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杨 琳
“崇儒重道”之策下金朝婚姻习惯法的演进与调适
杨 琳
崇儒重道 婚姻习惯法 制定法
金朝婚姻习惯法萌芽于生女真中完颜部落的氏族习惯,通过对金朝婚姻习惯法发展轨迹的考察,在金朝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互动中,一方面习惯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渊源,在金朝法律制度发展中并不是完全游离于制定法之外,金朝有遵循“旧俗”的传统,部分习惯法得到了承继和默许并进入到制定法中;另一方面伴随“崇儒重道”之策的逐步建立,金朝统治者裁夺改变了与儒家法律思想不吻合的部分婚姻习惯法,既体现了“法自君出”的时代烙印,也体现了金朝政权对于儒家思想的法律运用和认同。
金朝虽为偏隅北方的少数民族政权,但因在其长达120年的统治中,历经与北宋、辽朝、南宋、西夏、蒙元等政权并立,政权斗争激烈;治下同存女真、汉族、渤海、奚、契丹等多个民族,多民族文化融合度较高;建国后社会形态更是迅速地由奴隶制更迭为封建制,经济生产由渔猎畜牧为主向农耕生产为主推进,立法发展迅速①。在此背景下的金朝法制一方面脱胎于生女真的民族习惯,习惯法的制度轨迹与中原政权国家中习惯法游离于制定法之外的状态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在民族大融合、封建政权君法统治的需求下,儒家思想对金朝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②,统治者以鸟瞰的态度进行裁夺时,法律制度层面也体现出“硬法”色彩。以金朝法制中的婚姻习惯法发展轨迹为观察对象,金朝“崇儒重道”之策的逐步确立过程中金朝婚姻习惯法与“硬法”的碰撞与融合,对于理解中国古代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虽有管窥蠡测之嫌,但也不失为一种例证。
金朝建国前处于氏族部落时期的女真族逐渐建立有处理部落纠纷和调整内部关系的准则,此准则可称为习惯法的萌芽。对于其中婚姻习惯法的雏形,拟从以下两方面为视角进行考察。
(一)以婚姻类型为考察视角
一般认为,古代婚姻形式有原始群婚、血缘婚、抢亲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等,婚姻形式逐步演化发展。从金朝建国前女真族婚姻类型考察入手。女真完颜部原始群婚情况,因缺乏现存文献,不作絮论。血缘婚,女真氏族部落时期,因认识到“同姓为婚,其生不番”,实行同姓不婚(应指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不婚,无血缘关系的同姓可婚),早期采用氏族外婚制和部落内婚制,随着不同部落交往的增加,进一步又形成部落外婚制,由此可见,金朝建国前,婚姻习惯法领域即初步摒弃血缘婚。抢亲婚,据《金史》记载:“初,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悔,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攻取其赀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一,皆以为妾。” 此记载应为女真人抢婚习俗之例证。另据史书所载,金之史祖讳函普,“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③,反映出金朝建国前的完颜部已跨越对偶婚这一过渡形式,初具一夫一妻制度之雏形。当然,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说:“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女真族完颜部亦如此:“金人旧俗亦多妻,多少之数,视其官品列班次,以聘之先后为序。庶人惟得一妻。”④此旧俗可理解为女真族习惯,女真人中平民一夫一妻,但贵族官员则为一夫多妻制。
(二)以民族婚俗为考察视角
金朝建国前女真部族即存在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婚俗,比如洪皓《松漠纪闻》中所载:“金国治盗甚严……唯正月十六日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基于放偷与窃去者“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可以推断在女真氏族部落时期婚姻习惯中已存在放偷这一习俗。另外,据《金史》记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⑤,女真部落还存在接续婚。
基于以上考察可得,随着历史发展,金朝建立前的女真部落在婚姻类型上已然跨越原始的群婚、血缘婚和对偶婚,既有本氏族部落群婚形式遗留印迹的放偷和接续婚,又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制度,且兼具民族特色。此外,金朝建国前婚姻领域习惯法内容丰富多样,还存在“不禁良贱为婚”、“旧俗多指腹为婚”、婚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三年”的隶役婚等习惯。可以说,金朝建国前婚姻习惯法的萌芽对于金朝立国后习惯法的发展颇具影响。
(一)“无变旧风之训”下金朝婚姻习惯法的沿用
金朝建立之初内部阶级矛盾与外部契丹贵族间的民族矛盾突出。为缓解女真内部阶级矛盾,消弭女真贵族阶层疑虑,据史料记载:“太祖即位后,群臣奏事,撒改等前跪,上起,泣止之曰:‘今日成功,皆诸君协辅之力,吾虽处大位,未易改旧俗也。’”此处之“旧俗”即应为金朝建国之前的习惯法,金太祖时期的做法是尽量避免更改女真习惯法内容。至金太宗时期,太宗秉承太祖遗训,立法宗旨仍为“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此处的“旧风”也属女真习惯法的范畴。
