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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与身体:周代“燕礼”用乐之双重社会建构(下)

时间:2024-05-20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IN THE MUSIC OF ZHOU DYNASTYS YANLI (PART Ⅱ)

摘 要: “燕礼”,是周代“礼乐制度”之产物:有“礼”有“乐”,在“燕飨”礼仪和用乐操演中实现。“燕礼”因其“礼”之性质,而与社会政治相交集;又因其“仪”之性质,而直接联系仪式并与仪式活动互动,从而塑造出“燕礼”及其用乐(即“燕乐”)之社会性质与特征。鉴于“礼仪”活动与“身体”之互动,以“身体”角度切入,聚焦考察“燕礼”仪式之三大问题:一、“礼乐制度”下“燕礼”之特殊性质;二、“燕礼”背景中仪式音乐之特点;三、“燕乐”之“社会制度”建构和国人“文化心态”建构之双重社会建构。

关键词: 周代礼乐;燕礼用乐;仪式;身体;社会建构

中图分类号: J6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2172(2018)01 - 0032 - 03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18.01.004

三、“燕礼”之用乐

《仪礼·燕礼》所载,“燕礼”作为仪式,其用乐有诸多特点。这些特点大致可理解如下:其一,它是仪式之一组成部分;其二,它有其自身之形式;其三,“作乐”仪式及过程镶合于特定仪节中,可视之为“复调”;其四,作乐过程中之多重互动:音乐间之互动,音乐与仪式间之互动,及以其象征而指向特定之意义。

1. “燕礼”仪式之“作乐”

从大处看,“燕礼”仪程之结构大致有:“一献之礼”“旅酬”“无筭爵”“无筭乐”和“燕毕宾出”。而后三个仪程都有“作乐”之仪节。其中,第二仪程,即“旅酬”仪程中的“作乐”仪节,为“燕礼”作乐之主体,其仪式性规定最强,同时其意义也最被看重,尤其是它同时又与“旅酬”仪节配合,其规定性十分明确。其后两个仪程之“作乐”仪节,其仪式规定性明显不如前者,甚或因此之故而无需详载。故本文重点分析“燕礼”中“旅酬”仪程之“用乐”。为明了起见,先将其“用乐”仪节摘录于下:

(1)升歌: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2)献工: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使人相祭,卒爵不拜。主人受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

(3)公三举旅以成献大夫之礼: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卒。

(4)奏笙: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

(5)献笙: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众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辩有脯醢,不祭。

(6)歌笙间作遂合乡乐: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苹。

(7)告乐备: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乐正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乃降,复位。

以上即《仪礼·燕礼》所记之“作乐”仪节。该仪节包括有“升歌”“献工”“公三举旅以成献大夫之礼”“笙奏”“献笙”“歌笙间作遂合乡乐”和“告乐备”共七部分。由此可知,整个作乐活动穿插在“燕礼”仪式过程连续进行之中,而此时“作乐”,时而成为其“主旋律”凸显于前,时而作为“旅酬”之另一线索而隐伏其中。有鉴于此,理解“燕礼”之整个“作乐”过程,亦将回到“燕礼”仪式之背景中来加以考察。

2. “燕礼”作乐与仪式

理解该“作乐”过程可有两种视角:一是作为一种仪式活动;二是作为一種“音乐”活动。现对这两种“燕礼”之“作乐”,做一简要的分析。

一是“作乐”作为仪式活动。“燕礼”仪式中之“作乐”,不是一个独立的“作乐”过程,而是整个“燕礼”仪式环链之一组成部分。在此“仪式”环链中,“乐工”之“身体”及其“身体行为”具有某种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则在于他们所兼具的双重身份。作为“社会身份”,他们以宫中“乐人”身份参与其间,而非个人纯粹的音乐表演;与此同时,他们又以某种“仪式身份”(即特殊之“宾客”身份)参与其间,成为仪式进程的直接推进者(完成仪式之特殊仪节)。然而,他们这两种身份都比较独特。一是他们并非为正式受邀之仪式“宾客”,亦不在“迎宾”时入场而受“宾”之礼遇;而只是在仪式之“作乐”仪节时入场(即为完成某些仪节);二是他们又因其“仪式身份”,“燕礼”还得为他们设“席”(西阶上),部分乐工甚至可就“堂上”之位① ,等等。且行礼过程中,“主人”亦会以“宾客”待之:为其“洗觚”,并酌酒以“献”。也就是说,他们除了“作乐”展演外,同时还作为“宾客”参与到了礼仪的进程之中,与“主人”等共同助推“燕礼”仪式之仪程。

