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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戏捐征收形式、收支及其影响

时间:2024-05-20

延保全 林 燊

戏捐是晚清民国时期地方管理者因财政收支不平衡而增收的一项新型捐税。戏捐同营业税、印花税等捐税不同,以戏曲演出为主要征收对象。作为地方用以充实财政的手段,戏捐的收取对戏曲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通过对戏捐的收取方式、缴纳主体、支出对象等多种因素进行辨析,我们不仅能够探稽戏捐收取制度建构与解构的过程,还可以为研究该时期民间戏曲的发展提供史料。

一、征收方式

戏捐的征收方式因管理者所辖区域内戏曲演出活动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特征。其征收方式主要有分档定额、剧种定额、以票计税、定额征收、定额承包五种。

(一) 分档定额

分档定额是指戏捐的管理者根据演出场所的规模或营利情况,对其辖区内戏曲演出场所进行档次划分,并依据档次进行戏捐征收。分档定额多见于清末民初的城市地区。城市人口相对密集,娱乐需求集中,为戏曲演出提供便利的戏园、戏院、茶园等演出场所大量涌现。这些营利性演出场所的出现,为地方管理者采取分档定额的戏捐收取方式提供了便利条件。据《无锡市政筹备处征收戏捐章程》第三条记载:“戏捐按下列捐额征收: (一) 戏园及电影院。甲等,客六百座以上——每月六十元;乙等,客四百座以上——每月四十元;丙等,客二百座以上——每月二十元;丁等,不满二百座——每月十元。”(1)《无锡市政筹备处征收戏捐章程》,《无锡市政》,1929年第2期。《大公报》也曾详细记载民国时期天津地区采用了分档定额的戏捐征收方式:

顺直省议会以天津戏园较保定为多,而抽收款数目比保定较少,已函请主管机构,将全年收入数目造具详细清册,保会以资备查。计第一台、广和楼、丹桂、升平等茶园,按三等纳捐,每月十五元;中舞台、大观、兴盛、上天仙、普乐、兴华等茶园,按四等纳捐,每月十二元;广德楼、总美、中天仙、协盛、北天仙、同兴、天桂等茶园,按五等纳捐,每月八元云。(2)《函造戏捐详细册》,《大公报(天津)》,1918年12月19日。

据材料可知,顺直省议会因为天津地区戏曲演出场所比保定多,但戏捐收取的数额却比保定少,于是采用了“函造戏捐详细册”的方式进行核查。这也说明了顺直省内不同地区所采用的戏捐征收方式、征收数额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材料所载的“第一台”“中舞台”两者是舞台,“广德楼”“总美”疑为“广和楼”与“尊美堂”之误,其余均系茶园。(3)《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编: 《中国戏曲志·天津卷》,北京: 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第323—340页。专门用于戏曲演出的茶园出现于乾隆年间(4)廖奔: 《中国古代剧场史》,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8页。,材料所载既展现了民国初期天津地区众多的戏曲演出场所,也反映出戏捐征收机构根据演出场所建设规模或观众人数进行划档征捐的实际情况。

(二) 剧种定额

清末民初民间戏曲演出呈现出如火如荼的态势,剧种、演剧形式、演员性别构成也是影响戏曲演出收益的重要因素。剧种定额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此处所指的“剧种”并非广泛意义下的戏曲演出剧种,而是管理者针对本地戏曲演出市场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演剧种类划分。此种戏捐的收取方式具有普适性,广泛应用于城市与乡村之中,通常针对不便于统计场所规模、观众人数的戏曲演出进行征收。

《新闻报》曾报道:“平湖潘县长以乡间风尚所趋,演剧难以禁绝,特拟定抽捐办法: 除审查剧本外,京戏每本抽捐五元、新剧三元、影戏二元。”(5)《征收戏捐办法》,《新闻报》,1928年10月27日。材料中“京戏”“新剧”“影戏”是管理者以演出门类为分类依据收取戏捐的证明。因“演戏难以禁绝”而“拟定抽捐办法”的举措也体现出管理者寄希望于通过收取戏捐以达到限制戏曲演出不良内容的目的,是“寓禁于捐”思想的体现。

