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民商法 保护 私有财产
作者简介:钟宏,北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院长,南开大学在职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2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升,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利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有着较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私有财产已经实现了爆发式增长,财产的形式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私有财产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已经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然而从本质来看,我国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中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能够明确自身职能,做好法治建设和法律宣傳工作,使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提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概要
民商法包含了民法和商法的主要内容,而在这之中,民法是基本法,包含了债权法和物权法,而商法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包含了保险法、企业法以及公司法,而从法律规定来看,公民都应该对民商法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加以遵循,不能出现违背民商法规定的问题。而从本质来看,公民仍然存在着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很多人也没有树立起相应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进程之中,我国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认为私有财产是社会经济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私有财产的保护应该成为当代公民重点关注的问题。民商法在法律保护过程之中,应该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进程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使法律更具有规范性和标准性,这也就是私有财产保护时民商法的现实意义所在[1]。
(二)私有财产保护价值
在物权法之中,对私有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包含了原材料生产工具、生活用品、住房、收入等所有权,而法律本身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加以有力的保障,坚决防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公民私有财产加以破坏。如果说,国家法律体系无法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那么社会上就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社会治安问题,对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较为不利的影响。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往往能够从根本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保护作用,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市场运作机制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在社会发展过程之中,公民个人也会累计更多的私人财富,这也就使私人财富的安全性对当代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民必须对财产的总体性质有着深刻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确保我国经济体制能够得到全面优化,为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平等性原则
在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过程之中,应该尽量使用民商法,遵循平等性原则,确保私有财产的主体能够受到平等对待。而在所有场合之中,不同形式的民事活动,财产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着应有的差异性,其地位较为平等,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向其他主体强加自身的意志。举例而言,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之中,民商法必须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加以全面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私有财产主体的保护。在具体交易活动开展之中,应该针对主体的行为特点和地域特点,严格遵循统一性原则,使不同财产的主体能够享受到相同的权利,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进而确保民商法的本质得到展现,使其能够体现出公平平等的具体原则。
(二)不主动干预原则
在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过程之中,不主动干预是所有人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这个原则的本义在于,民商法在进行私有财产保护时,司法机关应该在接受到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后才进行民商法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民商法一般只会在公民私有财产或者经济受到严重损害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在主体诉求之下,应该采用多种司法制度对诉求主体加以保护,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合理的救济。而国家的司法机关也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符合民商法的要求后对公民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司法保护活动开展之中,只有公民有着相应的诉求,并已经提出了自身诉求,才能进行合同的执行和产权的确定,从而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在民商法之中,应该坚持自治原则,不能对当事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情况加以干预。
(三)补偿性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民商法应用的重要性也有着更加深刻的体会,然而,在实际生活之中运用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时,往往需要遵循补偿性原则,而这项原则在实际工作之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这项原则是指具体应用过程之中,如果存在着侵权行为,那么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加以补偿。补偿性原则在于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恢复到没有发生侵害的状态,这也是补偿性原则设立的目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同质补偿形式来开展补偿活动,并对实际发生损害的情况加以充分核实,进而确保不会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况。
(一)推动立法体系改革
在我国民商法应用过程之中,应结合实践活动进行立法体系的改革,从而最大程度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然而在当前社会之下,民商法的应用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部分领域缺乏完备的法律条款,这也导致实际工作之中容易出现相应的侵权行为,而无法运用民商法进行合理的制裁。另外,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而我国法律体系对于私有财产方面的立法却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民商法之中具有关键性价值的物权法也没有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相应的立法部门能够不断推动立法体系改革进程,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民商法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二)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从法律体系建设来看,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公民对民商法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很多公民缺乏应有的私人财产保护意识。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对民商法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进而培养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为民商法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2]。
(三)完善民商法內容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全面到来,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之中的局限性也在逐步体现。举例而言,我国民商法之中,物权法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部分物权取得的合法性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因此,在进行民商法完善时,需要结合提高现代社会治理能力的时代发展理念进行修订。而在信息化时代之下,网络诈骗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形式,使公民私有财产受到侵害的几率得以提升,而民商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私有财产侵害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导致公民不知道用哪种手段和措施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这就要求立法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民商法的立法内容,使其能够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可靠的保护。另外,也要结合不同的财产侵权行为,制定更加有效的补偿机制和制裁措施,防止出现公民财产被不法分子蓄意破坏的问题。
(四)落实司法实践
司法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为有力的保障。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能够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保护,公民会对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得到深刻的了解,在公民心中树立起更强的权益认识,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这对我国法治体系的全面完善和优化,以及营造一个更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司法实践的落实,本身就是贯彻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升法律体系完善性和司法制度合理性的作用,从而使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五)强化维权监督
法律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治体系本身就缺乏一定的完善性,而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之中,其往往还缺乏应有的监督体系。如果想要使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应该对民商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利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使私有财产权利相对人受到约束,进而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保护。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强化相关的维权监督及管理机构,并确保其监督及管理职能,对各种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依职权加以严厉的惩处,另外,也要防止出现因为公权力影响导致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的情况;其次,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相对人进行舆论监督;再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等民间机构的作用,对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纠纷,通过调解机构的调解,可以起到民间维权监督的作用;最后,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公民的私有财产被侵犯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以便体现出我国法治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通过上述强化维权监督的方式,能够使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得到合理和全面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做好立法改革、强化公民法律素养、完善民商法内容、落实司法实践、强化维权监督等多种方法,使民商法的基本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使其为公民私有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保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供良好的基础,为我国构建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全面推进起到更加有力的促进作用,使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公平性、正义性得到全面体现。
参考文献:
[1]田阳.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J].法制博览,2017(4):251.
[2]朴伟华.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J].法制博览,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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