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互联网调解模式研究

时间:2024-04-24

洪阳蕾 陶泽宇 张翘楚 杨叶凡

关键词 “枫桥经验” 互联网治理 ODR 调解 矛盾解决

作者简介:洪阳蕾、陶泽宇、张翘楚、杨叶凡,浙江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19

在中国,调解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社会基础。随着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新式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公民很难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各类新式纠纷的增加,传统调解的解纷能力无法满足社会的解纷需求。

一、 传统调解的缺陷

(一)成本高

传统调解所需要的成本较高,这一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时空限制

《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9年8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 互联网规模的扩大引发了各类新式纠纷,很大一部分案件属于跨域纠纷,当事人如果选择通过传统解纷手段处理纠纷,将会面临交通成本、时间成本过高的问题。如何就地解决矛盾,提高解纷效率,成为了传统调解面临的一大难题。

2.规模冗重

人民调解组织数量众多,导致功能重叠。以上海市为例,其共有基层法院16家,全市调解委员会则有6280家 ,调解组织主体众多却较为零散,这种分散单一的组织设立方式无法充分利用调解资源。管辖范围不明确,受案易发生冲突,阻碍了调解的正常开展。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缺少足够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在经济和职能上从属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需要行政部门的审批,并履行一系列复杂的申请审批手续,冗重的组织结构占据了大量社会资源,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解纷功能。

(二)缺少经济支持

人民调解的一大特点就是经济快捷,然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免费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发展长期存在经费短缺问题。2002年司法部出台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仅强调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开始规定由省级财政拨付专款支持人民调解,但是财政拨款仍无法满足调解组织的运行需求,无法对调解员形成有效激励,也无法在组织建构上提供充足支持。

(三)调解人员专业性不足

我国人民调解员的就职门槛始终较低。人民调解法中,除了要求调解员成年外,并没有其他硬性要求。《人民调解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该项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在具体操作时也经常遇到不同地区培训水平、结课标准迥异的现象。在缺乏科学、系统培训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纠纷类型也不断衍生,道路交通、医患矛盾、物业管理、劳动合同争议等专业领域纠纷增加。调解人员在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的同时,还需要掌握该行业的一些专业知识,才能妥善处理这些纠纷,而过于简单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始终不是一个高专业性集体。

二、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启示

“枫桥经验”发源于浙江省诸暨市,50多年以来,“枫桥经验”作为一项伟大的社会治理经验,在我国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并没有一成不变,而是紧跟法治化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动态发展。***总书记曾多次在重要讲话、指示中强调要应用推广、创新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要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坚持人民为主体、汇集人民群众智慧的调解制度。

(一)矛盾就“地”解决

矛盾就地解决是“枫桥经验”从发源以来的宗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是“枫桥经验”解决纠纷的基本方针。矛盾就地解决强调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有效性与便宜性。然而,在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的“互联网+”时代,矛盾双方所处地区的空间距离使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解决纠纷成本不断增长。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与时俱进,结合“互联网+”时代信息沟通的便捷与多元,为“地”赋予新的内涵并提供调解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即通过互联网平台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新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打破传统调解所带来的时空局限,有效降低解纷成本。

(二)坚持四化结合

坚持四化并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要求,意指提升基层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当前的传统调解模式仍存在规模冗重、经济支持不足、调解机构组成数量众多且功能重叠等弊端,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纠纷解决的便捷与高效的需求。

“社会化”,旨在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积极性,引导群众自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文化领域的基层治理功能,让社会主体焕发新的生机。“法治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更需要高度重视,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引导全民学法遵法,努力探索一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智能化”需同时从人才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注重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相结合;在技术实力提升上,积极投入并推广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重点技术,借助信息化、智能化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专业化”,要求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的社会治理工作队伍,大力发展社会组织;让专业人来做专业事,引导干部运用专业思维提升专业能力,将法治观念贯彻于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环节。

