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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

时间:2024-05-20

温展力

谈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

温展力[1]

本文以和声因素的处理能力作为评判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重要标准,并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族管弦乐队的各个乐器组进行比较,深化刘文金关于乐队基础的想法,明确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即弹拨乐组是第一基础,拉弦乐组是第二基础。

民族管弦乐/双基础/弹拨乐/拉弦乐

探讨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问题由来已久,且说法不一。有些观点从乐队建制之初就已存在并延续至今。笔者重提这个话题则是出于自己教学工作的需要。

众所周知,民族管弦乐队建制之初,借鉴了西方交响乐队,但二者在乐器种类、构造、演奏法、编制乃至相关理论等诸多方面仍存在不同。而同样作为演奏多声音乐的合奏乐队,二者又存在许多相似的问题。比如音响上的和谐共鸣问题、写作中的和声因素处理问题等等。所以,将二者一视同仁并建立之间等值转换关系,或是完全割裂开区别对待,都是欠妥的。在创作中将二者的内在联系与明显区别同时考虑是有必要的。但对于初识民族管弦乐队的学生而言,要做到兼顾与周全,往往并非易事。他们需要通过一个知识点,既可以明确民族管弦乐队区别于西方交响乐队的特点,又可以将西方作曲技法应用到民族管弦乐的创作中来。笔者在自己的教学中尝试通过明确乐队基础的办法来达成这一目的,效果明显。

作曲家刘文金曾在1997年《民族管弦乐交响性的实验》一文中探讨乐队编制与席位的调整时,谈及乐队基础问题。在论及目前民族管弦乐队弦乐群体力量的选择和定位时,曾提到:

“除了目前的以拉弦乐群体为乐队重要基础的模式外,至少还有另外两种可供思考的模式,即以弹拨乐群体为基础的模式,或以拉弦乐群体和弹拨乐群体并重共同为基础的模式。”[1]刘文金《民族管弦乐交响性的实验》,人民音乐1997年(5),第2页。

该文主旨在于提出一种85人席位民族管弦乐队的构想。主要通过控制拉弦乐组的席位并扩大弹拨乐组与吹管乐组中笙族乐器的席位来达成。文中在谈及强化弹拨乐组群力量的意图时,曾提到:

“强化弹拨乐器组群体力量的意图是:1.使它和拉弦乐器组共同成为乐队强大的弦乐基础;2.使它和拉弦乐器组之间成为足以抗衡和平等对比的关系;3.使它同拉弦乐器组合作时成为足以弥补对方薄弱环节的有效力量”[2]刘文金《民族管弦乐交响性的实验》,人民音乐1997(5),第4页。。

笔者根据自己的创作与教学心得,对刘文金提出的弹拨乐或拉弦乐与弹拨乐同为乐队基础这一想法有认同感。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这一想法,明确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这样既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同时可疏通创作思路与方法。

一、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主要任务

在西方管弦乐法中,由不同大小的提琴组成的弦乐队,是当代西方交响乐队的基础,被视为乐队中的乐队。其原因一般总结为如下六点:

“1.无论是歌唱性的旋律,还是各种经过句、动机音型、和弦华彩及各种持续音等等,均可胜任并可获得良好的音响效果,能表现多样的感情色调;2.音响均衡、音色统一,唯一能长时间演奏而不令人厌烦的乐器组;3.极为宽广的音域;4.力度变化有很大的伸缩性、灵活性;5.能够持续延长,长时间演奏不会引起疲劳;6.各种特殊性的演奏技法、丰富的表现力与音响色彩。”[3]王宁《管弦乐法基础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年2008(2),第41页。

