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关于乡约渊源的研究属于其本体论的范畴,对深入研究乡约至关重要。从教化属性出发,周礼中的读法之典及乡饮酒礼皆可视为乡约渊源,西南少数民族自创的隆款及款则兼具了乡约的教化属性与民间自治属性,但相比前两者欠缺充分性。
关键词:乡约;渊源;读法之典;乡饮酒礼
乡约是中国乡村發展与治理史上出现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是指涉中国乡治传统与法文化的重要符号与载体。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传统文化与法治逻辑的关照下,乡约研究不仅契合时代发展主题,而且对于建立多元化治理体系,丰富治理内涵意义特殊。目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乡约研究向纵深发展的现实动力,而关于乡约渊源的基础范畴研究则是乡约研究的前置性程序。
一、乡约与读法之典
读法之典是《周礼》中规定的由特定的官员向一定人群讲读礼法的传统,该传统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地官司徒向“各掌其所治乡之教”的下级乡师和乡大夫们进行宣讲,“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1]其二是州长、党正、族师、阎胥等下级乡官对民众宣读礼法,以实现“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的教化宗旨。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2]。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3]。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4]。闾胥“各掌其闾之征令……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5]。
另据《康熙兰阳县志》卷八“圣谕六言注解序”记载: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有六德、六行、六艺。以乡八刑纠万民,曰:不孝、不睦、不婣、不弟、不任、不恤、造言、乱民者。国有常典,法在无赦,此古圣人敎民之大端也。上以此为教,下以此为学,顺此则为吉,逆此则为凶。夏书印征曰: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狥于道路。遒人,宣令之官;木铎,宣令之具。施政敎时振以警众,此木铎之始。周礼小宰之职正,岁率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小司徒小司寇亦如之,至于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敎于司徒,退而颁之于乡吏,使各以敎其所治,州长、党正、熟师,咸以时属民读法焉,即今乡约之始也。
近代以来学界普遍认为乡约渊源于读法之典,曹国庆[6]、张中秋[7]、董建辉[8]等人皆认为自宋以来的乡约都可追溯至周人的读法之例,大体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概括:首先,从策略上看,乡约希望通过立约的方式来规范民众的社会行为,与《周礼》强调借由“读法”来对民众进行教化是一脉相承的。读法与立约这两种手段,表面看来似乎不同,但其精神是一致的,即都是让民众去了解并遵从“礼”的规范。朱熹之后,乡约中增加了“读约”之礼,乡约更是在形式上与“读法”趋同起来。另外,“读法之典”指定由了解乡里民情的下级乡官来组织和引导民众“读法”,势必增强教化的效果,而乡约依靠地方乡绅来组织民众立约,同样有利于教化的实行,所谓殊途而同归。所不同的是,“读法”是自上而下的,即由官方倡导,再逐级实施于民间;而乡约则是自下而上的,即由民间自发兴起,在得到官方认可后,再逐步推行于全国。其次,从目的上看,乡约和《周礼》的“读法之典”一样,都是为了劝善纠恶,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以稳定人伦社会秩序。显然在策略层面,乡约与读法之典截然不同,在目的层面上,通过制定成文规范并加以宣传,使民众可以预见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从而维护族群内个体行为秩序之稳定,这种分析路径是从乡约的教化属性切入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乡约与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是指《仪礼》中记载的关于饮酒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是古人巧妙利用自然法则构建起的人伦规范。如《礼记·乡饮酒义》中记载:“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如此藉由规定饮酒时的各种行为规范使民众懂得尊长养老,进而知孝弟,而后达成教化之功,以安邦国。又如《礼记·射义》载:“昔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燕礼之功能在于申明君臣之义,乡饮酒之礼,是为明长幼之序。
关于乡饮酒礼与乡约的联系,以《周礼》中关于党正行乡饮酒礼的记载最为密切,“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9]即党正在举行祭祀之时,与民共行乡饮酒礼,通过行礼的过程对民众进行教化。关于乡约的此种来源,正史中也有记录,如《洪武苏州府志》卷二十六“人物·名宦”[10]:李大有,字谦仲,婺州东阳人,……庆元二年进士,潭州益阳主簿,平江府教授,……率乡之大夫、士正齿位,仿古乡饮酒礼讲行之,复取前贤乡约、乡仪刻本,以风示学者,习俗用劝。
