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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艺术的美学挑战

时间:2024-05-20

马 草

2016年谷歌公司的人工智能系统“AlphaGo”击败李世石,并于次年击败世界冠军柯洁,产生轰动效应。这一标志事件使得人工智能走向台前,相关话题成为各领域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获得了技术突破的人工智能成功拓展至人文领域。2016年,谷歌、微软、IBM、索尼等公司相继推出了人工智能绘画、音乐程序,而2017年微软研发的人工智能写诗程序“小冰”创作的《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轰动文坛和学术界。人工智能在艺术领域取得的巨大进展,刺激着人类的敏感神经与骄傲之心,引发了人工智能与艺术未来的大讨论,兴奋、支持、质疑与担忧共生。面对人工智能的开疆拓土,艺术是否为人类的最后阵地?当人工智能创作出艺术经典时,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全面超越?人工智能艺术的出现,使得当前美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主体性人工智能的美学挑战

就当前发展程度而言,人工智能仍是人类智能的体现,是对人类智能的专门性与延伸性开发,是人类本质的技术性呈现。人工智能若是局限于此,那么其便始终是人类部分功能的替代,不具备根本性的革命价值。这并非人工智能发展的终极目标,亦非存在的根本价值。具有革新性的人工智能绝非在此层面上,那么在何种层面上谈论人工智能才具有真正的意义与价值?人工智能的发展目标当是成为与人类相同或相似的并列性存在,即超级人工智能。所谓超级人工智能指能够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 (精神和实践活动),甚至能够自主产生下一代。换言之,判定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在于主体性,即从事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有如此,人工智能才能成为与人并列的存在,而不再从属于人类,或是人类智能的延伸。发展至此,人工智能才能摆脱人类的替代性身份,具有独立自主的存在价值。若对此进行深入挖掘,还会产生一个疑问,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到底是对人类主体性的原样复制,还是其他?或者说,人工智能是否必须拥有与人类一样的主体性,还是拥有它自己的主体性?仅就技术角度而言,能够实现对人类主体性的复制已然是伟大的成就,是人类科技的革命性突破。这是人类希望实现的目标,但并非全部。问题在于,创造出一个与人类一样的存在,除了能够实现人类自居为造物主的快感和替代性劳动之外,其意义不过是重复人类自身而已。人工智能的产生本身就是对人类局限性的超越,以实现更优的存在与发展,否则其产生便无根本价值和意义。将局部的优势扩展至整体,成为超越人类的存在,便是人工智能的内在发展逻辑。因此人工智能的终极目标应是超越人类,成为能够从事自由自觉活动的超级存在。只有发展至此,人工智能才真正具有革命性价值,而非仅是对人类的证明。与此同时,一旦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其与人类便只存在起源意义上的关联。人类只是开启了人工智能,之后后者便走向独立发展,而非人类自身的证明与延伸。赵汀阳先生认为,超级人工智能是存在的升级,是对人类自身的否定。“此种存在升级意味着人类在世界存在系统中失去了地位,人类不再重要,历史将失去意义,人类文明将成为遗迹,未来也不属于人类,人类文明数千年的创世纪将被终结而开始人工智能的‘创世纪’。因此,超级人工智能的存在升级实际上是人类的自我否认和自我了断。”①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哲学动态》2018年第4期。不过能否以技术实现主体性,当前仍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和众多质疑。这一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不在于哲学、心理学等人文学科,而在于自然科学。当然人文学科可在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性的判定上具有重要作用,但起决定性的是自然科学。无论是人类主体性,还是超人类主体性,在主体性尚未真正实现之前,哲学对超级人工智能的探讨只能是预设性的。

