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管道企业 税收 缴纳 分享
作者简介:孔卓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科科长,高级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3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点多线长,管道途经地各地方政府承担管道安全监管职责,但管道企业却不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管道保护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从管道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税收分享政策着手,厘清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一)增值税
国家实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管道企业的主要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一,当期销项税额,主要是基于销售管道输送服务,收取管输费而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管道企业在向油气管道输送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取得营业收入时。根据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最新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第二,当期进项税额,主要是各项成本支出费用,包括管道设施建设、修理费用,物资采购费用,电力等能耗费用,业务外包等技术服务费用,科研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由货物、服务的提供方收取费用而缴纳的增值税。
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管输费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减去支出各项成本费用时由货物和服务方缴纳的增值税,得出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超额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如销售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存货成本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管道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管道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增值税等税收缴纳时同时缴纳。
2.管道企业在城镇内使用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规定,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管道企业据此可申请免税优惠政策。
3.管道企业还可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缴纳环境保护税;基于所有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基于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基于合同签订等事项缴纳印花税;基于购买车辆而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基于水资源使用缴纳资源税;不再详述。
(一)增值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第一,基于管道运输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在开展管道运输服务的管道储运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缴纳。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分公司的,且该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管道输送服务,取得销项税的,有关增值税在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缴纳。
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因此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归中央享有,50%归缴纳税收的企业注册地享有。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1.税收缴纳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管道企业在工商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注册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计算并缴纳。
2.税收分享
第一,管道企业为中央企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发布),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第二,管道企业非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为地方享有。管道企业属于中央企业的标准,应当是中央企业总公司或者中央企业总公司所属独资或全资企业,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不论中央企业出资比例大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按中央企业计,其企业所得税均归地方享有。
(三)其他税种的缴纳地和分享
管道企业缴纳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并全部归地方享有,但其他税种缴纳税款占管道企业总缴纳税款的比例较小。
(一)博弈焦点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管道企业所属管道线路往往跨越多个省、区、市,但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缴纳,而管道线路途经的各地方并不享有。
第二,管道企业在一定區域内设置二级管理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管道设施,但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368号)有关精神,二级管理单位若仅为管道企业的内设机构,在企业内部提供劳务或服务,不对外经营,则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进而也不会为二级管理单位所在地带来增值税税收。
但若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注册地之外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可以为地方缴纳部分增值税;子公司可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加剧了管道企业与管道线路途经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管道线路途经地政府经常会要求管道企业在其区划内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扩大其税源;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成立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股比99:1的合资公司,从而使管道企业所得税全部落地。
(二)解决税收分享问题的建议
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在法律渠道内化解矛盾。
2015年7月23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安委〔2015〕4号),其中明确,“由财政部牵头,启动对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的研究,完善管道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2016年5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安委〔2016〕6号),其中进一步明确,财政部牵头,有关成员单位、企业配合“参照跨地区经营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法,研究制定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成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其中明确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笔者同意以上述方式解决管道企业纳税和地方政府管道保护和安全责任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建议仅针对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建立地方分享机制,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否则将导致管道企业注册地税收锐减,进而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影响管道企业注册地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二,鉴于我国原油管道运价的政府定价并未考虑具体管道的运行成本,原油和天然气管道运价的形成机制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管道企业所属每条管道的收费和盈利情况各不相同,不少运营成本较高的管道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管道和盈利管道,管输费收费多和收费少的管道,地方政府的责任并无差别。建议税收分享以管道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不是针对一条管道。
第三,管道企业管辖大量与管道线路配套的油气储存设施,储存设施的地方政府安全管理压力更大,还需要搭配相应的消防力量,但油气储存设施并不直接产生管输费,进而产生税收。建议侧重考虑油气储存设施所在地政府税收分享问题。
第四,如果完全按照管道途经地区里程分享税收,每个县域内的税收微乎其微。建议税收分享按照设区市境内长度或者一个省级行政区划统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管道企业之间营业收入不同,税负存在差异,这也就必然导致同一地区内的相同里程的管道缴纳的税款并不一致,因此国家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因管道的税负不同,对管道企业区别对待,避免管道税收分享政策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将管道企业的税收变成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
第五,建议管道企业在注册分公司、子公司和设立合资公司前,专项测算有关税收金额和地方分享比例,在母公司以及分(子)公司间依法依规划分和核算管输费,列支成本,防控税收法律风险。国家针对管道企业母公司与分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划分应当进行专门规范,避免管道企业超过经营需要,过度通过人为调整各分公司和母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划分,来调整母公司和各分公司注册地的缴纳金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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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怡,刘维刚.税收分享、征税努力与地方公共支出行为-基于全国县级面板数据的研究[J].财政研究,2015(3):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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