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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不掩瑜的他山之石①——评许兆昌《先秦乐文化考论》

时间:2024-05-20

栗建伟(湖北科技学院 音乐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音乐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关于先秦礼制下的音乐是如何具体操作、展演的,古人对此多有关注。他们在解经时对乐节、乐章、乐位、乐次都有明确辨析,陈旸、朱载堉、李光地的乐类著作于相关条目对此有梳理考辨,金鹗、阮元、王国维以专文对用乐节次做了初步总结。然而历史的进程似乎至此戛然而止,后世礼乐研究多集中在器物、文献、制度、义理等方面,或对其一部分(如食举乐、诗乐)、类别(乐器、乐音检测等)做研究,很少关注其操作实践方面如整个礼仪用乐的关联、展演方式、具体乐节的实施、乐节与礼仪及政教的关系等问题。2010年,许兆昌《先秦乐文化考论》一书出版,该著最大特点在于:它是目前已见出版著作中,对先秦礼乐实际操作、演奏程式的梳理与辨析较为全面的一部。

许先生于198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本科,硕士、博士分别就读于吉林大学历史系、古籍所,随金景芳教授攻读博士研究生,于1995年获中国古代史专业先秦史方向博士学位,因此具有坚实的历史学、文献学功底。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3] 56这是一本值得音乐界借鉴又当引起讨论的著作。该著解决了先秦礼乐制度中的许多难题,同时,其个别可继续讨论、商榷的细节与观点,亦是我们研究时可参考的凭据。

一、从程式到意义:研究视角的渐进

该著指出目前音乐学界、历史学界对先秦乐文化研究的不足,音乐学方法不能完全认识乐文化形态的具体内容,而历史学界的研究多偏重于礼文化范畴。[1] 4、321因此,该著在对有关先秦用乐程式作文献爬梳考辨基础上,解析乐在其历史阶段的“社会表达”,探求乐之于先民生活的意义。这一研究视角,使该著立足于礼乐操作实践,走出单纯文献考据的局限,而去解读其文化含义。这正是该著的价值所在。

该著以乐之功能、意义为准安排全书结构,除“前言”外,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论述早期(周前为主)乐文化的发展,阐释乐之治病、记录历史功能;第二章论述其巫术功能;第三章论述其巫术外衣下的科技功能;第四章论述其体现礼制等级功能;第五章论述其政治表达功能,第二、四章为该著重点。礼仪用乐多有声有词,故有声、义两层意义。[1] 140、165、237、238其乐在以声享宾的同时,歌词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意义亦献享给宾客。该著通过论述巫术音乐、金奏、正歌、无算乐、乡乐唯欲、射礼用乐、金奏、九夏等乐的演奏程式,分析其降神、礼神、献享、尽欢、创造礼仪气氛、指示礼之节次等意义。

巫术音乐的演奏之法及其意义。该著于第二章论述乐在同类交感基础上的巫术功能,尤其在致神巫术中,认为《周礼》有两种天神“六变”之乐。[1] 87前者用于与天空有关的自然之物的神灵,后者仅用于与天象有关之神。二者在对象、时间、地点、宫调、规模、功用、历史阶段均不同,前者处于宗教发展较低阶段,仅有降神意义。后者处于宗教发展较高阶段,具有降神、礼神两种意义。后者这一现象,当是早期宗教发展至较高阶段后,巫术信仰受到冲击的结果。使人们在招致神灵时,既运用客观法则,又强调神灵的主观意志。