在剧种定额方式中,还有根据戏曲演出场面的大小、时间的长短收取戏捐的操作。光绪三十三年(1907)《神州日报》曾载:“晓谕嗣后各庙社演戏,大戏每次四千,小戏(即傀儡戏)每次一千,均于闲费项下开支。”(6)《戏捐劝学》,《神州日报》,1907年8月4日。材料中的“大戏”与“小戏”的收取分类便是此观点的佐证。而“各庙社演戏”则是此种戏捐收取方式的具体征收对象。营利性戏曲演出场所的演剧活动具有易于统计观众人数、营利情况的特征。清末民初以“酬神”为宗旨的庙会与迎神赛社演剧活动仍十分频繁。这类演剧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借助神庙剧场或临时戏台进行演出,是故难以依据建筑规模、观众人数等因素进行戏捐的征收。

戏班演员性别构成也是剧种定额方式的分类标准之一。《申报》记载丹徒市(现镇江市丹徒区)所采用的戏捐收取方式:“男戏园每日捐洋三元,髦儿戏每日捐洋二元,已于五号开办矣。”(7)《戏捐又规复矣》,《申报》,1913年5月8日。材料中的“髦儿戏”是指清朝同治、光绪年间由青年女演员构成的,主要演出京剧、昆曲的班社。(8)《中国戏曲曲艺词典》,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第62页。这一分类方式,既体现出清政府认为戏曲演出过程中男女合演有碍风化思想的遗存,又是“男戏园”比“髦儿戏”更受观众青睐的体现。

(三) 以票计税

以票计税是指管理者将戏捐纳入门票的售价中,通过对门票售出数量进行统计,从而计算戏捐缴纳数额的戏捐征收方式。清末民初戏曲演出繁盛,城市内茶园、戏院、影院等通过收取门票而盈利的戏曲演出场所较多,以票计税方式因将戏捐的收取同门票的售出相联系,达到了精确戏捐收取数额、简化戏捐收取程序的目的。这是该戏捐收取方式得以广泛实行的重要原因。

《新闻报》曾记载宣统三年(1911)浙江兰溪县(今浙江兰溪市)戏捐收取方式及惩罚措施:“诸凡淫戏一律禁演。由县给发官戏票,每戏一本,按照戏价若干,加一提抽,无票者即以私演论,三倍示罚。”(9)《抽提戏捐办学》,《新闻报》,1911年3月11日。官戏票是指戏班的演出内容取得官方认可后,由官方给予戏班的一种演出许可证明,也是用于统计门票售出情况的凭证,与由官府提倡带有官办性质的戏曲演出所发放的官戏门票不同。(10)宋蕴考: 《天津玻璃宋发家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94辑,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1页。官戏票的获取成为戏曲演出的前提条件,使得演出门票的意义产生了延伸,其不仅作为戏曲演出场所用于统计观众人数的凭据,还是戏捐管理者用于戏捐收取的依据,在管理者、经营者、观众三者间建立联系。

此外,在戏捐收取的过程中,相关管理机构也曾将以票计税方式中的征收对象再加以档次划分。《盛京时报》载:“城厢自治会因款项支绌,于前日开会合议征收戏捐。无论何等客座,每票加收铜元一枚,包箱加收小洋一角。从八月初一日起,责成该园主代收。”(11)《加收戏捐》,《盛京时报》,1911年9月14日。将门票同包厢的戏捐收取数额相区分,是管理者出于提高戏捐征收总额目的而采取的征收方式。

(四) 按期定额

按期定额是指以一定期限为缴纳单位,规定戏班演出时应当缴纳一定额度捐税的戏捐收取方式。这种方式因其具有简单、便捷的特征,更容易为管理者所操控。在当地财政出现赤字时,管理者不再对当地戏曲演出剧种、售票量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而是通过这一方式迅速提升其征收数额,提高了地方政府财政方面的抗风险能力。

《益世报》就有邯郸永年地区天灾过后提高戏捐征收额的记载:

今年荒旱之余,又遭水灾,棉花收获无望,牲畜出售殆尽,人民粒食不能,安有余资以备酒肉?故屠宰烟酒行商,亦几至绝迹,而省□对于各种税额,或三成、或五成,莫不增加……乃将戏捐每日增加二元,使演戏者每日出捐洋三元。分别拨充民众团体及平民工厂,以为经常费用云。(12)《税务停顿增加戏捐》,《益世报(天津)》,1929年8月19日。

“今年荒旱之余,又遭水灾”的背景下,邯郸政府采取增加各项捐税的征收额以应对灾荒。灾害发生后,出于禳灾之企图的演剧活动十分频繁。刘文峰先生在对天旱少雨时张家口地区的龙王庙演剧活动进行叙述时提道:“因此龙王便成为农民心目中最器重的神仙……每当天旱少雨的时节都要杀猪宰羊,唱戏游行,举行隆重的请神祈雨活动。”(13)刘文峰: 《三十年代张家口地区戏曲活动一斑》,《河北戏曲资料汇编·第10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65页。民众因受灾而演剧,管理者因灾害所致的财政赤字而提升捐税征收额,二者出于相同目的而呈现出对立性特征。同其他“或三成或五成”的捐税增加数额相比,戏捐的征收数额则是增长了两倍,从原先的每日一元增加至三元,进一步加重了民众的经济负担。

与邯郸地区采用相同的戏捐征收方式的地区还有镇江丹徒县(现镇江市丹徒区)。《神州日报》载:“镇江镇卫学堂系卫籍中人所创设,业已开办三年,惟经费支绌。现发起人刘芷根等具禀丹徒县请抽戏捐。无论京徽各班,每演戏一日捐洋五角以资接济。业由倪和甫大令详奉上宪批准,今年当可照办。”(14)《学堂请抽戏捐》,《神州日报》,1910年2月18日。上述材料证明定额征收方式因其具有便利性的特征,也曾作为政府用于抵抗天灾或填补财政赤字的手段而存在。

(五) 定额承包

定额承包是指戏捐的征收机构通过对辖区内一定时间长度的戏捐征收权进行招商承包,从而提前获得一定数额资金的戏捐征收方式。随着招标的完成,戏捐的征收机构通过授权的方式,将戏捐的收取资格转让于承包人。

清末民初,戏捐征收的相关信息常常作为地方政府的布告而被刊登于报刊之中。《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曾报道:“广州市政府核定年饷底价毫洋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元,定期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时,在局公开明投,以超过底价最高者,准予投得承办。除呈报及登报周知外,合行布告仰商民人等一体知照。如有愿意承办此项戏捐者,可先期来局取阅章程,届时出价竞投可也。此布。”(15)《市政纪要: 财政局招商投承乐善戏院戏捐》,《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5年第505期。材料中的“定期”“底价”“章程”三条佐证了定额承包的戏捐收取方式是由管理者指定日期、数额、制定相关章程,商人在指定地点公开参与投标,并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戏捐的收取资格。

定额承包方式对于承包款的收取具有强制性,自承包之日起,无论戏曲演出是否被相关管理者所允许,都要进行戏捐的缴纳。《新闻报》记载:“绍兴戏捐自今年起,由商人陈省吾承□。江浙战争发生后,戒严司令部禁止城乡演戏,以致收入无着,而捐款仍需照付。亏蚀不堪,难以维持。闻于下月一日起,仍拟由警局自行征收云。”(16)《戏捐由警局征收》,《新闻报》,1924年10月29日。江浙战争爆发于1924年9月3日,止于10月13日(17)金普森等著: 《浙江通史·民国卷》,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7页。,而新闻的报道时间是同年10月29日,可见这次战争虽然时间较短,但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很大,迫使商人主动退出对于戏捐的承包。文献记载不仅体现出戏捐承包额相对较高的特点,还表明在定额承包中,戏捐的征收已经彻底沦为管理者用于收取捐税的工具,同戏曲演出的关系不断疏离。

