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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梅里亚姆的界定看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及研究局限”之二

时间:2024-05-20

从梅里亚姆的界定看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及研究局限”之二

杨善武

梅里亚姆为民族音乐学所作界定,由人类学思潮所引起,按照人类学要求作定义,行为研究为中心的模式出自人类学,工作流程属于人类学文化研究的框架,学科方法来源于人类学,研究目的本是人类学的泛目的。从梅里亚姆起,民族音乐学就已经被明确纳入人类学,成为一个将无数人类普遍现象中的音乐现象作为切入对象的人类学的分支研究了。

梅里亚姆;界定;民族音乐学;学科本质;人类学

梅里亚姆原本为人类学家,先后取得人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在印第安纳大学任人类学教授与系主任。后来从事音乐和人类学跨学科研究,正式转入民族音乐学领域。①有关梅里亚姆的学术背景,参见张伯瑜编译:《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作者简介”,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梅里亚姆是西方民族音乐学文化研究的奠基者,其通过一系列著述特别是《音乐人类学》一书给民族音乐学作了系统界定。从其所作界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

一、梅里亚姆界定的缘起

梅里亚姆之所以对民族音乐学做界定,是由学科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的。

梅里亚姆在一篇文章中,一开始便提到美国考古学中研究焦点转移的情况。他说,相比旧考古学,“新考古学则倾向于更多地关注文化的进程,对史前文化内容的描述正在逐渐地减弱——以前我们所关注的只是对事物和文化的识别——而现在我们对文化过程和文化环境的识别更感兴趣”。由“新旧考古学”类比“新旧比较音乐学或民族音乐学”,梅里亚姆“明显地”感到了“在考古学中已经发生和在民族音乐学中正在发生的”西方学术领域的一种“变化”,这种变化“开始使这些学科从比较具体的和极小的范畴发展成更为广泛的和概括性的范畴”。由当时西方学术的“变化”联系到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梅里亚姆开始思考“什么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合适的领域”。他认为“在考古学中已经被引用的方法,几乎能在民族音乐学中被重新引用。……在我们的领域中,所关注的问题也大为扩展了”。“像考古学一样,……我们已经稳步地朝着越来越广泛的问题去思考,不仅仅是作为一种风格去理解音乐,而且是把音乐作为一种人类现象去把握”。他说,“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还没有像考古学一样走得那么远,但是……我们的兴趣正朝着这个方向转移”。于是他提出,对于民族音乐学需要“重新讨论和定义我们的领域”。“在过去,大多数的讨论都把其限定得过于狭隘,而现在我们应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定义。”②梅里亚姆:《民族音乐学:关于这一领域的讨论与定义》,第1-2页。

梅里亚姆作为人类学家,在他从事民族音乐学之后,便遇到了他所说的所谓学科“双重性”问题。梅里亚姆说,民族音乐学“一直由两个不同的部分构成:音乐学的部分和民族学的部分”,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如何协调?既然具有“双重性”,那么民族音乐学即“可以从两个不同方向进行研究:人类学的方向和音乐学的方向”。但实际研究中,“人类学家往往强调人类学的视角,而音乐学家则往往强调音乐学的视角”,显示出研究视角上的根本分歧,这当然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梅里亚姆认为“最理想”的“是这两种方法的融合,并在实际中对它进行修正”。③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前言),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理想”,如何加以“融合”,又如何进行“修正”呢?

梅里亚姆在对以往的研究作出评述后说,民族音乐学“大量的书籍、文章和专论都只关注于音乐研究,……常把音乐当做一件独立的事物,而不提及他所赖以产生的文化母体”。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音乐的声音和构造上,从而强调了音乐学的成分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类学的成分。……结果是,民族音乐学的人类学方面发展相对滞后,……没有像音乐学方面那样得到清楚的理解。关于与音乐相关的人类行为和思维能力的问题很少被提出。”④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前言),第1-2页。在梅里亚姆看来,问题是在于“强调了音乐学的成分”而“忽视了人类学的成分”,要实现二者的“融合”当然就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修正”。