正歌的程式及其意义。[1] 139正歌是周代礼仪最重要的奏乐活动,由工歌、笙奏、间歌及合乐四节组成。此乐的仪式意义最为突出,其愉悦审美意义处于次要地位。在不同礼仪中,其乐节会出现备省、增减现象。该著认为,首先乃礼仪目的及性质使然,如乡饮酒礼目的在于宾享乡之贤能,所用乐歌不仅为了悦耳,歌词还赋予褒奖、嘉乐宾客之政治意义,因此其四乐节完备,且在正歌结束后还向宾行告备之礼。而射礼主要为了选拔和比赛,正歌处于次要地位而有所简化,仅保留符合其等级之乐。如乡射礼仅合乡乐一节,大射礼仅升歌、下管《小雅》诸侯乐。其次,周代礼仪所用之乐是体现社会等级结构的重要符号,正歌的使用须遵循宾主地位相埒原则。如乡饮酒礼乃乡大夫献享乡之贤者之礼,宾主地位相当,故其乐节完备。而诸侯常燕臣子之礼,君臣不能抗礼,故其正歌规模较低,第四节仅为“遂歌乡乐”。最后又解释用乐等级与宾主关系,[1] 158、258、263、296认为礼仪所取乐之规格应由宾(受享者)的地位决定,并在“合乐”中反映出来。“合乐”之乐代表礼仪常礼,“升歌”之乐为变礼。

无算乐的程式及其意义。[1] 169此乐具有在宾主饮酒无算而尽醉之时,发挥娱乐宾主使其尽欢的意义。因此其演奏方式为无次无数,即形式上或间或合而不必遵循节次,数量上无礼制约束,不似正歌必须三终。所用乐章亦无等级规定,风、雅、颂、舞皆可用之。

乡饮酒礼及乡射礼的第二日,须举行具有慰问性质的劳司正之礼。[1] 178此时所奏之乐为“乡乐唯欲”,即唯所欲作、不从节次地演奏乡乐。此乐主要有配合无算爵而达到尽醉尽欢的意义,故其演奏方式较为简单。

该著认为射礼用乐具有创造礼仪气氛的意义。[1] 182如三番射时获者的执旌唱获、呐喊声,要合乎一定音律。射者通过呐喊以壮声威,烘托出这种军事性质的礼仪活动所需要的特殊气氛。

乐在礼仪中还有指示礼之节次的意义,[1] 186通过规范礼仪行为而保证礼事活动有序进行。主要表现在节制行礼者举止步伐、节制行礼活动、规制射节及指示礼仪进程四方面,第一,节制步伐,在祭礼中,《王夏》《肆夏》《昭夏》分别节制王、尸及牲的行步。在王出入大寝及朝廷时,亦奏乐以节制其步伐,王乘车亦如之,即《周礼》“行以《肆夏》,趋以《采荠》”。天子燕饗朝聘之诸侯,宾入大门而奏《肆夏》以节之。诸侯与有王事之劳臣子燕礼,宾及庭而奏《肆夏》。大射礼中,诸侯行步时奏《肆夏》以节之,射礼结束后从郊外还于国中或宫中则奏《骜夏》以节之。不同等级的行礼者须由不同乐来节制,所以此乐又有表示行礼者身份的意义。此外,宾入门而以金奏节之,此乐既有控制行礼者行步之节的意义,又有创造特定礼仪气氛的意义。[1] 181如射礼及燕礼金奏纳宾之乐,既节制宾入门之仪,又展示恭敬与和悦的礼仪氛围。第二,节制行礼活动,如奏钟鼓之乐以节环拜之礼,奏《肆夏》以节宾主一献之礼。第三,射时之乐既有规制射节的功能,又有娱乐宾客的意义。所选曲目根据等级而有不同,天子以《驺虞》、诸侯以《狸首》为节。奏乐节数亦随等级而不同,王九节五正,诸侯七节三正,卿大夫、士五节二正。最后,认为以上诸乐,多有指示礼仪进程意义。

二、从批陈到立新:研究方法的支撑

该著对文献作详细考辨,不尽信前人之说。如批判朱熹笙诗乐谱说、郑玄无算乐有等级规定说、仅常燕奏《肆夏》以尊宾说、礼轻逮下原则、古人对射礼之“正”的解释。评关于瞽叟愚顽的记载为不可尽信、《韶》表现舜修绍尧道为非确诂、高诱注“鼓歌”之误、金鹗行车不必闻乐而能自节说为不可能、孙希旦投壶为变通之礼说为不妥、高诱盛乐为六代之乐说为站不住脚、清人论穆叔不拜《肆夏》的原因为

