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魏树发 张萌
中西方舞蹈编创者在对舞蹈作品进行创作构思时,常常会以文学名著作为自己舞蹈作品创作的蓝本,他们或在遵循原著内容的基础上,对原著内容进行改编,或对原著内容以当代新的理念进行解读。以文学名著为蓝本改创为舞蹈作品,是舞蹈创作者需要持续关注的一种现象。人的精神需求及对于艺术的审美情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不断提高,从文学作品与舞蹈创作的关系来看,一味强调文学性而忽略了舞蹈肢体语言,或以文学性约束或限制舞蹈创作都是以偏概全,如何将二者有机地完美地结合起来,满足大众对于舞蹈作品不断提高的审美要求是舞蹈工作者们的追求目标。
表面上看,舞蹈与文学作品存在较大差异,其实舞蹈和文学作品一样都来源于现实生活并高于生活,二者都是对于生活中精髓的提炼和萃取,将其进行重新整合与创作,以其达到创作者完善和创新的目的,二者都在形式、内容及思想上形成了一个完美的整体。
文学作品是一门语言艺术,但它的表现形式并不直观。文学作品通过语言、文字描绘世界,但是,需要读者依靠自己的思维和想象力来构建文学作品中的世界。而舞蹈作为一门综合的艺术,它的突出特点是情绪强烈,表现直接:舞蹈通过多变的动作和姿态表现出生动鲜明的形态,这样的形态场景会给予观赏者一种强烈的视觉冲击,并使得观赏者的思想感情与之产生共鸣,甚至促进使观赏者融入其中而不能自拔。这表明,在情感表达方面,舞蹈比文学作品更深入人心,更酣畅淋漓。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正是由于舞蹈与文学作品在艺术特性和艺术功能等方面各有其长,人们常在一个统一的艺术主题下将二者融合,发挥各自优势。这便应了“诗言其志,舞动其容”这句艺术箴言。
纵观世界文学史,脍炙人口的文学名著盈千累万。这些艺术的结晶无不是作家们对身处时代的深入思考和对生活细致入微的观察的结果。这些作品在题材、内容、人物、结构等方面的选择都是对当时社会现状的真实映照,只不过以文学作品的形态展现在大众面前,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舞蹈编创者们善于从文学作品中,寻找契合自己创作意图的舞蹈灵感,并根据自己本身的生活、工作经验将灵感与舞蹈的艺术特性糅合在一起,创作出富有文学特色的舞蹈作品。通常,由文学作品改编创作出来的舞蹈作品,具有鲜明的文学特色。例如,一些根据文学作品创作出来的芭蕾舞剧——法国作家雨果的《巴黎圣母院》、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等,有的已成为流芳百世的古典芭蕾舞经典之作。我国也有许多舞蹈作品是根据文学作品创作出来的,如由巴金老先生的名作《家》以及戏剧大师曹禺的作品《日出》 《原野》改编而成的三部小型诗体舞剧,该舞剧结合了文学作品的文学性以及舞蹈作品的艺术手段,在演绎过程中既传达出了各种文学人物微妙的内心世界,又从侧面反映出封建制度的残酷。又如舞剧《繁漪》,该舞剧是根据戏剧大师曹禺的《雷雨》改编而来,其舞蹈编导结合舞蹈的艺术特性对其进行了更适于舞蹈表现的改编,通过改编,剧中人物的形象更加生动鲜明,栩栩如生,该舞剧的成功演绎堪称是中国现代舞剧史上极富创造性的佳作。通过以上舞蹈作品的成功改编可以看出舞蹈编创者从文学作品中寻找创作灵感,之后通过舞蹈形象对人物的形象、故事的情节、整体的结构等方面进行补充、升华,最终编创出深入人心的舞蹈作品。这些艺术实践的成功,有力地说明了舞蹈受文学作品的影响之巨大。文学作品就像是舞蹈的营养补剂,极大程度上丰富了舞蹈的素材、内容、人物的形象以及结构,令舞蹈更具强大的艺术表现力和顽强的艺术生命力,进而成为璀璨的、鲜活的艺术。
舞蹈和文学作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舞蹈以其自身独特的艺术特性为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可描写和抒发的素材,反之,文学作品中有关古代舞蹈活动的图文资料等可供舞蹈编导进行编创借鉴。如《乐记》 《舞赋》以及诗歌《霓裳羽衣舞歌》等我们所熟知的不朽佳作,都为今天我们学习我国古代舞蹈发展的历史和传统的美学思想以及乐舞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因此,舞蹈编创者在发展舞蹈艺术的同时,可以从文学作品中汲取灵感,并且要重视并充分利用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学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为舞蹈艺术的延续和发展提供更加辽阔的空间。
放眼过去,许多脍炙人口的舞蹈杰作都是由文学作品改编而来自的,它们之所以能够被长久流传下来,原著的影响力是功不可没的。如舞剧《神猴调扇》《凤鸣岐山》等,它们取材于家喻户晓的神话类文学作品;又如舞蹈作品《鸣凤之死》《曾经有过的日子》等,它们取材于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既然浩如烟海的文学作品为舞蹈创作提供了如此广阔的空间,那么,文学作品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更适于运用在舞蹈创作中呢?
