋势,我们才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创作在法律上是有著作权保护的,在当下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中,普遍还都是以有无人的参与作为有无创造性和著作权的依据。在早期人工智能还在发展的时代,计算机被认为仅仅是一种工具,就如同画笔之于画家、设计工具和软件之于设计师一样,这些只是创造作品的手段。当下人工智能已经不是简单的技巧辅助,而是已经深度参与图像生成;不再是依托于软件设计者的既定规划和使用者的细致操作,而是依托海量数据和深度学习自行选择和生成内容,传统的根据软件设计操作者是否深度参与来界定作品的独创性和著作权已经不太适用了。法学界似乎也有考虑以人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取舍,来作为人参与创作和表现创造性、具备著作权的标准。从艺术创作规律来看,这种标准当然也是合理的,因为艺术创作过程中,取舍本身就是艺术家个人选择的重要部分,艺术家个人的创作倾向、对题材的确定、风格的偏好、表现方式的考虑和具体表现细节的侧重,蕴含着艺术家个人基于其艺术思维、文化背景、艺术追求下的取舍。因此,当下将人工智能视为艺术家的造型手段,而将艺术家的主观性取舍和最终创作作品的选定或修改视为表现艺术家的创造性,应该是较适合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和决定,人工智能是不能被视为有创作能力的。
当下的人工智能作品还不能和人类创作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需要人的参与,不仅仅是艺术的创作过程中的取舍,还应当包括艺术的鉴赏与价值认可。早期的计算机只能对人类行为进行简单的机械模仿,但近年来人工智能已经取得了巨大突破,进步到对人类思维逻辑的模拟和信息获取提炼的赶超。前些年,在语言、思维和文化的认知层级上,人工智能是远逊色于人类的[1],可如今新的技术已经逐步强化人工智能在语言认知层级方面的能力。几年前的人工智能既无法完成较为完善的语言文字组织,也无法将这种模糊语义以图像的形式进行合成,然而就在2023年,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辅助完成文本,或者根据关键词进行图像生成。当然,当下人工智能对语言文字的运用啰嗦又浅薄,但至少说明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其已经摸到了语言认知层级的门槛。人工智能对图像的生成则更落后于语言认知,生成图形的细节依旧有很多谬误,至于图像背后更复杂的思维与文化的理解尚未达到。现阶段人工智能或许能生成一幅幅图像,但创造这种图像的思维却是其所学习的数据库中创作思维的延续,它也不可能明白自己创作的图像价值与意义。也就是说,当下人工智能的认知层级还处于较低阶段,它无法真正明确艺术的价值。由于人类对自身艺术思维生理学上的科学认识和分析依旧需要更多的突破,人工智能自然无法模拟这些更加复杂的思维逻辑来理解图像和文化,所以或许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都无法达到更高的认知层级。
艺术的主体依旧是人,艺术活动也是围绕着人来进行的,无论是创作、传播、鉴赏,还是艺术作品在人类群体中发挥精神影响,都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的。艺术创作所表现出的创造思维、求异意识,都是基于人类的思维认知层级上的,而艺术创作所参与构成的文化认知,更不是当前的人工智能所能理解的。对人工智能来说,它制作一幅水墨画风格的作品和一幅写实油画作品之间可以依靠几个关键词上的变化,却无法理解这种变化背后数千年人类不同的种群生活和文化体系、艺术道路之间的区别。而艺术家对其作品的取舍修改和鉴赏者对作品的解读和联想,才是其能够真正成为艺术作品的核心。尤其是其中对于艺术作品的解读和联想,是作品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源头,而这种理解只有处于欣赏者的社会群体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才能够完成。人工智能所输出的图像,只不过是线条和图形色彩像素按照既有规律的堆砌,如果它能发挥艺术的作用,那也是依赖于欣赏者的文化认知。因此,离开了人,便没有艺术创作可言。
有些学者已经开始预言,随着人工智能发展到越来越成熟的阶段,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性会增强,随着而来是人的主体性将被削弱[2]。从艺术诞生以来,艺术都是人类在短暂生命中能够留下永恒痕迹的手段之一,这种创作不朽的欲望或许是艺术的灵魂,但现在的人工智能既没有自我也没有目标,创作的基础和动力都来自操纵者。人工智能没有表现欲望,创作活动中的主体依旧是训练和指明生成图像方向的人。或许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取代艺术家都没有可能,因为其本身并不会产生创作的动力,也就是没有艺术的灵魂,而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应用和发展方向,也看不出其具备产生创作欲望的可能性。
那么,人工智能会对艺术创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运用实际上正在扩大艺术创作的基础,传统的创作者们需要有长时间的艺术表现技巧的积累,而人工智能的辅助却正在消解这种艺术技巧的价值,“艺术的技术化趋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于技术的依赖性,但在对于艺术作品的观念性表达和传播广度方面得到了无限的拓展。”[3]随着人工智能对艺术技巧的逐步取代,作品中的艺术观念就变得更加重要。就如同前文所分析的,对作品的取舍修改和解读联想是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基础,而这正更依赖于创作者的艺术观念的表现。