不可靠。[1] 141,174,212,262,224,19,25,66,195,231,247,280 这些都体现该著的思辨精神,并以此得出许多新颖、精辟的观点。

如对鲁穆叔辞《肆夏》的解读。[1] 284《左传·襄公四年》载晋悼公享鲁穆叔时,鲁穆叔不拜《肆夏》之三。该著认为,纳宾乐与宾之间无严格等级规定,用乐较为宽松,而献宾乐则有。故宾不答拜纳宾乐,而应答拜献宾乐。鲁穆叔听《肆夏》在献乐之时而非纳宾时,且前二乐与自己等级不符,故不拜受。古人均误此乐奏于迎宾时,而导致误说丛生。

该著发现《仪礼》存在礼事现象与礼事原则相矛盾的问题。[1] 292《仪礼》用乐并不普遍,十七篇仅四礼有用乐文字,此现象与古人归纳的周代“礼乐相须为用”原则相矛盾。该著以为,第一,《仪礼》所记虽多为士礼,然士阶层并非无能力备乐;第二,《仪礼》用乐重在燕享、节仪,因乐之社会功能的有限性,导致众多礼事不需奏乐;第三,《仪礼》记载亦有不足,如于三祭礼无奏乐之文。据其他文献,此三礼当有乐事;第四,《仪礼》存在重食轻乐现象,如详细记载饮食之礼,简略记载献乐之礼。并对这一倾向做解释,首先,周人的朴质个性使然,其次,儒家理性主义精神深入改造周代礼仪,排斥早期宗教神人交流内容。儒者这一气质,使他们在记述时出现轻乐态度。

对“大合乐”的辨析,[1] 307是该著最为瞩目的亮点。古人对此乐的演奏方式、性质有不同认识,集中在对《大司乐》“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的不同理解。该著以“六舞”为线索,做如下论述:第一步,以为郑玄遍奏六代乐舞之说不可行。此争论始于郑注,郑释大合乐为祭祀时遍奏六代乐舞,王肃、贾公彦从之。后人如梁武帝、孙诒让从实际操作角度否定此说,认为一日之内不可能将六乐全部演奏一遍。第二步,“六舞”非六代乐舞。汉儒是在对“六舞”作误解基础上展开的,郑玄以六代乐舞释“六舞”,并以此解释大合乐。该著认为六代乐舞①该著以为六代有七舞,《云门》《大卷》为黄帝二乐。详见该著第29、34、246、311页。本文对此阙疑。② 第213页。据该著义,此说当为其误说,然此误说或许正恰当表述了《肆夏》与“及庭”“公拜”的关系。与大合乐之六舞不同,前者是于不同礼仪单独演奏,后者是在同一场合演奏。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均与六代无关,而是用以创作具体乐舞的基本艺术形式。第三步,从颜师古说,以为“六舞”指《乐师》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干舞、人舞等六种舞蹈形式,且六者非“小舞”。第四步,分析唐以来关于降神与正乐是否各有一次合乐的争论。如孙诒让云:六朝以来多谓降神与正乐有两次合乐,其实仅有正乐一次合乐。第五步,该著在李光地、孙诒让说基础上,总结云:“大合乐”是乐工的习乐活动,不是礼仪中表演的具体乐舞作品。

三、可以商榷之处

该著亦有不足,如所用古代文献相对狭窄,多引用汉唐及清代孙诒让、孙希旦等人著作,对宋、元、明及其他清人的著作并没有完全吸收。对今人成果亦没有全面把握,如周乐无商、笙诗等问题在学术界早有讨论。因此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问题,此举数例如下。

