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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遗嘱的优势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继承法 遗嘱 公证

作者简介:朱建文,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 :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71

随着中国生活水平的高速发展,人民拥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财产,通过广泛、有效的法律宣传,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提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妥善的安排,以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列有五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较之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相对高的优先效力,而对于公证遗嘱为何具有优先效力,非专业人士对此并不了解,笔者通过本文从五种遗嘱形式的比较着笔,浅谈公证遗嘱的优势,为人民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提供参考。

一、遗嘱的基本概述

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保护真实、合法的遗嘱。《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为遗嘱提供法律上的保证。《继承法》体现了我国不仅保障公民生前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保障公民对遗产的合法处分权。虽然继承法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但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来看,笔者认为公证遗嘱是一种较好的遗嘱形式,经公证的遗嘱更能减少遗嘱无效的可能性。

二、遗嘱是一种正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很难写出一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

大多数人认为,只要立了遗嘱,就一定可以把遗产留给自己想给的人。但事实上并不一定这样。遗嘱有其特殊性,因为遗嘱人在世时,遗嘱的内容是其隐私,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但是遗嘱只在遗嘱人死后才会生效,遗嘱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显得尤其重要。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它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时才有效,无效遗嘱甚至会导致遗嘱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所以对我们来说,如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是很重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除满足形式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实体条件。

(一)实质性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立遗嘱人必须亲自立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不可威胁或引诱他人违心地订立遗嘱或伪造遗嘱。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例如,《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当遗嘱生效时,如果存在这类继承人,必须从遗产中保留适当份额分给他们,即使他们不是遗嘱受益人之一。

5.遗嘱的处分对象必须在遗嘱人依法占有的财产范围内。遗嘱人不得处分与他人占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我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张先生,已婚,在与妻子的婚姻期间买了一所房子,房子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拿着房产证来公证处表示要立遗嘱,当公证员告诉他,这房子因为是他婚后购买的,想要对这处房产立遗嘱处分,还需要叫上配偶来公证处析产,当事人就会特别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拥有的共同财产,无论该财产是以夫妻的哪一方名义登记的。从上例可以看到,在实践中,遗嘱人往往会忽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立遗嘱过程中,将还没有作夫妻析产的财产当作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处理,这样的遗嘱內容,由于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的那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二)形式要件

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共列有五种遗嘱形式,对每一种遗嘱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下面摘录了这五种遗嘱形式的主要规定。

1.公证遗嘱: 这是指由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进行证明,并出具公证书。

2.自书遗嘱: 这种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主要的要求是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

3.代书遗嘱:这种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遗嘱人书写遗嘱。这种遗嘱须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以及日期。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面的信息,我们会意识到立遗嘱不像我们原本想的那么容易。如果我们书写的遗嘱与规定不完全一致,就会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遗嘱人采用非公证遗嘱而选择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中的一种,最终却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那是因为他们对相关法律认识的不足。因此,建议人们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可以避免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

首先,有些遗嘱人缺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自己起草遗嘱无从下笔;很难在内容上做到面面俱到,格式上做到完美;而且大多数的遗嘱人都是老人或者是有病患的人,更加难以独立成就一份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

其次,即使读了相关的法律,也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大多数人并都不是继承法方面的专家。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他们可以理解法律术语的字面意思,但不能理解其内涵,这也导致了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例如,陈女士在丧偶后购买了房改房,在向单位申请购房时享受了其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在她生前自书遗嘱,把房子留给了她的儿子。实际上这也是一份部分无效的遗嘱。虽然本例中的陈女士是在丧偶后才购买了该处房产,但该房改房的定价使用了其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根据相关的法规,这房子应属于陈女士与其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情况下,陈女士实际上只拥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另一半产权是她已故配偶的遗产。所以她只能处置房子的一半。

最后,公证员是经过培训的法律专家,是根据其政治条件和专业技能进行严格挑选,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因而公证员有资格指导人们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三、公证遗嘱是一种有公信力的遗嘱形式