梅里亚姆就上述问题结合民族音乐学中两类学者的情况加以分析。他说,“有很多原因使得音乐学家对于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以及它能带来什么样的理论和资料感到不解,……非民族音乐学家的人类学家常常被大量的技术理论文献所迷惑,这些文献在他们的知识领域之外,……经常地被认为在他们的兴趣之外”。那么如何协调和平衡两类学者的不同呢?梅里亚姆从人类学的角度进行思考,他说“有一种音乐的人类学研究,……在音乐学家和人类学家双方的掌握之内。对于前者,它提供了一个所有音乐赖以产生的基线,以及一个最终理解这些声音及其产生过程的框架。对于后者,它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人类生活的产物和过程”。对于这样思考的缘由,他指出“音乐只是人类复杂的习得行为中的又一个因素。没有人类的思考、表演和创造,音乐就无法存在”,而以往“对声音的理解大大高于我们对它产生的整个过程的理解”。⑤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前言),第2页。不难看出,梅里亚姆是要削弱作为音乐具体的特殊,将其限定在“所有音乐赖以产生”的一般属性上,纳入到“人类生活的产物和过程”的框架,以便人类学家也能对其进行研究。这便是梅里亚姆为达到音乐学与人类学“理想”状态的“融合”所要进行的“修正”。

按照梅里亚姆的说法,他所做的界定就是要填补民族音乐学中音乐学与人类学、音乐学家和人类学家之间的“裂缝”,“阐明源自人类学,有助于音乐学的种种研究方法,并且在行为研究这个广博的题目内思考以增加我们两方面的知识”。⑥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前言),第2页。其所述“理想”状态的“融合”,其实质是通过人类学对音乐学的“修正”以完成对民族音乐学研究焦点的“转移”,以此表明“什么才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合适的领域”,以便朝着梅里亚姆所说“音乐的人类学研究”方向,“把音乐作为一种人类现象去理解”、“从比较具体的和狭小的范畴发展成更为广泛的和概括的范畴趋向”,“朝着越来越广泛的问题去思考”,“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定义”。

二、定义:文化中的音乐研究

以往有关民族音乐学的定义,大都倾向于将民族音乐学作为“研究西方文明以外的人类音乐的学科”。梅里亚姆认为,这种定义“不把民族音乐学当做一种研究方法,而是当做一个仅仅由于其所研究的地区较为独特而具有重要性的学科。它的重点在于哪里而不是怎样或为什么。如果这就是民族音乐学的目标,那么真的很难看出它与音乐学的贡献有何不同,……也无法看出它与民族学的贡献有何不同”。因而梅里亚姆要打破地域的限制,并与音乐学相分离,将民族音乐学“当做一种研究方法”来定义。已有定义中有的“倾向于拓宽”范围,孔斯特定义除了非欧传统音乐与乐器,还增加了“音乐的社会学”方面的内容,有的定义则纳入传统范围之外的“流行音乐和舞蹈”等。对于此类定义,梅里亚姆借用考林斯基的话,仍然强调“民族音乐学和一般音乐学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总体研究方法的不同”。胡德的定义,是利用一个音乐学的定义,前面加上“民族”二字,实际还是“以认识音乐为主要目标”的音乐学定义,根本不为梅里亚姆所认同。蔡斯的定义“从音乐的方面研究当代的人类”,似乎比较接近梅里亚姆的想法,但并不理想。基于对以上定义的分析,梅里亚姆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他说,“在我看来,民族音乐学应当被界定为‘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⑦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5-6页。

对于梅里亚姆定义的“文化中的音乐研究”,一般都以为其表达的是对文化中的“音乐”进行研究,其实其重心并不在音乐上。这从前述梅里亚姆说明“什么才是民族音乐学的合适领域”时所强调的“朝着越来越广泛的问题去思考”、“把音乐作为一种人类现象去理解”、“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定义”等表述即可看出来。梅里亚姆是将音乐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现象”而不是具体的艺术现象看待的。那么梅里亚姆定义的重心不在音乐上,又在哪儿呢?在“文化”上。这里所谓的“文化”,是一个大文化的概念,也就是“文化的整体”。作为整体的文化,应该包括音乐在内。梅里亚姆即指出“音乐是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音乐,自然也是文化。但实际上梅里亚姆定义中的“文化”却是排除音乐在外的。从表面上看,“文化中的音乐研究”是从文化整体的角度对音乐进行研究,而实质上是对音乐所处文化整体但又排除音乐的研究。梅里亚姆特别强调“对音乐的根本了解,有赖于对人类文化的认识”,此话正表明了“文化中的音乐研究”的实质所在。对音乐的认识既然有赖于对人类文化的认识,那就需要专门去研究认识“人类文化”,对“人类文化”认识清楚了,对音乐的认识自然也就清楚了。因而,所谓“文化中的音乐”,其重心不在作为主语的“音乐”,而在作为定语的“文化中”,实际是指音乐所处文化但又不包含音乐在内的文化,也就是音乐的文化背景。在提出“文化中的音乐”之后,梅里亚姆又先后提出了“音乐作为文化”和“音乐就是文化”的研究命题,似乎与其前定义不同,其实还是对“文化中的音乐”内涵的不同表述与特殊强调。所谓“音乐作为文化”,是说音乐并不是文化,只有在一定的“文化”中才能成为文化;所谓“音乐就是文化”,并非说音乐本身就是文化,而是说在一定的“文化”中,音乐即可成为文化。梅里亚姆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是在反复强调音乐文化背景的作用,意在表明其定义中作为文化背景研究的重心所在。