(一)对乐之分法的探讨

该著以功能、意义为依据,将礼仪用乐分巫术之乐、享宾之乐、饰礼之乐、节礼之乐,并以此安排全书结构。第二种,[1] 139、252有献享宾客作用,包括第四章第二、三、四节之正歌、无算乐、旅酬用乐、乡乐唯欲、节射之乐。献享鬼神与献享宾客用乐具有一致性,故亦包括第六节享神之乐。第三种,有制造气氛作用。[1] 181此乐有二,应佩玉之乐,在制造特定礼仪或生活气氛基础上,发挥修养个人品德作用;又有大射礼的唱获、呐喊声。第四种,有指示礼之节次作用,[1] 186此上文已述。

该著对所分之乐的表述时有混乱,集中体现在《肆夏》中。首先,“节礼之乐”的分法是否合理?该著将其分为节步之乐与节行礼之乐,然礼仪进程多通过宾主步伐的行进而实现,将二者拆开是否合理?又能否实现?本文认为,在论述礼乐制度时不太可能实现将二者截然分离,因此才形成如该著所云“文献记载的有关以乐节规制行礼之节的内容往往与规制行步之节的内容连缀在一起”现象。[1] 205正因该著这一强制分离,造成将大射礼《肆夏》一乐拆分为两类乐的奇怪现象。古人视此《肆夏》为纳宾乐,该著否定此说,将其做了拆分:其前部分为节步之乐,亦如古人视其为纳宾乐;后部分为节行礼之乐,认为此时主人向宾客行一献之礼,故此已非纳宾乐。然而该著于后文又否定自说,将一献之礼所奏《肆夏》视为纳宾乐的组成部分,“《燕礼·记》所云:‘公拜受爵而奏《肆夏》’,从全文顺序看,与‘宾及庭奏《肆夏》’,同是对‘若以乐纳宾’所做的说明。这说明在主人一献诸侯之时演奏《肆夏》,实只是‘以乐纳宾’这一礼仪程式的组成部分”,②以为纳宾乐用于“宾及庭奏”“公拜受爵而奏”两个程式。

其次,“饰礼之乐”与“节礼之乐”是否有判然之别?该著第五章第五节以为“饰礼之乐”有“制造礼仪气氛”作用,却又以为“节礼之乐”之《肆夏》亦有此功能。先云《肆夏》等乐主要目的乃控制行礼者行步之节,虽有制造礼仪气氛作用然“不够突出”。[1] 181又于第六节多次强调《肆夏》“主要是为了创造”“行礼氛围”“礼仪氛围”,并将此看作其“具体功能”“实际功能”。[1] 215-218如此,《肆夏》被置于“饰礼之乐”“节礼之乐”两类。正因这一分法,导致该著出现对文献归类的混乱。《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乃王燕飨朝聘之诸侯时纳宾入门之乐。该著对此乐应属何类做矛盾处理,首先于第五节归其为“饰礼之乐”,用“来展示恭敬与和悦的礼仪氛围”。又于第六节归其为“节礼之乐”,用以节制宾客入庙门时行步之节。[1] 181、189

最后,该著认为《肆夏》有很多功能:[1] 277-278、286有规制行礼之节作用,为“节礼之乐”;又有调节礼仪气氛作用,为“饰礼之乐”;又有献享宾客作用,为“享宾之乐”。至此,《肆夏》一乐通用三乐类。此外,又将节射之乐置于享宾之乐、节礼之乐二类。[1] 180、217出现这些结果,是否与该著这一分法有关?

(二)对“遂歌乡乐”的探讨

《仪礼》对正歌第四节有不同的记述方式,《乡饮酒礼》《乡射礼》为“合乐”,《燕礼》有两种记载,《经》为“遂歌乡乐”,《记》为“遂合乡乐”。该著认为《仪礼》用词“十分精审”,“未尝苟于用词”,[1] 146《燕礼》的不同写法当有不同内涵。据此以为“遂合乡乐”与众声俱作的“合乐”同,而“遂歌乡乐”与“合乐”不同,仅为“工歌”。因此,常燕正歌四节为工歌、笙奏、间歌及工歌。[1] 147、149