总体而言,金朝建国之初立法宗旨为“一切依本朝旧制”和“无变旧风之训”。涉及婚姻领域,这一时期所颁布的诏令,多为陈述或巩固旧有习惯法的规定,是对女真族生活共同体婚姻习惯的表达,比如,实行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并行的制度,坚持“同姓不婚”的政策,仍认可放偷、接续婚等;再如,据史载,天会十年(1132年)四月,太宗诏曰:“诸良人知情嫁奴者,听如故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往悉从所欲。”⑥可见,金朝建国后对于良人与奴隶的婚姻,法律并不作干涉,建国前“不禁良贱为婚”的习惯法仍得到认可并延续。
(二)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变革
金朝建国后,太祖、太宗朝统治版图不断扩大,对外处于灭辽亡宋的大业中,人员迁徙频繁,民族融合加剧;统治领域内封建制经济逐步产生发展,儒家思想逐渐融入金朝文化;立法方面金太宗时期虽遵循“无变旧风之训”宗旨,但“天会以来,渐从吏议,亦稍用辽、宋法”。在此背景下的金朝婚姻习惯法相较于建国前发生了一定变革,具体表现在:金朝建国后,女真族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转化,部落婚向民族婚发展。一方面允许女真族与其他民族通婚,另一方面,因“祖宗迁易,年代寝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天辅元年(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⑦天会五年(1127年)四月,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⑧金朝建国前,女真族习惯法中即禁止血缘婚。太宗朝又进一步禁止继父继母子女间通婚,天会八年(1130年)太宗诏令:“禁私度僧尼及继父继母之男女无相嫁娶。”⑨
综上,在金朝建国之初,一方面,制定法中开始出现婚姻习惯法的痕迹;另一方面,儒家的伦理观开始进入统治者的视野,既对原有“同姓不婚”、“禁止血缘婚”等伦理习惯的重申,也因时移势易,伦理的精神开始进入国家制定法中。
(一)“崇儒重道”之策的确立
金朝建立之初,金太祖本人即仰慕儒家文化,“已留心于文事”⑩,金太宗习中原法制,但仍坚持“无变旧风之训”,儒家礼法对于金朝初期影响有限。至熙宗朝起,一方面因熙宗、海陵、世宗、章宗等君主学习儒家经典,接纳儒家思想;另一方面金朝统治者对中原地区的统治趋于稳定,结合政治意识形态的需要,儒家道统思想与政权需求吻合,“崇儒重道”之策逐步被确立。可以说,在儒家思想与金朝法制的融合中,“崇儒重道”更契合金朝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其一,“崇儒重道”的提法传承有序,正隆元年傅慎徽撰写的《威县建庙学碑》,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博州重修庙学碑 》等史料中均有使用;其二,崇儒,是指皇统后的金朝崇拜、崇尚、崇奉儒家文化达到一个新高度。在崇儒思想指导下,金朝法制中渗入的儒家思想为法律伦理化提供了基础,伦理化的法制反之又为宗法制度保驾护航;其三,重道,是指金朝格外重视这种意识形态中的道统,甚至以继承其道统自视。作为少数民族的女真族所建立的金朝被中原王朝定义为“夷狄”,入主中原之后,金朝政权提出“华夷均可为正统”,“重道”思想实为儒家大一统思想的体现,儒家道统思想的承继能够缓解“华夷之辨”等民族矛盾并解决政权正统性问题。
(二)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变奏与承续
1.“崇儒重道”之策下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变奏
“崇儒重道”之策表现在法制方面,体现为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金朝自熙宗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定法,虽因时间久远,原典散逸,但部分法典篇名有序,仍有据可考。结合对制定法的考察,部分婚姻习惯法在融入制定法时被予以修正。“崇儒重道”之策确立后,相比较于金朝初期,在金朝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融合中,儒家伦理化色彩更加浓郁,具体表现为:(1)儒家认为,礼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是尊卑有别的基本要求。《大金国志》之“官民婚聘财礼仪”规定聘财“一品不得过七百贯,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若婚嫁和同,不以等数为限”。虽然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婚丧糜费,但也可以看出,依据社会尊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在婚娶聘礼方面也需依“礼”而行。《泰和律义》之“户婚律”中规定:“以妻为妾者,徒二年,各还正之。”禁止“以妻为妾”,实为儒家礼义对于妻妾位分的要求,是法律对于失序行为的矫正。(2)儒家崇尚“伦理教化”,有着鲜明的伦常观。比如,在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下,“接续婚”虽仍存在,但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了一定变化,“限于兄弟之间,而且必须服终归父母家之后以礼续婚”。再如,对于抢婚习俗,随着金朝法制儒家化程度的发展,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诏令,“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抢亲习俗逐渐被禁止。(3)孝是儒家重要的伦理要求,孝是古代诸德之首,在儒家化的法制中,孝已从道德升华为法律的一项原则。尊崇孝道是崇儒重道的基本要求,在金朝婚姻制度方面亦强调对孝道的遵从,比如,禁止服内成亲,《泰和律义》中规定禁止“居父母夫丧嫁娶”,违者徒三年。