梅里亚姆定义对文化背景的强调,是与其“文化因素和社会因素对音乐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相联系的。梅里亚姆说,“音乐中的声音决定于包含它们的文化”。“每一种文化决定着它把什么称为音乐,把什么不称为音乐,……规范之外的声音模式及行为或者不被接受,或者被界定为非音乐的事物”。“音乐依赖于音高和节奏,但前提是它们得到了所在特定社会成员的认可”。他还引用一些例子,说明“文化在在塑造音乐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以往的研究提出批评。他说,过去“特别倾向于在文化背景以外考虑作为音乐的音乐”,“关于音乐构造的大量研究完全或者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文化背景。……乐音被当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它按照本身固有的法则和规律运行,而与制造它的人类没有什么关系”。他认为“这种研究音乐的方法是否会令人满意”,甚至“乐音本身是否一个系统都是值得怀疑的”,“假设乐音是一个系统,脱离社会因素或文化因素研究它也是基本无效的”,因为“音乐必然是在某种社会背景中由人……创造的”。按照以上思路,梅里亚姆最后指出:“我们可以而且必须从多种观点来研究音乐,……它的视角包括历史、社会心理学、结构、文化、功能、物理、心理学、美学、符号等等。要想获得对音乐的理解,显然没有哪一种研究能够真正取代整体的研究。”⑧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28-32页。显然,对文化背景“决定性作用”的强调,正是梅里亚姆定义的依据所在,同时它也是梅里亚姆整个界定的根基所在。

三、行为研究及三元模式

梅里亚姆定义为民族音乐学规定了一个文化研究、文化整体研究亦即文化背景研究的方向,那么具体如何进行呢?梅里亚姆仍然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加以思考,他说“文化人类学的中心问题在于什么是文化”,他认为“文化”是“人类累积的习得行为”,人类学就是研究人类行为的,于是其“文化中的音乐研究”即由行为切入,并以行为研究作为民族音乐学研究的核心。在梅里亚姆所有界定中,都特别突显行为及其研究的必要和重要。他说,“音乐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声音,还有产生声音的先决条件,即人类行为,音乐不能在人类的控制和行为之外存在”,所以必须将音乐作为人类的行为来研究;由于“人类行为产生音乐……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所以研究中“必须了解产生它的那种人类行为的形成过程及原因”。梅里亚姆说,他的所有界定就是要“为研究作为人类行为的音乐提供一个理论框架。”⑨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21、15页、(前言)第2页。

对于所要研究的“人类行为”,梅里亚姆将其分为以下三种⑩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15页。:

1.身体行为“包括身体的姿势、姿态,……运用特定肌肉将手指置在某一乐器的键盘上,或收紧声带和横膈膜的肌肉以进行歌唱的行为”。

2.观念行为“构思过程或文化行为”,“包括某些……必须转化为身体行为才能产生声音的观念行为”。“规范和约束音乐的机制,以及界定……概念的机制,其确立过程”等。

3.社会行为音乐家“按特定的方式行为”,“不是音乐家的……也受到了影响”,“由于文化习得的原因,某一音乐活动中的行为不同于其他音乐活动中的行为”。

除了以上三种,梅里亚姆还特别提到有关音乐的学习行为。

在《音乐人类学》的第二篇梅里亚姆专门讨论了上述行为。其中的“观念行为”改成了“言语行为”,“其范围从几乎无意识的讨论一直到对理论和技巧的详尽言语表达”。最后除了学习的过程,还着重讨论了“作曲的过程”,但不是指具体的艺术创作过程,而是对作曲行为中除书面记录外有关创作的“有意识”,作曲者的专业或业余、个人或群体,基于创作类型等一般特性的概括。

