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刘炎迅
从上空看,那块93亩的土地,形似大写的英文字母L,而在赵健勇看来,那更像一把割心的弯刀。
赵健勇是浙江金华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金华做房地产生意风生水起。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千里之外的西安有一个商机,便决定去试一试,但没有想到,很快就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我成了意外的受害者”。
官司一拖至今6年有余,其间惊动超过20名全国人大代表,三度联名上书直陈案中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两次致函陕西省高院要求纠正彻查,并作为案例分析写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撰的《执行工作指导》。
今年2月,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了江平、潘剑锋、崔健远等国内顶尖的法律专家对此案论证,专家也一致认为,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诸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
不论各方如何指出问题,此案依旧尚未结局,作为一个生意人,赵健勇说,不知道还要等待多久?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以及其担保企业多年来欠下巨额债务,作为债权人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迟迟无法收回资金,于是将现代农业诉上法庭。
那是2007年。当时在西安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现代农业偿付东方公司2亿多元人民币,其中本金一亿两千多万。这一年的7月11日,西安中院保全查封了现代农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的约93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面附着物。
但现代农业仅支付了3000万元,便不再支付余款,东方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安中院于2009年1月14日向现代农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付款。这年的7月3日,西安中院执行续封。但就在西安中院打算强制执行时,2009年11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分社(以下简称开发区分社)突然杀出,提出:现代农业曾经向其借款1.132亿元并以该地块抵押,据此主张对那块93亩土地的权利。
赵健勇便是在这一时期通过招投标公告,于2010年从东方公司购买了包括这块地在内的价值1亿元债权转让。他原本以为这个官司简单清晰,很快就可结案,但没想到,事情比他想象得复杂。
“法院只有在认为那块地是‘干净地时才会查封,我不明白,法院难道那时没有调查清楚吗?”赵健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法院此时承认查明:早在2002年12月,现代农业已将这块93亩土地及房产抵押给开发区分社,及至2005年11月30日,因现代农业无力偿还欠款,经雁塔区法院民事裁定,将那块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全部抵偿给开发区分社。
于是,西安中院撤销了对土地的查封。金华商人赵健勇也随即不安起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吊诡的是,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和公开资料发现,开发区分社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注册登记并成立的时间是:2003年7月31日。也就是说,在开发区分社成立前8个月,现代农业便已将93亩土地及附着物抵押给了它;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向开发区分社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借据。
东方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律师庄骏说,在调阅卷宗时他发现了很多疑点,比如雁塔区法院只能管辖标的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民事案件,而开发区分社与现代农业的案件标的为1亿多元,雁塔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由此而做出的裁定也应无效并被撤销;此外,就算当初裁定有效,但从2005年裁定之日起到2007年西安中院打算就现代农业与东方公司的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时,那块土地至今没有完成过户,从法律上讲,土地的法定持有人依旧是现代农业。
尽管东方公司提出诸多疑问,但受理复议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认为开发区分社享有这93亩块土地的权利。
无奈之下,东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陕西高院发执监字第88号函,要求此案发回西安中院重审,重新查封那块土地,并根据最终重审结果,确定最终是否解封。
无论对于东方公司还是金华商人赵健勇,看到最高院此函都感到欣慰,“似乎有了希望”,但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被他们视为“捅上了天”的案子,开始进入新一轮漫长的拉锯和僵持。
第88号函中,明确要求陕西高院“遵照执行”,但该函下发后,陕西高院没有任何举动。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东方公司和赵健勇开始寻求人大代表的支持,了解了案情后,鲁冠球、周晓光等全国人大代表联署《关于提请最高法院立即直接纠正陕西高院有法不依行为的建议》,在此情况下,西安中院终于在2011年的3月19日作出裁定,重新查封那块土地。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一年后的2012年,现代农业居然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书,开始在那块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并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律师庄骏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样存有争议的土地,纠纷尚未解决,一旦小区建成并出售,会造成巨大的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又有21名全国人大代表二度联名要求最高院督办该案。这份联名信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申请执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一案中,案外人以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以物抵债裁定为依据对执行提出了异议,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该裁定是枉法裁判的结果,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继续枉法裁判,造成了当事人的巨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今年1月,西安中院重审后再次裁定,认为虽然现代农业与开发区分社的《借款合同》项下没有相应的借款借据,但并不能否定借款和新增贷款的事实,同时以物抵债成立,故维持原来裁定,支持开发区分社对于该地块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开发区分社成立前8 个月,现代农业便已将93 亩土地及附着物抵押给了它
东方公司不服,继续向陕西高院提起复议。
在等待结果的时间里,东方公司又寻求法学专家的帮助。
2月3日,江平、潘剑锋、崔建远等一批国内顶尖的法律专家,齐聚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就此案做了专门研讨。
作为主持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期望专家们的研讨,能对陕西高院提供某种参考。江平等专家认为,本案中,现代农业与开发区分社签订的《以物抵贷协议》因违法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而无效,而涉及到的借款事实存在真实性的疑问,“无法准确证实以现代农业为借款人以开发区分社为出借人之间形成的贷款数额和批次事实,贷款关系的实际形成缺乏有效证据”。
此外,专家们还指出,雁塔分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强制规定,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违法级别管辖要作为纠错事项来进行审查,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其实类似的疑问在最高院发给陕西方面的第88号函中也有提及:“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而当纠纷僵持时,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的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甘培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专家们一致支持最高院第88号函中的处理意见。
3月8日,《中国新闻周刊》来到西安中院联系采访,被拒绝,截至发稿时间,陕西高院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此案的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杨占起则表示:现在不方便谈论此案。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又有近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督促陕西方面公正处理此案,但是即便如此,作为一个普通的商人,赵健勇心里仍然没底,这起已审理六年之久的案件,究竟还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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