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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及法律应对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犯罪 特点

作者简介:刘傲傲,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17

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互联网已融入多种行业,如“互联网+购物”,即当下非常流行的网购,通过互联网对商品进行买卖;“互联网+医疗”,通过互联网预约就诊,或者直接问诊。此外,还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等等,互联网在诸多方面都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较大的方便。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为一系列相关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互联网金融犯罪便是其中之一。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一)概念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进行融投资、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第二种是网上借贷平台模式,第三种是融投资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犯罪,顾名思义,即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扰乱金融秩序、或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具体地讲,就是根据上述三种模式而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

(二)类型

互联网金融犯罪根据涉案罪名,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是一个类罪,其中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罪,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中的融投资或众筹、P2P(peer-to-peer)模式。

2.传销类犯罪

网络传销是指与传统的线下传销模式不同,通过网络进行线上营销、理财等,包装企业后在网上进行宣传,吸引用户注册,缴纳“入门费”或“会员费”,并承诺会员购买线上产品或虚拟物品可获高额回报,并鼓励其发展下线,以提高自己的级别。

3.诈骗类犯罪

该类犯罪既包括普通诈骗犯罪,也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普通诈骗犯罪的手法主要是行为人利用虚构的身份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骗取钱款,后携款潜逃;或当下出现的“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型犯罪。①

4.洗钱犯罪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上平台进行洗钱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或者众筹平台进行匿名交易,先将需要转移的赃款转换成虚拟货币,随后再从平台上提现换成实际货币,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当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隐蔽多变,易发新型犯罪

这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典型特点,因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不确定性②,且互联网发展速度较快,从而导致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不断涌现,犯罪手段极其多变,且犯罪手段看不到、摸不着,犯罪行为在一开始很难被发现。互联网金融犯罪极易引发新型犯罪,如当下高发的“套路贷”“校园贷”等,此类犯罪多采用合法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让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后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以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二)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这一特點也是基于互联网的跨区域性特点产生的,互联网的发展已跨越区域、跨越国界,且互联网的使用人群也早已从专业性人才扩大到普通民众,并跨越了年龄界限。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校园贷”案件,涉案学生多达500余人,且多为新入学的大一新生,涉案金额高达390余万元;还有2013年侦破的“云数贸联盟”网站网络传销案,涉及天津、内蒙古、上海等28个省份,19万余人,涉案金额1.6亿元。

(三)犯罪主体专业化、年轻化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体也呈年轻化趋势。互联网和金融都属于专业化较强的学科,“互联网+金融”对专业化要求更高,犯罪的主体也都是具有互联网和金融、法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专业能力往往较强。上述“套路贷”案件,在案嫌疑人19人,平均年龄26岁,最小年龄仅19岁。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其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极大可能分布于多处。而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的规定较为宽泛,因此随之而来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十分棘手并且影响到打击犯罪效果的问题。③

(二)证据收集难

我国证据法意见将电子信息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但因电子数据的稳定性较低,容易被毁损,再加上其隐蔽性较强,办案部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取证,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在被收集之前就已经被损坏了,这样就很难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且此类案件在案发时,难以将全部涉案人员一网打尽,使得部分同案人在逃,就无法做到全面取证,这也给起诉及认定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三)资金追缴困难

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资金追缴困难一直是难以突破的瓶颈。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门槛低,传播速度快,这就导致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且被害人的信息和资金状况无法完全查实,资金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更难发现,而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是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因此也阻碍了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审理和裁决,使得资金追缴成为了一个困境。

(四)管不及时,监管机制不协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等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进行工商注册后才能从事金融活动,但有些平台没有金融许可证也从事金融活动,经营存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自营等金融业务。且此种情形还不易被及时监管到,往往都是在案发后,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才开始进行监管,即事后监管。

四、防控对策

综合互联网金融犯罪当前呈现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防控对策。

(一)完善法律监管

事实上,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的规定可以部分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犯罪,但仍远落后于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对于现行金融犯罪的一些规定,可以考虑要结合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予以调整,不断更新犯罪类型。④

(二)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又比较抽象,很容易被篡改甚至销毁,因此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收集、保全电子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一旦发现犯罪行为,务必马上切断远程控制,保护电源,迅速保存计算机日志,备份相关数据,同时对硬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的记忆芯片进行扣押。

(三)加大追赃力度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犯罪动机和主要目的是“谋财”,因此,加大对赃款的去向追踪和追回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钱款交易大多是在网络平台上以数字的形式体现的,因此侦查机关要紧追资金的流转情况,利用支付宝、网银等后台的记录,追根溯源,查找相关账户信息,查明资金流向。

(四)加强多部门联动

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联动,不能简单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公检法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行业的运行模式更为清晰,如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方面的知识了解得较为全面,监管部门要为公检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专业支持,以便案件能够准确定性,也能避免刑事打击过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金融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法律意义上,网络技术的加入对具体的金融行为并没有产生本质上的变化。⑤互联网金融是与时俱进的必然产物,但也给打击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这就要求在刑事司法上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时,既要做到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又要避免打击多度,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网络获取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样要予以处罚。

注释:

①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

②陆怡.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现代商业,2016(35).

③马啸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管辖困境及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17(22):190.

④时延安.四方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N].检察日报,2018年3月6日第003版.

⑤徐彰.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判断[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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