定额承包是将戏捐收取的资格以招标的形式转让于承包人,商人承包戏捐的本质是以盈利为意图的商业性投资行为,故戏捐的承包也常常发生退办的情况。《时事新报》曾报道:“绍兴演戏警捐因认商张光启呈请退办,由汤县长核定数额,全年仍以八千四百元为最低标额招商认办。于三十日上午在县投标云。”(18)《绍兴戏捐招商投标》,《时事新报(上海)》,1930年6月28日。

二、征收主体与支付

(一) 征收主体

戏捐的支付者不仅限于戏班的经营者,其受戏曲演出地点、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元的征收主体。

公共场所营利性戏曲演出的戏捐支付者,不仅有戏院的经营者,还有戏班的班头、观众等。清末民初,戏曲演出既是各地迎神赛社的必备项目,也是民众娱乐的重要民俗事项。正因为公共场所营利性戏曲演出十分兴盛,戏捐才得以产生。以浙江兰溪县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所采用的戏捐收取办法第六条为例,“戏捐由演戏首事与戏班领袖各半负担”(19)《修正兰溪县取缔演戏及征收戏捐暂行办法》,《兰溪教育半月刊》,1932年第4期。,其“演戏首事”是指戏曲演出场地的负责人或戏曲演出的组织者,由材料可知公共场所营利性戏曲演出的戏捐缴纳主体包含戏曲演出场所的拥有者、戏班的经营者、社首等多个收取对象。

公益性戏曲演出的戏捐支付者通常为观众。由于观看戏曲演出是清末民初民众的重要公共娱乐方式,地方管理者也常常利用戏捐的收取进行公共资金的募集。《时报》载:“扬城东关外二道桥,岁久失修,倾圮堪虞。昨仙女镇居民拟演剧酬神并抽收捐项补助桥工。刻经议、董两会集议,以目下谣言四起,人心不靖,当即否议,以免肇祸云。”(20)《戏捐修桥之阻力》,《时报》,1913年5月16日。此提议虽然被官方所否决,但也体现出戏捐作为财政手段的观念呈现出上行下效的特征。公益性戏曲演出的戏捐支付者有时是被管理者所选定的,具有强制性。《时报》记载:“本邑农商两会筹款犒赏前方防俄将士业志本报。兹经本邑抗促进会提倡演戏筹捐,刷印戏票多张,每张哈大洋一元。凡属军政警各界人员,均负有认捐之责。俟款集有成数,仍汇至前方,俾作劳军之费。现各机关认捐者为颇踊跃云。”(21)《□戏筹捐》,《盛京时报》,1919年11月22日。“凡属军政警各界人员,均负有认捐之责”一语既指定了征收人群,也指定了征收数额。

私人场所戏曲演出的戏捐支付者通常是雇主。除去戏园、戏院、庙会等公共场所的戏曲演出外,私人堂会演出也是民众娱乐的重要途径。由于堂会演出具有观众相对较少、演出价格低廉等特点,其戏捐通常由雇主支付。《济南报》曾记载这一情况:“嗣以厦人俗好媚神……民间演戏一本,抽捐洋二元,小班四角。此项戏捐系出自雇戏之家,与班中无碍。”(22)《规复戏捐》,《济南报》,1904年第58期。

综上,戏捐缴纳的主体是戏曲演出活动的全部人员,既包括相关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也包括戏曲活动的组织者、参与演出的戏曲班社、观众。

(二) 支付

财政收入的支配是地方管理者的重要事务,其异常变动常常是社会问题的具象化体现。现将笔者所掌握的戏捐在地方财政收入与税赋收入中占比列表于下:

戏捐相关统计表(23) 表中数据均遵循四舍五入方式统计。相关数据参见佚名: 《附录: 各种税捐历年度按月收数表》,《北平市政府统计特刊》,1934年第2期;佚名: 《鄞县正附税捐应征额数及税率表》,《鄞县县政统计特刊》,1931年第1期;佚名: 《各县统计报告: 英德县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民国十八年份)》,《统计汇刊》,1930年第5期;佚名: 《武汉市财政局税捐收入统计表》,《武汉市政公报》,1929年第4期。