本文以为此说有待商榷。二者之不同,并非如该著所云:“没有引起历来注疏家的重视”,[1] 1146除唐人贾公彦外,孔颖达、宋人李如圭、陈旸、元人敖继公、清人吴廷华、张尔岐、盛世佐、蔡德晋、江永及《钦定仪礼义疏》对此均有解释。认为“遂歌乡乐”亦为“合乐”,其一,《仪礼》虽用词“精审”,然并非处处拘于一词。若以该著义,大射礼正歌第一节“乃歌”亦与乡射礼、诸侯常燕礼“工歌”、诸侯与有王事之劳臣子之燕“升歌”不同,三者当各为一物。然该著在第146至152页论述时,亦将三者等同。其二,《燕礼·记》“遂合乡乐”正与《经》“遂歌乡乐”相备。“合”又书“歌”者,当如《钦定仪礼义疏》所云,其以人声为主,①(清)乾隆十三年敕撰《钦定仪礼义疏》卷十二“合乐而云‘歌’者,明众音并作,究以人声为主也”,江南书局,光绪戊子年十月户部公刊。清人盛世佐云乃因乐以人声为贵。②(清)盛世佐《仪礼集编》卷十二“惟云‘歌’者,举重而言,乐以人声为贵也”,《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42页。其三,乡饮酒礼不加“乡”而直书“合乐”者,因其用二《南》为“己之正乐”,③二《南》为乡大夫、士“己之正乐”,《仪礼•乡射礼》“乃合乐”贾公彦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 附校勘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0:996﹒(后引《十三经注疏》均为此版,不再赘述)许著第153页亦云“乡乐为其正乐”,又见第223、295页。故不需明书。而诸侯燕礼合乐用二《南》非“诸侯之正乐”,④小雅为“诸侯之正乐”,《毛诗谱》“国君以小雅”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第402页。许著第179页亦云“《小雅》则属国君之乐”,又见第257页。故特书而明之。如贾公彦云:“饮酒不言乡乐者,以其是己之乐,不须言乡,故直言合乐。此燕礼是诸侯礼,下歌大夫士乐,故以乡乐言之”,[2] 1021孔颖达亦有相似之说。⑤《毛诗谱》“天子以大雅”孔颖达疏云“燕诸侯之礼,谓《周南》、《召南》为乡乐。乡饮酒,大夫之礼,直云‘合乐’。大夫称乡,得不以用之乡饮酒?是乡可知,故不云乡也”。《十三经注疏》,第402页。因此,宋人李如圭云:“乡饮酒自歌其乐,故不言乡乐也”,此“歌者亦与众声俱作”。[4] 201

因此,“遂歌乡乐”与“合乐”名异实同,二者相互参见。如敖继公《仪礼集说》卷四释乡饮酒礼“合乐”云:“《燕礼》曰‘遂歌乡乐’,与此文互见耳”,故于卷六总结燕礼后三乐节为“右笙、间、合”,[5]视“遂歌乡乐”为“合乐”。

(三)对“节”义的探讨

郑玄注《仪礼·大射》:“乃奏《肆夏》”云“言乃者,其节异于宾”,该著释“节”为“节拍”,云“两次奏《肆夏》,所用节拍当有差异”。其实,此“节”应指为宾、公奏乐所应之不同仪节。宾、公行礼时《肆夏》始奏时间不同:对宾始于及庭仪节,对公始于受爵仪节。即经文“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公升,即席。奏《肆夏》”,“公拜受爵,乃奏《肆夏》”。故贾公彦云“宾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节异故也”,[2] 1032强调“及庭”“受爵”二仪节之异,清人秦惠田亦云:“前宾入之时已奏《肆夏》,故康成云:‘其节异于宾’”。[6]因此,郑贾二说并非如该著所云:“没有确实的证据”。[1] 208

