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韩同虎 王尧 王皓月
摘 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各类社会问题也开始不断出现。近些年来,我国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增多且申诉缠访数量也不断增多,这会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目前,维护社会稳定仍然是我国需要着重关注的重要任务,各个地区已经开始重视人民调解的价值与作用,希望能够借人民调解来有效发挥相关职能,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主要对当代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简要陈述改善委员会运行现状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居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状 问题
作者简介:韩同虎、王尧、王皓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67
本次共对十个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分别有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山东省聊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山东省滨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北省黄骅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北省保定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北省邢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安徽淮南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查过程中能够,主要了解了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致情况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60%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十人以上,且所有的工作人员中,70%为全职工作人员;有4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十人以下,全职与兼职工作人员人数为5:5。在对十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共104名员工之中,有41.3%的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45岁,有29.8%的工作人员年龄在25岁~35岁,剩下的人数均为四十五岁以上的工作人员,所有员工的性别比例为15:11。在所有的工作人员之中,初高中学历占总人数的59.61%,且多为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剩下的工作人员均为大学或大学以上的学历。这些工作人员虽有参加培训活动,但各个地区的培训次数不尽相同,有的一年培训一两次,有的两年培训一次。约有8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在3000~4000左右,案件补助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区分:简易矛盾纠纷每个案件补助10~20元,一般矛盾纠纷每个案件补助50~1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个案件补助200~400元,重大矛盾纠纷每个案件补助300~500元。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工作较差,未能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根据筆者的分析,当代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队伍建设不足,以及工作效率较低且经济水平较差的缘故。
(一)队伍建设的经验与不足
部分地区在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时,会有一部分居委会认为热心肠的长辈会更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角色。但从实际工作方面而言,这些热心肠的长辈并不具备专业素质,在处理群众间存在纠纷时更多是依靠情理而非法理。这样的判断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会导致群众心中逐渐生成“谁弱谁有理”的错误思想,导致整个事件无法依法治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还有部分队伍在建设过程中会大量聘请兼职人员,以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但兼职人员流动性较高,无法保障其综合素质,导致其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充分工作经验或工作能力,不但会耽误人民调解相关工作,还会使周围群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自身职能与作用。
(二)工作效率较低且经济水平较差
总体而言,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工作效率较低,会将一部分工作重点转移到其他事物上,导致其没有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正确身份,严重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率的提升。目前大部分地区人民调解员工作待遇较低,工作福利较少,与政府其他部门岗位相比较而言,无法有效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导致其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往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而放弃此类工作。因此,薪资方面的问题也是使整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质量始终无法有效提升,严重影响委员会运行。由于部分群体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其建设始终无法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使整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落后于人民调解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其委员会的整体运行。总而言之,正是因为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认同度不足,才导致其薪资问题,始终没有办法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整个队伍的建设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小结: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问题分析
总而言之,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相关工作支持,出现的主要问题有队伍建设不足、工作重心偏移、相关政府认识不足及居民认同度不足四方面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基层部门建设始终无法与人们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常以之前的状态来应对整个工作,但是却无法与新时代环境相适应,导致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其中的群众群体始终没有办法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群众中的作用,始终没有办法正确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作用。若不积极扭转这一错误认识,带来的影响将会持续抑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状态,使其能够为解决人民群众问题提供良好方向。
(一)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促进调解队伍专业化发展
人民调解主要源自于我国的民间调解,在其优良传统上进行凝练与法律相结合后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也是组成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能够在处理人民群众纠纷矛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是承担该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主要是为了化解人民群众存在的纠纷矛盾,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为保证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能够不断完善进步,居委会应当聘请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各个地区应当切实提高责任感与紧迫感,将建设高素质人民调解原队伍提上日程,并为各个地区安排1~2名专业法制人民调解员,使其能够成为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主力军。
(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与待遇
1.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已经逐渐开始发生变化,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因此,矛盾纠纷也逐渐表现出一定的跨区域性、专业性和行业性,原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无法有效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只有积极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使各个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联合,才能在发生快递纠纷时及时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处理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的纠纷,才能全面促进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动荡不安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
2.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为促使该工作格局平稳构建,首先应当重视相关组织机构的健全性,由政府部门进行领导组织相关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参与到调解网络之中,使调解工作能够全面发挥各个群体的作用,促进人民纠纷平稳解决;其次应当重视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其成为“大调解”工作格局运行发展的根基,保证整个工作部署的有效性及科学性,促使该工作格局能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相关奖惩机制及队伍建设经费是需要着重关注的工作内容,只有促进相关方面的完善,才能有效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除此之外,建立完善信访诉讼前调解联动机制、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是构建整个“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径。
3.建立“互联网+”调解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充斥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运行时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作用,邀请专业人士建立“互联网+”调解平台。在建设该平台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当仅重视网页版的平台建设,因为需要调解矛盾的大部分人群对电脑使用较少,但对手机使用较多,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更为重视微博、微信官方公众号的建设使人们能够在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掏出手機上网求助,避免人们在遇到纠纷后私下解决引起严重后果。除此之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能够通过微信官方公众号或微博账号向人民群众推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人们能够在相关推送的影响下了解更多法制建设内容。
4.提高工作待遇与社会福利
人民调解员平日里需处理的人民群众矛盾事务较多,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同时,处理该方面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因此,人民调解员还需要在空闲时间多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充实自己综合文化素养,以保证能够适应该工作需求。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与社会福利,使其能够摆脱生活问题带来的影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调解人民群众矛盾、建设和谐稳定社会中去,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整个工作的质量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不断完善化发展。党委政府也需要转变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观念,真正做到重视该项工作,才能真正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热情与积极性,提升其工作水平与质量。
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但在发展的同时,社会稳定中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成为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需要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并充分发挥其价值,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奠定社会稳定,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谐发展。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利用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提高工作待遇与社会福利、建立“互联网+”调解平台等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相应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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