统计表格可以看出,北平市于1928—1931年间,戏捐收入、税赋占比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特刊》所统计的房捐、契税等二十余条其他捐税中,仅戏捐一项呈上升趋势,是北平市戏曲演出的热度不断攀升的体现。相较于北平、汉口等城市地区,英德县等中小型村镇中戏捐在地方财政中的占比相对较大,是乡镇地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末民初戏捐多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民国时期《刘邑侯捐廉购建学宫碑记》载:“当公之来守兹土也,始下车即创设高等小学堂,筹集戏捐,丕著新猷,实开潞泽之先。嗣设女学堂、初等小学堂、教育会、劝学所各机关,次第组织,嘉惠士林,如恐不及。”(24)李柳染: 《刘邑侯捐廉购建学宫碑记》,《中国地方志集成·山西府县志辑》第34册,南京: 凤凰出版社,2005年,第515页。官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学堂、抽收戏捐,可见地方教育经费颇为紧张,用戏捐来补助学堂更符合地方官员移风易俗的深层思想观念。《时报》曾记载戏捐补助学费的分配依据:“现将本届县税补助小学经费四成,洋一千八百元,及十年度下半年戏捐洋三百二十九元八角六分,依照学区大小、学校多寡,于十一日平均支配。函请学董蒋世澄等九员具领矣。”(25)嘉兴县劝学所: 《发给县税戏捐》,《时报》,1922年1月14日。平均分配则体现出了戏捐支出时的方式。

除用于教育事业,戏捐还被用于公职人员津贴发放、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济南报》曾有当地执政官员为开设警察局、工艺局等而开征戏捐的报道——“现黎道宪欲办警察、工艺等局,均苦经费无出。调查旧卷,见此项戏捐法美意良,上可利国,下不病民,岁得巨款。作地方善举,实属有利无弊,遂将详细情形面禀臬司,想不久仍可照旧办理矣。”(26)《规复戏捐》,《济南报》,1904年第58期。《时报》载:“扬州路政局周子芳,以修路经费向赖车指肉捐、戏捐等补助。乃大舞台复演以来,对于此项捐款拖欠甚巨,特呈请县署,饬令清缴,以资挹注修路。”(27)《路局追缴戏捐》,《时报》,1923年10月24日。这是戏捐被用于公共建筑设施修建的记载。

戏捐支付对象涵盖教育、公益、市政建设等多个方面。这不仅说明戏捐的征收对当地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也表明清末民初时期社会尚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收取制度的建构与解构

(一) 戏捐收取的上层政策

随着戏捐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戏捐逐渐成为官方参与戏曲行业管理的重要方式。“演剧无益”的观念与地方财政紧张的现状促使了“寓禁于捐”思想的产生。戏捐开征的主要原因在于演剧难以禁绝,是管理者出于减少戏曲演出频次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变通措施。《益世报》载:

查本县各处因迎神赛会演戏每年约在二三百台之多,以致耗财败化、奢侈之风日以增长。若加抽戏捐,公家既得利益,暗中益寓禁止。(28)《涞源请抽戏捐充学费》,《益世报(天津)》,1920年2月7日。

该材料揭示了“寓禁于捐”思想的内核,即“公家既得利益,暗中亦寓禁止”。部分地区也常常假借难以禁绝等原因而抽收戏捐。《直隶教育杂志》载:“前据束鹿县具禀,因学堂经费不敷,拟将城乡村镇每逢演戏一次抽捐京钱十千文,当经批准在案……至影戏费钱导淫较大戏为尤甚,既因风俗社会之关系不能一时禁绝,只得用寓捐于禁之法。”(29)《文牍: 本司详复奉院批昌黎县详请戏捐立案文》,《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20期。束鹿县假借“风俗社会之关系不能一时禁绝”的原因,用以达到解决“学堂经费不敷”的目的。“寓禁于捐”是戏捐征收的思想根源。

戏捐的收取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戏曲演出开展的前提条件。《神州日报》载:“镇郡警察经费不足,前曾饬令各戏园每月缴捐洋一百元以资津贴。但各园生意优劣不一,每缴不足数,甚有仅缴十之三四者,于警政大有妨碍。现警察总局提调饶子敬别驾,传谕各戏园务将此项捐款按月缴足,如仍敢延欠,定将该戏园押闭,仍需照数追缴以重警务云。”(30)《警察饬缴戏捐》,《神州日报》,1908年2月15日。管理者对于不足额缴纳戏捐的戏曲演出场所采取“押闭”后再“追缴”的处理措施,体现出戏捐收取的强制性特征。

