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王瑞
摘 要: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华民族与域外国家和地区进行科技、政治、经贸与文化交流的海上重要通道,是一项持续千年、横跨两大洋伟大的人类实践活动。海丝遗址是对历史事件、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演变的真实记录,它反映古代文明间的交流和发展、生产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情况,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与研究价值,文化内涵也十分丰富。***主席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概念,吸引了国内外学者,海丝遗址资源本身所特有的海陆文化、地理交通、社会经贸等价值渐渐被发掘,海丝文旅也受到世人前所未有的关注。但是,受制于科学技术水平应用和发展理念模式的落后,遗址类资源在开发过程中自身感知性较弱、体验性不佳、开发投入大,目前开展相关领域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还不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建设理论。文章从文化发展背景和意义入手,客观阐述其保护和考古发掘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海丝遗址保护与利用的策略,以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文旅资源;遗址保护与开发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01.018
海上丝绸之路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海上航线,它是古代先民们借助季风和洋流等自然条件,利用传统航海技术沟通世界中低纬度主要海域及沿海地带并开展多领域交流的海陆网络。
1 海丝遗址概念和特点
海丝遗址是古代中华民族与域外国家和地区交流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历史上曾经有重要的政治、文化、经济、军事价值的人类活动遗迹,是中华文明曾经高度发达且对世界文明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证明。海丝遗址包括窑厂作坊、交通驿道、祭祀设施、海关城池等,按功能和用途可分为生产类、城址类、交通类、军事类、宗教类、居住类等。海丝遗址大部分位于我国古代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文化思想活跃的东部沿海地区,如南京龙江船厂、上林湖越窑等,少数位于手工业发达的内陆地区,如长沙铜官窑。海丝遗址的特点是历史持续时间长、文化内涵丰富、海河融合特征明显、中外文明交流廣泛。
2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带一路”是我国为迎接21世纪世界大变局所带来的全球形势变化和应对发展挑战提出的合作倡议,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和世界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一环,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力的延伸和地缘战略优势的体现,是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并主导的新一轮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战略支撑,具有深邃的历史思考、深刻的现实把握、深远的战略谋划。丝绸之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2006年,国家文物局公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标志着丝绸之路项目的正式提出。对于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保护受到存有海丝遗址的城市和区域的关注与热捧,也使海丝遗址的保护得到了重视。2016年9月,国家文物局明确了泉州、广州、宁波、南京等8个首批海丝申遗城市名单,共计31个海丝遗产点。2018年4月,广州携手宁波、南京等城市成立海丝保护和联合申遗城市联盟,以全面加强海丝保护和申遗城市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海丝遗产的整体保护和持续发展,并推动将海上丝绸之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收入水平的提高推动了大众生活方式以及消费理念升级,不再是过去单纯地追求物质享受,而是寻求精神满足,休闲娱乐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文旅业以独立产业身份逐渐从商业活动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思想转变的背景下,人们对学习和感受历史文化的需求逐渐增长,感受历史、参观古迹遗址以及探索人类活动轨迹已经成为当今文旅热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海丝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保护中华优秀文化遗产,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文化旅游工作的重心。
3 海丝遗址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文物保护与传承的角度讲,海丝遗址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无论遭到何种形式的破坏,都难以恢复原貌。从文旅产业发展角度讲,海丝遗址是文化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极大资源优势和开发潜力。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讲,海丝遗址是历史文化的见证,是地方存在并延续的标志,未来将成为展示古代中外交流的独特魅力的重要窗口。但海丝遗址保护和开发利用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对海丝遗址的价值认识不充分
目前我国海丝遗址保护投入不足,对重要性认识不够,海丝遗址所特有的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功能及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彰显,保护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在城乡建设方面,大规模的基建使许多海丝遗址本体面临巨大威胁,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在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许多对海丝遗址保护有力的海丝主题公园、水下考古体验馆等项目大都难以落实。在保护规划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为节省资金,将海丝遗址保护范围做得尽可能小,导致规划与保护要求相差甚远,私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
3.2 市场参与度低,产业融合不够,区域隔离明显
任何产业的成长都需要适宜的发展环境,海丝遗址的开发利用更是如此。但一方面受地方管理机构封闭式保护理念的局限,海丝遗址的观赏性和认知性还比较低;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较旅游业发展不均衡,城市之间隔离竞争,也制约了大遗址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致使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还不具备以海丝遗址为中心形成大规模的文化产业的能力。此外,由于海丝遗址开发利用一般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通过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相对而言门槛高、周期长、回本慢,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整体下滑的影响,没有政府给予环境和政策的支持,开发商企业很难下决心参与。
3.3 制度不完善,人才力量有待加强
我国文物机构数量明显不足,职能划分不清晰,管理混乱,这一点在地方上尤为明显。许多文旅局兼挂文物局牌子,没有专门文物行政机构,一专多能看似提高了人员效率,减少了编制需求,但文物机构对专业的要求较高,非一般公务员所能胜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则不仅不能发现并保护文物遗存,治理文物市场乱象,而且会耽误抢救时机使文物遭到毁坏。以山东为例,近期的机构改革使包括山东省文物局在内的许多地方的文物机构遭到合并、裁撤和缩编,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地方文物保护力量被削弱,这与当下文物保护大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
3.4 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可持续性规划
首先,海丝遗址价值较高,多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规划和建设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不仅需要征求文旅、国土、城建、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要平衡把握城市化建设中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使规划设计本身具有极高的难度。其次,海絲遗址保护规划通常以本体保护、环境治理、开发利用为目标,列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中,在挤占部分土地建设指标的同时受限于文物法律法规,地方对海丝遗址保护规划普遍持消极态度。
