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网络代驾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杨靖,吉林省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41
网络平台中代驾公司开展的代驾服务,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代驾人、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旦网络代驾服务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的正常赔偿外,代驾公司、代驾人均会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委托合同、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角度,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并分析不同主体要承担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网络代驾指的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由网络代驾公司为被代驾人,提供一种即时代驾服务。在这一代驾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代驾公司会在社会中招募符合条件的全职/兼职代驾人,然后利用网络APP软件向其派发代驾服务,代驾人在接收到代驾订单后,需要按照被代驾人要求驾驶机动车辆,将被代驾人运送至指定的服务地点。现阶段我国存在e代驾、滴滴出行、爱代驾、微代驾、那猫代驾等代驾公司,专业承接酒后代驾、有事代驾、商务代驾等服务,但由于代驾过程中交通安全事件的不可预料性,网络代驾也面临着一系列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问题。
(一)网络代驾公司
网络代驾公司是开展代驾服务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代驾APP开发、代驾专員雇佣、代驾服务订单的承接,且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同代驾公司还推出专车、快车等代驾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对出行时间、出行服务等的需求。而且与传统个人代驾相比,在网络代驾发生不可控交通事故,通常网络代驾公司会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应的事故侵权责任协商,承担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赔偿,但具体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以及被代驾人,应该如何进行事故责任的详细划分,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二)代驾人
代驾人作为代驾公司的服务人员,其在开展代驾业务前,必须要通过以下雇佣或合作条件的审核。首先专业代驾者应具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5年以上驾龄,熟练操作手动挡、自动挡机动车,且在之前驾驶工作中无不良驾驶记录。之后全职/兼职代驾人上岗后,应按照网络代驾公司的要求打卡上班,并在工作时间内接收APP传来的订单,且整个代驾流程中须遵守网络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制度。一般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一旦代驾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被代驾人
相对于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而言,被代驾人在整个代驾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独立性,其主要享受代驾人提供的代驾运营服务。被代驾人在喝醉或有其他事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代驾APP提交相应的代驾请求,然后由代驾人按照被代驾人要求,将其送到指定的代驾地点,最后被代驾人在网络代驾APP中支付报酬。因此从被代驾人作为支付费用主体来看,无论其在喝醉或清醒状态下,代驾人驾车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事故,被代驾人都不需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但若被代驾人干扰代驾人的驾驶活动,而导致交通事故问题的发生,其就必须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一)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判定
当前我国法律与司法审判中,有关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通常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指出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又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提出的认定指标,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结算固定的标准。所以现阶段学术界指出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主要具有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居间关系等定性。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可以得出,网络代驾公司委托代驾人,开展相关的代驾服务,而单位时间内代驾费用、代驾制度等,也是由网络代驾公司制定,因此二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网络代驾公司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相比于企业员工的雇佣关系而言,代驾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自由度较大,且相当一部分代驾人属于兼职代驾,其在平常时间段还有自身的工作。而且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工作报酬的结算,并非是按月领取,而是按次或按工作小时进行结算,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更加接近承揽合同关系、居间关系。在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代驾人单方或者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双方,承担事故侵权的责任。但本文考虑到网络代驾公司对代驾人的制度约束性,以及代驾司机开展一系列代驾服务的审查、考核规范,更倾向于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雇佣关系。
(二)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判定
在代驾人实施代驾行为过程中,被代驾人往往通过网络代驾平台的APP软件,提出并接受相应的代驾协议、代驾服务,被代驾人只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而与代驾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依据《合同法》第251条,指出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具有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雇用者、受雇用者具有雇佣关系的认定条件,通常包含一系列身份资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工资结算等方面的限制,如受雇人员需为自然人,因此网络代驾公司显然不符合该标准。基于此,本文主要将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关系,其中网络代驾公司为合同承揽人,其根据公司代驾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但在代驾行为开展过程中,代驾人车辆行驶路线、车速控制较为自由,其只需将被代驾人送至预定目的地。所以对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划分,还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一)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对于网络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国现阶段仍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网络代驾参与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多数地方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及“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的要求,进行相关主体责任的分析与认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机动车租赁、借用情况下,存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存在差异的情形,应在车辆驾驶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进行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超出部分金额的赔偿,应该由机动车使用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理论指出,机动车运行中存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两方面考核要素,通常机动车驾驶人掌握着运行支配权利,包括对车辆行驶时间、行使速度与操作的权利。因此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该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网络代驾驾驶人、被代驾人均享有机动车行驶的运行利益权利,其中驾驶人在代驾中会获取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而被代驾人则享有机动车行驶到制定目的地的权益。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代驾人在机动车驾驶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承担最主要的事故损害侵权责任,而被代驾人是否需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则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与协商。
(二)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相比于传统个人代驾的业务,网络代驾公司开展的代驾活动,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因此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雇员因从事某种雇佣活动,而产生重大损害或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但雇员若有故意造成事故损害的情况,其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雇主也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其可以向雇员追偿经济损失。”由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在网络代驾交通事故发生后,代驾人若属于正常行驶代驾职务的行为,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网络代驾公司承担,否则代驾人要承担主要的事故侵权责任。而有关由网络代驾公司对代驾人责任的追偿问题,可以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事先约定,由网络代駕公司、代驾人二者进行协商解决。
(三)被代驾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由于被代驾人、代驾人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且在机动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中,代驾人对机动车辆有着绝对的使用权、控制权,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车辆行使速度、行驶时间与操作进行控制,因此其享有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权利,也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的全部责任。而被代驾人是否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若被代驾人存在醉酒或不省人事的情况,那么其对机动车的行驶不具有支配权,也就无需承担代驾人驾驶操作失误、故意操作,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若被代驾人处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但不能对机动车行驶的运行支配作出控制,其也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代驾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存在危害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如干扰驾驶、指示错误等,其应该承担主要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网络代驾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行业,其在为普通大众的日常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产生出一系列交通事故的问题,并使得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出现争议。当下我国有关网络代驾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被代驾人的事故责任作出规范与审定。在这一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民法院,要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加强具体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情况分析、责任认定,尽可能在惩处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同时,维护网络代驾权益受侵害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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