首先,文学作品要具有情感性。文学作品是一部留声机,作者通过文学作品向读者传递和分享其对生活的体会和理解,而舞蹈作品则是一部放映机,以舞蹈这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将舞蹈编导的艺术构想一帧一帧地“播放”给观众。因此,若想将文学作品改编为舞蹈作品,前提是其能够表达出让人感动的、强烈的情感,这种情感能与舞蹈编导的创作理念产生共鸣,进而产生改编的冲动,最终以舞蹈这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将文学作品中的情感呈现在大众面前。由于文学作品具有多样性,它们能够反映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使得不同的舞蹈编导在选择文学作品时,会产生不同的艺术视角,他们会根据他们各自的情感、审美、关注领域等多个方面的个性化特点来进行选择。但不管怎样,文学作品被改编为舞蹈作品的前提就是其具有强烈的、丰富的情感,能够深深地吸引并打动舞蹈编导使其产生创作冲动。古语有云:“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如果文学作品对舞蹈编导没有产生直击心底的感动,那么就不存在文学作品被改编成舞蹈作品的可能。因此,文学作品被改编成舞蹈作品的先决条件是要具有丰富的情感性。
其次,文学作品要具有情节性。通常优秀的文学作品都有跌宕起伏、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如《白蛇传》中白素贞为救爱人水漫金山,又如白素贞被镇压于雷峰塔下等。舞蹈这门艺术是通过形体动作作为表现手段的,通常应节选文学作品中为人熟知的、津津乐道的故事情节来反映文学作品想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毫不夸张地说,对文学作品情节的选择是否恰当,更是舞蹈作品是否能成功的必备条件。《白蛇传》中被人念念不忘的故事情节——白素贞与许仙因人妖殊途而被迫分开,可供舞蹈编导进行尽情尽兴的发挥创作,用心理展现的结构方式,令《许仙》这部舞蹈作品情感饱满,发人深省,将原著的创作意图表现得淋漓尽致,从而触发了观众强烈的情感共鸣。因此,文学作品被改编成舞蹈作品的必要条件是要具有情节性。
最后,文学作品要具有可舞性。舞蹈作品并不是只是叙述事件的始末,而是通过舞者的肢体语言将作品中人物的情感冲突展现给观赏者,给予他们视觉的冲击以及情感的传递。文学作品为舞蹈编创者提供了创编的灵感,这些灵感是基本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以及吸引人的细节描写。舞蹈编创者对于文学作品的编创要依循原著的故事情节来创作或改编,要实现的是从文学语言转化为舞蹈的肢体语言。因此,编创的文学作品是否具有可舞性,是舞蹈编创者首先要正视的问题。舞蹈相较于其他艺术形式的独特性在于其是以肢体语言来传递无形的情感和心灵感受,舞蹈编创者在对文学作品进行选择时,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戏剧性张力,是否具备能够以“动作”和“行动”加以表现的优势和可能性。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优秀的文学作品都可以改编为舞蹈作品,需要具体一定情感性、情节性、可舞性等条件。在由文学作品转变为舞蹈作品的过程中,文学作品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等艺术内涵也在其中体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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