综合这六点原因来看,弦乐队之所以是西方交响乐队的基础,除了音响均衡、音色统一、长时间演奏不易疲劳且不令人厌烦外,主要是可以胜任音乐的各种因素。这是一个乐器组之所以作为乐队基础的功能性体现——即所谓的“可堪重任”。因为音乐因素的多样,所以这个基础同时所需要的“极为宽广的音域”、“力度变化的伸缩性与灵活性”、“各种特殊性的演奏技法”、“丰富的表现力与音响色彩”等其他原因也就随之而来。

从西方管弦乐法来看,任何管弦乐作品——无论其风格、流派、技法类型及复杂程度——皆主要由旋律性因素(或称线条性因素)与和声性因素构成。迄今为止绝大部分配器法方面的论著,也都以此两部分的编配与处理作为研究主体。杨立青在其著作《管弦乐配器教程》中曾专门强调这一点:

“任何管弦乐作品,无论它们在创作技法、流派风格上存在多大的歧异,也不管它们在结构和声部组合方式的繁简程度上有多大的差别,总是由不同形态的线条性因素、和声性因素(有时,还有点状因素),通过各具特色的管弦乐织体编结在一起,并以其或淡雅、清新,或浓重、强烈的各种音响—音色效果来体现作曲家的艺术意图的。就这一意义而言,线条性因素、和声性因素(或点状因素)的色彩构成,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因素在不同形态的管弦乐织体中的互相关系,可以说是配器法所要解决的中心课题。”[4]杨立青《管弦乐配器教程(上)》,上海音乐出版社2012年,第157页。

而就民族管弦乐来说,中国的民族乐器、包括那些多管多弦乐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都存在一个逐渐旋律化与独奏化的发展过程。唐朴林曾在其论著中多次提到这一点:

“我国的民族乐器自从人们有了序列音高的概念以后,即是向着‘旋律乐器’的轨迹发展,都是以‘自己’为主向着演奏旋律更高的境界发展……在其后发展的合奏中,这种特点——旋律性在各个乐器仍然如故并向多样化发展……在合奏中四件乐器仍然是‘各走各的路’,发挥自己的‘个性’,时而‘碰’在一起,时而又分离,异中求同,同中求异,形成多层次、多色彩的音响效果。令人回味无穷,妙趣横生。”[1]唐朴林《民族器乐多声部写作》,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102-103页。

所以,受到这种旋律化与独奏化的历史发展脉络影响,当代民族管弦乐队中各个器乐擅长的旋律形态丰富多彩,处理手法因乐器不同而不同,流派纷呈、多种多样,并有许多历史及民间的手法参考;但在和声因素处理方面,相关的手法则锐减。不过,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作品与创作理论的不断积累,另一方面乐器改革、乐队编制与席位的调整、演奏技术的不断探索,如今在和声因素处理问题上已经有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各个乐器组都有处理和声因素的办法。因此,作为乐队基础的探讨,和声因素处理能力是重要标准之一。哪一个乐器组在具备丰富的旋律因素处理能力的同时,更兼处理不同形式和声因素的能力,才能堪当“基础”这一重任。可以说除音响均衡、音色统一、长时间演奏不易疲劳且不令人厌烦、胜任各种形式的旋律因素之外,胜任各种形式的和声因素是作为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主要任务,是这个乐队基础的职责所在。

二、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

根据前述弦乐队之所以作为西方交响乐队基础的六点原因及和声因素的处理能力,对应比较当下民族管弦乐队的四个乐器组。若以“无论是歌唱性的旋律,还是各种经过句、动机音型、和弦华彩及各种持续音等等,均可胜任并可获得良好的音响效果”来评判,首先排除打击乐组。它对线条性因素与和声性因素的处理无能为力。以“能够持续延长,长时间演奏不会引起疲劳”来评判,吹管组因涉及换气问题,则被排除。以“宽广的音域”及“力度变化的伸缩性与灵活性”来说,弹拨乐组较好于拉弦乐组;以“唯一能长时间演奏而不令人厌烦的乐器组”来评判,拉弦乐组更接近于人声,好于弹拨乐组。其他各项“能表现多样的感情色调”、“音响均衡、音色统一”、以及“各种特殊的演奏技法、丰富的表现力与音响色彩”来评判,弹拨乐组和拉弦乐组旗鼓相当。就处理不同形式和声因素的能力来看,弹拨乐组与拉弦乐组虽皆可,但相较之下,弹拨乐组略强于拉弦乐组。