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79页。行为及其过程(包括细节)都是可以观察、考察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描述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因而在描述基础上可追寻其原因、揭示其内涵及意义。对于行为研究,梅里亚姆认为凡是“训练有素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几乎可以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而不必对音乐构造的技术层面有深入的了解。”②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15页。这样,作为行为研究正好回避了作为音乐自身的技术性、艺术性问题,而梅里亚姆所思虑的“一直在损害着这个学科的整体”的所谓非音乐家不能进行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问题,也就自然得到消除和解决了。

对于行为研究,梅里亚姆有如下一段集中表述:

音乐是人的产物,又有它的结构,但是它的结构不能脱离产生它的人类行为而独立存在。要了解一种音乐结构为何以它现有的方式存在,我们就必须了解产生它的那种人类行为的形成过程及原因,还有为了产生所需的特定声音组织的形式,作为这种形式基础的那些观念是如何被组织的,又是为什么这样被组织的。③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7页。

而在另一处则对上述内容做了更为简明的表述,他说:

音乐的声音是人类行为过程的产物,人类行为过程又是由创造某一特定文化的人们的价值观、态度和信仰所决定的。④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6页

这其中所涉及的音乐、行为及观念便构成了梅里亚姆所提出的三元研究模式。

对于这个模式,梅里亚姆所考虑的,是要“兼顾民间评价和分析评价、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相关视角以及音乐的多个侧面,符号的、审美的、形式的、心理的、物理的侧面等等”,是要“建立一种将它们全部包容进去的理论研究模式”。他认为,他所提出的这个模式完全“可以满足这些要求”。⑤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33页。

梅里亚姆说他的这个模式“分三个层面的研究”,一是有关音乐的观念,二是与音乐相关的行为,三是音乐本身。梅里亚姆从第三层开始按倒序加以阐述。⑥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33-34页。

对于“乐音本身的层面”,梅里亚姆说“这种声音具有一定的结构,而且可能是一个体系,但是它不能独立于人类之外而存在,乐音必须被视为产生它的那种行为的产物”。虽然阐述的是“乐音本身的层面”,但却强调的是行为的作用。作为一个层面,音乐本身没有独立性。

对于行为层面,梅里亚姆指出并解释三种主要的行为,即身体行为、社会行为与言语行为。最后则说,“乐音是通过行为产生的,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乐音”。立足行为层面,再一次强调了其对音乐的支配作用,表明了音乐的被动性。

对于观念层面,梅里亚姆说,“要在一个音乐体系中行为,……必须首先对产生声音的行为种类形成观念。……包括音乐和噪音的区别、音乐产生的源泉、个人音乐能力的来源、歌队的适当规模及相关事务等等”。最后指出,“没有关于音乐的观念,行为就不会出现,而没有行为乐音也就无法产生”。在此指明了观念对于行为的支配性,并且又一次强调了音乐对于行为的被动性。

梅里亚姆说他提出的这个模式“与某些当代人类学观念有一些联系,观念层面可能对应于所谓人类组织的文化方面或观念作用方面,行为的层面对应于社会方面,产品对应于物质,而反馈对应于人格体系和理论学习”。①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36页。联系前面所述不难看出,这个模式是一个人类学文化研究的模式。梅里亚姆强调,“除了在理论的层面上以外,不能把上述模式的各个部分当做截然分开的事物来考虑。音乐产品不能脱离它的行为,行为也只有在理论上才能同作为其基础的观念相区分,它们通过产品到观念的学习反馈全部联结在一起。”②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36-37页但从前面对这个模式的表述看,观念、行为、音乐三者,其实并不是对等的关系。梅里亚姆往往强调的是行为的决定性,音乐只是行为的产物,表面上音乐作为三元的一元,实际上却处于被支配地位,似乎无足轻重。《音乐人类学》第二篇是专门讨论三元模式的,但也只是涉及“观念与行为”,没有音乐。有学者看出了这个三元模式中音乐的实质地位,认为这个模式是“把人类学对文化的研究的模式移接于民族音乐学。……三元实质上是学界本已有的人类思想-行为二元概念的延伸”。于是将这个模式由三元改为二元,成为“观念-行为”互动的二元模式。③曹本冶:《一统音乐学:中国视野中的“民族音乐学”》,见《大音》第二卷,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若是进一步分析,行为作为“受思想支配的”行动、活动,观念本为行为的应有之义,不提观念,其也在行为中存在和起作用,因而作为观念一元其实也可省去。如此去掉了音乐,又去掉了观念,所谓三元就变成了行为一元。不难看出,梅里亚姆的三元模式,其实是以行为研究为中心的模式,也就是人类学行为研究的模式。

