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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仁”视阈下的警察文化建设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儒学 “仁” 警察文化

基金项目:“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课题:“传统国学与文化强警”。

作者简介:黎聪,广东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博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50

警察文化本质是一种职业文化,它是警察群体在长期的警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极具警察职业特色的价值理念、道德准则、思维体系及行为方式。毋庸讳言,在当前的警察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对基层警察日渐疲惫的身心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对警察队伍忠诚警魂的铸造流于形式与生硬;警务管理与执法过程中柔性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看似琐碎,无碍警察文化蓬勃发展的大局,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我们不能从小处着眼,不采取积极的思想政治工作加以管理与疏导,总有一天必定会对警察队伍的整体凝聚力、战斗力产生严重影响。

“警察”,于中国而言,本身就是个舶来品。若追根溯源,“警察”一词乃是民国时期从日语词中借用而来。至于警察文化,相比起欧美,我国的相关研究开展得很晚。英美学术界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警察文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论述,成果也颇丰富。面对着外国的先进研究,我们固然可以虚心地在学习与探讨的基础上尝试“洋为中用”,但是,在“弘扬传统文化,呼吁道德回归”越趋成为新风潮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大力借助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的融入,尤其是与传统儒家思想智慧的结合,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备中国传统文化内核,且开放包容、行之有效的警察文化研究范式与架构体系呢?

***总书记2014年9月24日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是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的,他强调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因此,要实现上文所提到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核与警察文化相结合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途径便在于“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其实这也与儒家文化自身的特点紧密相连。因为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儒学就从来不属于一个保守、封闭的体系。本文就拟将儒学“仁”这一核心观念融入到当今文化育警战略下的警察文化建设中来,并作简单探讨。

一、“仁者爱人”

近年来,涉及警察的争议事件是不少的。从2014年发生的山西王文军打人案,2016年的北京雷洋死亡案,山东于欢辱母案,以及去年京福高铁上女子的一句 “我爸是警察”,都令警民关系一度处于风口浪尖。当中固然有民众对于警察执法要求过于严苛,甚至在出现矛盾、纠纷时迁怒于民警的因素。甚至也包含有某些无良媒体为了点击率、流量而小题大做,不负责任地捕风捉影,煽风点火的恶意。但是,自身若无偏差,又何惧群众质疑的声音与异样的眼光?说到底,终究是由于我们部分民警或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忘了为民服务的初心;或由于缺乏共情意识,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简单粗暴。导致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正面形象在社会舆论中日趋妖魔化,警民关系也变得紧张而微妙。因此,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很有必要在警察群体中加强“仁”的理念。

“仁”作为儒家学說的一个最核心的理念,影响了几千年中华文明与民族精神的发展。而溯其本源,关于“仁”这个概念,仅仅在《论语》中,便出现了高达109次。众所周知,作为一本语录体著作,《论语》中记载的孔子及其弟子关于“仁”的探讨,在不同的时地,不同的场合,抑或面对不同的对象时,所呈现出的理解是有着明显差别的。但统而辨之,“仁”价值中的一个最核心的体现乃是——“仁爱”,即“仁者,爱人” (《论语·颜渊》)。而由“仁爱”所延伸出的如“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述而》)等等诸多要义,也都深刻地展露出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泛爱众”的宽厚博爱的胸怀。

孔孟所极力推崇的“仁爱”理念,固然是令人高山仰止,然而正如孔子所言,“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要实现并不是遥不可及。相反,只要我们一心以“仁爱”为念,则就离其不远矣。而且我们完全可以将“仁”中的精髓贯穿于民警的日常警务活动之中,实行“人情”执法。所谓“人情”执法,自然不是指对案件立而不侦、罔顾法纪,一味顾念私情去办关系案之“人情”。这里强调的“人情”指的是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要始终怀抱对群众的仁爱之心,“亲亲而仁民”(《孟子·尽心上》),真正融入自己爱民为民的情感。化用至民警日常的执法中,就是要懂得在面对每一位来求助的群众时,感同身受他们的焦急、不安与恐惧,尽己所能去保护他们的每一项合法权利不被侵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有困难找警察”“人民警察为人民”等等铿锵的话语落到实处,而不是一两句仅仅停留在宣传层面的响亮口号。这与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一致的。

2017年公安部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特别强调要将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说只是一个称谓的简单变化,但内里蕴藏着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孔子“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述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推己及人”的仁爱的情怀。它体现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模棱两可的群体设身处地式的尊重与关爱。

去年全国开展的“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更不失为“人情执法”的另一个良好呈现。该活动能够在全国的推广得益于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关于“深入开展‘枫桥式优秀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大力提倡。这使得“枫桥经验”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而上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之所以在二十世纪的今天仍然迸发出如此历久弥新的魅力,秘诀无他,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成功管理经验。具体到公安工作之中,尤其是落实至穿行在“鸡毛蒜皮”中的社区民警身上,就是以一颗仁爱之心耐心倾听、细心调解,真心相助,以更符合人性、人情的方式去化解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尤其当出警面对伤残人士、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时,更应该多问、多听、多想,切实了解藏于人与事背后的曲折与无奈,少一分严苛,多一分体谅,少一分粗暴,多一分真情。以笔者所在的广东为例,中山市石岐分局民警周绿焉心系被害人及其家属,6年间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共无偿自愿为127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令他们能够在较短时间里摆脱心魔,重新投入正常的生活;又如珠海市斗门分局巡警大队中队长周荣波在属下辅警离世后,积极承担起了关爱已故辅警女儿的责任,经常到其家中和学校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凡此种种,在鲜明地闪耀着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仁爱”光辉之余,又何尝不是对***总书记“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重要论述的最佳回应?

