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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短时间内就成为为大众所喜爱的支付方式,但迅速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监管主体单一、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讨论,提出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协同监管 利息归属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徐宏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招标师,研究方向:公司与并购、民商事纠纷、能源。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29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 第三方支付的含义及主要法律关系

1.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兴起,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灵活、高效、便捷。但是,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较低。有没有一种新的支付方式,能够很好的平衡电子商务的交易灵活性和交易安全性呢?

2005年的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马云第一次提出,“在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安全,一个安全保障都没有的电子商务环境,是不能对真正的诚信和信任作出要求的,而从交易环节入手,是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根本” 。这是第三方支付首次面世。

那么,什么是第三方支付呢?通俗的理解是,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向网络交易双方提供电子资金划拨服务,作为网络交易双方交易媒介,保障和满足客户的交易需求。

2. 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整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1)交易双方之间。在《合同法》角度,第三方支付交易中,買卖双方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买方是债务人,有要求卖方按时发货或提供服务并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权利,同时还应承担按时付款的义务;卖方是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收款的权利,承担按时交付无质量瑕疵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调整。

(2)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之间。第三方支付顺利实现存在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就必须各自拥有各自的支付平台账户,即需要双方先注册支付平台账户。在此过程中,就必然与平台签订注册服务协议的格式合同。如交易双方同意签订此协议,则完成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提供服务,不同意此服务协议,则无法完成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不为其提供服务。签订此合同后,交易双方有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保障资金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等权利,以及履行保障个人信息真实、合法交易等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收取服务费、获取交易双方真实信息等权利,但其必须承担用户信息保密、用户资金安全、信息公开、按照客户指令,资金支付、损害赔偿等义务。

(3)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买方为了购物而充值或者支付购买订单中的货款,卖方收款或者是提交保证金等都离不开银行的参与,平台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同样也离不开银行的参与。因此,第三方支付交易之所以能够顺利的进行,离不开银行机构的参与,而银行机构的参与,则是建立在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基础之上。在此之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与多家银行达成服务协议,从而获得这些银行支付的授权,从而实现相关信息、资料的交换以及相关资金的流转 。进而作为银行代理人代理银行和客户的支付行为,其代理行为应该受到民法的调整。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1. 交易便捷、成本低

传统的支付方式中交易双方因为没有在相同银行注册账户,汇款等操作因为各个机构间的系统适配,会导致交易时间延长,交易缓慢。同时,它需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交易成本较高。第三方支付则打破时间限制,实现随时支付,随时交易,大大缩短交易支付时间,同时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等,创造性地发展了零手续费交易模式,使其更加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2. 交易安全

传统电子支付,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交流,也无法确定交易标的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方诚信度,交易缺乏信任,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自身的信誉度为保障,参与到交易过程中,以约束和监督交易双方为责任,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独立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以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参与到交易过程。作为交易中介,它在交易中不受交易任何一方的控制和约束,确保了整个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单一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该办法并未设立其他监管主体。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横跨多个领域,既包含金融机构,也包含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单一监管主体,客观上存在着力量不足的隐忧。

(二)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客户备付金主要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完成客户的支付委托,预先收取的待付资金。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与管理中,核心是资金的安全性。随着近年来网络积极的蓬勃发展,客户备付金在近些年来呈井喷式的发展,动辄达到数百亿。但目前对此规范的法律规范,其主要是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方式、权属问题与实际资金的比例等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归属这一常年的争议做出妥善安排。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交易的一种形式,消保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同样适用。2013年新修订的《消权法》对于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护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但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具有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面临着巨大威胁。

消费者为了在网上实现交易,就必须要将自己的个人身份、银行卡等信息告知并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此时只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系统故障或者遭遇黑客攻击时,消费者的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会泄露,对个人身份、银行卡等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并没有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仅仅只是禁止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罚措施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匹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震慑作用并不大,由此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频发。

综上,在第三方交易中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安全、个人信息等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

三、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建立多方协同监管体制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仅为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第三方支付自身的特殊性,仅中国人民银行一个主体去监管,明显力不从心。笔者认为,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由其他部门协同监管,例如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等,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协同央行进行监管。同时,给予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组织相应的规范性权利,以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组织的规范来引导和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维护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秩序 。另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最大范围的有效监督。

(二)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利息归属

潜力巨大的网络经济产生的巨额备付金利息日益成为新的“蛋糕”。一般而言,根据民法孳息理论,其应当属于客户。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且单个客户备付金利息过少,客户往往不了解或直接放弃。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弭潜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先告知、客户事前自行选择的方式进行规范。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

澳大利亚《电子资金转移法则》中明确指出,在交易时,要对客户交易数据进行加密,防止他人通过窃取客户交易数据进行犯罪。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在交易时消费者免责的情形。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消费者交易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澳大利亚加密技术的做法。

1.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完善加密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在没有客户授权下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明确规定客户信息泄露时责任的归属及承担,将信息泄露分为三种情况:

(1)第三方支付平台原因导致客户信息泄露,例如系统崩溃、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赔偿客户信息泄露的损失,同时还应受到罚款等处罚。

(2)客户自己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例如在交易时双方的约定等,则客户承担全部损失。

(3)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例如黑客攻击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利用加密等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保护,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加大网络监管,将第三方支付中的客户信息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 ,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网络环境进行检查,排除“钓鱼网站”等不法网站,保障交易网络环境,大大减少客户的交易风险,保障客户的交易信息安全。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信息等级制度规定,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分类,公安机关可就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从而达到信息有效监管。

注释:

郑作时.阿里巴巴: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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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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