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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铁路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铁路企业 法律顾问 作用

作者简介:刘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段,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28

一、前言

我国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自建国初期开始实行,然而其真正的发展过程却幾经周折,直到改革开放时期,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才得以恢复,并成为了一项正式的规定。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指的是负责铁路企业内部各项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专业人员,是铁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其特点包括:第一,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的是铁路企业内部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第二,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与社会自由职业律师之间有非常显著的区别,其具有专职性和专业性。铁路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具有非常明确的性质和地位,这为其工作的展开奠定了非常良好的基础。

二、法律顾问的指导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中的经济运行必须建立在法治、契约和信誉之上。以市场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同时国家也对市场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在此过程中,法律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事事依照法律来进行,只有始终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才能使企业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法律顾问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在领导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协助。法律顾问提供帮助的具体途径是参加企业的决策会议,在领导进行决策之前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建议,使决策的过程尽可能地合法合理,从而能够很大程度地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值得强调的是,法律顾问本身必须具备相当专业的素质和非常高的业务水平,也要对本企业的业务状况非常熟悉,这样才能在指导决策的过程中有的放矢,为企业提供真正有用的帮助。法律顾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是企业进行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企业的各项规范和制度又为这个基础注入了灵魂。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一分子,通常来说,他们需要在基层锻炼两年及以上才能正式上岗。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利用自己对的法律专业知识来参与企业制定其内部各项制度规章的工作[1]。

三、负资企业合同审查和管理

随着铁路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多数铁路企业都开始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因此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合同和协议。由于企业许多管理者在管理方面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因此可能会造成一些非法签订的合同,其形式和内容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企业可能会在未来面临许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必须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顾问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往往会因为个别单位领导对于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外加在签订合同之前只考虑本单位的利益,从而不会向法律顾问询问意见,只有真正面对纠纷时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反而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大量堆积的矛盾纠纷也更加难以得到解决。而法律顾问的存在能够防患于未然,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对严重不合法的合同,应提出拒绝签约的建议。此外,企业法律顾问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也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检查管理制度的制定,确保纠纷的解决及一系列后续的事宜,培训合同业务人员等[2]。

四、参与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

由于铁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因此,为了保证铁路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使其能够担当得起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地位,铁路行业必须进行体制改革,突破其垄断特性,引入竞争机制,使铁路企业的发展能够迈入良性发展道路。随着外资的进入及企业内部进行了一定的分割,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发挥作用的大好机会,因此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要充分熟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同时还要充分了解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程序,对重要的经济事务进行全面充分的考察和谈判,提出专业科学的法律意见,同时还要负责起草和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有关的法律事务,从而为企业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3]。

五、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管理也势必会逐渐趋向于法制化和规范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铁路企业的所有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铁路法》,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的完成都保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在铁路企业自身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其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使得铁路企业自身的管理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铁路企业除了必须要完成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它还具备一部分公用企业的性质,因此还必须行使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行政职能。当前,国家铁路企业主要负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铁路运输安全、铁路食品安全、铁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传染病预防安全、卫生检疫安全等。铁路企业在依法行使这些行政管理职权之前,一定要充分地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铁路运输企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行使[4]。

六、参与企业物资设备招标活动

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不仅需要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与案件诉讼工作和普法活动,还需要参与到企业招投标活动当中。在当前物资设备的招标和投标工作是我国大力推广和提倡的交易方式,在当前已经通过立法形式将招投标方式实行到多个领域当中。招标投标有着公平竞争和高透明度以及程序规范的特点,这一方式的开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举措之一。招标投标工作是比较复杂的,是对特殊法律行为的一种组合,对程序性和规范性有着很高的要求,涉及到要约、承诺、中标以及签订合同这些复杂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都需要专业人士的精心策划与科学决策,对此,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招标投标工作当中是必然的,对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有着很大的帮助,并且能够最大程度的预防和避免法律纠纷,能够有效降低招标投标的交易成本,对交易风险也能起到很大的控制作用。法律顾问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前期要做好督促企业对招标备案的办理以及督促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在中期,法律顾问要参与到选择招标方式和确定招标范围工作当中,参与到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协助企业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投标人员的名单进行确定;在后期,法律顾问要协助企业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最后协助企业发售招标文件。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投标工作当中,对提升物资设备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着很大的帮助,能够有效提升招标项目的管理水平与项目质量,帮助铁路企业在招标项目中更好地赢得经济效益。

七、法律顾问的教育作用

铁路企业必须要对员工普及必要的法律常识,使企业内的员工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而这些恰好属于法律顾问的知识范畴,因此法律工作者可以在这一领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普法工作还可以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这样才能够使普法工作获得最佳的效果。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普及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部要求中,知法、守法是所有员工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素质。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够通过自己的实在行动来发挥普法教育的深层次作用,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充分运用民事调解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营造出良好的学法和守法的氛围[5]。

八、法律顾问的评价作用

法律顾问的评价作用指的是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指导和规范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行为,也应当实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及时的反馈。同时,这种评价可以使政策主管部门加强对于其他各部门的约束。法律法规的生命并不在于制定过程,而在于实施过程。许多经济效益不佳的铁路企业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大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企业的法律工作者应当担负起监督法律制度实施的义务,一方面,需要保证企业严谨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进行评价,并及时向企业的管理层级进行反馈。评价的过程也就是企业的自我调整和完善过程。如果铁路企业执行效果好就必须给予一定的奖励;而那些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的企业也必须要进行严肃的追究和处罚。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有责任也有义务参与该评价过程,这能够对铁路企业进行严肃正规的法律考核,使企业能够正确用人、合法做事,从而能够对各部门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保证其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能够正常有序开展[6]。

九、结语

西部大开发已经正式拉开序幕,铁路企业的体制改革也渐渐迈入了最终的攻坚决胜阶段。铁路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为基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整个时代背景赋予铁路企业法律顾问的使命和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只有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对本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不辱使命。其次,法律顾问必须主动增强参与意识,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必须做到全身心地投入,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抱有十二分的热情,才能使自己的工作质量得到提高。最后,铁路企业的法律顾问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奉献精神,将自己的工作视为一项神圣的事业,这样才能做到真正不辜负历史和人民赋予法律顾问的使命和职责。

参考文献:

[1]陈卫国.试论铁路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J].现代企业,2000(11):36.

[2]吕鹏程.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在招标中的作用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2(24):168- 169.

[3]吕鹏程.铁路企业法律顾问在招标中的地位、现状和作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2(9):46-47.

[4]刘国芳.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J].商,2015(35):238.

[5]黎桦.试论企业法律顾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31-32.

[6]李建生.抓住機遇 开拓进取 不断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引向深入[J].施工企业管理,2004(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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