四、工作流程的三个阶段

从做出“文化中的音乐研究”的定义,到确立行为研究为中心的模式,梅里亚姆接着又将民族音乐学所要做的工作归为实地考察、整理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三个阶段加以论述。④以下有关引述见张伯瑜编译:《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对于第一个阶段,梅里亚姆将其工作分为两种。一是“普遍性的研究”,即通过“获取广泛多样的文化材料”,“引出对大范围的社会音乐区域分布的总体概括”,“基本上是分类的研究……使音乐区域确立起来”;二是“深入性的研究”,即限定一个地区,“对在那里发现的音乐”,“不仅是作为音乐的、而且也是社会的、文化的、心理的和美学的现象”,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梅里亚姆特别指出“深入性的研究”需要“关注和考察”的六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是“乐器和其他音乐工具的研究”。其中包括乐器分类、乐器构造、演奏方法等,还包括乐器使用权、制作的经济等问题。

第二个是“歌词的研究”。对此,梅里亚姆强调“歌词本身能展示出很多的文化含义,说明它们是文化的一部分”;通过歌词可以“直接指向”所要研究的内容,如“文化上的某些主要品性”、“价值系统”、“群体的历史”以及“深层的价值与信念”等。

第三个是“音乐的分类”。通过分类以便于有关的整理与录制。

第四个是“音乐家的角色和身份”。梅里亚姆指出,这是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兴趣”所在,在此“必须处理某些职业性问题和对职业的不同划分问题”,获得“关于音乐家能力和对其能力的文化期望的信息”等。

第五个是“有关音乐的作用于其他文化种类的关系”。梅里亚姆指出,“这里包含了把音乐作为一种人类行为的研究,探究其与其他行为方面的联系”,“必须进入整体文化之中来寻求”,从中“发现音乐所反映的它所属的文化”。

第六个是“把音乐作为一种创造文化的行为来研究”,包括音乐创造的过程,与其他活动的关系,文化变体及音乐创新上的接受度等问题。

梅里亚姆认为通过以上六个方面“深入的调查”,能够“进入到文化的各个方面,用以研究音乐的深层态度和信仰,以及音乐的作用和存在的方式”。这六个方面就是内特尔所指出的梅里亚姆“为专门研究某种音乐文化的学者”所设计的“音乐本身研究之外……的六个研究项目”。梅里亚姆在其《音乐人类学》第三篇“课题与成果”中,也提出了六个方面,分别是“对歌词的研究”、“用途与功能”、“作为象征行为的音乐”、“美学及各种艺术问题的相互关系”、“音乐史与文化史”、“音乐与文化动态”等。这里所提六个方面与上面六个项目所涉及的,也就是梅里亚姆所说“不需要高深的音乐知识”而为一般人类学者、社会科学工作者“几乎都可以……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的内容。

对于第二个阶段,梅里亚姆说,要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两类分析”。第一类是“对民族志和民族学的资料进行整理,使之成为关于被研究社会的音乐实践、音乐行为和音乐观念的系统知识”,以“有助于提出和设计研究课题”。第二类是对音乐的记谱与分析,“对其研究来说,最基本的是要确立一种分类法”,以便取得对音乐的一般认识并利于其后课题的研究中使用。对此梅里亚姆特别指明,记谱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其“正确方法……还远没有解决”,因而通过记谱达到反映音乐“准确面貌”、揭示其“形态和风格的目的”就难免受到影响。

第三个阶段,是将上述考察和“分析的资料”及“所得到的成果”应用到相关问题研究,“包括更广泛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的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个阶段的问题研究,最终体现其所作定义“文化中的音乐研究”。为表明此阶段问题研究的实质,梅里亚姆还选择一篇并非民族音乐学家的赫斯科维兹的文章为例加以说明。文章的标题是《原始黑人心理中的弗洛伊德机械论》,其中“采取一种压抑释放的观念……指出了在黑人文化中存在的心理规律的例子”,强调“既存在着对压抑所致的神经病的本质的认识,也存在着从压抑到释放的治疗学的意义”。梅里亚姆特别引用其中“基于对一部分歌曲和舞蹈的分析”的文字如下:

在达荷美,有一种叫做阿沃根的风俗习惯,是在集市上表演的一种舞蹈,被当地人认为是对压抑情绪的一种放松。在特定的时间段,城里每一个地区的人都有机会轮流表演这样的舞蹈。人们会集结在一起,观看这样的舞蹈。其实,最主要是去听歌曲演唱。如果跳舞者跳错了,他们就会大笑。人的名字通常是不被提及的,因为随后可能发生争斗。在任何事情上,非洲人喜欢用含沙射影和含蓄的讽刺方式说话,而不喜欢毫无掩饰的、直接的表达。但是,每一个在现场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谁。这种情绪上的释放也体现了在与这些跳舞者相配合的妻子们的活动中,他们用唱歌来互相诋毁对方。……

可以看出,上述文字分析并非针对所涉歌舞活动本身,而是对歌舞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形的分析。分析中夹杂着“如果跳舞跳错了,他们就会大笑”、“随后可能发生争斗”、“非洲人喜欢用含沙射影……讽刺方式说话”等等之类歌舞之外的描写,但却正是此类描写反映出了作者所说“既存在着对压抑所致的神经病的……认识,也存在着从压抑到释放的治疗学的意义”。文章说是对“歌曲与舞蹈的分析”,但却并不涉及音乐舞蹈,所作分析完全与音乐研究无关。那么梅里亚姆是如何评价和“界定这篇文章”的呢?他说:

这篇文章与弗洛伊德的机械论有关,所以是心理学的;它又与文化行为有关,所以也是人类学的;……非常肯定的是,它也是民族音乐学的,因为它强调音乐在不同文化民族领域内不同的心理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我们来说,重要的不是它由一个从未称自己是民族音乐学家的学者所写,而是它提供了音乐研究的一种方法、一个角度,……作为一个例子,却能清楚地纳入到我们称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内。

梅里亚姆认为上述研究“与文化行为有关”、“强调音乐在不同文化领域内不同的心理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说它提供了“音乐研究的一种方法、一个角度”,可以“纳入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从而将其作为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一个范本来展示。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梅里亚姆“文化中的音乐研究”以至某些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实质所在。

以上所述三个阶段的研究,从对“文化的各个方面”及“整体文化”进行的广泛的调查收集,到对所收集资料的整理分析,最后到包括“广泛社科和文化问题”的研究,梅里亚姆说,“从这个总的过程来看,民族音乐学与其他学科并没有显著的不同。民族音乐学的独特之处……尤其在于它结合人类学资料和音乐学资料的必要性”。对于这三个阶段,曹本冶认为其中“实地考察和记谱分析是手段,而第三阶段对文化含意的解释是目的”。①曹本冶:《一统音乐学:中国视野中的“民族音乐学”》,第38页。李方元在对其三阶段进行分析后认为,其“出发点与归属都是文化”,而“居其间的音乐”与前后连属,也就是所谓“文化中的音乐研究”;进而指出,梅里亚姆所述“属于文化研究而非音乐研究”,其三个阶段“本是一个文化学架构”、“人类学的研究框架”,“而非音乐学(即非音乐学知识体系范围内)的研究框架”。②李方元:《对梅里亚姆研究理论“三步骤”的思考与解读》,《音乐探索》2012年第2期,第12、14页。

五、学科研究的泛目的

梅里亚姆说,“界定一个学科”需要“通过其从业者的所作所为”确定其所具有的“特定的目标和意图”。对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目的,梅里亚姆在其书中以较大的篇幅加以分析和阐明。③以下引述见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第8-16页。