为了防止斗殴事件的发生,部分地区直接安派警察驻场以确保安全。《时报》载:“ 巡警总局刻已开办戏捐,计省内茶园两处,每月各收捐款六元,并各派警兵一名驻立门前弹压一切。”(31)《巡警开办戏捐》,《时报》,1906年10月31日。弹压行为的产生,既可以保障参与戏曲演出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又可以直接对戏捐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前提下,一些地区将戏捐的收取纳入警察的职责范围之中。以嘉兴地区为例,“嘉兴各区教育经费异常支绌。兹由城区教育会长张绍衡提出《征收戏捐议案》,当经县知事张昌庆发交劝学所核议,业已议决,每台戏资提出一成,由各该管警佐代收”(32)《戏捐充作学费》,《新闻报》,1917年8月25日。。“每台戏资”说明了戏曲演出时警佐需要不断往返于各戏曲演出场所进行戏捐的收取,能够较为清楚地了解各场所的演出情况,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戏捐是清末民初时期地方财政压力下官员假借“寓禁于捐”的名义设立的税收名目,其对戏曲行业生态发展既具有将其从禁演夜戏中解禁出来的积极意义,又给戏曲行业生态发展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而将警察同戏捐的收取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关联的举措,同样也是在确保相关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杜绝了戏班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这使得清末民初戏曲行业不仅要满足观众日益月滋的娱乐需求,还要面对沉重的戏捐缴纳压力。

(二) 戏捐缴纳的下层对策

相较于戏捐收取者与管理者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言,戏捐缴纳者在面对戏捐缴纳的态度上呈现出强弱不一的对抗性特征。

当遇到经营状况不善时,各地戏捐的缴纳主体往往会呈请减少戏捐的缴纳额。《时事新报》于1923年9月13日报道:“镇江西大街更俗剧场经理华长庆,前曾呈准城厢市董事会,愿照向例每日认捐三元。现华因营业清淡,难敷开支,故又呈请暂减戏捐,以资维持。今已经市董事会批准,略谓即据声明营业清淡,姑准暂减小洋五角,一俟生意起色,仰即如数补缴云云。”(33)《剧场请减戏捐》,《时事新报(上海)》,1923年9月13日。“暂减戏捐以资维持”与“如数补缴”不仅体现出戏捐缴纳者在面对戏捐收取群体时的软弱性,也反映出戏捐的收取额度同戏捐缴纳群体的收入高低并无关联,还体现出戏捐收取者竭泽而渔的心态。

部分地区也曾因收取戏捐而催生暴力事件。《新闻报》曾载:“湖州孝丰县西门外下唐村总管庙日前演戏,甚为热闹。附近有警兵七八人向戏班抽捐不遂,禁止登台演唱。该村乡民不服,纠众将警兵纽打。一面将神像敲毁抬入警局,大为哄闹。当由李管带禀请邑尊前往弹压,嗣由本地绅耆出场排解,将神像修塑送回,服礼唱戏,方允散退。兹闻该村民昨日又遍发传单,邀齐绅耆在该庙开会集议,以后警兵不准下乡抽捐,如违议罚。业已禀请邑令立案。”(34)《警兵因抽戏捐被殴》,《新闻报》,1908年11月19日。

与拒缴戏捐和请减戏捐不同,也有剧院因不愿涨价而通过按票计费却不给戏票回执的方式偷税漏税。《飞报》曾载:“这两天财政局对各平剧院查捐查得很厉害。昨天《文汇报》的‘市民之声’有一条(大舞台的茶役除照收票价外,不给戏票),财局以为嫌疑颇重,正式严密调查中。”(35)屠夫: 《财政局大查戏捐》,《飞报》,1947年2月21日。其报道同版还有一条平剧院不愿涨价的报道:“平剧院的同业会,开一个紧急会议,在这席上有许多会员反对涨价,原因有三: (一) 涨价以后,首当其冲的就是班底的增加生活费,开口一倍,苏州人杀半价也要半数,不涨价,加包银不是生意经;(二) 不涨价生意还在那里急浜浜,涨了价,营业一定要降落,一动不如一守;(三) 电影院票价最高峰八千元,平剧院售万元;电影两小时,京戏五小时,相差两千元,还是看电影罢。在这三大原因上,各院于是一致通过不涨价。”(36)侬影: 《三婶婶嫁人心不定: 平剧院同业不愿涨价》,《飞报》,1947年2月21日。