在存在论维度上,对于人工智能来说,人类主体性和超人类主体性均具有革命性意义。此部分探讨的正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与美学的连接点的关键就在于此。具有主体性的人工智能对于美学意味着什么,这是此命题的价值之所在。既然人工智能是与人同等的主体性存在,那么便自然涉及感性、情感、想象、艺术等问题。当人工智能参与审美活动,其必将会给美学带来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首先,人类将会首次面临自身之外的审美活动,这将会给现有美学观念带来巨大冲击。向来被视为专属于人类的审美活动,第一次出现了人之外的审美活动类型。这种独立于人类之外的审美活动,将会对传统认知产生巨大冲击,其震撼效果不亚于人类发现外星人。审美的人类专属性与独特性将会被打破,人类借此建立的自我优越性的光晕将会逐渐消散。无法认同、疑虑重重与欣然接受将会承认人类面对人工智能审美的自然分野,并可能引发人类社会阶层、价值观的分裂。其次,人工智能审美诞生后,将会产生新的审美认知。既然二者都被视为审美活动,且并存于同一个时空,那么就有必要将其进行整合,生成能够容纳二者,富于包容性和概括性的审美认知。在此之下,原有的审美认知便会被打破,美学将会迎来全新的发展契机。建筑在人类之上的美学观念和体系将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系列原本行之有效的概念与命题将会丧失合法性与有效性,乃至瓦解。在新的美学体系建立之前,失语症将是很长一个时期内的美学常态。随后,相关概念与命题会得以更新,研究范式会发生转变,新的美学体系与形态会以前所未有的面貌出现在人们面前。美学是否足以应对此冲击,并有能力建立新的理论形态,这是当前美学面临的挑战。再者,若循此继续探究,人工智能审美产生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将是巨大的难题。既然已出现了两种审美活动,二者的价值和地位该如何判定。就复制人类主体性的人工智能来看,其既然能够产生与人类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活动,那么人类是否还用从事审美创造活动,而仅从事欣赏活动即可。就超级人工智能而言,其在审美方面可能超越人类。面对优于乃至超越自己的人工智能审美,人类审美如何自处。是沦为失去了先进性的低价值层次上的审美活动,还是被取代,将会成为人类面临的艰难处境。这不仅仅是对审美的冲击,更是对整个人类的挑战。

现实层面的审美活动将会凝结、升华为相应的审美观念,形成理论层面的美学体系。如何有效地言说审美活动是美学理论面临的任务与挑战。无论何种人工智能审美,都会给当前美学带来巨大挑战。一旦具有主体性的人工智能审美活动成为现实,现有美学是否能够拥有足够的阐释力进行言说。如果没有,人类美学将会面临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其话语与体系将会走向崩溃。或者说,人类美学将会被取消,而代之以人工智能美学或其他学科。人类美学理论丧失有效性的根源在于对象的更新,人工智能审美远超出了前者的阐释场域与能力。当前美学是人类依据自身审美建构起来的,未必能对人工智能审美活动进行有效、恰当的阐释。那么依据人工智能审美所建立的理论形态是否还是美学,或是人类所能理解的美学呢?现有美学不得不面临这些冲击和挑战,而应对结果决定着人类美学的发展前景和命运。与美学理论同等命运,人类及其审美活动将何去何从?进一步而言,人类审美活动存在的合法性为何?届时主动权并不掌握在人类手中,人类可能沦为被动服从的奴隶。假设一种境况,人工智能审美产生后,人类审美与人工智能审美能够同时存在。那么人类是否能够同时欣赏二者呢?人工智能发展的结果是超越人类,其审美抑或如此。在此之下,人类能否甘心认为自己的审美低于人工智能审美,人类能够有效参与人工智能的审美活动呢?人类将始终面临如此威胁:人类审美活动将会是人类自娱自乐的活动,人工智能可能不屑于参与。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人类可能完全无法参与人工智能的审美活动。若真如此,人类审美将会被否定乃至被取代,并可能延及人类自身。至此,已然不是人类能否愿意共享的问题,而是人工智能是否同意共享的问题了。因此,在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的条件下,人类审美的命运将取决于人类命运。一种乐观的态度是人类能够参与、欣赏人工智能的审美活动。当人工智能审美超越人类审美时,人类还是否有必要从事审美创作活动。换言之,在人类与人工智能间进行划分,人工智能进行审美创造活动,而人类从事审美欣赏活动。问题在于,若此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人类已承认了自我的审美活动不如人工智能的。进一步而言,这是否意味着人类承认自身不如人工智能。这到底是一种价值层级上的默认,还是完全的替代。除此之外,在现有认知中,我们始终认为,情感是人类所独有的,审美是人类专有的。一旦人工智能涉此领域,人类将何去何从?舍去审美创造活动,人类的情感是否完整,或者说人类还是否完整?审美并非仅仅是非功利的感性活动,它还是人类生活经验的重要构成。审美并非仅是意义,它还是一种与世界打交道的存在方式。舍弃审美创造,意味着人类将放弃与此相连的生活部分。这到底是明智的保存之道,还是对人类本质的部分性放弃。对于这些问题,美学无法解答,更无法解决。美学何去何从,或者说,美学存在的合法性为何?在人工智能审美成为现实的条件下,将是美学面临的真正冲击和挑战。

