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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在行政法的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对于行政法领域全面引进信赖保护原则,该措施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应有的信赖权益,并且达到了避免行政机关随便施用行政权力进而侵害相对人权利的现象产生。因此可见,行政法领域必须具备信赖保护原则用于提供法律支撑。在此前提下,目前关于行政法领域应当做到正确运用信赖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确保能做到有效平衡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的双方利益。

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领域 具体应用

作者简介:林化美,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57

依照现代法治的基本宗旨与思路,信赖保护原则应当被确立为核心性的行政法原则。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讲,信赖保护原则重点针对于信赖利益,并且旨在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与行为。现代行政法由于具有了信赖保护原则提供必要的约束,因此能够达到平衡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利益的目的,对于公众利益也能给予有效的行政法保障。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及其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在于行政机关针对目前已经推行的行政法律或者已经给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予以随意更改,以此来保护公众应当具备的信赖利益。因此可见,对于行政法领域运用信赖保护原则的着眼点在于控制行政权力,对于监管以及约束行政权力提供了必要支撑。从行政机关本身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一旦给出了涉及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某些行政决定,那么未经严格的流程则不能够随意予以更改,以免损害到行政相对人应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信赖保护原则可以避免相对人承担不利自身的行政决策后果。

在现代法治的架构与体系内,信赖保护原则占据关键性的地位。尤其是对于行政法的立法体系来讲,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得以有效的实现,其直接关系到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与健全性。同时,信赖保护原则主要侧重于补偿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一旦产生了对于行政机关当前行为的信赖,则不应当承担变更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种不利后果。在此前提下,行政相对人就能够获得来源于现代行政法的有效补偿,对于自身应得的信赖利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二、在行政法领域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传统的行政法模式下,公民权利存在较大可能将会遭受行政权力造成的某种侵害,其中典型现象就在于侵害了公民信赖权利。公民面对朝令夕改的行政法律体系,通常都會感觉到无所适从,其利益也会遭受明显的威胁与侵害。因此,对于行政法体系必须引进信赖保护作为基本的行政立法原则,以便于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而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切实保障公民权益的宗旨。

其次是增强了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威性。信赖保护的行政立法原则不仅可以达到维护相对人的效果,并且还能达到全面确立行政机关自身权威的目标。行政机关如果能做到推行稳定的行政决策与行政命令,那么公民就可以保持较高程度的行政决策信赖,而不必担忧或者惧怕行政决策的随意更改。行政相对人在充分信赖行政机关的基础上,政府权威性即可得到有效的增强。同时,信赖保护原则还能达到有效增进公民以及政府沟通的效果,创建了良好的信赖氛围。

最后是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现代行政法旨在平衡各方的权利,通过运用信赖保护的方式来达到有效约束双方主体的目的。作为行政机关来讲,其不仅拥有运用法令来管理相对人的权限,同时还必须做到遵从行政立法,而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来侵害公民。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客观上增强了处在弱势位置的行政相对人能力,赋予其运用行政法来抗衡行政机关的权限。在信赖保护的调整与约束下,双方之间就可以构建平衡性更强的良性关系,并且对于整体的社会和谐也能予以有效的促进。

三、行政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具体应用

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架构内,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行政决策以及行政命令的相对人,对于行政相对人施以法律层面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因此,行政法领域内的信赖保护原则必须能够得以全面的确立,此项措施具有避免行政行为随意性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达到有效平衡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双方利益的效果。具体在现阶段的行政立法体系改进过程中,关于运用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做到如下的法律运用要点:

(一)公民的信赖损失应得到补偿

某些行政行为在最初具备合法性,然而后期由于受到立法更改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因此必须将其撤销或者进行相应改变。在此种情形下,公民的信赖利益将会由于更改原有的行政行为进而造成损失。因此为了填补信赖利益,那么行政机关必须遵照现行的行政法来补偿公民。在很多国家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中,信赖补偿原则都构成了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关键立法原则。

(二)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不具备溯及效力

信赖保护原则最为典型的表征就在于“法不溯及既往”,尤其是对于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而言。现代公民之所以选择遵从法律,其根源就在于法治国家具备了有章可循的良好信赖氛围。在法律的指引下,公民对于各类行为将会引发的法律后果都能予以提前预测。因此为了达到有效约束行政行为的目的,那么各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都不得具备溯及性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不应受到行政机关随意更改后的法规惩罚,进而达到了有效保护信赖利益的目的。

(三) 避免运用强制方式来强迫公民服从行政指令

行政机关具备约束与监管行政相对人的权限,在传统的行政机关运行方式下,多数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借助强制的方式来责令相对人予以服从。然而实际上,行政相对人并未能达到发自内心服从行政指令的效果。与之相比,行政机关若能改用协商与建议等更加柔和的方式来沟通行政相对人,那么可以达到更好的行政指令推行效果。行政机关通过改变原有的强制命令方式,能够创建良好的信赖气氛。

因此可以得知,建设新型法治国家以及法治政府都不能够缺少信赖保护原则用于提供保障。行政法包含了多层次的具体立法内容,因此更加需要建立在信赖保护的前提下。保护信赖利益的措施必须能够贯穿于行政法的各个施行环节。现代行政法只有具备了信赖保护的立法宗旨与立法内涵,那么对于公民权益才能实现全方位的有效保障,确保公民都能享受公正并且平等的现代法治环境,并且搭建了公民以及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沟通交流的桥梁。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是尤为重要的,在将其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保证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还需要在此基础上,促进信赖原则的不断完善,能够从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入手,制定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同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 制定行政程序法

将行政程序法进行制定,这也是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确立,促进我国行政法完善的主要基本原则。就行政程序法来说,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所实行的政策步骤,方法和顺序,实效等进行规定的主要法律规范。促进行政程序法的应用,主要是将行政权力的主要行使方式进行规范,从而对轨道交通进行保障。就这样的行政程度法来说,其对应的重要性较高,使得很多学者都对此问题提高了重视程度,有部分学者提出,行政法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和补救性的方法,并不是一种实际体质的法律,这种行政法的本质主要是对在進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更加明确行政机关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使得这种方法成为了相对人进行预测和对行政行为进行衡量的主要依据,是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规定和实现的主要法律。

(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将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不断完善,需要将规定补偿和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其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入手:

1.将行政补偿的相关标准进行完善,在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构成主要为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实际发展中,将受损的既得利益作为主要的补偿标准时,难以有效满足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很容易对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而如果将两项标准都作为标准被纳入到补偿范围标准内,则需要将其受损失后的既得利益作为下限,从而作为期待利益的上限,需要将直接损失作为主要内容,进而对相对人的可预期得到利益损失进行考虑,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需要从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入手,给出具体的载量。

2.规范行政补偿程序,在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进行入手,促进其积极主动地对行政相关人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进行申请,协商,调解额裁决,从这四个步骤进行实施,其中的前三个步骤都能够达成补偿协议,并根据具体的补偿协议进行严格实施,在未完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依法给出相应的补偿裁决。在全部执行行政程序后,如果依然无法解决行政补偿争议,则还需要对最终的经济补偿途径进行确定,主要是将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诉讼,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对相对人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实现行政补偿的保证,对自身经济利益进行保证。

五、结语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行政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已经得到有效的确立。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监督与制约下,行政机关将不再能够随便施加行政命令,并且对于既有的行政命令也无法进行随意的变换与更改。由此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在根本上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宗旨与要求。具体在行政法的领域内,关于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做到正确加以利用,同时还要做到结合当前的法治建设进程来推行信赖保护的重要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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