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疫情 立法 执法 司法 法治宣传
作者简介:郑娜,中共包头市委党校,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74
***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结点努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治理疫情的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即使再大的危机,也要坚持住法治的底线,法治才是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提升的根本保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完善疫情防控的相关立法,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保障,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依法抗疫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民主、科学、依法立法,完善党委、人大、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各项职能,不断提升立法的质量。 我国关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完备以宪法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良法保障善治。
首先,要在宪法中体现疫情防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在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事业的发展内容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保护人民健康。这条规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宪法依据,但作为根本法要体现应对突发事件或社会紧急状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为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防控疫情提供更有力的宪法依据。
其次,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我国关于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1989年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经过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两年以后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3年为了应对非典疫情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7年制定并于2011进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法律法规为此次疫情防控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法治依据。但是分析此次疫情防控矛盾焦点,我们当务之急一是要制定一部《紧急状态应对法》。二是及时修订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是日新月异,立法机关要缩短疫情防控法律的修订周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更新法律制度,不能等到危机来了,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暴露出来以后才开始立法、修法,也可以学习国外关于应对疫情的立法经验,科学、适度地超前立法。
再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地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等方面,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避免因疫情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综上完善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领域的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依据。
在这场全民抗疫的战争面前,作为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执法者,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应该科学规范合理的执行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规范性文件。坚持所实施的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法可依,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依据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执法。坚持将合法性原则贯彻落实到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市场主体哄抬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等执法工作中;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阻碍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暴力伤医甚至杀医、制造假冒防疫物品、销售假冒防疫物品、利用疫情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社会安定有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法规范捐赠、受赠主体、程序公开等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依法、有序、及时地用于疫情防控第一线;依法规范各地区疫情报告和信息公布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及时的向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执法主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的措施,不得越权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的主体要适格,即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依法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实施。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赋予各地区各领域灵活机动应对疫情防控的权力,而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在疫情爆发后发布的《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明确了有的地区擅自阻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扰乱了正常的运输秩序,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活必需物资的运输更是阻碍了防控疫情所需的医药物资的运输,通知中的“五个禁止”,违反上述事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这也明确了行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要有权力边界意识。
疫情防控措施的执法方式、程序,既要科学合理严格管控,又要注重人文关怀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同时根据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差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力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进一步完善赋权规则和用权程序的基础上,使合法、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得到最大程度的活用,遵循“病患及早发现、及时报告、有效隔离、准确诊断、高效治疗”的原则,最大程度消除风险因素。疫情防控,防的是病毒,一些违法、没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执法方式,只追求防疫政绩而使用的简单粗暴的防控手段,会带来更多的消极影响。例如禁止身份准确、体温正常、无其他异常状况的常住、租住、暂住人员出入本小区(村);对来自某些地区的人员一律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一刀切”的防控手段,既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又与中央政策和精神不符。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劝返措施且须切实做好各类关心、帮助、保障等配套工作,戒除刻板冷漠、恣意武斷、盛气凌人的做法。依法执法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有序的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合理严格执法,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首先,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要提高政治认识和政治站位,全面考量疫情防控的办案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办案能力,坚持司法为民。司法机关大力推行互联网服务,实现通过互联网立案、缴费、调解、庭审等工作,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切实化解疫情引发的社会矛盾,防范由于疫情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事件,为疫情防控、社会风险的防范、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依法防控疫情期间也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
其次,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处理聚焦疫情且涉及到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司法机关办案时要明确不可抗力认定规则,根据疫情造成民事义务承担的阻却因素进行个案全面分析,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同时,司法机关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疫情客观影响,将法、理、情相结合,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如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家庭纠纷的案件;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疫后经济建设;妥善化解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權益。
再次,司法机关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抗疫期间恢复良性运转。在涉疫相关案件办理中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讲究办案的策略方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履行义务产生的影响,妥善处理由于疫情引发的企业纠纷如:准确认定疫情下劳动者工资报酬标准,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期间涉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妥善审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支持企业融资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的企业融资、还贷的合法权益;顺应产业发展趋势,依法保障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高效协同发展;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倡导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强化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保护,减少司法活动对由于疫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司法机关要依法从严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损害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要从严处理一些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由于疫情引发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法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司法机关坚持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依法查处利用疫情制谣传谣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安全统一、利用疫情危害国家主权、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犯罪行为。
“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出门就是为国家做贡献”,每一个人都有严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合法性依据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关注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康健的同时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确自己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疫情防控公共法律服务,主动作为妥善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针对困难群众,采取有效措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机制,落实普法责任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责划分在各自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及政策,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助力疫情防控;及时公开发布依法防控疫情的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依法防控意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同时通过普法和案例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利用疫情侵害法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单位还应当根据中央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感人事迹,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强大正能量。
疫情防控时期,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购法律服务团队,免费提供与疫情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咨询、权益维护保障、政策实施监督、贸易纠纷防范等法律服务,精准助力劳动者、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加强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提供不间断的网上、线上公共法律服务,推广、宣传远程服务。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同志强调,在疫情防控最艰难的时期,科学、合理、依法、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控疫情,在疫情防控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法治能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注释:
***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02-06.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9/11- 05/89992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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