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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4-04-24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已有的社会结构和商业模式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由此出现了大量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类型纠纷。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在线性等特征,传统纠纷化解方式已远不足以满足其需要,设立互联网法院正是为了满足其需要。目前,我国互联网法院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必然遇到多重困难。文章主要从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审判模式的区别谈起,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审判模式 互联网法院 困境

基金项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湘外经院教字〔2018〕23号】,指导老师:姜美。

作者简介:李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38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信息时代技术发展的重视,互联网法院便是顺应这一历史潮流而产生。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节约司法成本,从此层面上而言,完善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

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有其特殊性,它不等于传统诉讼制度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简单叠加,而是对传统的法院审判模式的重新安排,需要优化审判组织、转变审判职能、改革审判方式。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视频可以实现不同空间环境下的法院居中裁判,有利于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等更充分地参加到诉讼中来。

“异步”是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最大特色,“异步”主要是指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步调。异步审理将涉网案件的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在规定期限内,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依照自行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完成诉讼,不需要在同一时间,不需要面对面,全流程在线操作。这是从“面对面、同步式”的审判方式向“非面对面、非同步式”的异步庭审方式的升级。传统的审判模式中,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等在人民法院的某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诉讼,虽然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审理视频的运用,但其公众参与度有限,只有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才会去旁听。无可否认,传统法院审判模式沿用至今,其积累的经验和制度建设值得互联网法院借鉴和学习。

通过包括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在内的司法改革,不但可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完善法院的审判方式,还可以加强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反哺互联网产业。因此,我们必须持续关注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不断创新和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的主要困境

困境之一,法律依据单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互联网法院审判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法律依据稍显薄弱。尤其是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互联网法院审判涉及的类型逐步增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上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等等。 现代社会立法技术日趋成熟,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单一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发展。

困境之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中存在不少不确定的问题。网络审判同样涉及到证据,许多证据固然可以在网上直接提取,但其中的问题很多,比如:如何规范提取?怎么认定真伪?等等。 这些都离不开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也需要法律设定边界和认定依据等。

困境之三,管辖权界限不明确:哪些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哪些属于传统法院管辖?这在受理、审判之前是必须要确定的。法院有固定的起诉、受理、审理、举证、送达等程序。那么,原告是否可以在网络法院与传统法院两种审判形式之间自主选择? 法院能够加以阻碍吗?对于适宜网络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便可以建议互联网审判模式?被告可以拒绝此要求吗?如果被告拒绝,是否需要设定合理期限,要求被告必须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案件是否自然就转至传统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那法院是否就可以默认为其同意网络审判?网络法院判决之后,是否需要设置网络上级法院,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在网络上级法院与传统上级法院之间自主选择?或者,不需要设置网络上级法院,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上诉程序上诉至传统上级法院?

三、主要对策

(一)增加互联网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

我国应该完善互联网法院立法,同时可以放宽互联网法院的受理范围,包括对不具涉密性的民商事案件,一般的行政案件等等,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保证网络审判的合法性和效力,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我国互联网法院发展的初级阶段,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案件需要高效处理,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是一个必然趋势,互联网法院审判的相关法律依据也必然增加。

(二)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当前阶段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有关证据的规定。其中,“电子数据”被作为法定的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但相对现在互联网对证据的要求,其以往的运用是比较简单的。互联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展示,电子证据的生成方式、可采性程度、证明力大小等都急需规范,而我国传统法律的规范作用有限,专门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还没有出台。鉴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差异型和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应单独制订“电子证据法”,以便规范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各种证据。

(三)明确网络法院的管辖权

笔者认为立法应该明确:(1)原告可以在传统法院与网络法院二者之间自由选择,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干预;(2)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适宜网络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法院建议当事人选择互联网法院;(3)对于法院的建议,被告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4)如果被告拒绝法院的“选择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建议,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随后案件转至传统法院审理,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默认为其同意网络审判;(5)鉴于上诉的案件案情一般相对复杂,不建议设置网络上级法院,因此网络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上诉程序上诉至上级法院。

注释:

徐隽.互联网法院,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N].人民日报,2018-01-31(19).

靳昊.互联网法院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N].光明日报,2017-08-22(7).

周斯拉.電子诉讼中当事人权益保障[J].东南大学学报,2018(12):79.

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法学,2018(11):169.

王玲芳.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四点战略[N].人民法院报,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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