(四)其他

此外,该著所用“献乐”⑥该著对“献乐”一词的内涵有两种矛盾表述,于第139页云“周代举行礼仪活动时的献乐,按照其在礼仪中的意义,主要有‘正歌’及‘无算乐’两种,此外,宴饮时的旅酬环节及行礼翌日酬劳职事人员时”用乐及第180页节射之乐,此义较广泛。又于第144页云“合乐是整个献乐活动的最后环节”,则仅指正歌为献乐。据第178页及全书行文,其“献乐”之义当为前者,后者“整个”疑为“正歌”之误。“乐节”“正歌”“正乐”⑦据该著行文,其“正歌”与“正乐”同,第139页称“正歌由四个环节组成,即工歌、笙奏、间歌及合乐”,第141页称升歌、下管、间歌、合乐“是为正乐”,第168页亦有相关 论述。第241页明确云正歌“可称之为正乐”。等为何义?最好有明确的概念表述。又于第271页云郑玄“显然”不同意吕叔玉训“肆”为“遂”之说,但却没有提供郑玄“显然”的证据。①此句与第164页第六行同,彼处有郑玄注语。疑此直接由彼处移植过来时,对文句没做仔细处理。同时,该著个别断句亦有讨论之处。②如第151页第二段第11行“万者,何干舞也”当于“何”后断;第152、159、213页郑玄《目录》“观其礼数,中者”似当于“礼”后断;第186页“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当于“时”后断,此于第221页无误;第259页“公升如宾。礼辞一席”当于“礼”后断;第317页“周公曰《酌》,武王曰《象》,合曰《大武》”当标为“周公曰《酌》”,“武王曰《象》”,“合曰《大武》”。

四、校勘记

该著使用文献间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引用史料的失校与笔误,出现讹、脱、衍、倒等情况。③本文校勘底本以该著参考文献所举为主,若该处无者以通行本为主。此皆无关宏旨之误,然对学术规范而言,亦是学者必须注意的。许先生将“史学首先是史料学”作为其治学格言,即强调史料在史学中的重要地位。故此举数例如下:

讹文,前言第1页第一段第10、12行“草”为“革”讹;④据该著“主要参考文献”,此误当从《国语集解》第111页之误,王树民、沈长云点校时即云此书“多文字之误”(前言,第2页)。许著第290页引金鹗语即为“革”。第143页误陆德明音义:“此三篇义与《南陔》等同”为郑玄笺《诗》文:“此三篇盖武王之时……”为孔颖达疏文;第165页第三段第一行“郑玄”为“杜预”讹,第六行同。⑤又见前言P2“酬”,正文P16“间”;19“气”“日”;20“伎”(两处);24“绍”;32“也”;35“乐”“亦”“为”;48“吾”;62“孔颖达”;79“乐”“词”;89“则”;91“先”;105“同”;113“五”;122“与”“成熟”;123“357”“序”;129“隅”;145“南”;151“周”;152“在”;159“礼”;161“已”;164“章”;165“之”;177“为”;181“上”;183“得”;188“及”;192“人君”;193“仪”;196“人君”;198“在”;199“仪”;210“具”;210“至”“具”;219“一”“以”“士”;226“于”;229“旋”;232“欤”“唯”;244“日”;245“引”;250“以”“贾”;251“案”;289“仪”;297“而”;298“师”;301“舞”;313“以”(两处);318“禘”;324“类”;325“2”;326“济”。脱文,第89页第一段引李光地语第五行“是”前脱“故知”;第225页第六行第一个“之”后疑脱“乐”。⑥又见前言P4“的”,正文P16“中”;19“者也”“之”;25“以为天子”;33“因先王之乐,又”“《護》,又修”;35“名”;55“知”;96“也”;101“依”;117“也”;131“的”;153“乐”;160“曰”;166“及群吏”“象”;170“也”;176“赞工,迁乐于下。弟子”;177“之”;178“酬酒之限。此经主人酬介,介酬众宾,虽据旅酬之时,其少长以齿”“也。但因其旅酬,遂连言无算爵,欲见无不周遍,弟长而无遗,而知终沃洗是其无算爵。案”;188“也”;189“者”;191“谓”;199“燕”;201“乐”;206“再”;218“搢扑,东面”;219“执以升”;231“也”;235“语”;237“蒐”“天子”;241“再”;243“一获一容”;248“皮弁素积”;249“用”;251“玄”;313“即”“所教”;330“东”。衍文,第189页第一段“旦”后衍“云”;第201页引孙诒让语第三行衍“夏”,此条于291页无误。⑦又见前言P2“为”,正文P18“之”;19“有”;25“氏”;35“大”;79“也”;97“地”;101“为”;131“们”;142“言”;145“乡”;160“使”;188“祀”;191“外”;208“仪”;210“则”;211“则”;221“也”;231“之”;242“仪”;244“祝”;254“之”;255“使”;308“代之”;319“貤”。倒文,第308页第六行“曰问”应是“问曰”。⑧又见P101“之中”;115“通声”;171“受不拜”;178“旅酬,遂连言‘无算爵’,欲见无不周徧”与“《乡饮酒•记》‘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算爵然后与’是也”倒;第323页“狱讼”。