3.5 开发建设缺乏统一组织协调
我国海丝遗址大都位于东部沿海古代江河入海口,坐拥水路交通之利,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不同于偏远乡村,其开发建设涉及的人口和单位众多,是一项需要政府主导、市场运营和社会参与的极为复杂的系统文化工程。先期就需要进行田野调查、考古发掘、工程测绘、规划设计、勘察和评估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过科学论证、专家讨论、部门审批后,才能进入工程实体建设阶段。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协调好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赔偿、补贴、安置、保障等一系列民生问题,施工中还要进行安全管理,后期则要开展宣传、科研、展示、管理和维护等。每一个项目环节都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机制,负责照顾各方关切,协调各方利益,则很难实现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3.6 宣传力度不够,品牌意识不强
海丝遗址在文旅开发过程中,结构方面缺乏重点,系统性方面缺乏整合,且宣传力度不足,形成的文旅产品感染力不强或不具代表性。在某些海丝遗址资源的利用上,存在开发方向不明确、功能定位不准确的问题,没有突出海丝遗址所独有的海洋文化与大陆文化激烈碰撞交汇、中外地域文明互相吸引借鉴、经贸繁荣发展的文化内涵和文化象征性,缺少形成文旅品牌核心吸引力和潜力,难以形成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文旅产品。
4 海丝遗址保护与开发策略
4.1 坚持政府主导
政府应是全面推进海丝遗址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海丝遗址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性问题,涉及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文化旅游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且其规划门槛高,开发难度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等,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资源开发进行引导。因此,海丝遗址旅游开发须以政府主导为原则:一是更有利于顶层设计,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把控建设的尺度、进度和方向,在涉及海丝遗址旅游开发的监督管理、法律建设、人财物投入、政策扶持上予以重点支持;二是以更全面的视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外交流、地方发展和文化创新的海丝遗址发展模式;三是开展政企合作,即在政府拥有遗址的所有权、开发权的基础之上加入市场元素,鼓励开发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以合作形式接受个人、企业资金入股,企业参与管理和建议,但主导权、决策权在政府;四是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引导和开发建设监督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政府批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自由开发和转包分包;五是成立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机构,形成海丝遗址保护长效机制。
4.2 规范市场开发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海丝遗址保护与市场开发的关系。随着社会进步,文物保护理念也在发生改变,现代意义上的海丝遗址保护早已绝非单纯的保存或维持现状,开发利用也是遗址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遗址资源的开发不仅可以为遗址提供必要的保护,使其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还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收益又可以反过来用于遗址保护,极大地减轻了政府资金不足的压力,实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游客体验和服务工作,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是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多方协调机制,规范运营管理,鼓励文化创新。要充分考虑遗址保护与利用中各参与方利益诉求,并予以兼顾,理性、灵活、妥善地处理开发利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问题。
4.3 遗址保护优先
一是要在对海丝遗址资源开发中坚持“保护第一,系统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秉承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和积极作为的思想,实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二是要学习借鉴南京、宁波、福州、北海等城市制定公布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本地区海上丝绸之路遗产点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是推进海丝遗址的勘探、考古发掘、规划编制和开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海丝遗址的文物保护修缮、水下文物的抢救发掘、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4.4 科学合理规划
一是尽快从海陆两个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建立环境协调区缓冲带,并将以上信息通过政府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使他们能够清楚地了解文物信息,在生产活动中予以避让。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重视项目评估。对于那些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遗址资源,应该进行保护,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利用。对于那些具有重要价值或规模较大的遗址应该划分不同的保护区域,进行分期、分时序的开发建设。
三是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策略。一般不主张进行恢复重建,不得进行全面的重建,以避免重建过程中造成对资源的破坏。
恢复工作要以修复还原为主,充分考虑当时历史环境,表现不同时期历史文化特点,以期展现相应的历史风貌。同时,要保证海丝遗址本体的完整性、真实性、连续性,反映文化及生存多样性,实现本体保护、环境修复及生态建设三者统一。
4.5 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广泛开展合作,培育社会力量。建立与政府相关单位、事业团体、企业和民间组织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与学校、教育机构或专业协会的沟通联系,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专业指导、社会实践,提高他们知识水平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并自愿参与海丝遗址保护和宣传。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建立意识共同体,坚决反对闭门造车,避免独断专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为发展建言献策。三是奖励与补贴,鼓励社会各界包括个人、非营利组织、企业等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引导下各种形式参与遗址的保护和建成后的公益活动,对捐款资助或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四是成立海丝遗址保护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与科学实践,主要负责海丝遗址的相关文献、实物资料、遗迹遗存等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开展海丝遗址价值的学术研究和探索实践,从理论、实践和学术层面,积极推动海丝遗址的保护、传承、开发及利用。
4.6 坚持服务群众
一是坚持服务群众理念。进一步完善海丝遗址公园和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举办海丝文化遗产活动,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二是积极开发海丝理念文创产品,积极结合海洋、域外、历史、艺术等元素提高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同时吸引文创企业、设计公司、品牌商家参与项目开发。三是创新服务载体,运用网络科技和大数据,建设云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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