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京族 翁村制 民间纠纷 调解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9年度学生科研项目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京族习惯法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zx076。
作者简介:曹富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90
京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人口较少,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京族人口28199人,主要分布在广西东兴市的万尾、巫头、山心三个海岛上。在解放以前,京族一直被称为“越族”,在1958年,国务院根据京族的历史文化、本族语言、风俗习惯以及本民族的意愿,批准将“越族”正式定名为“京族”。
(一)翁村制的溯源
我国京族的祖先从十五世纪开始便因生活所迫陆续从越南的涂山(今越南海防市附近)等地迁来, 定居现在的“京族三岛”。因此京族既是跨境民族,又是海洋渔业民族。 京族人初到京族三岛时,条件艰苦、土地荒芜,但海洋渔业物产丰富,人们和平相处,共享资源。但随着人口繁衍,再加之迁徙人越来越多,资源分配困难,秩序混乱,需要一个组织维护这种混乱的社会秩序,翁村制便顺利出现。“京族的‘翁村制度,是京族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痕迹的长老制度。” 翁村组织在整个京族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调整了京族内部秩序和维护了京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是族内的权力核心。
(二)翁村组织的组成和职能
翁村组织由“翁村”“翁宽”“翁记”“媒役”组成。“翁村”在京语里是“乡正”的意思。有村老大推荐,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一般只能连任两次。作为担任翁村的人,不要求有钱有地位,但要为人公道,还要经过长期考察和时间锻炼,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行要村民认可。对翁村能力也有要求,必须具备口才能力、为人热心、品行端正、处事要公正,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同时还要得到村民的拥护。翁村的职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制定村内规约并执行;二是管理乡饮簿;三是对族内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翁宽”是专门负责山林管理和处罚盗窃山林的人员。“翁记”负责族内财会、文书工作。“媒役”的职责是协助“翁村”工作。翁村制分工负责,具有完整的运行机制,共同完成村民集体利益及个人利益等事务。在WW村据老人回忆,翁村组织的权力非常大,什么都要听他们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翁村制”在WW村一直发挥着作用,什么事情都是靠翁村组织来实现。比如民间调解、处罚违法犯罪人员、土地争端、结婚离婚等纠纷都有翁村出面。本文讨论的是翁村组织在京族内部纠纷调解的职能。
翁村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族内的稳定。翁村组织在族内的权威主要是来自族内人对神灵崇拜和族人赋予翁村组织的处罚权力。
(一)神灵崇拜
京族人信仰的宗教特色是综合道教、佛教相互杂糅的宗教。“京族人所信奉的道教属于‘正一派。京族的道教是不纯粹的,而是混杂了一些佛教和巫术的成分。” 京族宗教信仰是多神崇拜和自然崇拜。特别是哈亭供奉的镇海大王,京族人认为镇海大王是京族三岛的“开辟神”和“海上保護神”。哈节祭祀送神时,“降生灵童”在镇海大王的牌位前以神灵的口吻大声训斥前来参加祭祀的人。训斥的内容是对族内的不平之事表示愤怒和不满,并要求族人改正。在场的众人都惟命是从,好言相劝神灵息怒,并保证以后要根据神灵的指示维护公平,让神灵安心归位。这种情况类似“神明裁判”,京族人认为只有神灵是最公平的,具有一种强制规范,这种强制力来源于族人的内心强制。翁村丧失资格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如果戴孝在身,则翁村资格自动丧失,京族人认为戴孝不吉利,对神不敬。
(二)处罚规范
京族习惯法不但有宗教信仰内心强制的权威,还赋予了翁村组织处罚的权力。对族内的纠纷处罚有三种形式。一是笘刑。笘刑就是用竹子做成的鞭子,进行抽打。二是罚款。罚没的钱一半用于哈亭祭祀,另一半交给翁村处理。三是罚物。罚没的物主要是哈亭祭祀物品。京族规约记载一起调解案例对发生纠纷的人员也进行了罚款:
案例: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二月二十三日,阮有禄的第三女阮亚三住在WW村,在8岁的时候许配给黄得财的儿子黄列生,同时开始收下定钱。但在阮亚三在二十一岁的时候,嫌弃黄列生而反悔,宁死不嫁。两个家庭因此发生纠纷找村内进行调解。村内翁村组织聚集召开临时会议,按照村内的习惯法约定,阮家向黄家退还下定钱铜仙1000枚,并赔偿黄家铜仙2000枚,并当众履行。同时,本村老人按照村内习惯法处罚阮亚三中银10元整,才可以改嫁,又处罚阮家“反嫁款”铜仙2000枚及彩炮5000,用于村内公共事项。这些完成之后,翁村组织还要求两家自此以后,不得为此时反悔生事端、不能诉讼、相互谩骂,如果有这些行为还要再处罚。阮有禄和黄得财签字确认。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在京族地区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使“翁村”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范围、社会功能等都发生了巨大变迁,翁村的作用虽然弱化,但其影响并没有消失,至今仍在本民族内部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翁村组织的职权被村内调解委员会和哈亭民间事务委员会所替代,调解工作由村内负责,但纠纷的调解模式和调解依据没有改变,翁村组织和其制定的民间规约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仍有价值。
(一)弥补了政府资源的不足
翁村组织的纠纷调解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工作的不足,发挥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可完全替代的重要作用。翁村制是京族地区社会管理中不可替代的本土资源,同时也是京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和传承京族习惯法做出了重大贡献,应当充分利用传统社会组织的积极因素,大力传承和弘扬京族文化,实现京族地区的和谐安定和繁荣发展。