二、作为技术工具的人工智能的美学挑战

就当前发展现状而言,人工智能尚不具有主体性的标志特征,如自主意识、自由创造力、个性化、情感等因素。因此上文的探讨均是一种理论的假设与推演。这是一种远虑,以一种未雨绸缪的方式促使人类反思自身与人工智能。就现实性而言,技术工具是人工智能在当前的存在形态。作为技术工具的人工智能已介入艺术创作,对当前艺术创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确实给艺术创作带来了新的样貌,甚至引发人类的忧虑。对于当前美学而言,近忧或许更为切实,更具现实性。此部分便探讨作为技术工具的人工智能带给美学的挑战。

当前对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存在一种较为偏颇的态度:人工智能尚无自主意识和情感,无法做到真正的创造性、个性化,故而其作品并非真正的艺术。此种态度暗含这样的逻辑:只有人才能创造艺术,人工智能不是人,故而人工智能创作的并非艺术。问题在于,既然知道当前人工智能尚无法成为人一样的存在,那么为何还要其从事艺术创作。难道仅是为了反证艺术专属于人类,或者证明人工智能的有限性?更何况,这种态度把艺术的理解窄化了。难道对艺术的判定只有情感、创造性、个性化等因素,而无其他方面。这些因素虽是艺术的核心要素,但除此之外,我们就无法从其他方面言说艺术了吗?人工智能艺术创作是否一无是处?若是,何必执着地让人工智能从事艺术创作,纯属多此一举。在承认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存在缺陷的同时,其是否仍有可取之处。我们应意识到,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能的延伸与强化开发,在很多方面超越了人类。我们虽然无法确认人工智能从事艺术创作一定能超越人类,但其优势总会有利于艺术创作。作为技术工具的人工智能虽仍由人操作,其具有的优势是人类智能的强化拓展。但不可否认,若无此工具,我们亦无法实现当前取得的成果。我们应客观审视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具有的优缺点,给予恰当的评价。并非只有社会、主体的变化才会影响艺术的存在,媒介或技术的变化亦会改变艺术面貌。更何况,人工智能作为技术手段所具有的先进程度,远非之前的人类技法。虽然先进不一定推动发展,但总会带来改变。我们应意识到技术手段的改变带给艺术的重大变化,其会改变艺术的面貌,由此带来的挑战应是美学需认真对待的。

