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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的外观保护

时间:2024-04-24

黄学梅 高祥忠

关键词 建筑外观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基金项目:2019年度铜陵学院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建筑作品的外观保护——以铜陵市博物馆为例》,项目编号:s201910383249。

作者简介:黄学梅,铜陵学院法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高祥忠,铜陵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26

一、 建筑作品概述

2012年3月拟定的《著作权法》第三修改草案中首次对建筑作品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即“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来展现审美意义的作品,包含于其相关的建筑设计草图、方案设计图、以及立体三维模型。”由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不仅是具有审美意义和独特创新的建筑物本身,而且包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将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和立体模型作为建筑艺术的一部分。被誉为“中国古铜都”的铜陵市,以铜陵市博物馆为代表,其将“铜鼎为器”的现代空间结构和富有历史感的视觉呈现,使铜陵市“世界铜艺之都”的地域文化彰显的淋漓尽致。创造建筑作品的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思维创新活动,要求建筑物的设计者具有独特的美学理念和极高的艺术修养。防止铜陵市博物馆的外观侵权事件的发生,对设计者及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具有独特意义。

二、我国建筑作品的保护现状和侵权认定

(一)建筑作品的保护现状

近几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将研究的焦点转向知识产权领域,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法律实践过程是崎岖坎坷的。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首次规定以建筑作品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我国有关建筑物作品相关立法规范简单粗糙,未对建筑作品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而是将建筑作品视为立体艺术品或美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由于我国建筑作品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建筑作品这一特殊客体缺乏具体、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灵活运用,相关的法律保护在建筑侵权案件中可操作性较弱。

美国是最早对建筑作品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从当初狭义的建筑作品保护范畴到现今广义的建筑作品保护范畴,经过历史的沉淀,建筑作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逐渐健全。目前美国建筑作品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一切与能够展现建筑设计有关的作品,包含设计方案、建筑物、设计图,不包含特殊标准特征。”即规定了从最初的建筑设计图稿到最终的立体建筑作品,其建造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是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畴。

(二)建筑作品的侵权认定

在现实情况中,建筑师们在进行创作的时候无一例外地会借鉴其他优秀的建筑设计作品。法律保护建筑物本身,但不会保护建筑风格。建筑作品存在的创新性,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改进。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就是保护其富有创新性的建筑艺术作品。

由于我国建筑作品侵权认定的欠缺以及数字化技术快捷传播和易修改的特点,更是为建筑作品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建筑侵权可以根据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加以判断。第一,行为人必须要有复制、抄袭、剽窃建筑作品的主观过错。第二,行为人侵害建筑作品外观给权利人造成了实质的损害结果。第三,行为人侵害建筑作品的行为与实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概括来说就是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擅自对他人享有的建筑作品行使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从现建筑物与原建筑物在外观上进行对比,从主观上判断两者整体或局部是否有极为相似或者雷同部分。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通过各种途径接触、了解到原建筑作品,又判断出现建筑作品与原建筑作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建筑涉嫌抄袭。

像铜陵市博物馆这种进入公共领域的建筑作品,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是否接触过建筑作品。建筑作品外观设计是极具专业性、复杂性的智力创作活动。我国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有利于欠缺建筑专业知识的法官明确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审理建筑侵权案件的法官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判断原告提出的侵权要素是否属于法律对建筑作品保护的范围。在进行对比分析之后,判断原告提出的侵权要素在原建筑作品与现建筑作品之间独创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三、建筑作品外觀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1.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筑作品经历庞杂的建筑流程才能呈现在我们的眼前,也是众多人员智力和劳动的成果。首先,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商议开发并投资;其次,需要建筑设计单位承接并制作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施工图纸;最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虽然建筑设计师的工作处于整个建筑作品最早阶段,但是当建筑作品创作完成时,设计师们就已经取得了该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建筑作品著作权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有可能是单位。在现实实务中,还存在着委托设计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建筑设计成果的归属,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铜陵市博物馆是由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呕心沥血的智力成果,即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为铜陵市博物馆的著作权人。