鉴于此,笔者深化、明确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这一说法:弹拨乐组是民族管弦乐队的第一基础,而拉弦乐组是第二基础。以和声因素的处理能力来衡量,这样的“双基础”并不一定需要改变目前乐队的编制与席位。作为一种理解民族管弦乐的方式,在创作中的主观意识,比基于某种编制与席位的客观存在更为重要。而以往关于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讨论,效仿西方交响乐队,多以基础的唯一性为潜在语境。但是民族管弦乐队的基础不一定具备固态的唯一性,不一定是非此即彼或两组合二为一共同承担的。这里的“双基础”具有流动性,在创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往复变换或重叠。

为了进一步明确两个乐器组作为基础的先后顺序,下面简述并比较两个乐器组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弹拨乐组

目前弹拨乐组通常包括柳琴、琵琶、扬琴、中阮、大阮五个声部,另有常作为色彩性乐器使用的筝、三弦、箜篌等。作为一种民族管弦乐特有的音色,弹拨乐组在写作中是非常重要的。其种类多样、音域宽广、演奏技法各异、音色丰富、力度变化幅度大,可以胜任各种形式的乐句、音型,表达丰富的感情色调。朴东生在谈及弹拨乐组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时,就曾认为“一部乐队合奏作品,将弹拨乐组编配好则成功一半”[1]朴东生《中国民族管弦乐实用配器手册》,人民音乐出版社2011年,第50页。。除了可以胜任各种形式的旋律因素外,弹拨乐组最容易处理各式各样的和声因素。胡登跳也曾强调“在民乐合奏的织体写法中,弹拨乐组的和声占有较重要的地位”[2]胡登跳《民族管弦乐法》,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第349页。。弹拨乐组可以胜任全部音域的和声因素、不同节奏的和声织体。长音式的和声织体可依靠持续的轮指或滚奏而形成颗粒状的线条声部来完成。这个轮指或滚奏的群体音色弱奏时柔软温暖,强奏时则铺天盖地,既适合歌唱性旋律又适合和声持续音。并且由于是集体演奏,持续的轮指或滚奏可以通过类似合唱队循环呼吸的方式,让每个演奏员“你方唱罢我登场”,长时间保持下去而不易疲劳。虽然弹拨乐的颗粒性音响与人声距离较远,但长时间演奏也不至于令人厌烦。

经历半个多世纪,乐器改革、编制席位调整、演奏技法的不断发展,创作经验的不断总结,尽管弹拨乐组的乐器依旧多种多样,但音响的融合度已经很好。弹拨乐组在节奏性的织体中因声音短促而容易整齐,在持续音的织体中则因滚奏的细碎零散而显得弥漫广阔。通过适当的和弦排列、适当的声部分配,以及区分不同的音响区块则可以更好的提高音响的融合度与和声的色彩性。首先,鉴于乐器本身的性能所致,在处理和声因素时,和弦的密集排列优于开放排列。此外,弹拨乐器虽说都可以奏双音或和弦,但是从音响整齐度与融合度来考量,承担和声因素时使用单音多优于双音或和弦。第三,不用将和声的四声部与乐器组各声部逐一对应,而是可以采用各个音响区块内部分奏,构成完整的和弦,然后不同的音响区块根据具体表情的需要,单独使用或再进行八度或同度重叠。

