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公证 司法辅助 现实问题
作者簡介:刘志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68
人民法院隶属于最高的地位,而公证位于基层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法院与公证机构的有利结合能够促使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好的切实的为人民服务。通过规划工作制度,开发多种有利渠道,使得公证机构能够弥补人民法院的不足之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运行,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做一个明确的估量和预测,积极开展参与公证机构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业务中进行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让公证机构真正拥有实权去干预和调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流程的进行,要让公证真正能够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起到预期作用,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原则上明确职责和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组织,划分可行的业务范围、对法律适用条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得工作内容能够适用大部分人群,满足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公证机构应该与司法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会商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决策、然后根据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规整和更新工作制度,使得公证有更好的服务,更完善的工作机制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不可替代性,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缺乏
要让公证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让公证拥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证就是取消掉无效的法律证明,能够快捷的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比如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一一上报,做出审核之后才进行事务处理,工作流程繁杂不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繁杂的法律依据一律取消,通过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清除一些复杂的证明材料,让人民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最大程度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要让公证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让公证的社会需求变得被人民需要,这样公证才能长久的存在并且发挥它更大的作用,孩子升学户口问题、买房子进行摇号、小区村子进行换届,领导选举投票等,都需要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的解决,公证的工作目的是希望能够切实解决民众的诉求,最大限度的提供便民服务,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与司法机关,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制度和部署要求相比,公证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但这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有的公证机构为了减轻自身工作量,简化工作流程,有的公证员为了降低自身进行调查的工作,避免核实职责,而让群众重复开具证明,也会影响群众的权利,“以证换证”是民间对于公证工作的另一种说词,异化了公证的工作宗旨,还有什么“限号办证”“一证难求”等情况,都是公证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好自身的工作职责而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防范于未然,用非诉讼的方式化解矛盾,为了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的社会矛盾“防疫站”角色。
(二)强制执行效力
全国目前有公证机构2965家,上万的公证员,每年为人民办理公证的工作事务很多,公证能够帮助司法机构履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在为群众各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现。公证机构应该有明确的审判工作以端正工作风纪,严明工作纪律,制定有实际影响的制度和方针,制定实体性和程序性工作。例如,公证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要注意公证员的工作规范要求,比如在进行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进行诉前调解时公证机构指定的公证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否具有一定的有效法律效益,是否有一定的法律时效性和充分的证据,强制执行效力是一个诉讼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律的根本要求。2000年最高院与司法部签署的“联合通知”一文中,就能看到公证员的强制执行力的工作职责要求,这种债权文书在法律的效应下有一个强制性,可以规划和防止工作中的懈怠和失误,也让法律事务有了明确的证据性,公证在司法机构有一定的执行权利和责任,有法律效应。公证可以司法辅助就婚姻问题、民事纠纷中的家事问题、个人借贷不还问题等多种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可以通过执行效力根本上化解纠纷的案件非常有限,大多民事案件缺乏公证结案的法律支撑,使得大多案件最终不得不又流转回法院进行处理,这就降低了化解纠纷的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助力攻坚“执行难”。
(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身份不明确
公证机构没有明确公证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可,在工作中会带来一些工作上的障碍和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公证人员在进行上门视察和检查事务状况时,有必要进行送达工作的情况,在进入公司区域、私人住宅区时会遭到群众的质疑、怀疑公证人员的身份而受到阻拦。因为身份的不明确导致公证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时,不能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进行有效的解决法律问题,因为大多数机构不认可公证人员的调查身份,使得工作进展缓慢,进行身份上报又耽误工作进程,使得调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最大的原因就是法律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缺失,对公证人员工作职责的不认同,这是法律法规缺失的表现,是授权程序完善不足的地方,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司法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法律允许,或者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时候,这是公证机构的合法职责和工作范围,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各个机构职责,明确法律要求,做出合理的工作划分和职责规划,确认每一位公证人员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责,有合法的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条件,需要明确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授权程序。
(四)落实保障公证开展司法辅助工作
公证机构就是对司法部门的一些工作范畴进行司法辅助,对公证机构是一项全新的发展路线,也是一个未知的挑战,但这项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未来价值所在,需要公证机构奠定基础,明确硬件实力要求,发展公证处为司法机构的得力助手,为我国司法事业分担一份责任,但是,对于公证机构的文化软实力也不容忽视,就是公证处人员素质的提升,要想工作做的出色,首先需要培养优秀的公证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法律意识,在硬件方面,公证机构需要投入个把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工作的需要支撑,使得公证机构能够有完善的工作硬件设施,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2017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证司法辅助机构成功进行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经验,浙江省公证司法辅助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事务的规划和处理,使得公证机构积累经验,积极参与司法辅助,帮助人民群众实时解决民生法律问题。参与民众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公证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为人民做事。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工作职责时,最重要的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需要公证机构与司法部门统一思想,才能和谐的协调法律事务,同时公证机构内部也应该进行思想一致性和步调一致性,使得公证能够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事务,调解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司法问题,公证是一个司法机构的得力助手,那么司法机构就是公证机构最后的保障和制度的幕后主宰,要分配公证以独立的工作范畴,同时也应该保障公证机构的善后工作,分担司法法官的审判工作,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提升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促进司法事务的有序进行,外强形象内强能力,用公证机构的真实态度取得民众的信任和广大支持,提高社会影响力,公证机构除了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也应该广泛宣传,积极促进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绩效考核等形式激发公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并给与奖励鼓励,充分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
公证机构对于司法案件的分流作用体现在能够节约时间,优势互补,并且能够考虑到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更好的解决人民的法律需求。
公证职能中最重要的一项技能就是证据职能,公证工作人员能够接受专业的取证专业手段,为司法部门提供可靠的证据,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能够用最有效和亲民的措施降低人民群众的伤害,参与到取证的工作中去,具体工作流程就是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诉讼人及被诉讼人提出要求进行合理的取证以支持司法程序的展开和调查,然后等到核查结束,公证机构就应该秉公执法,严于执法,向法院递交取证报告过程。在调查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诉讼人隐私和财产安全,是每一位公证人员应该要有的职业素养,为进一步优化取证、保全业务流程,浙江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存证系统建设。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在司法机构准备进行变通和改革的背景下,公证机构的发展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潮流,也符合我国司法建设和发展,社会群众普遍接受公证体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为人民群众进行司法维护,符合人民的期望,国家应该建立健全法制规划,改革司法程序和制度,完善司法规则,做出适应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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