此外,还有因戏捐缴纳数额而导致征收者同缴纳者产生冲突的记载。《鹭江报》曾载:“龙溪县衙役承收戏捐,凡演唱一天者捐银二元。近以水灾之故,演唱者殊觉寥寥。月之初八日,塘边社谢神开演,该役前往征捐,欲加二成以为路费。社众不允,与之争闹,社有好事少年大为不平,执而打之。该役以殴役回县投告,未知此案如何了结。”(37)《闽峤近闻: 漳州: 戏捐骚扰》,《鹭江报》,1904年第79期。

戏捐的缴纳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属于伴随戏曲演出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捐费。无论是哪种戏捐的征收方式,戏捐的缴纳主体同戏捐的征收者总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对抗性特征。而此类对抗行为往往产生于戏捐数额缴纳不合理或有机可乘的前提下,从侧面证明了戏捐收取对于戏曲行业发展的阻碍。上述现象既说明此时期的相关管理者将戏曲演出视作税收的“摇钱树”,也说明戏曲行业因缴纳苛捐杂税而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

四、影 响

戏捐作为针对戏曲演出的捐税,在其收取与支付的过程中对戏曲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与此同时,这类影响还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产生了一定的联系,更介入了民众的日常生活。

(一) 社会影响

戏捐虽然是管理者出于财政目的而开征的捐税,但其收取也确实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归纳后可罗列为两点:

第一,戏捐的收取有助于维护社会风气,使管理者明晰该地戏曲的演出情况。出于维护社会风气的目的,戏捐收取的管理者将戏曲审查制度同戏捐的收取相关联。戏曲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由管理者所界定的禁戏,管理者认为此类戏曲演出常常有碍风化或有可能动摇统治基础而加以禁绝。淫戏历来是管理者所打击的对象,但因其隐蔽性较高而难以被管理者所察觉。《申报》曾载:

淫戏之害,甚于淫书。淫书则文理通达者能看,而淫戏则贤愚皆被所害,如读书子弟朝咏夕吟,一看淫戏,攻苦由此抛而欲念由此起矣。(38)知非氏: 《淫戏为害》,《申报》,1879年6月25日。

为禁止淫戏演出,管理者将戏曲演出的审查制度寓于戏捐的收取中。光绪三十一年(1905)浙江兰溪县在《修正兰溪县取缔演戏及征收戏捐暂行办法》中针对戏曲演出作出规定,演出前剧本与剧目应当受县区党部和县政府的监察,在戏曲开演后受公安局监察。开演前应当取得公正士绅或殷实商店作保,如实缴纳戏捐并取得营业执照。将执照张贴于戏台明显处后方可举办戏曲演出活动。(39)《修正兰溪县取缔演戏及征收戏捐暂行办法》,《兰溪教育半月刊》,1932年第4期。戏曲开演前的剧目与剧本的监察措施是管理者对戏曲演出的审查措施,而营业执照的发放与张贴也减轻了管理者对于私自演剧和上演淫戏的辨识难度。因此戏捐的收取有助于管理者了解演剧的情况,维护社会风气。

第二,戏捐的收取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完善地方基础设施,提升一般民众的生活质量。财政紧张的现状常常困扰管理者,戏捐收入虽无法根本解决财政紧张的问题,但也具有缓解财政压力的作用。戏捐的支出通常围绕教育、治安、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展开,维护着社会经济的运转,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