人工智能的优势——数据运算能力,在速度、容量、精准性等方面超越人类方面,并可提供近乎最优与无穷的方案。一旦这些优势应用到艺术创作,便可能转化为切实的艺术语言,极大地丰富艺术的表现手段。例如电子音乐拥有常规乐器无法拥有的“无比丰富的音色、任意变化的节奏、按程序变换或交叠的序列、极其细分的微分音、非常快速的旋律进行、无限长的长音、随心移动的声像、令人应接不暇的装饰音等。”①辜居一:《数字化艺术论坛》,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如当前影视剧制作大量采用电脑特技,可呈现之前难以表现甚至无法看到的影音与场景,大大提高了影视剧的表现力。绘画领域,电脑可合成更多的颜色种类,提供无穷的色彩组合方案,从而丰富了绘画的艺术语言,拓展了绘画的表现手法。在形式符号的运用上,人工智能或许更为大胆。例如诗歌写作方面,人工智能可利用对语言符号的任意组合,创造出让人惊叹的诗句。例如微软“小冰”的诗句:“流云已渐被黑云归于孤雁/反使他美丽/圆满的好梦/在你掌中飞且飞”“阳光遂成夜莺的尖韵/反射出未知的光明”②小冰:《阳光失了玻璃窗》,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公司,2017年版。再比如张小红研制的写诗程序的作品《李白诗仙》:“太白的诗都如此张狂/如此沁园春/如此上九天有时候/他的狂想掺了羊毫或狼毫的笔锋/一抖墨/浸透了宣纸/就白发三千丈/黄河入海流/壮壮烈烈醉倒华夏 太白以春愁下酒/太白听涛到秋悲去/太白抒情作意象/太白以浪漫推敲韵脚”③杨守森:《人工智能与文艺创作》,《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其词语组合之大胆,意象之跳跃,联想之奇特,委实让人耳目一新,拍案称奇。实际上,单就语言符号的运用而言,人工智能可进行任意的组合,提供近乎无穷的可能,远比人类更富于想象力。当然,很多人均质疑其仍处于模仿阶段,无法进行自由的创造。本文并不否认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方面仍不成熟,乏于情感的深切认知和自然连贯,无法实现自主性创新。人工智能模仿的往往是艺术的技法或形式层面,无法明晓其情感意涵。但人工智能在推动艺术表现手段发展方面的成绩,提示了人类应关注技术或形式的重要性。实际上,艺术史上的发展或变革在很多时候是由技术引起的,形式的创新是艺术发展的原动力之一。技术或形式亦可成为艺术与非艺术、通俗艺术与高雅艺术间的界限。人工智能带给美学的启示在于:重新思考技术 (法)之于艺术与艺术发展的重要性,重估形式的价值,重思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借此生成新的创作技巧,总结新的形式规律,乃至更新美学观念。此既是人工智能带给当前美学的挑战,又是美学发展的机遇。当前人工智能产生诸多问题,恰是美学重新反思形式、技术的价值与局限的合理时机。