二是“作乐”作为“音乐”活动。而另一方面,他们的“作乐”活动亦有与其他“仪式”参与者不同的内容。在这一“仪式”活动线索中,他们“作乐”活动又相对独立,而“燕礼”仪式的其他参与者都与“作乐”无涉。这由此构成了“燕礼”仪式的双线进程,犹如仪式之“复调声部”之一。不过,就整体“燕礼”言,“乐工”之“作乐”活动,当为“次声部”,而非“主旋律”,因为“作乐”是镶嵌在“旅酬”仪节之中的。在“燕礼”之“作乐”这一仪程中,从乐工看,以“歌工”“笙工”为主。从展演之乐看,主要有,歌乐:《鹿鸣》 《四牡》 《皇皇者华》;笙乐:《南陔》 《白华》 《华黍》;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以及乡乐:《周南》之《关雎》《葛覃》 《卷耳》;《召南》之《鹊巢》 《采蘩》 《采苹》。从乐次看,“作乐”之顺次有四,其为:1.升歌;2.奏笙;3.歌、笙之相间;4.大合乐(用乡乐)。此处“乡乐”为其乐之属性,而“大合乐”则指其展演之形式。《仪礼·燕礼》云:“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苹。”郑玄注云:“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② 此四部之乐章,其乐次展演情形为:前两个乐节分立而不连续,其间间以“旅酬”之仪节;而后两个乐节,连续唱奏,中间无间插其他仪节。

3. “燕礼”作乐之仪式意义

“五礼”中属“嘉礼”之“燕礼”,以其“礼乐”兼备而成就“亲万民”之社会目的。“燕礼”这一特点又为理解周代“礼乐”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空间。《仪礼·燕礼》郑玄注云:“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故与群臣乐之。”{1} 这里之“君燕劳臣”,反映了“燕礼”存在的基本理由,同时亦反映出“燕礼”的基本社会价值。当然,这也意味着“君”“臣”之分与之别是“燕礼”运行的前提条件。“君”“臣”之分与之别为周代分封制之根柢,更是周代社会运行的基础。这种前提和基础的建立,需要有制度层面的保障,由是,“礼乐制度”应运而生。可见,“礼”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标,就是建立和维护周代社会的这种等级制度及其关系。“燕礼”作为“礼”之一种,也就成为了维护这种“君”“臣”之别的方式之一。而其中之“乐”,与此亦密切相关。

《说文·示部》云:“礼,履也。”{2} 《左传》成公十六年“礼以顺时”孔颖达疏云:“礼者,履也。”{3}《说文》以“履”释“礼”,在此强调的是周代建立之社会价值与规范必须成为社会行为的根本。为此,“履”当为“遵照”“践行”,“践行”当依“准则”,“准则”则原出“择取”,“择取”则根源于“区分”。故“分”当为“礼”之本义之一,也即“履”之前提。“礼”之“准则”源于“分”或“区隔”。作为“礼”之一种,“燕礼”之要义如《礼记·燕义》所云:“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4} “君臣之义”要“明”,则其前提是“君臣之名”要“分”,只有“君”“臣”分明,“燕礼”之义才能彰明,“燕礼”之仪程才能在礼仪常轨上运行。由此可见,“君”“臣”之“分”,即明其“君”“臣”之“身份”,当是“燕礼”仪式之根本。从“燕礼”仪节可以见出,所有仪节都是明其“君”“臣”之分的(“主”“宾”之“身份”亦基于此)。无论是“备燕”之初的“告戒设具”,还是“燕礼”之各仪节如“小臣”据“君”命而告请“群臣”;无论是“膳宰据‘命而陈具备仪”,还是“主人献宾”“公举媵爵酬宾遂举旅”,直至“燕毕宾出”等,参与者无不以其具体之“社会身份”(“君”或“臣”)或“仪式身份”(“主”或“宾”)参与之中。就“燕礼”而言,有“君”“臣”之分,然后才有小臣“戒与者”,然后才有司宫设“瓦大”“方壶”和“圆壶”之等之别,然后才能有设“公”席于阼阶之上,等等。又,有“主”“宾”之别,然后才有“命宾”“纳宾”之仪程,然后才有“主”“宾”之“献酬”之别与之仪程,由此而后才有如“主人献宾”对“宾酢主人”,“拜受”对“拜送”等等交互仪节。再如,有“公”“卿”“大夫”“士”之等次,然后才有“举旅行酬”之次序,才有燕末“无筭爵无筭乐”“君”“臣”间进一步的互动。总之,“燕礼”仪式之“一来一往”,都是基于“燕礼”仪式活动之君/臣间、主/宾间之“分”。也就是说,是在“礼”之前提下的展开。

