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新时期 网络空间 扫黑除恶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77
计算机技术的持续更新和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当前人们生产生活提供良好便利条件,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空间方面的犯罪行为,因为其犯罪成本十分低,取证困难度较高,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法律惩处,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网络空间犯罪行为传播速度十分之快,且传播范围较广,危害性也较大,给社会发展带来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做好新时期网络空间的扫黑除恶工作,充分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将能够起到良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避免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处在新时期发展环境下,网络空间给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较大便利,但是很多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借助于网络载体实施犯罪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以网络社交媒体为例,网络暴力行为的愈演愈烈,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导致受害人长期受到威胁、恐吓、辱骂、诽谤,不利于生产生活的正常开展,严重情况下还会给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同时网络空间发展下,还有部分人员有组织地雇佣网络水军,威胁、侮辱、诽谤以及恐吓他人。这种网络空间的黑恶势力在利益的驱使下,表现出越来越活跃的发展态势,影响到社会舆论的良好走向,还会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积极开展网络空间的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网络犯罪情况,将能够更好维持着网络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秩序。
而想要科学有效打击网络空间犯罪行为,需要积极发挥法律法规作为合理可靠的依据。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法律体系,支持扫黑除恶工作的稳步开展。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承担着引导和规范和网络空间的职责,做好立法层面的相关工作,将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我国现阶段在规制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过程中,不断制定出一些科学细致的法律规范,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国内在处理扫黑除恶违法案件时,多是凭借寻衅滋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以及非法经营等方面罪名。网络空间专项斗争活动进行中,扫黑除恶是重要内容,为有效提升其整体处理效果,需要注重顺应网络主权高度,结合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要求,针对现阶段网络黑恶势力的实际发展样态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着重解决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推进法律规制体系的良好构建。当前网络空间运行中,存在着较多方面的典型案例,如“水军”“黑公关”等,给较多受害者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这些案件背后存在着推动者,需要结合推动者的实际情况,判断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予以追究。
现行法律规范对于治理网络空间工作起到一定成效,但是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来说,黑恶势力钻的法律漏洞层出不穷,且网络空间里的黑恶势力组织一般表现出关联性较弱的特点,无法准确有效加以取证,在立案环节存在着较大困难,这样就给法律惩处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当前网络空间范围内的黑恶犯罪行为主要是集中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布虚假信息,将侮辱性图片和信息给他人造成恐吓、要挟以及威胁等[1];第二,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强迫性交易,迫使他人完成交易行为,且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情节,导致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况;第三,在要挟、威胁他人基础上实施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其中通过网络信息进行;第四,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空间加以发布。
国内现行法律在规制网络空间方面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主要是因为刑法立法和司法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无法良好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网络空间中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行准确界定和处罚。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改进和优化法律法规,支持网络空间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实效。
(一)强化技术控制科学预防黑恶势力
从法律层面,针对网络空间的黑恶势力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和规制,需要注重做好充分的预防工作。面对网络空间中较大风险的技术手段,需要积极实施充分可靠的备案制度和审批制度,而对于没有经过全面备案的技术,特别是会给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损害的技术,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管控,从而提升网络企业方面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二)刑法层面实施扫黑除恶
切实加强黑恶势力的犯罪防范工作,需要注重加强刑法层面的立法工作,并结合现实发展情况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在治理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要积极走上综合治理之路。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都是采用打早、打小方面的政策进行治理,在面对网络空间扫黑除恶需求时,同样也可以遵循此类政策,积极打造出更为和谐安全的法律环境,提升治理政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并将其切实贯彻到实际应用环节中。刑罚是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项治理政策的有效途径。刑法存在着自身的运作规律,在适用方面也有较多规制,实施成本较高,同时在面对社会舆论方面的网络犯罪行为,依靠刑法进行惩处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此外,刑法所针对的扫黑除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后性,是以结果作为导向的,无法全面彻底开展全过程、系统性的治理工作,无法发挥科学有效的正面指导作用。因而在良好实施扫黑除恶工作时,应用刑法多是针对一些大型事件、情节十分恶劣且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从而起到良好的警醒作用[2]。
(三)合理调节刑法和政策的关系
在具体开展网络空间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针对刑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调节。面对刑法在治理网络犯罪行为的不足,需要注重合理使用政策,开展充分有效的预防管控工作,从正面做好引导,积极营造出更为积极正面的网络空间治理环境。同时还要关注到网络犯罪行为中的软暴力情况,探讨其和刑法法益方面的关系,尽管网络黑恶势力并没有给予受害人以直接的暴力伤害,但是从人身权益、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法益所受到的伤害来看,这类黑恶犯罪行为和暴力行为存在着较大相似性。针对软暴力行为进行精确打击,仅仅依靠着现行司法政策性文件还无法发挥应有作用,需要注重不断修改和完善立法,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好软暴力内容[3]。
(四)更新和轉变理念
在完善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立法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着创新思想,更新和转变立法观念,从保障受害人的切身法益出发,关注到网络时代、互联网社会的基本特征,制定出更为适应新时期发展样态的法律,科学创新法学理论,给扫黑除恶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和正确规范。
(五)构建网络生态协同共治体系
网络空间中出现的一些谣言和虚假信息,归根结底是信息的不充分、不全面所造成的,为有效避免黑恶势力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需要提升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谣言的过分散布。推进网络生态协同共治体系的有效构建,不断提升网络空间供给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等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同时要积极开展网络伦理建设工作,发挥网信办的带头作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积极参与到网络伦理守则的制定过程中,明确发帖规范。相关网络平台更是切实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实施充分行政监管工作[4]。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网络空间逐渐成为重点部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实际生产生活,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到网络空间方面的管控工作,积极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引导,将能够起到良好效果。从网络空间扫黑除恶实施现状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较多方面的不足,影响到了实际扫黑除恶实施效果,需要注重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构建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规制效果。
参考文献:
[1]崔仕绣.扫黑除恶进程中的刑法理性与法治路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578-2579.
[2]胡李霞,陈磊.强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J].陕西画报,2018(6):301- 302.
[3]王永浩.论惩治黑恶势力的路径转向:由“打”到“治”——兼谈基层组织建设在“扫黑除恶”中的地位[J].犯罪研究,2019(1):101-104.
[4]潘如新,朱蔚,吴小青,等.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以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视角[J].犯罪研究,2019(2):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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