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苏奕帆
摘 要 在现代科技发展非常迅速的情况下,千家万户的生活当中都已经对电子技术有接触,并且各个行业和领域当中也都对电子技术有所涉及,电子证据的身影也逐渐的出现在了刑事案件的审查当中,并且在今后的刑事案件当中会对电子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在侦查、取证、定罪的过程中,电子证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进行阐述,对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审查判断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以期能够推动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应用。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刑事案件 审查
作者简介:苏亦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49
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非常迅速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就是电子证据,其有着非常庞杂的成员,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对电子证据给予了非常大的关注,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与运用电子证据,这项内容在基层检察工作当中已经成为了重点和难点。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特点的分析,对司法实践工作的实际进行有效的结合,将对如何审查与判断电子证据的一些看法提出来。
截止到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证据都没有统一的概念,例如网络证据说以及电子材料说等等,但是上述的这些说法只片面的概括了电子证据某一个层面的特点,却不能全方位的表述出电子证据的概念。将其称之为电子形式的概念,能够全面的表述电子证据,但是和传统的物证以及书证等相比,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去分,因此如果这样定义那么电子证据的概念也就无法充分的表达出来。从广义上来分析,在科学证据当中是包括电子证据的,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衍生出了电子证据,但是如果和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脱离开以后,那么就无法将其称之为电子证据。从上述的这个角度来分析,那么电子证据也就是指对现代信息技术或者电子设备进行借助而形成的,能够将案件的事实证明出来的一切证据。
(一)无形性
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与信息技术营造出来的特殊环境是分不开的,由于该环境非常具有特殊性,也就导致电子证据和传统的物证和书证有很大的差别,我们用肉眼不能将电子证据有效的识别出来,要想电子证据能够真实的显现出来,就需要对特定的设备或者软件进行借助,并且面对不同的信息,解读的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分析,虽然无形性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但是并不代表电子证据不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它看起来是无形的,但是却存在于很多的地方,也正是因为无形性这一特点让犯罪分子有很多的证据都是在无意之间留下的,使其能够展现到人们的面前。
(二)稳定性
目前很多的专家学者都认为,脆弱性也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之一,要想篡改电子证据是非常容易的,那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就大打折扣,这样的特点导致很难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采集。但是另外还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相比较于传统的书证等,如果损坏或者更改了书证,那么要想将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将会非常的困难,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就将证据的价值失去了,如果因为一些原因损坏或者篡改了电子证据,我们能够对一些技术手段进行借助,使其能够得以恢复。我们对电子技术进行有效的利用,能够捕捉到删除或者篡改电子证据的痕迹,另外,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所储存的系统都是特定的,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表象能够被我们看到,所以,及时修改或者删除也是在表象的动作,不可能修改或者删除在整个程序和系统当中那些隐藏的内容。所以,在技术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稳定性是绝大多数电子证据都具有的特点。
(三)多元性
或有一个特定的载体来储存电子证据,人们通过QQ聊天记录或者e-mail对某一个电子证据进行获取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对相关记录所形成的痕迹和相关联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提取,这种分析和提取就相当于勘察检验一个虚拟空间的现场,通过对这个虚拟空间的现场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还原,对电子证据的多元性这一明显的特征也和传统的证据有着非常大的差别。
(一)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一个自然属性就是关联性,指的是案件事实的意义必须要能够对案件的實质进行证明,也就是说在逻辑上,必须要有证据关系存在于证据和要侦破的案件之间。从本质上来讲,通过这个证据,更能证明这个案件是否存在。一直以来,我国的证据体系中定案是不能仅仅以一个证据作为凭证的,因此,可以在整个证据的链条当中放入电子证据,从而来对其对争议的问题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是否真正的存在进行审查与判断。
(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一个社会属性是合法性,指的就是必须要在严格的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取证。不管是不合法的行为存在于取得或者生成电子证据的哪一个环节当中,并且这一不合法行为的程度足以对证据的真实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或者是足以对某一重大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就能在整个证据链条当中排除这项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原因都可能导致出现不合法的电子证据,例如软件不合法、扣押和搜查不合法等。所以,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将专门的规则制定出来,调查人员在搜查和扣押的电子证据的过程中,还是要对有证搜查为主、无证搜查为补充的原则进行严格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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