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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

时间:2024-04-24

李星彤 张旸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税收政策 税收公平 税收优惠

作者简介:李星彤、张旸,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80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迅猛发展,全面渗透到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阵营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用场景日渐丰富,从pc端到移动端,特别是支付类钱包的运用,迅速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态势占领了市场,成为便捷的金融体验。

税收政策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具有扶持和监管的双重作用,也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环境的一种保证。优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所得税制须从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具体探讨,兼顾税收优惠和税收公平的税收政策的总原则,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确定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以及业务模式的征税节点及方式。

世界不同国家的原有税收体制存在差异,尤其我国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法律体系、税收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国际借鉴上需要切实结合我国基本情况,据现有文献获知,互联网金融的税收问题对我国是一个困惑的问题,而对国外如美国、欧盟几乎不存在问题,这两方对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态度明确,且与现有税制连接较好。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的研究涉及很多方面,首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范畴划分需要更加明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属性问题需要意见统一,其中一方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具有金融属性,与互联网没有差异,然而另一方观点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互联网属性,正是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分散性、复杂性等特点才导致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难以进行。

在进行本文的探讨和研究时,本文主要侧重并定位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即借助互联网这一广泛平台进行的金融业务的税收问题。此外,在本文的探讨中,分别且同时从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界定、征管、监督等不同的层面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研究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从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其实不完全清楚,在业界、学术界认为该“互联网金融”的界定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侧正两个方面,一方面看中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即互联网金融主要指依托互联网产生的金融业务;一方面侧重金融的属性,互联网金融主要指一些传统金融业务顺应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概念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包括网银、手机银行、等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在网上开设的服务和销售平台;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包括支付结算业务类、融资业务类、投资理财与保险类三种。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及税收现状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四种业务形态,包括金融互联网化、互联网货币、p2p网络贷款、股权众筹。

1.金融互联网化

主要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如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和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传统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一些新兴的互联网化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它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创新性投资理财产品,实质是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可见,依托互联网的发展,采用金融的形式促进了一些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从而使得金融业务范畴扩大。

2.互联网货币

主要包括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等,如比特币是一种通过开源软件计算产生的虚拟货币,它不依赖于任何中央发行机构,使用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通过加密算法确定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作为最主要的虚拟货币的一种,任何人可以不分地点地对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进行收取、挖掘、购买、出售等行为,行为过程完全匿名、难以追踪,税务机关依据现有的手段难以跟踪调查交易所得、监管交易行为,税收存在很大漏洞。

3.p2p网络贷款

是指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上个人之间的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投资者之间彼此获益,借款人获得更为便捷、成本较低的个人信用借款,投资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贷款的收益;这一互联网金融业务解决了小微企业贷款問题,具有较为明显的独特优势。根据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p2p网络贷款发展迅速,2014年运营平台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

4.股权众筹

主要指互联网上的股权或类股权融资,具体包括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广大投资者募集创新项目资金并报以股权或其他实物、服务等。股权众筹在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却也存在一些打着众筹名号从事非法集资的风险。税收角度看,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在于投资者转让股权是否足额缴纳了所得税。

在美国,Kickstarter、Indiegogo等众筹网站上融资所得,将被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平台上的众筹所得被视为个人所得,应向纳税机关申报。

从以上四种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模式的分析来看,对于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传统金融业务而言,征收征管的对象和适用税法都比较明确,对于这些企业以及以这些业务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企业而言,主要的是加强在现有税制下的监管;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比如互联网货币、p2p网络贷款和股权众筹等创新业务,其交易模式新颖独特、交易隐蔽性较强、交易对象很分散,对税收监控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税收归属地也不能明确,需要进一步地研究解决。

(三)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研究现状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有关其税收征管问题的各国态度不一。美国政府主张不对任何互联网贸易征税,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宣布暂停征收3年的互联网商业新税,并在2014年7月15日即免税期即将截止前,美国众议院以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永久互联网免税法案》,将对互联网商业接入服务永久免税。1998年6月,欧盟发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自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开始兴起,在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国家政策号召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在近几年发展极为迅速,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词汇比如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等热门词汇出现,不断有互联网金融的跑路潮、倒闭潮、坏账风波等负面消息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下,税收政策起着监管和扶持双重作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中介及市场被互联网取代,交易成本降低,传统金融交易更加地便捷,但随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特征也给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带来很大挑战。

三、欧美国家互联网税收政策

(一)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原则

像欧美这些互联网经济与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应用的主要原则为:第一是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阻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必须遵守现行税法,使已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互联网商务环境中得以合理运用。第二是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原则,互联网和非互联网金融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避免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美国和欧盟对互联网金融均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但从互联网金融适用税收政策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承担的税负来看,美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减免范围更大,程度更高;欧盟国家则更加严格地遵从税收中性原则,互联网金融业适用税收法规体系完善,税负与欧盟国家传统金融业务保持一致。

(二)P2P借贷

P2P借贷的纳税义务人为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美国,P2P借贷由不同部门监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监管。美国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P2P 网络平台收入主要来源于交易手续费,美国就平台所获取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P2P借贷平台的出借人主要是自然人,获得收益计入个人的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损失可以抵扣个人的正常收入,上限为3000美元。通过P2P借贷平台融资的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和发生的利息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抵扣。

欧盟P2P借贷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借贷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的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平台就获取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就网贷交易手续费缴纳增值税。P2P借贷的出借人包括自然人和中小企业,个人通过平台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需计入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贷交易的增值额需缴纳增值税。为支持网络贷款行业的发展,部分欧洲国家将个人通过P2P借贷平台获取的利息收入可在规定的资本利得免税额度内抵扣。通过P2P借贷平台融资的借款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其融资成本和发生的利息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股权众筹

在美国众筹所得资金被视作个人收入需纳税,该平台上筹集到的资金被视作个人收入,向国税局报备。但对于众筹网站来讲,将网站上筹集到的资金用作企业营业支出则可按规定享受免税福利。部分众筹网站也将符合条件的筹集资金定性为“捐赠礼品”从而免除税收。

在欧盟众筹模式中,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项目融资收取的手续费,部分从事融后代管业务的众筹平台还收取服务费。众筹平台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建议

金融业税制是被国际上公认为最细致最复杂的税制领域,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国际上对于这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在我国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税收相关政策理应优先完善。互联网经济与金融业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其税收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参考欧美国家做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我国应以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为主线,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创新征管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确定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应税节点,有些公益性质的,可以考慮全面免税。而且对于互联网金融税收应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因为这有利于全面核算税收对互联网金融业的支持,有利于为今后全面编制税收支出预算做准备;也有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的经营性税收管理方式,为今后建立覆盖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统一公平的税收制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要考虑将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与税收公平原则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兼顾性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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