而“燕礼”之“乐”,则与此有很大不同。“燕礼”之“作乐”,有其非常特殊的情况,其要者有二:其一,单就“作乐”仪式活动本身言,它是一种单向的音乐内部活动,是乐工的音乐操演活动与乐工间的互动;其二,“燕礼”仪式之整个“作乐”过程,因与“燕饮”之相关仪节有交集,从而成为整个“燕礼”仪式之一部分。这两种情况比表面看上去要复杂,值得做细致分析。下面从“燕礼”仪式中音乐活动的三个面相:“乐工”“用乐”和“作乐”再做讨论。

(1)“燕礼”之“乐工”。“乐工”是“燕礼”仪式参与者之一。就“燕礼”仪式而言,参与者皆有其明确的“仪式身份”。这些“仪式身份”主要有三类:“主人”“宾”及“其他”。“公”,从仪式之“主”“宾”角度看,是仪式的发起人和主办者,虽无“主人”之名,但却是实质上的“主人”。而形式上之“主人”,则由“宰夫”充任,实为仪式中“公”之代理。“宾”,包括卿、大夫、士、士旅食者等不同等次之臣僚。而“其他”一类,则是仪式各仪节之“执役者”,由宫中职官充任,为仪式提供特别之辅助与服务,协助仪式之正常进行,因其与仪式之主体“主人”和“宾”完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故以“其他”类称之。然“乐工”一类参与者,其“身份”则更为特殊。“乐工”既可视为仪式之“执役者”,因亦为其提供一种特殊的仪式“服务”——“作乐”(非旅酬仪式本身),但同时他们又是“燕饮”仪式之一部分,成为了仪式互动之直接参与者,故他们又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仪式“执役者”。由此,“乐工”似亦可视为除“主人”“宾”“公”外之的另类“执役者”。作为“燕礼”独特之一类,“乐工”之独特性在于:其一,“乐工”之仪式“位置”和“定位”比较特殊。在“燕礼”仪式活动中,“乐工”的仪式位置有两处:一处在堂上西阶稍东之处;另一处是庭下乐悬间。前者属升歌之工所在和演乐之位,而后者是笙奏之工所在和演乐之位。堂上之“位”,是“升歌”操演之位置,而庭下之“位”,则是“笙奏”操演之位置。这两处仪式活动的“位置”显示了“乐工”之“定位”的特殊性。其二,“乐工”在仪式中的双重“身份”比较特殊。“燕礼”仪式中“乐工”的这两种位置,预示着“身份”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堂上设“席”,“工”坐唱;而庭下无“席”,“工”立奏。堂上与庭下,尊卑有等。“乐工”既有居于堂上者,亦有处于庭下者,兼二者有之,说明了“乐工”身份之双重(尊与卑)性质{1} 。实际上,堂上设“公”之“位”(“阼阶上,西向,设加席”),以别于其他参与者之位,以区分仪式参与者之高下、尊卑与主次之等,也由此成为“燕礼”仪式身份区分之基点。堂上,即殿堂,正厅,为“君”(“公”)之位,亦是某种“身份”之象征;庭下,则为大夫及其以下之位置,亦象征各自之“身份”。“燕礼”仪式之“献酢”等互动即以“堂”为轴心而分其上下,并围绕“堂”之上下进行。由此可知,“乐工”兼有“堂上”“庭下”之“位置”,表明其仪式身份之独特性。