(三)共建共治共享

共建共治共享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理念,共建即共同投入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基础,要求释放社会组织的运作活力,激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机会和权利;共享即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让人民群众从实体上收获福祉。 共建、共治、共享,三者相辅相成,促进社会治理良性发展。

完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解纷机制,探索打造更多充分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途径和制度,必须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助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水平。

三、 ODR平台优势

(一)线上解纷成本降低

在“互联网+”时代,“枫桥经验”最核心的理念——“矛盾就地解决”,也被赋予了新时代的涵义。如今,“地”已不仅仅指过去某一特定范围的方所,更意味着将世界缩小为地球村的“互联网”,这一理念创设性地运用在ODR平台中,为当事人和调解系统提供了更为高效的环境。

第一, 对于当事人而言,ODR平台的线上模式降低了其经济和时间成本。ODR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多项,打造了跨时空、跨地域的全新解纷模式。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ODR平台线上协商解决纠纷,不必线下奔波。同时,依托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让人民群众无需出门即能完成申请、调解、司法确认等一系列程序,使得化解矛盾“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成为现实,大幅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

第二, ODR平台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对解纷资源的利用率,从根本上降低了解纷成本。得益于线上模式,ODR突破了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调解人员开展工作不必囿于地理位置的区域划分,通过在线信息流通,平台能够汇集丰富的解纷资源,不必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调解平台,避免了调解机构零散、管辖范围交叉等问题,保证了ODR平台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提高解纷资源的运作效率和利用率。

(二)平台运作商业化

传统调解缺少经济支持,有鉴于此,ODR平台结合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四化”理念,即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平台运作中更为注重经济与公益的适融性。尤其是以众信网为代表的独立企业ODR和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企业内部ODR,其本身运作就带有商业化色彩。众信网的ODR平台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淘宝网的纠纷解决板块(即客服)有平台本身的资金作为支持,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得ODR平台能够稳定地运行。

商业化运作模式能够不断刺激平台自身优化升级,加之一些ODR平台采用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发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在不断衍生的ODR平台之间,良好的商业运作和市场配置是ODR平台良性竞争的一大助推,能为ODR平台不断提供优质人才,为服务对象提供逐渐完善的专业服务。

(三)调解人员配置优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ODR平台的调解人员设置提供了借鉴思路。以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例,该平台汇聚了全省各个行业的优质解纷资源,形成上万名服务人员的在线调解队伍。其中,仅调解员就包括法院专职调解員,行业专业人员、律师等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领域也被细划为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医疗纠纷、证券票据、涉外商事等二十余个专业领域。与传统线下调解相比,ODR平台囊括了众多专业调解人员,吸纳了更多法律人才,极大提高了调解的专业性。同时,ODR平台引入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解纷功能,为在线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另一方面,就当事人自主选择性而言,线下调解只局限于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调解的专业性。而ODR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突破了时空局限,为当事人选择调解员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截至2020年3月12日,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中全省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调解员已达46041人,咨询师1309人。 即使是法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小城镇,当事人也能通过线上纠纷化解平台自主选择专业调解人员,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利。

本文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导理念,同时结合传统调解成本高、缺乏经济支持、人员专业性不足的缺陷,研究互联网矛盾调停机制。“枫桥经验”将依靠人民群众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提高传统调解的节分能力。ODR平台不仅实现了“互联网+纠纷解决”,而且作为“升级版”的“枫桥经验”,更是将“枫桥经验”进一步向全国推广。ODR平台的存在弥补了传统调解在互联网时代的短板,充分发挥了线上调解的优势,使调解机制趋于完善,推进了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

注释:

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简称ODR)是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非法律途径的调解手段,即通过第三方利用信息通讯技术,进行网络在线调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 08.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上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录的公告.2013.08.

马卫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J].求是,2018(23).

李健.晋江市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J].长安,2011(5):50.

郭声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N].人民日报,2019,11(6).

数据引自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EB/OL].https://www.yundr.gov.cn/.

参考文献:

[1]赵琦.浅议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视角[D].山东大学,2019.05.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