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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及解决路径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乔晓东,德阳市监察委员会职工,研究方向:诉讼法、证据法。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87

近些年,随着人们医疗观念转变和权利意识觉醒,加上医疗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之社会、媒体对负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报道的推波助澜,我国医疗纠纷逐年递增,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在客观上要求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加以调整,以期应对医疗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处理

我国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在波动中上升的规律,2013 年1991 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 年6342件, 2018 年则略有所下降5464 件,从裁判文书网上线8 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从3536 宗上升至2018 年的5647 宗。增长了约60%。地域分布方面,统计表明,绝大多数省份的医疗事故裁判文书达到了1000 总以上,其中河南省、江苏省、上海市的数量位居全国前三,分别为3158 宗、3120 宗、3043 宗, 分别占比8.72%、8.62%、8.40%。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的现状大致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大多数人首选“医闹”开场

其“医闹”的主要形式是在医院摆花圈、拉横幅、设路障、摆棺材、放鞭炮、敲锣打鼓等。同时,还有一些患者家属威胁医护人员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多表现为争吵、谩骂,有的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更有甚者打砸医院门窗玻璃、在烧纸中掺加辣椒粉、殴打公安人员。所有这些都是向医院施压,一边闹一边伸张“权利”,索要赔偿金额,且索要金额都相当大,几十万、上百万不等。这种医患双方相持的状况大多持续一周,有的甚至十多天,其间,绝大部分患者家属降低索要金额而使情况转机,可能是个人难以抗衡单位的缘由,双方妥协达成一致或者由医调委从中调解而结束。

(二)少部分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相当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大多不愿意采取“医闹”这种方式向医院施压,而是选择到医院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投诉,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后向医院领导汇报,人后医患双方协商,经过双方多次拉锯式的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以合理的金额了解,因为没有鉴定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文字表达上都写为“医疗纠纷补助金”。这类纠纷中一部分是患者家属对医学知识的不理解想当然的结果,经院方解释,有些化解了纠纷。

(三)多数不愿意选择医学会鉴定、医调委调解、司法的解決途径

从整体医疗纠纷解决情况看,绝大多数患者不愿意选择医学会鉴定、医调委调解、司法诉讼解决途径,特别是医学会的鉴定。患者大都愿意“私了”——双方协商,主要是顾虑这些途径麻烦,费时费力费钱;其次,患方认为医学会、医调会、法院都是“公家”单位,肯定都是向着医院,从而不信任这些机构。

(四)有“医闹”减少而司法解决上升的趋势

尽管近年来 “医闹”事件仍然很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很少,但从比例上看,“医闹”减少而司法解决增多的趋势还是存在。据观察:通过医学会、司法途径的解决还是基本公平、公正的,只是基层的医学会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表现法律内容严重不足、文书书写表达内容较差。当地的医疗调解委员会的解决很多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正,他们以为和谐而尽快了解为目的,补助金额主要受医患双方力量的消长,有时受到外界影响。

二、引起现状的原因分析

针对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既有社会的也有医院的和医务人员个人的。经梳理,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及政府的公信力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水平较低。整个社会信用不高、个别恶性司法案件的负面影响,造成我国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公信力不高,人民不相信司法和政府,认为他们的权利通过那个途径得不能公平、公正的个保障和维护。这种认识必然会促使人们在医疗纠纷面前首选“医闹”施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次是找关系、找小报记者曝光,更有甚者去找黑社会的人来闹来施压;人们不愿走司法途径、不愿医学会鉴定。重建公信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在每个案件中尽力公平、公正,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感受司法及政府机关可以信赖,是他们权利的最后保障。

(二)医学的专业导致信息不对称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具有许多不确定性的学问,它要求医生有长期的系统理论培训、丰富而全面的临实践经验。

医生在自己的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而一般患者知之甚少,这样双方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更多情况下,医生尽管按照医疗规范造作并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一旦发生了并发症或者没有完美地达到预期医疗效果,患者及其家属就 会想当然认为是由于医生没有尽到职责导致的,这样纠纷就产生了。针对这种情形要求社会媒体加大加大医学知识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一些医学知识;同时作为医生尽可能严格地、详细地履行告知义务,尽可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防患事后纠纷的发生。

(三)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操作不规范

尽管在医疗纠纷面前医院多有辩词,但在处理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纠纷的导火线是医务人员的态度粗暴、话语难听,有些情况下是患者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而医务人员则针锋相对,导致矛盾激化,进而患者刨根问底、纠缠细节生发纠纷。其次,有医务人员在个别细节、环节上未能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步骤、标准来操作导致失误,其发生有的是因为医学理论不全面、理解不深入而导致重视不够,有的是因为临床经验不足,还有的是经验不足导致心理素质不高。再次,有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够。最后,有医生急于求成作“逞能”的手术。

三、对医疗事故现状处理的路径及建议

当前,我国在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方面采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认定、司法诉讼相结合的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模式。这四种处理方式各具特点,各具优势。但就目前来看,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建立以病患安全为中心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国情。

(一)加强对医务人員的医德建设,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教师一样,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如果他们就没有基本的职业操守,整个社会可想而知了;尤其在社会急剧转型、利益冲突加剧、人心浮躁的社会背景下,更应该极大医德教育,让金钱和职业保持一定距离、给理想一点时间。钱多不一定能办好事,医院要注重内部的利益平衡,既强调积极主动性,又要强调公平性公正性,造就人心平和、医院和谐的氛围,让患者感觉到亲切、温暖。

(二)完善医务人员从业规范

医疗行为的规范性主要强调的是治疗的依据、标准、步骤,这些来自于法律、法规、细则,以及权威的著作及专著。就是说医者的每一步都要有依据、有说法,千万不能盲目行事。这就要求医生多学习、所钻研、具有全面而深厚的理论储备。医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医院要经常组织医务人员操作培训,使其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医院要加大医疗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重视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首先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要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促使其消除专业性的疑虑,同时告诉他维护权利的几种理性途径,竭力避免“医闹”的发生。其次是协商的范围有个明确的边界,避免患者及其家属漫天要价,同时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医疗机构要提供透明良好的协商环境,做好患者及其家属思想工作。

(四)完善医疗事故相关各项制度

首先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例外归责原则。该法第58条规定符合三种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笔者认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院方)承担患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和取证。因为还和患者比较,医院在在医疗领域专业性更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院通常掌握着患者就医的一切资料(病历),证据材料更加全面,医院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认识一般更专业、客观。其次,在患者举证几种情况下,患者负有举证的责任。另外,患者进行举证的主要形式是申请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有很多患者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申请正常的医疗事故鉴定,此时需要人民法院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维护司法的公正。

另,政府需要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增强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构建理性、公平、公正的医患纠纷解决体系,为和谐社会作新的贡献,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造福人民。

(五) 刑法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335 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犯罪行为进行惩罚。2012 年,卫生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对医闹事件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2015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医闹入刑”,将“医闹”行为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四、结语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该类事故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回避,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诉求,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建立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良善的制度设计、解决规范,化解矛盾,弥补被破坏的社会生活秩序,还市民社会生活安宁和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医疗治病救人的本质属性和功能,纠纷解决机制则保护医疗行业正常工作开展的同时也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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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翟伟.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的分析[J].中国校医,201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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