在“燕礼”中,“君”与“臣”、“主”与“宾”分立,其仪节如“君臣就位次”“主人献宾”“主人献公”等皆如此,皆在其分立之下交酬。然“乐工”则不同,他们在“燕礼”中的存在,本身就超越了仪式中“君臣”“主宾”这两大类人,同时也就可能有对这种“分类”的超越。他们既不是主人,亦非小臣所“戒与者”。但同时他们亦可被视为“主人”一类(因是宫中乐人),但他们还是被“主人”(宰夫)视为“宾客”而成为“献”之对象。居堂上之“作乐”者有之,居庭下之“作乐”者亦有之,这种打破“燕礼”仪式固定“身份”定规所形成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实际上已超越了“君臣”或“主宾”身份之二分。与此同时,“乐工”之“身体”,还承担了双重的仪式任务:一是作为“燕礼”仪式之参与者,“乐工”直接参与在“旅酬”仪节之进行中,如“升歌”卒,便“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2} ,又如“笙奏”卒,又“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3} 等。对于“乐工”而言,这些仪式活动都是“作乐”以外的仪节。二是“乐工”同时还要完成其“作乐”任务,如“升歌”“奏笙”“间歌笙”以及“大合乐”。在此“作樂”活动中,“乐工”似乎又游离于“主人”“宾客”间“礼尚往来”之互动之外。这一切都决定了“燕礼”之“乐工”在“燕礼”中“身份”之独特性,及其在仪式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

(2)“燕礼”之“用乐”。“燕礼”用乐,因其在“礼制”范围之内,故当有等次之别。《仪礼·燕礼》所载为“诸侯”之礼,尽管在规格上与天子有别,但在礼制规定上当与前者保持其一致性,即“礼乐制度”之制度特点。故《燕礼》所载其“用乐”,亦可视之为周代“用乐”之范本。“燕礼”之用乐,共四种“操演”类型:“歌乐”类、“笙乐”类、“歌笙”相间类,以及“合乐”(乡乐)类。“用乐”之具体情形如下:

①属“工歌”类者,有《鹿鸣》 《四牡》 《皇皇者华》三首,郑玄注云:“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宴,讲道修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已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贾公彦疏云:“此燕礼歌小雅,亦合乡乐,下就卑也。”{1}

②屬“笙奏”类者,有《南陔》 《白华》 《华黍》三首,郑玄注云:“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2} 又“以笙播此三篇之诗,……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间,五篇而已,此其信也。”{3} 陆德明音义云:“此三篇盖武王之诗。周公制礼用为乐章,吹笙以播其曲。”{4}

③属“歌笙相间”类者,有《鱼丽》(歌)、《由庚》(笙),《南有嘉鱼》(歌)、《崇丘》(笙),《南山有台》(歌)、《由仪》(笙)六首,郑玄注云:“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太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太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宴乐也。南山有台言太平之治,以贤者为本也,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5}

④属“合乐”类者,有乡乐《周南》:《关雎》《葛覃》 《卷耳》;《召南》:《鹊巢》 《采蘩》 《采苹》六首,郑玄注云:“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也,采苹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6}

就以上“燕礼”所用四类“乐”看,“工歌”之三首,皆《小雅》篇章;“笙奏”之三首,亦皆《小雅》篇章;“歌笙相奏”之六首,同样是《小雅》篇章;最终之为“合乐”,则为《风诗》之《周南》《召南》各三首。总体来讲,“燕礼”之“用乐”,以《诗经·小雅》之诗乐为主,以及《周南》《召南》两大类。郑玄注对此解释说:“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1} 而“合乐”者,则亦出自《诗乐》,采以《周南》和《召南》之固有篇章。郑玄注云:“燕合乡乐者,礼轻者可以逮下也。”{2} 上述情况,可说当为“周礼”之定规:凡为“燕礼”,无论天子还是诸侯,“用乐”一律主以《诗乐》,涉及《小雅》或《大雅》《颂》之固定篇章,以及“风诗”之《周南》和《召南》之定篇。其中“风诗”六篇,郑玄注值得留意,他说:“其始一国尔。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于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3} 他提醒人们注意,周、召二地之“诗乐”,其实源于周迁丰、镐前之故土,即“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时之乐,也就是周人之“传统音乐”。由此讲,“燕礼”所用之乐皆为“周乐”。

