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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学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法学 思考

作者简介:谷立岐,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16

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很大水平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多个范畴领域内得到了应用。互联网在全面发展和普及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使得海量的数据集和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了飞跃式的提升,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各种不同的场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取得了十足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在现在以及未来会引发各国在经济社会方面重大的变革,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有学者称“人工智能的发展犹如蒸汽机革命,将会引发人类史上第四次工业革命”面对这一迅猛发展的局面,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应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例如美国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需要人类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也如硬币,拥有两面性,人类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各种便利的过程中,更会承担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问题[1]。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会对人类社会的安全和发展带来新的威胁和影响。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带来诸如就业、法律、社会伦理、个人隐私等等方面的问题,会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各种困扰,会对各个国家政府的管理,经济社会安全甚至是全球性治理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此,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定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规范性和有序性,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优势。

一、现实风险:有关人工智能的刑法学思考

(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内部风险

最近几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大数据、信息技术、智能算法技术等基本性技术的发展。正是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飞跃式的提升。也正是因为此,人工智能系统内部的刑事风险和安全问题更多的来源于大量数据和智能算法。

首先,人工智能系统会经常遭受非法的攻击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統者自身的违规管理和操作,导致海量的信息和数据资源被泄露,使得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得到暴露。数据即为各种信息的表现形式,而信息则是数据的真正内涵。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网络信息的发展和应用,导致越来越多的信息以数据为载体被记录和“传播”在网络中,人工智能处理和应用的数据资源正是来源于此。因此,人类在享受人工智能发展带来各种便利的过程中,会导致大规模的信息和数据泄露事件。一旦人工智能系统遭到不法分子的袭击,其大规模的数据群就会遭到泄露,从而给公民和公司乃至政府的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

其次,人工智能开发管理者如果对其拥有的数据保护不力或者是使用不当,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为此,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的犯罪已经变相的发展为以大数据为中心,集侵害技术和现实利益于一身的跨领域,国家,社会,个人的综合犯罪体系”。为此,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更需要对其规范化管理和应用,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种问题,将其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2]。

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人工智能在内部系统运行发展中存在的算法漏洞,也会导致人工智能系统出现错误决策。人工智能能有效发挥作用,做出智能化决策的主要原因在于智能算法可以对数据进行处理和预测。但是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和算法出现问题,那么就很大可能导致数据歪曲反映事实真相。这些数据在带来错误反映的同时,更会误导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念出现偏差。

因此,面对以上的问题和出现的各种漏洞,就需要刑法及时的进行介入,保证其良好运行,避免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外部风险

1.滥用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更会带来各种难以把控的问题和风险。简而言之,人工智能技术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有效正当的运用,就可以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带来诸多便利和积极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就会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各种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犯罪与以往传统的公共安全和犯罪不同,它犯罪的基础设施成本低,仅仅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就可以对整个系统的网络安全造成困扰。而拥有相关人工技能技术的人员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也会制造出人工智能产品。例如,在2017年的一起网络信息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已经学习到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的识别分析各种验证码,尤其是图片验证码,就可以轻松的撬开互联网公司账户的登录密码,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倒卖,以及对公民实施诈骗。因此,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不仅犯罪成本低下,更会导致大范围的信息安全事件[3]。为此,在该方面,我国刑法应该积极关注。

2.人工智能风险导致现实风险加剧

如果人工智能在发展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技术或者是设计方面的漏洞,且在使用之前没有实现有效的避免和消除,那么人工智能就会引发外部风险。例如在无人驾驶中,可以将人工智能和交通工具有效的结合,其在技术方面的本质就是运用计算机算法来实现最佳的驾驶模式,摆脱人类在长途旅程过程中的辛苦和劳累。但是,一旦无人驾驶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那么会对人及其周围事物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就很明显的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将内部风险转化为外部现实风险,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各种问题。又例如,将人工智能技术和医药行业相结合,产生的智能医疗技术,在医疗的过程中会带来诸多的好处和便利,但是如果医生根据智能技术对病情结果进行了错误的判断,并做出了错误的治疗决定,那么就会对病人带来很大的伤害,这也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部风险转化为外部现实风险的重要方面[4]。

二、刑法的应对

(一)刑法应坚持罪行法定的准则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仅要及时的思考其原因,更要明确刑法理念和原则,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如今,以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内涵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旧是重要的底线。未来面对工人智能技术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依旧如此。在一个罪名中,将所有滥用人工智能的行为归结为同一种概括性的条款,将会使其成为“口袋罪名”的局面。进一步来说,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合理使用将会导致公民隐私的泄露,会导致公共危机和国家安全问题等。此外,刑法还应该坚持自身的谦抑性,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等基础性技术完成的,更会涉及到机器人问题如果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那么机器人作为法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项著作权是属于机器人还是属于人类。由此可知,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出现的诸如著作权等问题,可以根据著作权犯罪进行具体的界定,尽力去避免“刑法万能”的错误想法,充分发挥非刑事法律的作用[5]。

(二)刑法应该加大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公民都会面临信息被泄露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管理者应该提升技术水平,加大對信息数据的处理,实现规范化和安全化运行。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应该充分的发挥作用,对于公民信息安全做出更加有效的保护。

具体来说,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是公民的信息为保护对象的,同时,我国也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多种方式记录的可以有效反应自然人身份活动等多方面的信息”为公民信息进行了界定[6]。

(三)对于人工智能设定相应的禁区

在我国,人工智能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法律在宏观的方面进行约束和管理。为此,我国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类发展造成威胁的人工智能发展进行禁止和规制,从而保障人类各种信息技术健康发展。

其次,鉴于科学技术的两面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给人类带来良好效益的同时,更会出现各种问题。为此,我国应该对一些高新技术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研究相关技术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适用范围和领域进行严格的把控[7]。

最后,依据以上的问题,不仅需要从外部给予人工智能相应的约束,更需要让人工智能行业人员实施自律,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吸引了众多的人从事该技术行业的研究和开发,为此,我国应该从此该法律的制度框架下出发,鼓励行业从业人员自律,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刑事风险,面对人工智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到技术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更需要及时的进行规制,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解释,有效的预防风险。

参考文献:

[1]惠宁宁.人工智能时代法律风险及刑法应对——专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J].人民法治,2018(11):28-31.

[2]邹兵建.社科法学的误会及其风险——以戴昕教授对刑法学中自杀研究的批评为样本的分析[J].社会科学文摘,2019(9):26-28.

[3]杨兴培.刑法学研究应当使用通识性语言——兼对几种刑法理论现象的反思与批评//《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 总第3卷)[C].上海市法学会,2019:27.

[4]王志坤.一般犯罪论的元论证及其展开——评《目的与体系——古典哲学基础上的德国刑法学新思考》[J].人民检察,2019(4):38-40.

[5]贾元,焦旭鹏.走向未来的刑法学——“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学术研讨会综述[J].人民检察,2019(3):67-69.

[6]孙燕山.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J].学术论坛,2018,41(5):20-27.

[7]韩晋.论刑法学方法论的纵向流变——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争为线索[J].南海法学,2018,2(2):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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