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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新时代 “枫桥经验”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李宇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政治工作与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20

一、新时代社会治理对社会组织的要求

“治理”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核心理念。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的特点,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治理主体,并以志愿组织、自我管理、主动负责和自我发展的方式组织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7万个,比2017年增长7.3%;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980.4万人,比上年增长 13.4%。

图1:2014-2018年基金会情况

图2:2014-2018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

(数据来源:民政部历年社会服务发展公报数据统计。)

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近5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增长率基本在10%以上,社会团体的平均增长率为4.86%。整体来看,社会组织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对社会治理的新要求。这个新要求对主要有以下具体内容:第一,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要自觉契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主动呼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全局,积极对接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目标。第二,社会组织发展要把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参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作为落脚点[1]。第三,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遵循自身发展的规律前提下,加强非政府性,努力消除政府色彩。第四,社会组织需回归其根本价值点。社会组织来源于民间,其参与社会治理价值意义,就在于能够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深入到实践中去,获取社会真实情况的资料,这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入场券”。第五,社会组织要树立信心,明确自身定位,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协同政府构建保障自身作用发挥的社会治理参与机制,积极维护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二、 “枫桥经验”下社会组织发展的典范

浙江省诸暨市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可称为全国地方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典范。

(一)“枫桥经验”新发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核心的内容是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党建引领,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坚持共建共享。2019年,***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上要求继续发扬“枫桥经验”,显示了“枫桥经验”长久的生命力,标志着“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强调社会治理中多主体参与,并突出治理的协商性、合作性、参与性。

(二)社会组织发展的新成就

截至2018年7月底,诸暨市共登记有社会组织728家,社区备案的社会组织2232家,涵盖了政治经济、科教卫生、文化体育、城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等各个领域[2]。例如,全市登记备案乡贤理事(参事)会累计有280家,共有会员3443名。成立185个红白理事会,推进移风易俗,成效显著。诸暨市的社会组织年累计服务老年人超过30万人次。自2016年底以来,枫桥提供了3600余人次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受到帮助青少年近27000人次,累计开展各类活动1600余场。

近年来,在“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枫桥地区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截至2018年9月,枫桥镇以共有社会组织 280家,其中镇级54家,村级226家,产生了枫桥“义工”联合会、“红枫”义警协会、“枫桥大妈”志愿队等一批当地知名的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经验

1.引导保障为主

社会组织如果被政府所主导,那么其本质就已经不再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了。政府在对待社会组织的时候,应当避免将社会组织部门化、智能化、机构化。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自愿性、自发性和自主性,不能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如同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非正式组织一样,社会组织正是由于其不同于法定的政府机构,才具有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对待社会组织也应当以引导为主,努力发挥其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的存在对社会的作用是政府不能够替代的,越是发展程度高的社会,社会组织就越有存在的必要,存在的价值也就越大。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培育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是政府应尽的职能。在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社会组织坚持依法登記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

2.从政府监管为主向社会组织监管为主转移

以引导保障为主,绝不意味着可以疏忽监管,而是要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方式。社会组织的特点,可以允许其组织自治的监管联合会,在社会组织整体的框架内部,形成与之特点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政府只需要在社会组织越出法律界限的时候进行惩罚约束。

三、 “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的理论价值

“枫桥经验”是理论层面的社会意识。社会组织是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社会存在。“枫桥经验”是“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的理论武器,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系统共治格局的理论财富。

对待社会组织,既要支持扶持、团结利用, 又要加以规范。“枫桥经验”最核心内涵是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动并依靠群众。其指导意义就在要于认识人民群众的伟大智慧,相信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要在社会治理变革中要积极摆正态度,创造条件,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来。同时社会组织要摆正位置,切实发挥共建共治的作用,努力提供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服务,彰显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牢牢把握社会组织根本存在意义,增强代表性,才能获得社会治理中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更大的发言权。

四、“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启示

(一) 牢牢把握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枫桥经验”与社会组织中的主体,都是非政府性的民间力量,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枫桥经验”首要的一句话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其着眼点在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的特质便是非政府性,也是其存在的價值。它的创造者,是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

(二)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目标

“枫桥经验”与社会组织目标都在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通过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方式团结社会力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体质失灵问题。如果对“枫桥经验”的背景做大致概括的话,就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克服物质和制度方面的不足,有效地解决了某一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枫桥经验”是着实看到了人民群众作用。社会组织要利用其灵活性,非政府性等优势,通过人民群众自身的力量,解决政府由于种种原因而无力顾及的问题,和补充政府应该提供而无力提供的服务。

(三) 积极主动参与,践行使命任务

“枫桥经验”与社会组织中的积极影响在于,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中国迈向公民社会的步伐得以加快。枫桥新经验是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坚持群众路线,就要坚持听民声,聚民意,合民心,就要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就必然使人民群众能够有更多机会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公民自主和自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社会组织可以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社会组织可以更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获得应有的公共资源。

五、结语

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从根本上说是对待人民主体地位的态度。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创造者,人民群众中蕴藏无穷智慧,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从更深的层次去看,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以及其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变革的主体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和受重视程度,能够让我们从多元主体参与的角度,评价中国的社会治理变革的效果究竟几何。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可以窥见“枫桥经验”的落实效果,而“枫桥经验”中最核心的精神内涵能否得到贯彻落实,不仅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变革是能够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也具有重要影响。

新时代弘扬“枫桥经验”,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申,是中国社会治理变革过程中对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的重新挖掘和利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不可忽视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

参考文献:

[1]马庆钰,贾西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未来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4).

[2]戴大新,章越松.“枫桥经验”视野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证研究[J].行政科学论坛,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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