2.“崇儒重道”之策下金朝婚姻习惯法的承续
金朝婚姻习惯法演进中受到民族、地域、思想文化、法律导入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影响因素间又产生互动与制约。“崇儒重道”之策对于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力受制于民族、地域、政治等因素,在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中,旧有的婚姻习惯法并没有被完全更迭,婚姻习惯法与儒家法律思想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形式上表现为女真人婚姻旧俗的承续:比如,儒家礼法思想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由此延伸出“尊卑有份”的制度规范,强调礼制有失,施法不宥。但是金朝部分婚姻习惯法仍游离于儒家礼法之外,体现为“不禁良贱为婚” 、“一夫多妻制”、尚存“接续婚”等。以“不禁良贱为婚”为例,“良贱不婚”制度始于周朝,汉代以降一直秉承,至隋唐纳入立法,后为宋朝沿用。《唐律疏议》中对这一制度作的解释是:“人各有耦 ,色类须同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这一制度是儒家等级制度中君臣尊卑、上下有别的尺度要求,违背之将要被撤销婚姻,并予以刑罚。而金朝自始至终均实行“不禁良贱为婚”,及至章宗朝时,仍秉承此习惯法,承安五年(1220年)十二月辛丑,章宗诏令“宫籍监户,百姓自愿以女为婚者听”。这可以理解为,金朝部分的婚姻习惯法并未被儒家思想所渗透,法律创制过程中对于金朝旧俗的认可体现了其独特的民族性。
有西方学者提出,中国古代通过类比、禁令、命令和等级的划分等方式,扭曲了习惯的合理发展,致使从合理惯例产生出不合理惯例,不存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国家法只是单纯的官僚法。结合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轨迹,习惯作为一种普遍法律渊源,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应存有其一席之地,且有合理发展空间。虽然中国古代实行“法自君出”,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融合性弱于西方国家,但是通过对金朝婚姻法制的观察,全然否定中国古代存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否认儒家法律思想在古代法律发展中存在一定合理性是不够客观的。
此外,金朝建立前女真部落的婚姻习惯应属地域性习惯法萌芽;随着金朝国家的建立,疆土的扩大,民族的融合,金朝初期婚姻习惯法逐渐向全国性习惯法演化。这一时期基于“无变旧风之训”的原则,婚姻习惯法以承继民族习惯为主,适度变革为辅,儒家思想对于这一时期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影响有限;至熙宗朝始,在崇儒重道宗旨的确立后,金朝统治者复制了历史上自上而下“法自君出”的模式,试图将婚姻习惯法与儒家思想相糅合,这一时期金朝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轨迹以变奏为主线,以承继旧俗为辅,一方面,修改了部分与儒家思想背离的习惯法,习惯法被制定法所变革,属于法的硬行和嵌入;另一方面,基于女真族的民族习惯,旧有部分婚姻习惯法虽与儒家思想冲突,但仍被予以了承续,属于对习惯法的认可和对旧有习惯的承继。“崇儒重道”之策确立后,金朝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融合中,法典的条文既有直接来源于习惯法的,也有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表达,更有儒家法律思想与习惯法碰撞中产生的革新后的习惯法。可以说,金朝婚姻习惯法亦是按照“地域性习惯—全国性习惯—国家法”的轨迹演进,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在演进中既受制定法的限定采纳了儒家法律思想,重视儒家的道德内核,又秉承旧俗兼具民族特色。
注 释:
① 关于金朝法制的发展,学者芮素平作出了系统的探讨,参见芮素平:《金朝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② 关于儒家思想文化对金朝法制的影响,学者姜宇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参见姜宇:《法律儒家化与金朝法制演变》,《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此外,学者李玉君、何博从儒家文化向心力的角度出发对金朝发展进行了深入阐述,参见李玉君、何博《从金朝法制伦理化构建看儒家文化的向心力》,《江汉论坛》2016年第3期。
③ 《金史》卷1《世纪》,中华书局1975年,下同,第2~4页。
④ 范成大: 《揽轡录》,中华书局1985 年,第 16 页。
⑤ 《金史》卷 64《后妃传下》,第 1518 页。
⑥⑧⑨《金史》卷3《太宗本纪》,第64页;第57页;第61页。
⑦ 《金史》卷2《太宗本纪》,第30页。
⑩ 钱大昕 :《廿二史札记》(卷28),中国书店1987年,第389页。
〔编辑、校对 阴美琳〕
杨琳,女,1982年生,南阳师范学院讲师,邮编473000。
K246.4
A
1001-0483(2017)02-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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