杨开道认为乡约渊源于乡饮酒礼的理由有二:一为周代的乡饮酒礼与后世的乡约都是以礼教民,而不用法律制裁;二是作为公认的乡约创始人的吕大钧是一位典型的复古派,其乡约思想和办法都是从三礼中转变过来的。杨开道引用了《陕西通志》中对吕大钧的记述作为佐证,论证吕大钧对礼的践行,“(吕大钧)始居谏议,丧衰麻敛奠祭之事,悉捐俗习事尚,一傲诸礼后乃寝行,于冠昏饮酒,相见庆吊之间,其文节粲然可观”。[11]为增强其论据说服力,杨又举张载知礼行礼之事,“大抵以敦本善俗为先,每以月吉具酒食,召乡人高年会于县庭,亲为劝酬,使人知养老事长之义”[12]。杨开道为何言及张载呢?其因在于吕大钧与张载不仅为同年友,而且还服膺于张载的学术,以弟子之礼待张载。因此,杨的逻辑是吕既以师礼待张载,其思想必然也受张载影响,又因张载自身躬行礼,所以吕大钧自然也是受礼影响,最终在其启迪下创办了乡约。杨开道自然是从经验出发,对其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论证效力相对比较弱。如《陕西通志》引《朱子语录》:“朱子曰:横渠(张载)所制礼,多不本诸仪礼,有自杜撰处。”由此,同样有理由可以推测张载在任云岩县令之时所行饮酒之礼与周礼无关。乡饮酒所属的礼是一系列专门性行为指引规范的集合体,除乡饮酒礼外亦有冠礼、昏礼、相见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等等,有趣的是,乡约最初是综合性的自治规范,后期却发展出了禁屠牛乡约、护林乡约、御虏乡约等专门性的行为指引规范,由此可知,二者在形态上具备一定的相似性。总体而言,乡饮酒礼与乡约在教化方面是异曲同工的,都是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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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约与“隆款”、“款”
《民国思恩县志》记载,在岭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约被音译为“隆款”,有自治规约之意,创始时期不可考,惟盛行于前清同治年后。隆款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当地窃盗日多,有碍农村生产及一般安宁秩序,识者憾之遂创。订此种乡约,邀集各村人士议订若干条文,共同遵守并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以团体之力防范个体。”其内容大致类下文条款:“一拿获偷田中禾谷、畚中包榖或见证确贯者,除赔赃外罚钱七千文,以该罚款十成之三赏给证人,其余归为公项,如有包庇挟嫌诬陷者,以该罚款之半数罚之,归为公项,如犯者怙恶结仇,众人对之完全绝交,违者禀官治罪。”
另据宋人李诵《受降台记》中记载: 南宋淳熙三年(1176年),靖州(在今湖南)地区中洞姚民敖组织起义,“环地百里合为一款,抗敌官军”。南宋的朱辅《蛮溪丛笑》载:“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救,名曰门(盟)款”。
由此可知,“隆款”或“款”是由各村民众自发订立而成,而非由上及下制定行为规范或开展教化活动,所以具备乡约的民间自治属性,而其目的是维护当地农业生产或秩序稳定,所以具备乡约的教化属性。程泽时也认为《吕氏乡约》可溯源至南方少数民族的“款”,[13]但从时间上看,由吕大钧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乡约——《吕氏乡约》诞生于1076年,比款早了一个世纪,而隆款诞生时间不详,但其属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明”,吕大钧出生山西,为官一生活动轨迹主要在北方,所以不太可能受其影响制定乡约。
四、结语
周礼中的读法之典其实质是普法,使民知法然后才能不犯法,所以其核心思想还是以法之威严使民惧之,乡饮酒礼的实质在于以上行之礼导下辖之民,所以此二者均凸显了一个“约”字,即约束之意;而后世乡约的关键在于“乡”与“约”二字实质意蕴的结合,其精神核心为乡民自约。款或隆款虽然具备了乡约的两种核心属性,但在历史连续性上无法满足乡约渊源的要件。总体来看,读法之典抑或乡饮酒礼皆可作为乡约的渊源,其作为三代先圣的智慧遗传,在北宋社会积贫积弱与士人文化兴起的现实映照下,经由创新改造,成为乡村治理的文本典范,并进一步为后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周礼·仪礼·礼记》
[2] 《周礼·地官·州长》
[3] 《周礼·地官·党正》
[4] 《周礼·地官·族师》
[5] 《周礼·地官·闾胥》
[6] 曹國庆:《明代乡约研究》,载《文史》第46辑,第197~221页。
[7] 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载《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1-57页。
[8] 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9] 《周礼·地官·党正》
[10] [明]卢熊纂修:《洪武苏州府志》,明洪武十二年刊本,第514页。
[11] [清]王功成续纂,韓奕续修:《康熙陜西通志》,清康熙五十年刻本,第3697页。
[12] [清]王功成续纂,韓奕续修:《康熙陜西通志》,清康熙五十年刻本,第3697页。
[13] 程泽时、徐晓光:《托古改制与历史实证:乡约新论》,载《政法论丛》第4期,第63-73页。
作者简介:
王卫峰(1992—),男,汉,河南周口,硕士在读,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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