该著有时引用二手文献。⑨见第24、27、30、66、74、79、88、89、194、198、200、210、211、225、228、278、288、290、291、299、320页。当然我们在研究时最好使用第一手资料,不必采他人之引。除非引文原书亡佚,如第225、228页引金鹗语不见出处,本文疑乃《求古录礼说》遗文《周礼五节二正解》,只有如此情况,方可用他人之引。古人引书手法多样,或与原文有异。⑩四库馆臣批评朱载堉“妄删《汉书》”时云“古人引书,不必全引,亦有节去数字者”。(《乐律全书•校正条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6页。)张舜徽云古人引书“有节略其辞的,也有引用书意的”,甚至“于仓卒引用的时候,将原来文字弄错或将内容颠倒了的,更不可胜数”。(张舜徽﹒中国古代史籍举要 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10﹒)如第198页引金鹗语“始终皆有之”之前的文字为正文,之后的为其注文。该著引时因取孙著,皆将其视为正文。孙氏在引时于正文“节”“然”间省“升歌”等63字,引林乔荫、王引之、李光地等文亦有如此现象。

余 论

该著虽出现一些仍然可以讨论的问题,然皆大醇小疵。“它山之石,可以攻玉”,[2] 433该著对中国先秦音乐史研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广博的文史知识、对古人观点的甄别辨析与不盲从态度,正是我们学习的表率。其新颖、精辟的观点,是我们学习、研究必须借鉴的资源。当然,该著存在的失误,我们亦当引以为戒。

先秦乐文化尤其周代礼乐文化是一庞杂的课题,我们不可能用一本书就将其完成。该著提出、存在的许多问题,依然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研究。如:舞行八风的真实依据是否即行舞时的气流?如何理解《大司乐》两种天神“六变”之乐?《大司乐》三大祭乐是否均用于致神、礼神?诸侯与有王事之劳臣子燕礼有无间歌?大射礼“乃歌《鹿鸣》三终”演奏方式是否不歌《四牡》《皇皇者华》?合乐是否为正歌最重要一节?下管、合乐是否有舞?房中之乐是否奏于无算乐之时?此乐是否用钟磬?季札观乐的性质是否为无算乐?《肆夏》《采荠》是否有演奏速度之别?如何认识礼乐制度中的历史难题?如何理解《仪礼•乡射礼》“歌《驺虞》若《采蘋》”之“若”?射乐等级规定是否真的存在?投壶用乐是否以“加快乐曲的节奏”来获取射礼之半的规定?九夏有无歌词?若有,用于礼仪时与其词义是否有关?纳宾乐是否有等级规定?宾是否不答拜纳宾乐?《仪礼》是否有轻乐现象?“乐语”是否仅用于发表政治意见而不用于日常生活?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能否做出比该著更为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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