在WW村,很少有人用诉讼、或者借助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主要通过自我“调解”。翁村制在调处村民矛盾、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无讼”的特点,指出了在乡土社会中,矛盾和纠纷的化解方法不是仰赖“打官司”,而是“私下了结”。 因为翁村制在京族地区长期存在,大家从小就很熟悉,也不会去问什么理由,都决定是想当然的事情,也不会觉得有什么规则存在,就觉得这是习惯。这些习惯便对定纷止争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民间纠纷的顺利调解。当然,现在的调解,罚款、罚物、笘刑等处罚方式已经不存在了,依据的是说理。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 现在的调解不是外在的强制力,而是靠维持乡村稳定的习俗和内心的良心。
WW村负责纠纷调解的村委会副主任介绍说,我们也知道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应该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我们村,我认为不合适。如果适用了国家法,只能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乡村邻里和谐,村内是熟人社会,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因为矛盾闹到派出所或者法庭,以后矛盾就加深了。我上任以来(2017年)调解的纠纷很多,其中调解的夫妻间的纠纷就有5对,现在这5对夫妻关系都很好。这5对夫妻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家暴,男方将女方打了,女方到村委会要求处理。如果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让女子到派出所报警或者到法院去起诉,他们肯定做不成夫妻了。派出所会将男子处罚、拘留,法院还可能判其坐牢。如果这样,这几对夫妻绝对会离婚,离婚以后还会存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矛盾只能会更多。
(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国家法不是唯一的规范,宗教规范和少数民族习惯也是治理社会的规范。其中京族翁村制度在很多方面可以弥补司法的不足。将国家法和翁村制度及制定的民间规约相结合,可以相互补充。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然优先考虑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家法不利于处理纠纷的,可以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使用习惯。审判中合理的使用少数民族习惯,对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控制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在WW村翁村制在处理民间纠纷,京族翁村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争端的解决,恢复乡村社会秩序,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调解是WW主要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2017年至2019年调解成功率均为100%。调解完纠纷以后,WW村调解委员会形成一份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一旦形成就有很强的约束力,调解的纠纷,从来没有人反悔。以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WW村许某、徐某因两家住宅中的空地使用权产生纠纷,请求WW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空地在许某住宅大门前,大门往南到许某住宅,双方对中间的空地产生纠纷。经过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并达成协议:(1)双方住宅中间空地留出5米作为邻里通道,通道为公共用地,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占。(2)通道内的障碍物双方自行清理。(3)空地为集体土地,双方不得霸占,未经生产组集体或者有关部门同意批准,不得在空地乱搭建房。根据协议纠纷双方不得反悔,签名即生效,如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不得干涉另一方在纠纷处的行为。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字、捺印。
翁村制的民间纠纷调解能够满足少数民族区域的正当、合理的需求,能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秩序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注释:
《京族简史》编写组.京族简史[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6.
苏维生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大辞典——京族卷[C].云南:云南民族出版社,2019:23.
京族简史编写组.京族简史[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9.
何思源编著.京族史话[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08.
广西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防城越族情况调查[M].廣西:广西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未出版),1954:83.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66-72.
参考文献:
[1]京族字喃文化传承研究中心.京族社会历史铭刻文书文献汇编[G].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2012.
[2]高其才.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王小龙.伦理与规范:京族习惯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封山育林保护资源禁规》为考察中心[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6(4).
[4]王小龙.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及前途——以京族《哈亭亭规》为例[J].边缘法学论坛,2013(1).
[5]王小龙.少数民族惩戒盗窃传统民间法探究——以京族《团结御匪严禁偷盗规约》为考察中心[J].法人类学,2012,2(26).
[6]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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