除表现手段外,人工智能还能为艺术带来新的存在形态与面貌。人工智能的技术手段可转化为艺术文本语言,将技术的优势转化为艺术的特征,呈现之前未曾有过的面貌,丰富人类的审美体验。这在与技术越接近的艺术门类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如影视、音乐和绘画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影视剧依靠电脑特技制作,而非实景拍摄,这在科幻、奇幻、动作等类型片的拍摄中更是如此。如若舍弃电脑特技,这些类型电影恐将失去很多典型特征、优势,甚至无法存在。很多现实题材的影视剧制作也越来越依靠技术,如《阿甘正传》《泰坦尼克号》《断背山》《黑天鹅》《华尔街之狼》等很多场景均借助电脑特技制作完成。甚至出现了全数字电影,主人公全由电脑制作,而无须真正的演员,如数字动画片等。再如3D技术的出现,使得观众在观影时仿佛置身于现实场景中,而非有距离的旁观。若无这些技术的参与,很难想象当今影视剧将如何发展,呈现出什么样的形态。当今音乐领域电子音乐大行其道,已被主流接纳。电子音乐不需现实中的乐器演奏,仅通过制作程序和合成器等便可合成与现实无异的音乐。电子音乐已可合成现实中无法存在的声音,并制作成乐曲,如电影《第五元素》的插曲《女神之舞》便由电脑合成。国内外已出现了很多专门的电音制作公司与制作人,很多电子音乐已成功入选专门的音乐榜单。如IBM的人工智能程序“Watson Beat”通过大数据学习创作出来的《Not Easy》冲上了音乐榜单前几名。①钟清远:《当人工智能遇上艺术,人类的最后防线》,《电脑报》2017年9月11日。面对这些艺术形态,我们今天已视为寻常,但是否真正思考过其意义呢?这难道仅仅是一种外在的技术奇观,而不具备内在的深刻内涵?面对一个与现实无异或远比现实更精彩的艺术景观和日趋逼真的艺术体验,应该如何重新认识真实与虚拟间的关系?我们把人类艺术创作视作虚构,人工智能也可通过虚拟提供同样的艺术体验,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为何。人工智能产生的图像是一种拟像,并建构了一个仿真世界。当拟像与仿真可以提供媲美或远比现实更真切的体验时,它是否就是一种“真实”?人工智能可自如地突破时空限制,使人类的时空体验得以更新。在此之下,如何恰当描述此种时空观,或者是否需要建构新的艺术时空观?走得更远一些,当深入思考人工智能艺术的诸种新特征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疑问:艺术将如何发展,何为艺术,艺术何为,艺术的本体是什么,艺术之于人类的价值和意义为何?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美学面临的难题,需重新回答。一旦得到有效解决,美学将迎来发展的重大机遇。

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运算能力,可以快速分析、学习人类艺术作品,加以模仿。这些作品可能是人类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才取得的劳动结晶,但人工智能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模仿出相似的作品。这便是技术的优势,即缩短自然的时间历程,并转化为空间性存在。现实中已出现了此情形:微软“小冰”以化名在诗歌论坛发表诗歌,无人识别其身份;一些音乐人借助技术创作的电子音乐在大众中广为流传,并获得了专门的音乐奖项;②张小夫:《对中国电子音乐发展脉络的梳理与评估》,《艺术评论》2012年第4期。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教授哈罗德·科恩研制成功了绘画软件“Aaron”,其创作的作品已被美术馆收藏;③http://www.kurzweilcyberart.com/aaron/hi_cohenbio.html谷歌公司的“Deep Dream”创作的绘画在拍卖会上成功拍出。面对这些已获得认同的艺术作品,人类是否应持有一丝敬畏?况且人类技术一直处于加速状态中,人工智能亦是如此。我们尚不知在人类的协助下,人工智能何时突破奇点。我们更不知道,一旦人工智能突破了工具属性,具有了主体性,到底是艺术之幸,还是人类之不幸?

三、技术理性与人文性的冲突

就运行原理来说,人工智能依托的基础和平台是计算机,而计算机的运行是在接受指令后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分析计算。人工智能亦是如此,只不过其有着特定的运行模式——像人那样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行动。就现状而言,人工智能尚处于以计算机模拟人的思维和行为的阶段。“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制造或者程序化计算机,使得它们能够做那些心灵可以做的事。”①陶锋:《创造性与情感:人工智能美学初探》,《中国图书评论》2018年第7期。无论如何模拟,基本运行原理仍然是计算机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运算。人工智能艺术创作亦是一种程序运算,只不过它所希望的是通过数理逻辑来模拟艺术创作这种交织着理性与非理性、意识与潜意识、直觉与知觉、情感与记忆等诸多因素的复杂的精神活动。就本质而言,人工智能艺术创作是一种模拟,即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学习来模拟人类的艺术创作。就思维属性而言,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思维本质是一种技术理性。人类艺术创作是一个充满人文性的感性活动,其中情感性、创造性与个性等为本质特征。当以前者模拟后者时,便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挑战着当前美学的认知。