相比较而言,首先阮族(即中阮、大阮)乐器的音色相对统一,音响融合度高;其次阮族的琴弦张力较大,音品较高,按弦时所需手指力量较大,因此音准的可靠性相对较高;此外,现今的阮基本全部使用拨片演奏,一弹一挑的演奏方法相对统一,利于形成融合统一的音色。而扬琴在音高的稳定性上同阮族一样具备优势,特有的余音等于一种自然混响,在乐队中可起“中和的作用”[3]朱晓谷《民族管弦乐队乐器法》,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2页。。现今使用的扬琴都有止音器,在不需要混响的地方可以迅速抑制余音,之前认为的余音问题已经大为改观。至于柳琴、琵琶,二者音色明亮,“噼啪”音响则可以增强弹拨乐队的颗粒感,让音响的颗粒性更突出。因此,依上述乐器的各自性能,在和声写作中,根据表现内容及感情色调的需要,应该充分利用阮族在音准上的可靠性,充分利用扬琴的余音,充分利用琵琶、柳琴明亮的颗粒性。对弹拨乐这三个不同音响区块的合理使用,可以增强和声的色彩性与音响的融合度。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将弹拨乐组视为民族管弦乐队的第一基础理所应当。

(二)关于拉弦乐组

目前拉弦乐组常包括高胡、二胡、中胡、大提琴、低音提琴五个声部,另有板胡、京胡、坠胡等色彩性乐器。作为一个在音响均衡、音色统一、更接近于人声、长时间演奏不易疲劳且不令人厌烦这些方面最为突出的乐器组来说,其演奏技法多样、音响色彩丰富,可以胜任各种形式的旋律因素、表达丰富感情色调,这些都无需赘言。胡琴类乐器作为拉弦乐组的主体,其音准可靠性偏弱,这对拉弦乐组的和声因素处理能力有一些影响。因二胡高音区的音量衰减以及胡琴类乐器高把位音准可靠性不足,导致胡琴常用低把位来演奏和声,所以用于处理和声因素的音域,以及力度变化的伸缩性、灵活性都受到一定限制。而演奏节奏性较强的和声织体时,清晰度也不如弹拨乐组。

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实践,演奏技法不断拓展更新,一些问题已大为改观,音准可靠性也显著增强,可以胜任一些较为复杂的和声进行。在和声处理方面,出于对音响融合度的考虑,拉弦乐组通常多采用密集排列的和弦。和声四声部可以按照乐队声部依次划分。但因高胡音色明亮,与其他乐器相比较为突出,所以有时将和声因素交由其他声部来处理。而其他声部音色相对统一,即便声部细分对音响均衡、音色统一的影响不大。

就目前的整体情况而言,拉弦乐组具备处理较为复杂和声因素的能力,但不如弹拨乐组灵活多样,所以作为乐队的第二基础。

三、结 语

综上所述,除音响均衡、音色统一、长时间演奏不易疲劳且不令人厌烦、胜任各种形式的旋律因素之外,胜任各种形式的和声因素,是作为民族管弦乐队基础的主要任务。综合比较各个乐器组,弹拨乐组在这一点上较为突出。但拉弦乐组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也可堪基础之任。因此,笔者从这一角度去深化刘文金曾提及的想法,明确民族管弦乐队的“双基础”:即弹拨乐组是民族管弦乐队的第一基础,拉弦乐组是第二基础。两个基础之间存在流动性,可以根据音乐内容及情绪的需要此起彼伏或合二为一。就笔者创作与教学的心得体会来看,“双基础”并不一定需要改变目前乐队的编制与席位,作为一种理解民族管弦乐的方式,在创作中的主观意识,比基于某种编制与席位的客观存在更为重要,有利于疏通创作思路与方法。

民族管弦乐法研究与教学历来是管弦乐法学科的难点,思路与方法多样,目前已达成普遍共识的系统性理论还不够充足。笔者创作、教学经验尚浅,这里仅仅抛砖引玉。

J614.4

A

1001-5736(2017)04-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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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展力(1981~),中国音乐学院作曲系讲师。

(责任编辑 张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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