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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公诉变更 认罪认罚 量刑从宽

作者简介:郭缙,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6

刑事诉讼法是为刑法事项而存在的程序法,其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极大作用,为犯罪案件判刑提供准确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发布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当前刑事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重要的前提基础。细致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将能够为更好推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支持。

一、公诉变更问题

(一)问题表现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过程中,公诉变更方面表现出一定不足,集中体现在:(1)立法不够规范,法律制度支持不够有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回起诉和公诉变更、追加方面不够明确规范,且在具体行为落实中没有全面按照既定规定进行,使得公诉人的想法、起诉书中的内容不相一致,这就需要变更起诉书,而现实情况却是具体变更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这就会影响到公诉的公平性,内容的真实性[1]。(2)检察机关单方面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而被追诉人是无法行使抗议权的,这就导致无法全面有效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给被追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妨碍。法院很多判决无罪的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撤诉方式进行的。(3)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全面深入认识公诉权,对于其中的内容掌握存在着不足之处,从而在撤回起诉方面的行为不够科学严谨,在撤回起诉之后也没有针对被追诉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特别是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采用不起诉管理手段,尽管没有针对被追诉人进行起诉,但是被追诉人的切身权益仍然受到一定威胁,表现在侦查机关并未停止侦查活动,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所受到的限制还未解除。

(二)改进建议

1.持续完善公诉变更方面的立法

刑事诉讼法在判决刑事案件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公诉是检察机关行驶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对于公诉变更方面存在着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将能够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并给被追诉人提供法律保障。持续完善公诉变更,更是国家社会的必然趋势,加强立法工作,能够不断提升其总体施行效果。提起公诉时,法院要能够和案件保持着密切联系。在诉讼动态活动进行中,会经常存在公诉变更情况,这是检察官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的重要表现,更是遵循客观真实原则的内在要求。公诉变更是和当事人直接相关的实体权利,而对于检察院解释来说,其是给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补充,并不具备较强的外部约束力,全部依赖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在权力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对此,切实开展立法完善工作,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持着充分合理对接、通力合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可靠支持,同时还能够促进人民法院和检查机关之间保持着密切沟通,减少司法冲突。想要这种“法检一体化”执行方式切实开展并落到实处,需要有完善的立法作为支撑。

2.细致明确公诉变更的具体形式

公诉变更会给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带着直接性影响,为充分推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稳步开展,实现公正判决目标,需要针对公诉变更形式进行明确,为具体开展公诉变更活动、撤回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针对公诉变更权的实际行使时间进行准确规定。现有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中,可以尝试使用一审辩论前行使公诉变更权利,当结束这一环节之后,就表明案件的设立工作已经全面完成,无法再开展变更工作。将此作为公诉变更权利行使的重要规定,密切联合公、检、法系统,充分保证诉讼体系的有效实施。需要注意到的是,国内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刑事案件庭审之后,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等重要机构可以发挥自身的司法权,这会对于公诉变更产生一定影响,因而需要在庭审结束之前就行使公诉变更权[2]。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

(一)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在依法减轻处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方面,拥有着较高程度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在认定量刑从宽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依据“退赃退赔”“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以及“自首”方面的相关理由,而法院在实际判刑过程中,需要结合检察方和辩护人双方的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将其体现在判决书中。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会给诉辩双方提供良好的协商机会,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量刑范围,而法院采用折中裁判的手段[3]。

在认罪认罚案件之中,想要实现良好的量刑从宽目标,需要合理把握各项影响因素,重点包含以下两种可能:(1)肯定因素,这是确保量刑从宽幅度得以提升的内容,集中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再犯的可能性较低,在选择适用简化程序的基础上进行,退赔退赃的实际数额,从人性化角度考量家庭因素等。(2)否定因素,有效控制“从宽”的内容,包含被追诉人是累犯的情况,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并不会给案件的进行带来实际帮助,也就是办案价值不高。

(二)完善建议

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科学指导依据作用,尽可能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鼓励他们认罪认罚,积极推出量刑从宽规定,但是为了更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还需要不断完善具体实施规则。

1.准确界定好认罪认罚的内涵。本文主要认为“认罪”是应该承认并认可犯罪事实和罪名,且能夠明确刑法评价的相关后果。立法者在不断完善认罪认罚规定的过程中,一方面针对层级化的从宽递减比例进行设定,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确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实施情况。在判断“从宽”情节属于“可以”层次时,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都较大,可以采取从宽处罚,当然也能不采用该手段。同时还需要注意到《刑法》对于法定的减轻处罚的相关条件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其都是案发前或者案发中的内容,对于认罪认罚这一犯罪后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定情节,从这一角度来看,认罪认罚行为所带来的仅仅是从轻处罚,这必须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进行的,且不能够是减轻处罚[4]。立法者在明确从宽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充分综合各种从重以及从宽的情节,以此为前提,确定出基准刑幅度的实际降低情况。

2.构建多层次从宽体系。在认罪认罚方面的从宽处罚,需要有完整体系作为支撑,其中需要针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从宽情况进行细致规定,并考量到刑罚执行方式、强制措施方面的从宽处理。

3.在量刑判决方面需要制定出统一有效的指南,为具体量刑从宽判决的实施提供科学的指导。在指南中要细致规定好多种常见判例,而具体办案人员在依据这一指南的过程中,还要充分结合规范性和灵活性,准确把握好量刑评议表的具体幅度。

三、“核实证据”的理解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开展证据核实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着不能告诉案件内相关证据的原则,对于特定证据来说则是例外情况。辩护律师告诉犯罪嫌疑人相关案件证据,需要区分具体证据类型,对于已经确定有罪的实物证据可以告诉,但是对于无罪的证据来说则不能告诉;而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言词证据,则是不能告诉的。这是因为一旦告诉犯罪嫌疑人相关案件内证据,会违反“自由陈述”的原则,会容易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诱导,同时还会违反证据保密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和“认可犯罪嫌疑人阅卷权”并不相等。尽管辩护律师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但是依然拥有着独立的地位,辩护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必须是以“案件事实和法律”作为前提依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阅卷,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四、结语

公诉变更问题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表现出的一个问题,需要持续完善公诉变更方面的立法,细致明确公诉变更的具体形式;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来说,通过准确界定好认罪认罚的内涵,构建多层次从宽体系,以及在量刑判决方面制定出统一有效的指南,可以起到良好效果;同时本文还介绍了“核实证据”的理解方面的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尹琳.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公诉变更问题[J].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2):40-14.

[2]张荷, 丁永财, 詹王镇. 司改语境下刑事被追诉人庭审话语权保障研究[J].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102-103.

[3]万毅.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解释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3):125-126.

[4]孙长永.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J]. 法律适用, 2019(13):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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