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的良好建设,能够促进整个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将重点研究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具有重要价值,相关人员需要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并将建设工作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办案场所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史宗伟,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主要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43
近几年,我国对检察机关司法机构公信力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并将其作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建立制度规范的方式将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展示出来,提高司法形象。而办案场所对于整个检察机关司法工作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办案场所的建设质量。
(一)落实尊重人权目标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同时也代表着人权保障,通过这种方式,根据司法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建立与司法机构相适应的办案场所,使执法人员能够将自己的执法力集中在场所中,保证各个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进而保护诉讼参与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际执行中能够充分听取律师和相关人员的建议,并且保护人员在执法中的权利,在该种环境下,执法中的阅卷以及会见嫌疑人等工作就能够在便利的条件下实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司法人员需要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中,听取各方意见,共同完成办案工作,通过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司法办案场所是维护各个参与主体权利的保障,促进尊重人权目标的有效落实。
(二)符合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趋势
目前我国审前程序诉讼发生了改革,在修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关法规之后,司法机关需要承担的职责变多了,同时内容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整个司法办案的程序也更加规范,并对律师参与訴讼展开了全面保护,这也是未来我国审前程序诉讼发展的主要方向。在该阶段,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需要将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应用在其中,将检察办案的优势和特点充分体现出来。而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就是检察权向着诉讼化方向发展的主要体现,帮助相关机构逐渐适应我国审前程序按的诉讼化改革,并促进其良好发展。
(三)符合检察工作适度公开化的目标
司法行为属于一项较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因此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将公开、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用在其中,通过规范场所的方式落实该项工作。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修改完成之后,重点应用了司法规律以及司法诉讼,并对刑事诉讼展开了一定范围的调整。将公开透明、公平对抗等原则应用在其中,通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方式,促进各项工作的公开化发展,使整个办案行为具有公正性和规范性,最终达到公正廉洁的目的。
(一)人权保障理论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是人权保障的体现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办案工作的开展要求,目前,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共同认可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理念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会逐渐提升。我国是民主法制的社会,尊重每位公民的权利和想法,同时这也成为建立国家司法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代表,利用这一权利对侮辱人格践踏人权等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有效武器。我国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中,将人权保护上升到法制层面,并将其正式纳入到宪法中,这一行为表明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而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是我国检察权司法属性的重要体现,其本质是根据我国宪法中的内容,通过司法机构对行政活动进行审判和裁决,最终达到对人权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
(二)检察权及检察活动诉讼理论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的建立同时也是对检察权司法化发展的促进,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行使的权利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质,因此属于司法审查的权能。但是为保证整个权利行使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需要对检察权进行司法改革,使其能够向着程序化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权能符合我国现代司法程序的基本原理。在对办案场所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要从诉讼的基本结构入手,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平等的平台上相互交流,通过场所设计的方式,将检察权的司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充分展现出来,保证检察权和检察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环境心理学理论
环境心理学指的是对人的行为和物质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进而确定环境与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通过改善环境的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环境的变化会导致人心理发生变化。同时,人在融入环境时,会强化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改变自己的行为,实现环境与行为的良性互动。而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立就是为办案相关人员建立一个良好环境,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
(一)缺乏司法办案场所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现阶段,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相关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注重对其价值的探索。相关报告中显示,部分检察人员在司法场所办案的场所认知方面存在问题,比如对建设意义不理解,对建设方案不支持,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存在质疑。我国部分地方检察院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面没有紧迫性,在建设过程中流程拖沓,政府部门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不足。这些因素都导致我国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缓慢,这与人们的传统执法理念及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模式存在联系。检察院司法办案场所检索在目标设定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比如,针对办案场所的司法化改革问题及司法办案建设的诉讼变革目标问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必然会导致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存在缺陷。
(二)司法办案场所硬件设施问题
现阶段,检察机关办案场所为自侦案件工作场所,没有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在询问证人及受害者意见时,会在办公室或者会议室展开工作,这些询问方式或者征询意见的方式并不符合公开及透明的办事准则,也没有办法将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理念体现。上述问题是硬件设施缺失的明显体现,这与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存在紧密的联系,只有具有司法办案场所,才能在其中添加询问需要的设备,才能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及透明性,为满足我国司法办案的标准提供帮助。
(三)司法办案场所配套机制问题
司法办案场所建设过程中除了必要的硬件设施,也需要配置科学的配套制度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目前的配套制度依旧存在缺陷,在管理制度上还并未划分统一的标准,职能部门缺少对应的管理制度,司法化的改革对检察人员提供更高的要求及标准,体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个体性,检察人员在此背景下应当具有精英化及职业化特点。
(一)更新司法观念
现阶段,我国检察活动诉讼化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检察权理论在发展中更加完善,能滿足检察单位的实践性需求,为印证检察权运行的法治化提供正确的方向。新刑事诉讼法的更正为检察活动诉讼化改革提供机会,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权责。我国检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及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为检察活动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司法办案场所的建设对促进检察办案方式革新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规范司法办案场所的规范性及公开性,展现出司法的公正性。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等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展赋予更多的权利,使工作开展具有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达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均需要司法办案场所提供支持。因此,司法观念还需不断更新,为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提供立法支持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要求,法律支持存在空缺。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具有立法支持尤为必要,还需细化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化的立法标准,认识到我国检察机关工作的司法化模式。比如,针对持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将现阶段的原则性内容持续细化,规定操作标准及规程,为工作人员执法及办案提供依据,工作人员能够在司法办案场所中根据规程对嫌疑人及受害者等进行处置。
(三)司法办案场所硬件措施建设
建设具有规范性特点的司法办案场所,需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司法办案场所选择过程中,应当与办公区域隔离,其中的功能性设备配置完全,将法律宣告及听证、询问、会面等集为一体,主要是满足执法办案的需求,推动司法机关在新时期的发展,与执法规范化条件吻合。在功能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硬件需具有人权保证及程序正义、公开透明的特点,在司法办案场所中,当事人及诉讼人等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司法机关需保证人的基本权利,使司法人员处于中立状态。在要素方面,司法办案场所需具有特殊性,满足办案的标准。
(四)建设司法办案场所制度
司法办案场所中的设施在配置后,还需配置场所的管理制度,在内容及范围上满足使用需求,为保证物质条件奠定基础。根据检察理论及检察法治化、规范化运行标准,我国现阶段的办案工作区建设已经具有一定的经验,也为司法办案场所建设通过借鉴。但现有的司法办案场所管理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制定权责分明、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使司法办案流程开展有据可依。对司法办案的工作规程进行统一,对司法办案场所的使用展开规范化管理,明确在哪些情况下能开放司法办案场所。强化对司法办案场所的安全及技术保障,使司法办案场所能稳定运行。
建设完善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是目前我国法制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新刑事诉讼法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都应当意识到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严格建设司法办案场所。针对目前的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情况看,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产生阻碍,甚至为公开、公正、公平执法造成负面影响。对此,本文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策略,为司法办案场所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宝银,战洋.浅谈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8(35):173+177.
[2]孙琳琳.浅析检察文化在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J].法制博览,2018(34):184.
[3]胡卫列,兰楠,刘小艳.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民事行政检察30周年综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6):65-85+171.
[4]薛紫蘅,安方毅.“检察一体”制度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初探——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8(5):76-82.
[5]方雪.刍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28):95+97.
[6]汪国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与免责范围的文本分析及完善建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4):89-95.
[7]泮丹丹.论绿色司法理念指导下检察机关如何提高司法效率[J].法制博览,2018(4):125.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