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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当前公安院校教育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教学培训

作者简介:杨晓玲,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1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存疑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平息了长久以来存在于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关于“侦查人员应否出庭作证”的争论,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另一方面,它也给广大侦查人员提出了一项全新的挑战,即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化。那么,这一规定又将给我们的各类公安院校教育带来什么影响呢?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的,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

此类出庭作证主要是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证据的收集必须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侦查人员在对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做到主体适格、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以及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因此,当人民法院在庭审调查中,对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法定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除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取得的原始录音录像证据之外,还可以要求案件具体办理的侦查人员出庭,对其享有侦查行为的资格,制作被告人讯问笔录、询问证人笔录,获取物证、书证的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说明。

(二)人民法院对量刑事实的证据存疑的,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对被告人行为进行法律认定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还需要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需要接受的刑罚一并进行裁量。量刑事实包括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前后的表现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例如:是否属于累犯、自首、立功等。在庭审活动中,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诸如具有立功等减轻量刑的事实或者理由,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当材料不齐全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准确判断该立功减轻量刑情节成立与否。

(三)侦查人员作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证人,必要时,需要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看到的、听到的或者知晓的案件事实真相,基于侦查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具有天然的公信力,因此当侦查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人身份与其警察的职业身份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同时,当其证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需要亲自出庭对其知道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予以说明。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挑战

(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拒绝出庭作证心理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受以下思维的影响,常常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维影响。侦查人员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的侦查工作,并且提交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至于定罪量刑那是法院的事情,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专门对取证的详细过程进行专门性的说明。

第二,无法接受自己是证人,公开被质询思维影响。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行政机关,而其侦查人员作为具体办案人员,在庭审中,要当众坐到法庭的证人席上接受来自公诉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觉得有损形象、有失尊严,面子上挂不住。

第三,受长久固有观念影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是认可的。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存疑证据的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可以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种也可以选择依职权通知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就意味着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不是必须的,并且法院没有传唤警察出庭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通常会选择不出庭作证。

(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参加出庭作证过程中,以言语的方式围绕开展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的合性接受法官的当庭询问,以及来自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从而帮助法庭审查定罪量刑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但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不足以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具体表现为:

第一,由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且长期在一线办案,缺乏周期性专业素质的培训与养成训练,难以保证每一位侦查人员侦办的案件质量均达到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接受质询或者询问的过程中,容易暴露证据上的瑕疵,进而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能力。

第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缺乏专业的出庭作证技巧的培训,也缺乏出庭接受质询的实践经验,这会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唯有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与较强的应对能力的侦查人员方可较好的完成出庭作证的庭审活动。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公安院校教育的影响

作为预备警察的广大公安院校在校学员,他们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也必然要面临上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安院校现在就要开始未雨绸缪,有针对性的对学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强化训练,以适应社会和法制进步的需求。笔者认为,在公安院校未来的教学培训中,应重点完善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观念转变

拒绝作证心理归根结底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所以,教师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学员进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理念的灌输。公安院校的广大学员将来会成为国家社会治安治理的执法者,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破除特权思想;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做到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另一方面应该向在校学员灌输刑事诉讼理念,培养学员刑事诉讼法律思维,认识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法官准确给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是惩治犯罪的第一关,侦查人员通过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发现犯罪行为人遗留的蛛丝马迹,获取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用的物证、书证,通过走访目击证人、询问被害人等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因此,作为最了解犯罪事实真相亲历者的侦查人员,同时也是证据的直接收集者,是最清楚证据收集和保存的全过程,让他们亲自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被告人质询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阐明证据的能力,保证人民法院准确定罪量刑,保证庭审的质量。

(二)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技能培训

出庭作证技能的培训对于未来正式走上工作岗位的公安院校在校学员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校学员应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

具体做法是:不定期的组织学员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或者邀请法院到校开展庭审活动。如此,一方面能够让学员熟悉庭审的流程。通过观摩法院庭审全过程,让学员对于庭审现场必经的程序、可能遇到的情境做到心中有数。在未来的庭审实战中,沉着冷静、心里不慌;另一方面提高证据意识。通过亲历正式庭审,让学员清晰的了解庭审对定罪量刑证据的要求,掌握案件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庭审展示证据的规律,促使他们在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按照庭审的证据要求,及时明确侦查取证的方向,有针对性做好相关证据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2.对在校学员应开展出庭技术技能的培训

侦查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有理有据的阐述,这不仅需要侦查人员事先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侦查人员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侦查人员必须能够快速的领会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领会作证的核心内容,运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阐述。为了培养此方面的能力,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给学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庭审环境,开展模拟法庭实训。让学员通过扮演庭审环节中的各个人物、角色,深刻地感受庭审现场的过程与氛围,进行心理、语言、出庭技巧的专项培訓,为日后的实际出庭作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3.对在校学员进行庭审礼仪的培训

出庭作证也是一个人精气神的综合体现。在作证过程中应当精神饱满、态度谦和;举止自然、得体;语言上礼貌克制;服装方面,一般着警服出庭,以示庄重。庭审礼仪的习得与养成,需要通过反复的训练与实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既是对侦查人员一种挑战,也是提高侦查人员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提高侦查办案质量,进而提升整个公安机关队伍素质的好机会。总之,为了适应出庭作证的需要,在今后的公安院校教学中,应强化出庭技能方面的训练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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