二、“义利之辨”

“义利之辩”由来已久,作为儒家之“仁”所衍生出的一个核心命题,孔子便曾明确提出了“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的观点。后起的孟子更是巧妙地以鱼与熊掌设喻:“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一段“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论述深刻地表明了儒家君子在道義与利益,或是道义与生命发生冲突,甚至难以共存的时候所作出的决然选择。那就是仁人君子理应以“仁”的最高追求克服物欲、私利与生命带来的羁绊,始终将践行仁义作为人生的终极取向,哪怕要因此牺牲自己的生命。这种学说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儒家思想文化的发展,也奠定了中华民族“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儒家“义利观”传承至今,是深厚绵长的。就个人而言,在面对仁义与私利的冲突时,毫无疑问选择的是“义”。而当这种“义利之辨”发生于个人与群体的层面,个人的“义利”则又应该服从于群体的“义利”。一个人为了成就“义”,竟然能置自己私利,甚至生命于不顾,这在某些利己主义者看来,显得是如此的迂腐且愚蠢。但事实上,这种对“义”的极端崇尚,是最符合公安队伍职业要求的精神内核。正如周恩来总理指出的那样:“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因此,当民警自身的利益与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发生矛盾、二者不可兼得的时候,民警肯定应当义无反顾牺牲个人的利益,以保全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这种高尚的“义利观”应该受到大力的颂扬,将它加固于每一次警务活动的执行中,将它体现于对每一个公安英烈的纪念中。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如其来辐射全国,面对这场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严峻灾难,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战,广大的公安民警闻令而动、义无反顾、日夜奋战。截至2020年4月,全国共有60名公安民警和35名辅警牺牲在抗击疫情和维护安全稳定第一线,年龄最大59岁,最小仅22岁。他们共同用宝贵生命谱写了公安群体对儒家“舍生取义”的崇高“义利观”的认同和坚守。

然而,必须强调一点,“义利之辨”从不存在非此即彼,绝不兼容的二元对立关系。即便儒家君子一直强调应该轻利重义,乃至舍生取义,但那都是建立在“利”与“义”,“生”与“义”发生直接对抗,且“二者不可得兼”,绝对无法调和的前提下。事实上,这属于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孔子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又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其话中之意都是指君子取利应取之有道,绝不可取不义之利。而在更多的场景下,孔子从不否定人们对于正当利益的追求。回归到对于公安队伍的管理,更是如此。

***总书记2017年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表彰大会讲话中曾高度评价人民公安队伍,认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广大公安民警平常“白加黑,五加二,没有节假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这并非是虚美之词,而且由于民警作为时刻坚守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一线的卫士,工作压力大、出警风险高、再加上长期超负荷工作,因此每年民警在职病故和因公牺牲的问题都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广东省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就有近30名民警因公牺牲,400多名民警因公负伤,2000多名民警积劳成疾。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完善民警生命安全的保障,减少民警流血牺牲的几率,固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必须认识到,一位英雄民警的逝去,不仅是公安队伍的巨大损失,同时,这也给已故民警的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乃至经济上和生活上方方面面的问题。此时,就正需要公安机关的管理部门在正义与合法的途径下,大胆果决地让致残或已故的民警及其家属获得相对充足的物质利益保障,因为这是每一个舍生取义,重义轻利的英雄所应得之“利”。 2017年1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从优待警、关爱民警工作。而广东省公安厅在2018年1月更是主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协议,分批为全省公安民警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共为广东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提供了13种情况,其中因公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额最高,为每人100万元。此外,根据公安民警工作的特殊性,还特意增加了13项特别保险内容,如被保险人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救援等活动中造成残疾或死亡等,还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55种重大疾病种类纳入承保范围。这份对公安民警的关爱优抚,既很好地体现了***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同时,在“义利之辨”的基础上也深切呼应了我们上文所提倡的“仁者爱人”的个中之义。

三、结语

***总书记曾经指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对中华文明形成并延续发展几千年而从未中断。”我国的警察文化,虽然只发展了七十余年,但是假如能汇入传统儒学的思想体系中,从而建立起既顺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又能与儒家传统优秀文化中的“仁者爱人”“重利轻义”等精粹理念互鉴互通的警察文化,那必将能成为新时代警察文化建设最重要的思想依托与实践助力,为完成“文化育警”“文化强警”的宏伟目标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张兆端.警察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但彦铮,肖毅.警察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3]袁广林.观念创新与模式重构:中国警察素质培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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