另,“燕乐”用乐18首。就其内容看,“工歌”三首,《诗》序有云:《鹿鸣》序云:“燕群臣嘉宾也。”《四牡》序云:“劳使臣之来也。”《皇皇者华》序云:“君遣使臣也。”{4} 可见,“工歌”三首皆为“君燕臣”之旨,其歌或“讲道修政”,或效“孔昭明德”,或“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或“自以为不及,欲谘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等等。而“笙奏”三首,今亡。然有《诗》序存世,《南陔》序:“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序:“孝子之洁白也。”《华黍》序:“时和岁丰,宜黍稷也。”{5}?摇贾公彦疏云:“‘有其义而亡其辞者,此是毛公续序。”{6} 这里“笙奏”之三篇,其义皆与“君燕臣”无关。“歌笙相间”六首,“歌”之三首有辞,其《诗》序云:《鱼丽》序云:“美万物盛多,能备礼也。”{7} 《南有嘉魚》序云:“乐与贤也。大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南山有台》序云:“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太平之基矣。”?摇{8} 其歌或言“太平年丰物”,或言“太平君子有酒”,或言“太平之治以贤者为本”,皆为“优宾”“爱贤”之辞。“笙”之三首,则辞亡。然有《诗》序存世:《由庚》序云:“万物得由其道也。”《崇丘》序云:“万物得极其高大也。”《由仪》序云:“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9} 贾公彦疏云:“‘有其义而亡其辞者,此毛公续序。”{10} 而“笙”者,则因无辞,而“其义未闻”。“合乐”六首,《诗序》皆有云:周南《关雎》序云:“后妃之德也。”{11} 《葛覃》序:“后妃之本也。”《卷耳》序云:“后妃之志也。”{12} 召南《鹊巢》序云:“夫人之德也。”《采蘩》序云:“夫人不失职也。”{13} 《采苹》序:“大夫妻能循法度也。”{14} 以上“燕礼”之用乐,可见皆有固定之乐,篇章皆为配套,顺次亦有规定。这样的程式,似可视为“礼制”之定规。

(3)“燕礼”之“作乐”。“燕礼”之“作乐”于仪式之后半程进入,而非像在“祭礼”初之“迎神”“降神”仪程,或“大射”初之“纳宾”等仪程中,“作乐”于仪式开始便介入其中。“燕礼”之“作乐”,从“乐”之操演角度讲,是:“分”“分”“间”“合”四种。这四种“操演方式”,体现了“礼乐制度”之某些特质。周礼之特点之一,便是“礼”“乐”分立,合而用之。“礼”为“别”(即“分”),“乐”为“合”(即“和”)。《礼记·乐记》有云:“乐统同,礼辨异。”郑玄注云:“统同,同和合也。辨异,异尊卑也。”孔颖达疏云:“‘乐统同者,统,领也。言乐主相亲,是主领其同。‘礼辨异者,辨,别也。礼殊别贵贱,是分别其异也。”{1} 由此可见,“礼”的落实,就体现于“别”、于“分”,尊卑、贵贱之序。有了“别”“分”,才能有礼节。这是“礼乐制度”重建周代社会新秩序之要求。“燕礼”之各个仪节就是建立在此“别”“分”之前提上。

然而,“乐”,不同。“燕礼”中“作乐”的介入,实现了“礼乐”之合一。“燕礼”之“乐”,是由“燕礼”仪式“主”“宾”外之第三方——乐人提供的。“乐”,不属于“主人”(公)与“宾”间类似“献酢”之“仪节”。也就是说,“主”(“君”)、“賓”(“臣”)间不可能有“乐”之仪式活动发生,也即不可能产生出“和”之意涵。“乐”只能由超越其“君”“臣”或“主”“宾”这种“身份”分立之“乐人”方提供。如前所述,“乐人”之双重“身份”独一无二。恰恰是这独特的“仪式身份”,使得“乐”在“燕礼”中发挥着全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乐”在“燕礼”中发挥的作用,是通过“乐人”在其“分”“分”“间”“合”之“用乐操演”中达成的。