(二) 行业影响

首先,戏捐的收取具有将戏曲演出从“禁止夜戏”中剥离出来的积极意义。清雍正十三年(1735)就将当街演唱夜戏划定为犯罪:“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月。”(40)《定例治罪当街唱夜戏》,转引自丁淑梅: 《中国古代禁毁戏剧编年史》,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58页。清末民初由于战乱、灾荒等多重因素,地方财政不断吃紧,而“寓禁于捐”也能一定程度对演出进行监管,从而使得持续百余年的夜戏禁演制度出现松动。北平市发布的《重订管理戏园规则》第二十一条中也曾针对戏园开演夜戏的情况做出规定:“从前外城各戏园开演夜戏时,各该园于所得戏资内提出五成捐助贫民工厂经费。兹为体恤商艰起见,嗣后一律准演夜戏,但演戏一夜该园应认捐贫民工厂经费银元十元,每日送交该管区汇送警厅核收。其白昼按月常捐仍照常送赴捐局呈缴。”(41)《重订管理戏园规则》,转引自侯希三: 《北京老戏园子》,北京: 中国城市出版社,1996年,第177页。

其次,戏捐的收取加重了戏曲行业从业人员的经济压力,打击了民众进入戏曲行业的积极性。由于戏捐的抽收数额较为自由,是故其抽收数额及名目也繁多。《旅外岭东周报》载:“本县年来各机关学校,多因经费支绌,辄就演戏征收戏捐,故现在演戏一抬(台),需纳捐十层,计县政府演戏捐(戏金在四十元以上者)四元、一中学校二元、图书馆一元、女中学校二元、育婴堂一元、教育局二元、一高学校一元、二高学校一元、警察捐二元、妇女会一元,总共大洋十七元云。”(42)《岭东新闻: 揭阳做一抬戏十层戏捐》,《旅外岭东周报》,1933年第20期。依材料可知,衡阳地区戏捐征收比最高可达42.5%。在如此高额的戏捐收取金额下,一些技艺不精或不善经营的戏曲班社必然会面临被兼并或淘汰的前景。是故戏捐的收取必然会打击戏曲行业从业人员对于演出的积极性,这种打击从源头阻塞了戏曲行业发展的前景,使以营利为宗旨的戏曲演出逐渐沦为管理者用于拯救财政的手段。

(三) 观众影响

戏捐的收取打击了民众的观剧热情,遏抑了大众的娱乐渠道。《新闻报》曾报道:“凡地方商界营利之所在,皆可捐钱,但劝捐之处尤以戏园、酒楼等处为先。查得丰乐戏园开办以后获利甚厚……随由绅商向该戏园主曹侠孙议定,每卖客座一位捐钱十文……唯该园卖座每位三百三十文,今又增此十文。观剧者群以为巨,因之生意大为减色。访闻从初一日起至初七日止,尚未售至一千张客票云。”(43)《抽戏捐以办自治》,《新闻报》,1910年8月20日。这一事件的本质在于戏园主为确保自身营利,将戏捐的缴纳主体由经营者转嫁于消费者之上,从而打击了观众的观剧热情。

戏捐的收取导致戏班同观众的关系发生转变。原先,戏班与观众的关系是艺术创作者发挥戏曲的娱乐功能取悦艺术欣赏者并取得报酬。戏捐收取过程中“官戏票”和“营业执照”的发放降低了戏曲演出剧目和戏捐缴纳情况的监管难度。与此同时,观众兼有了审查者的身份。由于执照需要张贴在明显位置,从而使得观众在欣赏演出的同时,也成为演出剧目、情节的潜在审查者。这就使得戏班与观众的关系又生出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一枝。

戏捐的收取保护了戏曲观众的人身安全。戏曲的演出场所属于娱乐场所,常有斗殴事件发生。面对这一情况,常常由执法者进行镇压,“在前清,每日必由坊上派一二差役,前往各馆轮流照料……民国后因兵丁时时滋事,故弹压者亦需多派人员,一二十人、三二十人不等。馆中特备弹压座位,如广和楼正面楼、华乐园正面楼下数十座,皆为此用”(44)齐如山: 《戏馆子》,齐如山: 《齐如山文论》,王晓梵整理,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56页。。因戏捐的征收常被划归警察的职责范围,是故戏捐的收取保护了观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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