2. 建筑作品的复制权

把一部作品或者一部作品的若干部分中的一份或者若干份的复制品固定在任何的物质载体上,它包括录音、录像。把一个二维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若干份二维复制品,以及把一部作品或者一部作品的部分输入计算机(存入计算机的内部储存器),这就是“复制”。复制是对作品内容的非创造性的重复再现。建筑作品的复制包括4种形式:(1)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建筑作品被复制的“万恶源头”抄袭他人的建筑设计为己私用。(2)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根据一张建筑设计图设计出来的立体模型或者实体建筑物,是建筑作品复制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从平面到立体”是复制行为之一。但根据类推解释,将“平面到立体”视为复制行为是毫无争议的。(3)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立体建筑模型或者已经建造完成的建筑物进行全盘照搬照抄或者是局部抄袭。(4)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已建成的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建筑物进行具有技巧性的创造性劳动,在著作权法中可视为能够被法律保护的新作品。但是对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作品必须合理使用,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也不能歪曲其著作权人及建筑作品。

(二) 建筑作品的专利保护

专利法是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而制定的法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法律保护。

三种专利保护强调了将“产品”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富有美感的外观建筑未列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不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中包括“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但是法条中对于不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可以直接申请专利。例如,像不受地域限制、能够重复出现在各个城市的报刊亭可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报刊亭是公共场合售卖杂志的小型活动房屋,根据上文所述的建筑物概述来看,活动房也是属于建筑物一种。博物馆和报刊亭同样属于公共建筑设施,同样不是“产品”可以进行交易售卖。我认为建筑物的固定性和移动性不能作为专利法对于建筑物保护范畴的界限。铜陵市博物院的建筑外形是由地域文脉孕育而成,对于铜陵市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有着相似历史文化的地区,可以仿照、借鉴铜陵市博物馆的外观建筑。如果专利法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扩大,将固定建筑物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那么铜陵市博物馆就可以申请专利。华南理工设计学院可以委托相关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向审查会提交外观专利申请。铜陵市博物馆可以根据其具有原创、新颖的“器于范”外观、铜幕墙表皮独特的纹理设计作为保护内容,利用专利法优先权的排他性预防建筑外观抄袭事件的发生。

(三)建筑作品商标权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商标作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是将某产品或者某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的标志。这些标志涉及到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等要素。如今在外国的建筑领域中,建筑物本身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已经屡见不鲜。利用建筑物外观作为主题商标可以带来巨大的商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被商标法列为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铜陵市博物馆是地方性公共建筑物,不属于绝对禁止注册使用的范畴。将铜陵市博物馆“铜鼎为器”的独特外观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避免恶意利用标志性建筑商标损害铜陵市博物馆的形象。

四、我国建筑作品的救济意见

铜陵市博物馆耗资2.6亿元,如果在铜陵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城市出现了类似于博物馆外观的大型建筑,其“山寨”建筑将如何处理成为一大难题。建筑作品的侵权相对于其他侵权较为特殊。美国和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会要求侵权人停止施工,导致“烂尾楼”的出现。通常情况下建筑作品耗资庞大,整个社会都得为此付出成本。尤其是“冒着血的蒸汽”的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应该尽量避免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建筑、拆除、查封、停工等这种过激的救济方式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以下是我对建筑作品外观保护所提出的浅薄意见:(1)采用商业秘密,将有关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和相关模型进行保密处理。在缺少建筑设计图等重要图稿、参数的情况下,加大了复制建筑作品外观的难度。但是采用商业秘密对建筑外观进行保护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结合其他救济途径进行权利保障。(2)利用《合同法》保障建筑作品外观不受侵权,在订立建筑设计合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可以对建筑作品的设计者进行保护,也可以为可能发生的后续建筑作品侵权纠纷明确侵权赔偿数额。以建筑作品设计费为基数,根据其侵权行为的情節与损害的结果,来确定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数倍的赔偿费用。(3)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对建筑作品保护的权利,加强对建筑作品外观的行政保护,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缴纳保证金、罚金等方式加重对侵权人的惩戒。(4)现阶段我国对建筑作品的外观保护更多的停留于《著作权法》,未来更应该科学的利用现行的《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多途径、多角度地对建筑作品的外观进行有效保护。

深入我国社会环境和法治条件,具体分析实践中建筑作品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对于我国建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韩彻,张小勇.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政治青年学院,2016.

[2]宋美娜,刘瑛.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6.

[3]谷芬.论建筑作品的侵权认定[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8.

[4]夏晨.博物馆青铜文化展品的译介研究——以铜陵市博物馆为例[J].池州学院学报,2019(4).

[5]刘哲军.地域文化与建筑创新情节——以铜陵市博物馆为例[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6(2).

[6]周阳.关于铜陵市博物馆铜文化内涵的几点思考[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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