围绕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目的有四种不同的观点,梅里亚姆先就此作出分析。

第一种观点是“保护性的”。由于非西方民族的音乐“受到曲解和诋毁……西方人没有给予它们应有的评价,因此民族音乐学家应当保护它们免受别人的轻蔑,阐释它们并且可能的时候维护它们”。梅里亚姆说,“民族音乐学像人类学一样把整个世界作为它的研究领域,而反对只关注西方现象的更专门化的学科”。他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目的是要纠正这样一种民族中心主义的观念,即其他人群的音乐是低级、不值得研究和欣赏的。这无疑应视为本学科的一个目标”。但他又说,“不过,这只是包含在一个大课题之内的目的之一”,因此还不能算作是学科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对“正在消亡的民族音乐进行记录和研究”。对此梅里亚姆首先指出,“对于民间音乐遭到破坏的忧虑常常有被夸大的趋势,而变化的必然性却被忽视”。他认为“变化是人类经验里的一个恒定的因素,……无论我们怎样努力延迟或阻止变化,它还会发生”,他说他“不是在为忽视记录和研究”作辩解,而是考虑到民族音乐学工作“日后……更大的重要性”,而“把精力用于哀叹变化必然是对精力的浪费”。他表明,“尽可能广泛而迅速地记录固然重要,然而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研究正在遭到谴责的变化过程。对当代音乐的保护无疑很重要,但是面对改变的必然性,它不能成为民族音乐学的唯一目的”。

第三种观点是“把音乐视为一种……跨越世界了解的沟通手段”。梅里亚姆指出沟通的问题,首先“从一个简单的层次上来看,……音乐在一特定的音乐共同体内部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但是“我们对这种沟通的运行方式了解得很少”,“对于这些过程知之甚少,而缺乏这些知识就无法深入探讨作为沟通手段的音乐”;其次,在跨文化的层次上“有可能让迥然不同的音乐共同体的成员进行特定而有限的沟通,但是我们对这类问题肯定知之甚少”。对于梅耶尔(Meyer)所论不同音乐语言“有着重要的共同特征”,梅里亚姆说“我们并不清楚他是否认为这使得音乐可以在跨文化的层面上得到理解”,进而指出“这种音乐的世界性视角是否有助于跨文化的音乐交流是值得怀疑的,而且在所有的个案中所得到的证据都倾向于强调不同音乐风格之间的障碍,而不是交流的可能性”。然而梅里亚姆又认为“在一个更深入的层次上分析理解……音乐也可能有助于理解其他文化的其他事物”,如“基本态度、原则和价值观……象征意义,……社会的体制”等,就此而言,“音乐是理解人群和行为的手段”,“也是分析文化和社会的重要手段”。最后他指明,“研究作为沟通手段的音乐比表面上看起来要复杂得多”,“我们不知道音乐究竟沟通了什么”,“怎样进行沟通”。他承认“把音乐作为一种沟通工具来考察显然是民族音乐学的目的之一”,但又说“这方面并没有得到多少研究”。

第四个观点是“广泛性的”。梅里亚姆引用内特尔的论述来表明这种观点,比如“能为西方音乐家提供崭新的、丰富的经验”,“拓宽和丰富作曲家与听者的体验”,“把原始音乐作为一种教育媒介”,“原始音乐形态的知识……对音乐心理学家有帮助”,“人类学家和文化史家通过考察原始音乐可以证实他们的理论”,“民俗学家可以发现它与欧洲农民音乐的关系”,“语言学家从中发现民族语言学的素材”等等。梅里亚姆认为,上述分别看都“表明了一个目的,但是综合起来它们并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结论”。对于内特尔所说“对所有关心音乐和原始文化的人来说,研究这种音乐可以提供新的探索领域和广阔的思考空间”,梅里亚姆一方面承认其“是正确的,……也是民族音乐学的一个广大目标”,但同时又表明“我们要追求的不止这些,我们要追寻更广阔的视野”。

对于上述四个观点所表述的目的,梅里亚姆认为第一个“保护性的”,“只是包含在一个大课题之内的目的之一”;第二个作为“记录和研究”,“不能成为民族音乐学的唯一目的”;第三个“作为一种沟通工具来考察显然是民族音乐学的目的之一”,但是“这方面并没有得到多少研究”;第四个“广泛性的”,“并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结论”,虽然也是“一个广大的目标”,但“我们要追求的是更广阔的视野”。总之,四种观点中没有一个是梅里亚姆满意的,可以说大都是否定的。那么梅里亚姆所要“追求的更广阔的视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

在就不同观点作出评述之后,梅里亚姆“通过民族音乐学家在研究中肩负的三个职责来阐明”民族音乐学应有的目的。三个职责中第一个是“技术方面的”,第二个是“行为研究”的,第三个职责是“解决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中一系列广泛的问题”。