(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能够有效地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关于公证法制度,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它们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公证员一般是国家政府专员,英美法系的公证员大多属私人执业人员,只对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的公证机构现时存在多种性质并存的局面,既有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也有合作制的。在我国的公证机关,它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公正的证明人,中国的公证员会指导遗嘱申请人撰写正式的合格遗嘱,并仔细检查其他事项,以协助遗嘱人订立没有形式瑕疵的遗嘱。公证员主要审查范围包括: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意愿是否真实、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措词表达是否严谨。在这里,我想指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可能使许多人感到困惑,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所有限制遗嘱的条件在那一刻才对遗嘱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从遗嘱的订立到它的生效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遗嘱订立时是合法的,当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的变化、遗嘱受益人的存殁变化,而直到立遗嘱人死亡时,这份遗嘱的内容可能会变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但是无论是公证的遗嘱还是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保密

对遗嘱的保密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泄露秘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是由遗嘱的特征所决定的。遗嘱只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通过适当的程序撤销或更改其先前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内容被公开,不但会引起遗嘱受益人与非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和争执,甚至可能造成财产的隐匿或者损害。如果人们采用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我们不能完全保证见证人会保守秘密。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有效地防止秘密的泄露,因为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对保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遗嘱档案作为密卷在立遗嘱人生前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 对于公证档案的管理也是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限制。如果有违反这一点,受侵权人可以诉诸法律维权。

(三)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易于保存完好的优点

公证机构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遗嘱档案属于永久保存案卷。我国公证机关经过80多年的发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档案管理制度。1988年3月18日,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为公证档案管理提供了指导。所有档案和文件将由专业的档案保管员保管,没有经过适当的手续,不能检索或复制利用。

完善的档案保存有以下优点:

1.防止遗嘱的遗失。在其他三种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除外),立遗嘱人必须自己保存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不当的保存会导致遗嘱的消失或损坏。我们可以想象如果遗嘱消失会有什么严重后果,这将损害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而不公正对待遗嘱人的遗愿。

2.避免非法修改。有时候,遗嘱中没有列出的继承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法修改遗嘱,尤其是当遗嘱被保存在家中,并在遗嘱人死后被发现的时候。通俗地说,就是死者不能作证。当然,有人可能会说“纸遮不住火”,但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公证遗嘱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因为公证处有一份正本遗嘱存档,所以当我们对遗嘱有任何疑问时,可以查阅档案记录。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确定未列入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会用不适当的方法强迫遗嘱人修改遗嘱。但是,如果我们采用公证遗嘱形式,订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日后需要修改或撤销遗嘱时也是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这样能够有效地遏制被他人胁迫的情况,同时也有效避免被非法修改的情形。

四、公证遗嘱拥有优先的法律地位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具有其他四种遗嘱不可比拟的法律地位。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我想先谈谈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无理否认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这是因为它们都依照法律规定出具的,是法律赋予他们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基本效力是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一条款充分说明了公证书的证明地位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证明,也说明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于其他未经公证的证明。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直接采用涉案的公证遗嘱作为证据;但当法官面对的是一份非公证的遗嘱时,那么法院还须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程序,比如说要检定遗嘱上的签名的真实性、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等等,这样一来,必然会延长所需的诉讼时间。

当然,公证机构也不能绝对避免在公证书上犯错误,就像法院的判决有时难免会出错一样。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例情形,即“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非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随意被撤销。若要申请撤销公证书,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在决定撤销公证书前,必须对“相反证据”进行仔细审查,确定是否充分。

就法律地位而言,我们也可以从以下的法律条款中判断,公证的遗嘱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撤销或者变更其已公证的遗嘱。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法律条款?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华大妈是个寡妇,有两个儿子。有一次,她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但后来她改变了主意,写了另一份亲笔自书遗嘱,她决定把房子留给小儿子,因为她与小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华大妈认为小儿子为了照顾她所尽的义务相对大儿子较多。后来,华大妈去世了,那么哪份遗嘱是有效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上面华大妈的例子中,经过公证的遗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华大妈后来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推翻她的第一份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关于法律地位,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公证的遗嘱相比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其效力是最高的。

五、结论

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避免遗嘱人去世后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公证遗嘱可以保证遗嘱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要求,更有效地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高度重视公证遗嘱。随着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通过公证处订立遗嘱将越来越受欢迎。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不仅可以预防或减少与遗嘱有关的各种纠纷的可能性,而且可以正确、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如果人们想立遗嘱,为保障其权益,建议采用公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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