当前对人工智能的最大怀疑便是,机器是否能够像人类一样自主思考?延伸至艺术创作时,便演变为人工智能能否进行艺术创作?当人工智能写作的作品不断问世,并被视为艺术作品后,此观点又演变为能否创作出真正的伟大艺术作品?有一种观点有限度地认同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但认为其难以做到伟大,只是二流的模仿者。人工智能“终究只能是一个二梯队团体,恐不易出现新一代屈原、杜甫、莎士比亚、托尔斯泰、曹雪芹、卡夫卡等巨人的身影。”②韩少功:《当机器人成立作家协会》,《读书》2017年第6期。这种观点将艺术作品的判定标准归结为人类主体,即除理性外更为重要的主观因素,例如情感、价值、创造性、直觉、灵感等等。此观点背后的逻辑为:伟大作品均由人类书写,与人类的主观因素息息相关,而人工智能不具备这些,故其不被视为伟大的艺术家与作品。究其实质,二者的区别源于主体,乃其主导的存在方式——技术理性与人文性——的差距。在人类眼中,人工智能不具备真正的人文情怀,只是情感的拙劣模仿和形式的仿拟,故不可能创造出真正的伟大作品。人工智能的出现,严重挑战了对艺术创作的认知。一般认为,艺术创作是艺术家在生活体验的基础上,融合了主体特性与艺术惯性、规则得以完成的精神活动。在人类艺术创作中,艺术家、作品与生活存在着复杂的关联。艺术家的生命体验转化为艺术创作时,渗透着各种难以言明的感性与精神因素。这种生命体验是一种人文性,而此乃艺术的本质特征。但在人工智能那里,艺术家、作品与生活的这种关联被割断或取消,艺术创作直接演化为符号或语言的组合。换言之,艺术创作与主体、世界无关,而仅仅是符号的自我组合与增生。无论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语言多么奇特大胆,其并无神秘或难以理解的非理性因素,而是由技术理性操纵的预设结果。即使人类最为看重的情感,也被人工智能理性化和程序化了。人类情感源自于人与外界的交互体验,与生命的历史积淀和当下感知密切相关。但在人工智能这里,情感被转化为一种算法与程序模拟,而非真切的生命体验。一切均被技术化和程序化了,一切均是模拟,而非真实的生命体验。这是对主体和世界的拒绝,实质是对人的抛弃,这便是技术理性的症结之所在。因此,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技术理性是对人文性的冒犯与反驳,足以引起人类的不适与反感。它强化了艺术创作中的理性因素,却又消解了非理性因素,将之程序化、程式化。它获得了形式,却丧失了情感内涵。人工智能的书写被视为艺术创作,本身就是对当前艺术界和美学的严峻挑战。不过机遇也蕴藏其中,审视人工智能突破单纯的工具属性,获得主体性,其艺术创作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恰好是我们深入理解审美、艺术的内在机制,解决之前难以明晓的问题的最好时机。这是人工智能带给美学的机遇。