对于“技术性方面”,梅里亚姆指出“它是这个学科的内在研究的一部分”,研究者需要分析应有的组成部分,“并了解这些部分如何共同形成一个统一而凝聚的整体”。但接着又说“这项研究本质上是描述性的,也是高度技术性的,因此没有经过音乐训练的人无法完成它”,“对于不具备必须的技术能力的人来说,所有的技术性研究都是难以理解和把握的”。随之他将“技术性研究”作为一个问题,说是“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困扰着民族音乐学”,他的看法是,“技术性方面仅是代表这个学科的目的和责任之一”,而“越来越为人所知的是这样一种观点:音乐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声音,还有产生声音的先决条件,即人类行为。音乐不能在人类的控制和行为之外存在”。可以说,对于技术性研究的职责梅里亚姆是否定的。

对于第二个职责“行为研究”,梅里亚姆先是指出几种行为:身体行为、观念行为和社会行为,还有学习行为,接着指明,凡是“训练有素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几乎可以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而不必对音乐构造的技术层面有深入的了解”。在梅里亚姆看来,行为研究即是可以用来消除他所说的音乐技术对于民族音乐学的“困扰”的有效方式。

第三个职责是要“揭示民族音乐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普遍关系”。他指出民族音乐学“一直在(至少尝试着)延伸到其他领域中,以寻求对它自身及姐妹学科的激励”,他说民族音乐学“不是一门与世隔绝的、只有专业的人士才能理解的学问”,应该“致力于结合两类研究,并把它的研究成果用于解决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中的一系列广泛的问题。”

显然,所述三个职责中,梅里亚姆所注重和强调的是后两个,技术性研究虽在表面上仍作为一个职责提出,但实际上是当做阻碍学科发展的一个问题提出来并予以否定的。

在就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三个职责的阐述后,梅里亚姆对民族音乐学的目的作出了最后的结论。他说:“从终极角度分析,民族音乐学在目标和意图上与其他学科并没有显著的不同。毕竟,音乐是一种普遍的人类现象……人的终极兴趣在于他自己,而音乐是他的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他对自身的研究的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音乐也是人类行为,而民族音乐学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共同职责是探求人类行为的原因。”按梅里亚姆的界定,民族音乐学的目的也就是人类学的泛目的。

小结:人类学的本质

梅里亚姆在其《音乐人类学》前言中指出:“文化人类学和民族音乐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的分界线常常并不清晰,或许本该如此”。既说“并不清晰”,又说“本该如此”,实际上道明了民族音乐学与人类学的关系实质。它们原本就是一回事儿,无所谓“分界线”,也无所谓“清晰”不“清晰”的问题。梅里亚姆的界定,由人类学思潮所引起,按照人类学的要求而定义,行为研究为中心的模式出自人类学,工作流程属于人类学文化研究的框架,学科方法来源于人类学,研究目的也是人类学的泛目的。梅里亚姆的界定,清楚表明了民族音乐学是涉及音乐的人类学研究,是从音乐方面进行人类学研究,或者说是为了人类学所进行的研究。民族音乐学作为人类学的出发点、人类学的目的、人类学的观念、人类学的方法、人类学的领域范围,就必然是人类学的本质。民族音乐学从梅里亚姆为其界定起,就已经被明确纳入人类学的研究领域,成为一个将无数人类普遍现象中的音乐现象作为切入对象的一个人类学的分支研究了。

作者附言:本文是笔者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本质及研究局限”系列论文之一。

(责任编辑 孙 凡)

To View the Discipline Nature of Ethnomusicology from the Definition by Merriam—“The Discipline Nature and Study Limitations of Ethnomusicology”II

YANG Shan-wu

Merriam defined ethnomusicology,caused by the trend of thought in anthropology,made definitio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nthropology,behavioral research-center model from anthropology,the workflow belongs framework of cultural studies of anthropology,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es from anthropology,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he generic purpose of anthropology.From Merriam,the ethnomusicology had already been explicitly incorporated into anthropology,and so the music phenomenon as cut object became a branch of anthropological research objects.

Alan P.Merriam(1923-1980),definition,ethnomusicology,discipline nature,anthropology

J607

A

10.3969/j.issn1003-7721.2016.01.003

1003-7721(2016)01-0036-10

2015-12-25

杨善武,男,河南大学音乐学研究所教授(开封4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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