首先,“燕礼”之“作乐”仪式从“升歌”开始,由堂上“乐工”操演。其“工歌”《小雅》含《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首。从其内容看,为“燕群臣嘉宾”,当属“君主”维度之乐歌。其诗曰:“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吹笙鼓簧,承筐是将。”{2} 由此可知,堂上“升歌”实为其“君”代言,符合堂上之“位”。此即“分”,明“君”之“尊位”。其后,接续第二仪程,为庭下之“笙奏”。笙入堂下,立于悬中,乐《南陔》 《白华》 《华黍》三首。据其《诗》序:“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序:“孝子之洁白也。”《华黍》序:“时和岁丰,宜黍稷也。”知此三首内容与“君燕群臣”无关,当代庭下大夫等之言。此同样为“分”,明“臣”之“卑位”。再后,“作乐”进入第三仪程,以“歌笙相间”为其仪节:先“歌”而后“笙”:“一歌则一吹”,贾公彦疏云:“堂下吹笙,堂上升歌,间代而作,故谓之‘乃间也。堂上歌鱼丽终,堂下笙中吹由庚续之。以下皆然。”{3} 其“歌”者三首,主以“乐与贤也”“乐得贤也”“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得贤则能爲邦家,立太平之基”,属“君”之乐歌,而其“笙”者对应亦三首。据《诗》序云:“万物得由其道也”“万物得极其高大也”和“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可知,此三曲与“君”意无关,当为“臣下”对“君”恩之回敬。此为“间”,“君”“臣”之相间、相合,体现了“君”“臣”之交融交合,也是对“燕礼”意图的再推进。最后,进入“大合乐”仪程。以“乡乐”《周南》三首和《召南》三首奏之。此歌乐虽为“风诗”六首,但“二南”却具有其特别之意义:体现周先王之“德”:“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乐。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4} 此即为“合”。“燕礼”至此之“合”,是“君”“臣”之“合”“和”。这种“合”“和”是合于周先祖和文王之“德”。“二南”之诗,“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1}“燕礼”之“作乐”,用“二南”之诗作结,表现了“燕礼”仪式之真实意图:以周族文化之根为前提,整合族人,进而“合”“和”周朝之君臣。此即“五礼”之“嘉礼”:“以嘉礼亲万民”之目的,也即“燕礼”中“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之仪式目的。从而达成周朝整个社会之“文化认同”,以形成周代社会的双重建构:以“礼乐制度”建构国家和社会之根基,以“仪式音乐”建构国人之文化心态。

四、小结

周代社会将“礼”“乐”和合而建立起“礼乐制度”,由此,制度与仪式和音乐间出现复杂关联。这种关联在周代“燕礼”仪式中有明确和具体之展现。这个背景和基点即是理解和讨论周代“燕礼”之前提。

由上讨论可知,周代“燕礼”仪式音乐之大要有三:其一,它是在周代“礼乐制度”框架下形成的,故其存在方式和所承载之社会涵义与今天有很大不同,由此形成之性质也比较特殊。其特殊性质在于:“燕礼”仪式音乐本质上属于社会政治生活范畴,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其样板和特别依据的作用。考诸史籍,这种性质先秦文献有反复表述,如《国语·周语下》伶州鸠云:“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2} 《吕氏春秋·适音》云:“凡音乐,通乎政,而移风平俗者也。”{3} 另《礼记·乐记》云:“声音之道,与政通矣。”{4} 又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 等等。其二,它是通过仪式活动并完成仪式任务之音乐活动。由此,“燕礼”之仪式音乐并非是独立自在的音乐形式,自身亦无法独自获得其社会意义,它是作为“燕礼”仪式活动之一部分,服务并发明其仪式之意义的。“燕礼”仪式之音乐,因其“乐工”之独特“社会身份”而发挥其独特之社会作用,诸如:“乡射食飨,所以正交接也。”{6} “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所以明贵贱也。”{7} 并起到“礼乐”相合之作用,如:“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8} 其三,“燕礼”仪式音乐之目的,在于周代之“社会制度”建构和国人“文化心态”之建构。“燕礼”仪式音乐,有“分”有“合”,从“分”到“合”,从“礼”之“分立”,到“乐”之“合和”,以体现“礼乐”之基本准则,如:“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9} “燕礼”仪式音乐,既体现了周代国家之等级制度和社会之规范,“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10},同时在《小雅》和《周南》《召南》之乐声中,又分享到周乐之文化精粹,并通过周族音乐文化与价值来铸造周代之国人心态,以完成文化意义上对周王朝的国家认同。

由此可见,就周代“燕礼”仪式音乐——“燕乐”而言,“礼乐”的目的及社会意义才是其最为关键之因素,故而被不断强化,而“燕乐”中之“音”“器”等则是一种手段、媒介或者呈现方式而已,是为其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周代“礼乐制度”的这种意识背后,其实是周氏族群所建立之周王朝“国家意志”之体现。也就是说,周代之“燕乐”,与其外部之“社会”联系紧密,尤其是与周代之“礼乐制度” “燕礼”仪式活动以及“周族音乐”文化之间,存在较为着复杂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其处于周代社会之政治生态境况之中。

本篇责任编辑 杨迪瑞

注:《仪式与身体:周代“燕礼”用乐之双重社会建构(上)》已发表于《音乐探索》2017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17-08-15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族群、国家与地域:周代礼乐之兴衰新论”(12BD033)。

作者简介:李方元(1955— ),男,博士,西南大学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715);中国音乐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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