同时,人工智能的参与也使得艺术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广泛,过去受限于自身创作技巧的作者甚至普通人,只要他具有艺术审美且乐于表现自己的艺术观念,也能依赖人工智能参与到艺术创作中来。就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大量曾经无法通过传统传播媒介的作者,也能通过网络的传播将自己的作品传播出去,使得表现自己的艺术观念和发挥自身影响一样。人工智能参与艺术创作,降低了创作的技术门槛,却提高了观念和思想在创作中的价值,“艺术创作不再是专业人士的专属,不再只是艺术家才能完成的工作。”[4]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人工智能对艺术创作带来的最大挑战,便是它对于成长期和低水平创作者的取代。人工智能够以远比人类创作者更快速的成长、迅速的风格模仿和水平稳定的高效输出,在很多方面取代水平尚浅和天赋较低的艺术从业者[5]。这些作者实际上是艺术的基石,他们或许无法创作出有巨大影响力且足以影响艺术潮流的作品,但他们是普通人最容易接触到的艺术家群体,也依赖于整个艺术市场对廉价艺术品的需求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他们极易被成本更加低廉的人工智能从技术和市场上淘汰,尤其是其中的成长期年轻艺术家,他们或许当下水平尚浅,但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艺术市场后,没有了成长机会,自然不可能有未来进一步的发展。没有这些基础的艺术家群体的成长与更新,就不可能有具备创造力的艺术家的产生,整个艺术的发展将会变成空中楼阁,那么人工智能将会把艺术创作变成形式上细枝末节的变化和既有风格的不断复制,“‘画龙点睛的神来之笔退位成‘循规蹈矩的意料之中”[6]。
最后,關于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的问题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法律标准,人类在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之中的程度也没有一个可供量化的标准。众所周知,人类艺术家的风格模仿是很常见的事情,艺术流派更常是以近似的艺术观或相近的风格得以归类。艺术家之间是否抄袭需要通过图像、色彩、构图等细节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以风格类似来判定,但人工智能通过图像数据的获取和训练,对于风格的模仿却可以达到几可乱真的程度,远超艺术家之间的相似度,这就带来更严重的抄袭嫌疑。例如完全可以根据某个艺术家的风格进行训练,然后制作同样风格的作品,原作者确实未进行过这种新的创作,因此从作品细节上不能判定抄袭,但从事实上是在侵犯原作者的权益。任何已公开的艺术作品,都可能产生这样的人工智能的复制品,这也是有些学者坚持认为人工智能参与的作品不能有著作权的原因。而有些学者支持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所有权归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的观点[7],或者将其归属于投资人,“但随着工业版权的出现,权利归属的重心已从作者转向投资人”[8],这些都导致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创造者在资本或技术上的强势地位,侵害人工智能所模仿对象的权利。或许著作权制度本身更适合于当下,而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应用越来越广泛的未来。只有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被从创造活动中剥离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加客观地看待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问题。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发展必然对艺术创作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艺术家对这种新事物的态度从恐惧排斥到了解与接受,各有各的立场,但新的趋势就是如此,不会因为艺术家个人立场而发生变化,艺术家们应该更主动地去接受这种新事物,去了解其对艺术创作所带来的冲击和改变。
参考文献:
[1]蔡曙山,薛小迪.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3(04):145-154.
[2]刘润坤.人工智能取代艺术家?——从本体论视角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J].民族艺术研究,2017,30(02):71-76.
[3]楚小庆.技术发展与艺术形态嬗变的关系研究[D].东南大学,2018.
[4]陈炯.人工智能,让艺术变得廉价?[J].美术观察,2017(10):10-12.
[5]李强.AI来了,“智能”抢了“人工”的饭碗?[N].中国青年报,2023-06-28(006).
[6]陈佳佳,白一涵.专业价值会被AI绘画格式化吗?——“分布式人机共生创造力”的人文阵痛与数字畅想[J].视听,2023(08):17-21.
[7]王惠莹.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D].广州大学,2022.
[8]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37-147.
作者简介:
宗恒(1980—),男,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间工艺、设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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