另一个疑问在于,为何非主体的存在能创造出艺术品。如果回答人工智能作品的艺术性源于对人类主体性的模拟而非人工智能自身,这是否意味着,模拟可被视作艺术创作。换言之,模拟与生命体验一样,是艺术创作的合法方式。问题还在于,如果人工智能可以模仿出一部和伟大经典类似的作品,并假设它具备经典的所有美学特征,那么其算不算经典?这就需引入人类判定艺术本质的另一个概念——创造性。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本质是模拟,是对以往作品分析、学习后的模拟。当前人工智能模拟的是符号,缺乏对情感、意蕴的深层理解和自主生发。它具有无限增生的特性,但仅是符号内部的自我增生。人工智能的模拟特性与创造性似乎截然相反。自现代以来,创造性被视为艺术的本质特征,特别是伟大作品的根本特征之一。但人工智能的模拟是否完全无法实现创造性呢?创造性并非从无到有,而是与以往作品对比时彰显的新颖性与独特性。创造性是一种程度的判断,而非绝对的区分。创造性的内涵可分为多方面:艺术观念、作品内涵、表现手法、风格等。就当前而言,人工智能尚不能做到艺术观念和作品内涵的创新,风格上的创新亦尚存争议,但可在表现手法上实现创新。表现手法的创新亦是艺术创造性的重要构成,亦对艺术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借由表现手法的创新,可实现艺术观念和风格上的创新,进而推动范式的更新。人工智能虽是模拟,但并非全然的复制,而是一种相似性写作。此相似性写作并非对人类的亦步亦趋,而是在总结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自发写作。既是自发,便存在差异,可视为创新。人工智能的创造性便始于技法或形式的创新,进而推动其他方面的创新与艺术的发展。创造性“就能指而言,乃是指艺术家对自己所应用的特定艺术媒介/语言有新的应用或开拓。或是对既定艺术语言系统中某些要素有了新的应用,或是对既定艺术语言系统有大的改造,甚至发现或发明了新的艺术媒介,建立了新的艺术语言规范。唯后者的创造性方可称是革命性的,往往会为特定艺术领域带来新景观,甚至形成新的艺术门类。”①薛富兴:《创造的观念》,《美育学刊》2018年第2期。这种模拟与创造性间的复杂关联,是技术理性提出的新课题,当前美学是否应予以重新审视。始于技法或形式,成于观念和风格,终于范式的更新与演变,技术理性主导下的人工智能艺术会不会循此完成自己的成熟、自觉与自立之路呢?

这种技术理性的挑战还包括伦理学。在当前美学认知中,艺术家与作品密不可分,作品有着确定的艺术家归属。换言之,归属权是人类理解、认识艺术的重要维度。这源自于艺术的人文性,即作品被视为艺术家个体生命体验和价值的重要构成。但在人工智能这里,艺术家不再是人,而是机器与人的合体,乃至非人的机器。艺术创作并非生命体验,仅是既定程序的一个预设功能。众人可共享同一人工智能创作程序,难以确定固定作者。在一定程度上,人工智能摧毁了艺术家和归属权,艺术与个体生命价值的内在关联被割断,这是人类一时难以接受的。技术理性对人文性的挑战还有天才观念。天才或天赋是归属于艺术家的独特因素,艺术创作属于人类的独特才能与少数人的才能。技术的共享性使人人都可以获得,都可操作人工智能进行艺术创造,一圆自己的艺术家之梦。但这是否会造成另一后果: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会不会造成人类自身艺术创作力的下降,进而抑制人类艺术的发展。借助人工智能进行艺术创作,是否是人类的异化。我们无法确认,是人成就了人工智能的艺术家身份,还是人工智能成就了人的艺术家身份。当人人均成为艺术家时,艺术家和艺术的独特价值和意义何在?当人工智能足以与人类并立,并威胁到人类艺术的存在时,必然会走向反面:人类会退回自身,高举人的独特性,重返人类艺术。在此之下,伦理学上的独特性便会被重新确认,并成为维护人类艺术存在价值的重要支撑。人类会从伦理学上确认人类艺术之于人类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并得出如下结论:“就像我们知道马比我们跑得快,但是我们人类还是在跑马拉松。汽车、飞机速度快,我们不能在速度上和它们相比,但是人的跑步依然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同样,人类对于自己的写作也有这样一种内在认同。所以,人工智能的写作也许会很好,但人类是不是有兴趣去读它还是一个问题。”①饶翔、刘璐:《人工智能会取代诗人吗》,《光明日报》2018年5月14日。可是借助伦理学确立的人类艺术的内在价值会引发艺术、美学的分裂:既然人类艺术与人工智能艺术均为艺术,那么何为艺术?应该如何认识、研究艺术?艺术是否具有普遍性?美学何为?这就又回到了本文第一部分所探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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